土地互换纠纷案例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案例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探讨法律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甲方:某村村委会乙方:某村村民甲(二)纠纷事实某村村民甲原承包土地50亩,因家庭原因,甲拟将土地流转给其他村民。
甲与村委会协商,将土地流转给乙。
双方口头约定,甲将土地流转给乙,流转期限为10年,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800元。
甲与乙在签订口头协议后,乙开始耕种甲的土地。
(三)纠纷原因1. 甲方村委会未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关键条款,导致纠纷发生。
2. 乙方在流转土地后,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经济作物,影响了甲方的利益。
三、调解过程(一)调解机构某县人民法院(二)调解员某县人民法院法官(三)调解过程1. 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强调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4.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村委会同意乙方继续耕种土地,但乙方需在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不得种植经济作物。
5. 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案例评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调解结果1. 甲方村委会与乙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2. 通过调解,解决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本案调解成功,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启示1.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土地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避免纠纷发生。
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案例农村土地互换是农村发展中常见的一种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农村土地互换纠纷的案例。
在某个农村,村民甲和村民乙之间发生了一起土地互换纠纷。
甲家的一块果园与乙家的一块菜地相邻,因为果园的土地肥沃,甲家希望将菜地与果园进行互换,以便扩大果园的面积。
而乙家则认为自家的菜地位置更好,不愿意与甲家进行土地互换。
甲家和乙家因此产生了矛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最终,甲家将乙家的菜地私自占用并进行了改造,而乙家则报警称甲家侵占了自己的土地。
这起案例中,涉及到了土地互换的合法性、占用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互换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才能进行。
甲家私自占用乙家的土地,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非法行为。
其次,甲家私自进行土地改造,更是加剧了纠纷的复杂程度。
在农村土地互换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擅自行动的方式,这样只会加剧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最后,乙家报警称甲家侵占土地也是合理的举措。
在农村土地纠纷中,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报警,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农村土地互换中,合法性、程序规范性以及占用行为的合法性都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双方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避免采取擅自行动的方式,从而避免加剧矛盾,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在农村土地互换中,村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土地所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互换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对农村土地互换纠纷问题的关注,促进农村土地互换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土地纠纷案件

土地纠纷案件土地纠纷案例:甲乙两村之间的土地争议时间:2005年至2008年事件背景:甲村和乙村是邻近的两个村庄,地理位置相对较好,土地资源丰富。
在2005年,因为两个村庄之间的土地边界问题,甲村和乙村之间的紧张关系开始日益加剧。
争议的土地位于两村之间,并且被两村的农民用于种植和养殖。
事件始末:1. 2005年:甲村村民发现乙村农民开始使用位于两村交界处的一块土地进行耕种,并宣称该土地归乙村所有。
甲村村民对此提出抗议,并要求乙村农民停止使用该土地。
2. 2006年:乙村农民无视甲村村民的抗议,继续在争议土地上进行耕种,并开始建造围墙来保护土地。
甲村村民再次强烈要求乙村停止侵入他们的土地,并寻求法律援助解决纠纷。
3. 2007年:甲村村民找到一位律师,委托他代表他们解决土地争议。
律师调查了双方的主张和相关证据,并提出了甲村村民的真实拥有证据,包括土地契证、历年来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民的种植记录。
4. 2008年:甲村村民与乙村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正式提起诉讼。
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及各自的证人,对案件进行审理。
甲村村民通过律师提出的证据,证明争议土地确实属于甲村,而乙村农民则辩称他们的祖辈就一直使用该土地。
双方在法院内展开激烈辩论。
5.法庭委托土地测量专家对地块进行测量,并核查了甲村村民提供的相关证据。
专家的报告表明,争议土地确实属于甲村。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两个村庄之间的土地争议,已经影响到了当地农民的生计。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寻求法律援助并正式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
在这个案例中,甲村村民明智地聘请了一位律师,代表他们处理土地纠纷。
律师通过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为甲村村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在法庭上,律师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证据,证明争议土地确实属于甲村,并最终在专家的核查下证实。
专家的报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帮助法庭做出公正的裁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土地纠纷案件中,专家的证词和调查报告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帮助法官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土地互换纠纷案例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案例

