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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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保障停车场运营的有序进行,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依法向停放车辆主办方或停车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停车服务收费。

第三条停车场收费方式可以包括时间收费、次数收费和包月收费等形式。

第四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地理位置、停车场等级、停车场服务设施、区域经济实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第五条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停车场应设置固定收费岗亭,并采用现金、电子支付等形式收取停车费。

第七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解释。

第二章停车场收费管理第八条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提供有效的交费凭证,包括停车票等。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岗亭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停车车辆能够顺利缴费并离开停车场。

第十条停车场应配备有效的计费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每辆车辆的停放时间和收费金额。

第十一条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及时为驻停车场车辆提供发票和收据。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指定特定人员负责发票和收据的保管,确保有效的开票和结算工作进行。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时间、退费办理程序等信息,便于停车车辆及时了解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停车场计费系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停车费计算、收费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随时提供计费信息查询服务,接受市民的监督和投诉。

第三章收费纠纷处理第十六条若停车车辆对停车费有异议,应及时与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车辆主办方的申诉,及时予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若车辆主办方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7.14•【文号】计价格[2000]933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七月十四日计价格〔20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各地区、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

3. 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停车场。

4. 停车场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许可。

二、收费标准5.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场内显著位置,并向公众充分公开。

6.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周边交通设施及停车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7.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停车时间长短、停车车型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但不得歧视机动车所有人。

8.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最低收费标准和最高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过高、价格虚高等不正当收费行为。

三、支付方式9. 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移动支付等,在满足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便车主选择。

10. 停车场支付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有任何故障或者拒绝接受合法支付方式。

四、发票管理11. 停车场应当合法开具停车费发票,提供给车主。

12. 发票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并且包含停车费收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

13. 停车场应当像合法纳税人一样,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并不得出现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14.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法律法规,保证停车服务收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15.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不合规停车场进行严厉处罚。

16. 停车场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受理、处理。

六、违法行为处理17.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采取警告、罚款、限制停放等措施,维护停车场秩序。

18. 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将违法行为误认为一般停车管理的问题,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2023年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监管,促进城市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停车服务质量,2023年开始,我国将实施新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根据市场调查和停车需求的变化,2023年开始,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总体原则是合理、公平、透明。

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将考虑以下因素:1. 停车场的地理位置、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和人口密度等。

2. 停车场的规模和设施情况。

停车场设有停车位的数量、停车位的布局和停车设施的现代化程度等都将影响收费标准的制定。

3. 停车场的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

二、停车收费方式的创新为了提高停车收费的便利性和效率,2023年开始,将推行多种停车收费方式。

具体包括:1. 电子支付。

机动车主可以通过手机APP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停车费用的支付,方便快捷。

2. 车牌扫描支付。

停车场入口和出口将配备车牌扫描设备,车主只需通过车牌扫描,即可自动获取停车费用,无需停车等待人工收费。

3. 预约停车。

市民可通过手机APP等方式提前预约停车位,实现精准停车,避免停车位资源的浪费。

三、停车收费监管机制的建立2023年开始,将加强停车收费的监管工作,确保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具体措施包括:1. 停车场经营者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备停车场的运营情况。

2. 停车场经营者需及时公示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确保车主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参考依据。

3.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停车场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或超范围收费等不合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违规停车的处罚措施为了减少违规停车现象,2023年开始,将对机动车违规停车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处罚。

具体措施包括:1. 设立违停监控设备。

在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区域设立违停监控设备,对违规停车的机动车进行拍照取证,对于违停行为将进行罚款处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1. 收费标准:停车场可以自行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在依法履行申报、公示等程序后执行。

2. 收费项目:停车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停车费用的分类收费。

常见的收费项目包括按小时收费、按天收费、按月收费等。

3. 收费方式:停车场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如手机支付、刷卡等)的方式收费。

4. 收费时间:停车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停车收费的时间段,如白天全天收费、夜间免费或减免费用等。

5. 公示:停车场在实施新的收费标准或变更收费项目前,应当提前公示一定期限。

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支付方式和停车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6. 收费管理:停车场应当配备停车收费管理人员,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和规范。

7. 执法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 违规处罚:停车场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罚制度,并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超时停车、非法占用停车位等。

9. 收费发票:停车场应提供停车收费发票,确保用户的交费记录真实可信。

以上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可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相关信息。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1. 目的和范围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保障停车服务的公平性和便利性。

本规定适用于各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

2. 收费标准2.1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2 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不得存在价格歧视行为,并应公布在停车场入口或其他显著位置,以便车主查阅。

2.3 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使用率、服务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 收费方式3.1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包时收费或其他合理形式。

3.2 计时收费的单价应按照规定时间段内的收费标准计算,超出规定时间段的部分则按照超时费率计算。

3.3 包时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合理确定,并提供购买不同时间段内停车服务的选项供车主选择。

4. 收费管理4.1 停车场的收费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系统,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4.2 停车场应设立收费员或自助收费系统进行收费,收费员或系统应具备相应的计费设备和收费软件,并保证收费过程的安全性。

4.3 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应准确计算停车费用,并及时向车主提供有效的收费凭证。

4.4 停车场应安装监控摄像设备,记录停车场内的停车情况,并确保收费数据的真实性。

5. 收费异议处理5.1 如车主对停车费用有异议,应在停车后及时向停车场管理人员提出。

5.2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停车费用,并向车主提供合理解释。

5.3 如车主仍对停车费用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投诉,并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 法律责任6.1 对于未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相应的罚款。

6.2 收费员如存在收费不准确、收费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6.3 对于故意占用停车位、非法收取停车费用等违规行为的车主,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停车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位,不论其所有人是公有还是私有,不论其地点是公共道路或私人地方。

三、停车场设置1. 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置,并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 停车场应当明确划定停车位,保证车位数量与需求相匹配。

3. 停车场应当进行合理的布局设计,确保车辆出入顺畅、安全。

4. 停车场应当设立停车收费标识,明示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收费标准1.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车位供需情况、周边停车费用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 停车收费应当按照时间计费,以复数时段进行分级计费,收费标准逐级递增。

五、收费方式1. 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

2. 停车收费时,应当提供发票或收据,明确标注收费时间、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六、停车场管理1. 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2.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车位引导工作,保证车辆停放有序。

3. 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监控摄像头、警示标志等,确保停车场安全运营。

4. 停车场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停车体验。

七、违规处理1. 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2. 违规停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他人车位、超时停车、不按规定缴费等。

3. 违规停车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措施。

八、投诉处理1. 对于停车场收费和管理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2. 停车场应当设立投诉反馈渠道,方便用户进行投诉。

九、监督检查1. 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停车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停车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注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1. 收费标准:停放区域的收费标准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应当公示并严格执行。

2. 收费时间:机动车停放的收费时间应当明确规定,包括白天和夜间的收费时段。

3. 停车费用缴纳方式:停车费用可以使用现金、电子支付或其他指定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4. 收费地点:收费站点应当设置在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入口或出口,方便收费人员进行收费管理。

5. 收费管理人员:相关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人员,负责收取停车费用,并确保收费过程的公平、公正。

6. 收费设备和系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收费设备和系统,如收费亭、收费柱、道闸等。

7. 收费时间限制:对于长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管理机构可以设定停车时间限制,并对超过限定时间的车辆收取额外费用。

8. 违规停放处罚:对于违反停车规定、未缴纳停车费用或擅自停放的机动车,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可能对其进行罚款或车辆拖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上为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请参考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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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4
•【字号】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6号)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对机动车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的场地。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和部分道路停车泊位,由政府授权、委托确定经营管理人。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单位、门店等的专用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和部分道路停车泊位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放服务收费可以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遵循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制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划分为不同等级。

第九条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者计次收费方式。

第十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超出单位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费;超出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第十一条实行计次收费的,分为白天和夜间两种收费标准:
(一)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二)对横跨两个时段的,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在交通枢纽、住宅小区、违法事故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停放时间未超过30分钟的;
(三)国家规定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以及其它机动车。

第十四条医院、学校、机关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事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场地,以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场,为非经营性停车场,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收取相关费用,由车主自行维护停放秩序、保障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申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向车主预收停放服务费;但是住宅小区除外。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监制收费价目牌(表),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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