土地互换纠纷案例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案例很多,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在某个农村,两个农民A和B互相协商决定进行土地互换。
A拥有一块较大的耕地,
但地处偏远位置,不太适合种植农作物。
而B拥有一块较小的土地,地势较好,适合
种植农作物。
双方商定进行土地互换,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效益。
在开始互换之前,双方并没有与农村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联系,直接进行了土地互换。
他们互相签订了一份自己编写的土地互换合同,并没有对合同进行公证或登记。
然而,在互换完成后,农村委员会得知了这起事情,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他们发现,A的土地实际上有一部分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没有被A个人合法使用。
农村委员会认为,由于A并未经过程序正当地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以互换合同是无效的。
于是,B开始要求还原土地。
A拒绝归还土地并要求B履行土地互换合同。
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
最后,农村委员会介入调解,包括查找相关资料和农地证书等,以明确土地权属问题。
经过调解,最终决定由A归还未经合法获取的土地给农村委员会,B则获得了正当的
土地使用权,双方重新回到土地原始状态。
这个案例说明了在进行农村土地互换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土地互
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未经过程序获取的土地互换合同是无效的,违法的土地互换行
为将会导致纠纷和争议的发生,甚至可能导致土地归还。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1. 村民因土地流转问题发生纠纷。
在某个村庄,由于土地流转问题,引发了一起纠纷案件。
村民甲和村民乙就土地流转的具体范围和使用权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对立。
甲方认为乙方越界使用了自己的土地,而乙方则认为甲方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当地法院进行处理。
2. 村庄拆迁引发土地纠纷。
在某个村庄的拆迁过程中,由于土地补偿等问题,引发了一起纠纷案件。
部分村民对政府的土地补偿方案表示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实际情况。
他们要求重新进行土地评估,并提出了自己的补偿方案。
而政府方面则认为补偿标准已经合理,并不同意重新评估。
双方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3. 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起诉村委会。
在某个农村地区,一位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农民认为村委会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他要求村委会重新进行土地承包协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村委会则辩称自己的操作合法合规,不认同农民的诉求。
最终,法院将双方传唤到庭,进行审理和调解。
4. 农民因土地流转纠纷与土地经营公司发生争执。
在某个农村地区,一家土地经营公司与农民因土地流转问题发生纠纷。
农民认为土地经营公司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土地,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而土地经营公司则辩称自己的操作符合协议要求,并不认同农民的指控。
双方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
5.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
某个农村地区发生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起纠纷案中,农民与地方政府就土地承包补偿标准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演变成一场公开的纠纷。
双方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解决了纠纷。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等政策的落实和监督。
农村纠纷调解案例

农村纠纷调解案例在农村社会中,由于资源分配、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农村纠纷也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农村纠纷调解案例,以期能够深入了解农村纠纷调解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效果。
某村庄的村民小王和小李因为土地流转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王认为小李在流转土地时侵占了自己的部分土地,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向村委会提出了申诉。
村委会立即介入,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深入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矛盾的具体情况。
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小王的土地确实被小李流转使用,但并非是侵占,而是因为土地流转时的信息沟通不畅所致。
于是,调解员首先帮助双方理清了事实,消除了双方的误解。
接下来,调解员鼓励双方进行沟通,寻找共同的利益点。
小王表示自己希望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小李也表示愿意进行合理的补偿。
调解员在双方的协商下,帮助他们达成了一份补偿协议,并起草了书面协议,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署了协议。
最后,调解员还对双方进行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念,鼓励他们在今后的交往中加强沟通,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双方的理性协商,最终小王和小李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农村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在农村社会中,调解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纠纷问题,更能够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总之,农村纠纷调解案例告诉我们,调解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地农村社区能够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为农村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更好的保障。
两家互换土地案例

两家互换土地案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利用和配置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两家互换土地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两个真实的案例为例,探讨两家互换土地的背后故事和影响。
案例一,农村村民土地互换。
在某个偏远的农村,有两家村民家庭相邻而居,但由于历史原因,两家人的土地分布并不理想。
一家人的土地多为山坡地,不太适合种植粮食作物,而另一家的土地则比较平整,更加适合耕种。
于是,经过协商,两家人决定进行土地互换。
他们通过公证处办理了土地互换手续,将各自的土地交换了位置。
这样的土地互换对两家人来说都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一家人得到了更适合种植的土地,可以增加粮食产量,改善生活条件;而另一家人则可以利用山坡地进行养殖或者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增加家庭收入。
通过这样的互换,两家人的生活都得到了改善,也增进了彼此的友谊和合作关系。
案例二,城市开发商土地互换。
在城市中,也存在着一些土地互换的案例。
一家地产开发商拥有一块位于城市边缘的土地,计划建设住宅小区;而另一家开发商则拥有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更适合商业开发。
经过协商,两家开发商决定进行土地互换,以便更好地发挥各自土地的优势。
通过土地互换,位于城市边缘的住宅小区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而市中心的商业开发也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这样的土地互换不仅使城市规划更加合理,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和消费环境。
同时,两家开发商也因为互换而得到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实现了互利共赢。
总结: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土地互换对于个人和城市发展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个人层面,土地互换可以使得土地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带来更好的生活和经济收益;在城市层面,土地互换可以优化城市规划,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在土地利用中更加注重合理配置和互换,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案例,相信以后大家再处理类似的纠纷时便不会毫无头绪。
那么,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上述流转均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该6.2亩承包地使用权。
起诉时该承包地已种植大麦,收获期在6月上旬。
▲判决结果原告卞某于1998年9月取得兴化市钓鱼镇某村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实际耕种,但在30年承包期限内,卞某依法享有该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6.2亩承包地,依法应予支持。
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其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
因两被告已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该农作物收获期届满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参考本地时节,以6月30日前为宜。
▲评析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
因此,法律上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作了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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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纠纷案例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案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互换土地纠纷呈多发趋势,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互换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
土地互换纠纷案例篇1
申请人: 黄 _____ _____,男,汉族,1959年12月生,粮农,住 _____ _____镇爱国村坡头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黄 _____强,男,汉族,现年58岁,粮农,住_____ _____镇爱国村坡脚村民小组。
1998年,在中间人老茂的介绍下,申请人坡头村民小组黄 _____ _____与被申请人村坡脚村民小组黄 _____强达成口头协议:黄 _____ _____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十份田”的一截、面积0.82亩,与黄 _____强承包的“十份田、荆竹园”秧田、板田合计面积0.82亩互换,拟将换来部份地块申请做宅基地使用,后由于该宅基地申请一直没有获得批准,申请人换来的秧田在耕种一季后即撂荒,20________4年因申请人黄_____ _____提出不再互换该承包地而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此后,申请人即将所换来的板田也开始撂荒至今。
2021年3月13日,申请人黄 _____ _____向腾冲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
土地互换纠纷案例篇2
近日,鱼市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十年前互换承包田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
双方当事人系亲兄弟,十年前为方便耕种、管理,对承包田进行了互换,导致双方对承包田权属存在争议,遂引发长达三年之久的矛盾。
鱼市司法所针对纠纷情况,联合综治、国土等部门,实地走访群众,摸排事实的来龙去脉,了解、掌握了该争议土地的调整历史,随后召集当事人双方,安抚好双方当事人情绪,指出双方本是一家人,没有必要为了一亩三分地伤和气甚至大打出手,影响社会和谐。
与此同时,耐心细致的跟当事双方讲解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后,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满意的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长达三年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近年来,鱼市司法所注重调研总结,强化自身建设,推行调纠四举措,推进案结事了:一是经常走访有困难群众,多方渠道收集群众关注焦点,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果断处理矛盾冲突,尽快尽早将矛盾纠纷扼杀在萌芽;二是充分考虑多方当事人诉求,讲公道话,办良心事,不偏袒不枉法,在保证公平正义、合法自愿的前提下满足各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三是进一
步加强法制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善于用法律来武装自己,来维护正当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四是调解员强化学习,不断提升自身道德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敢于面对问题,敢于帮老百姓讲真话,办实事,善于帮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不弄虚作假,不态度消极。
土地互换纠纷案例篇3
「案情」
原告:张星光,男,33岁,浙江省浦江县治平乡张官村六份头村村民。
原告:芮灵华,女,27岁,系张星光之妻,同村村民。
被告:张食领,男,47岁,同村村民。
1995年5月份,治平乡张官村村委会经治平乡人民政府和治平乡土地管理办公室同意,进行村民建房统一规划。
原告张星光一户被安排在张官村溪边第十三排,屋基两间,面积72平方米,共五口人;被告张食领一户被安排在张官村凉亭外第七排、第八排前后各一间,面积72平方米,共五口人。
1995年7月14日,被告张食领应原告张星光的要求,同意与张星光互换上述建房用地位置,并在证人张伯范、张润禄的参加下,双方签订了互换合约。
合约载明:“今有张星光、张食领双方自愿调换屋基,有张星光的溪边第十三排二间连余地换张食领凉亭外第七、八排公路边前后各一间共二间,双方协议商定不得反悔,立此合约。
”张星光、张食领签字。
同年8月30日,张官村村委会在原、被告分别呈报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审批栏中签署了“同意二间”的意见。
治平乡土地管理办公室、治平乡人民政府于同日也在其审批栏中签署了“同意在耕地上建房二间,计72平方米”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在四至一栏中签署了“村统一规划”的意见。
随后,被告张食领即开始在调换后的屋基上动工兴建。
1995年10月17日,原告张星光、芮灵华夫妇以原告张星光未经共有人之一的原告芮灵华的同意,原告芮灵华不同意调换,原告张星光反悔为理由,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屋基调换协议无效。
被告张食领答辩称:此屋基调换系双方自愿,写有调换合约,且是在集体刚确定各自屋基的位置,县人民政府未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之前,即权属尚未经书面确定情况下调换的。
这种调换政府是允许的。
故双方的屋基调换合法有效。
诉讼提起后,浦江县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0日分别在原、被告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的意见栏中批示:“准予在耕地上建房贰间计72平方米”,并加盖了公章;
还分别在各自的备注栏中注明:“同张食领调换”、“同张星光调换”。
「审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应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月10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在已有政府审批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民事判决,而不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应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解决的裁定。
「评析」
本案原、被告互换建房用地虽然是在经村统一规划确定建房用地位置后进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时,原、被告均未取得浦江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浦江县土地管理局批准同意在张官村耕地上建房,这说明双方尚未取得建房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的使用权还是集体的。
现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的建房用地互换行为无效,不但其原告主体资格不具备,而且被告的主体资格也不具备,
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项关于必须有明确的原、被告的要求。
同时,因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的,双方无权争议,不能作为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此也是不符合该条第(三)项关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要求的。
故在起诉的四项条件其中三项不具备的情况下,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那么,是否可因为在原告起诉后,浦江县土地管理局批准了原、被告的建房申请和同意双方调换建房用地,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呢?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上述行为系行政行为,对此,不能由民法来进行调整。
如果原告不服浦江县土地管理局的批复,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故本案不应继续审理。
正因为上述原因,当事人之间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交换行为,产生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本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互换屋基协议无效,所要求处理的正是一种民事契约法律关系,法院所要审查的,就是其要求确认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这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收案范围。
但由于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最终要有待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才能确立(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资格要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依法确立的,比比皆是),故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是可以在诉讼中出现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来
作为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从根本上成立为依据的。
此点,在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法发(1996)2号《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及第5条中表达的是十分清楚的。
该第2条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该第5条规定:“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或者出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这种情况尚且如此,当事人已经申办但还在审批过程之中的更应如此。
这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考虑的一个“审判合理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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