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

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镇江南站是镇江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镇江南站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满足乘客和车辆的停车需求。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镇江南站制定了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而大型车辆则是每小时收费8元。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辆的停车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控制车辆的数量,避免停车场拥挤。
其次,针对停车时间的长短,镇江南站也做出了相应的收费规定。
在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况下,车辆可以免费停车。
而对于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进行收费,同时也设置了封顶收费标准,即每天最高收费不超过100元。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停车优惠,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车辆长时间霸占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车。
此外,镇江南站还对停车场的VIP会员制度做出了相应的收费优惠。
对于经常使用镇江南站停车场的车主,可以申请成为VIP会员,享受更优惠的停车收费标准。
VIP会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不同程度的停车折扣优惠,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车主成为VIP会员,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车主的停车体验。
最后,镇江南站还对停车收费的支付方式做出了多样化的规定。
除了现金支付外,还可以通过手机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停车费用的结算,这样的便利支付方式,不仅方便了车主的停车结算,同时也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总的来说,镇江南站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的,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主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为乘客和车辆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
希望广大车主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江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以及经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点),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见附件一:区域划分示意图)。
一级:南至运河路,西至电力路,东至梦溪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区域内,新行政中心(待建成);二级:一级区域以外,南至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中山北路,东至小米山路、京岘山路、京口路、学府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三级: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六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二:机动车车型分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三: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保障公众的停车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包括道路旁停车场、商场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不得违法经营,不得强行索要费用、乱收费。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注重便民、安全,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确保停车位数量满足停车需求。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确保车辆顺利进出停车场。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停车场环境整洁,避免垃圾和异味污染。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通道和通行标志,保障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停车规则和警示标识,规范车辆停放位置,避免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车辆停放和出入进行监管,确保停车场秩序井然。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停车费用应当合理、公开,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五条停车场停车费用应当采取电子支付和线上支付等方式,方便车辆所有人的缴费。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提供方便的缴费途径。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交纳停车场经营费用,遵守税收政策,不得逃税、偷税。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好停车费用的统计、核算和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对停车费用进行审计,确保收支情况合规合法。
第四章监管与服务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估和考核停车场的管理情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卫、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等专业规划;负责新建小区环境卫生规划审定和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三)监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
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市区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管建成区内楼宇、机动车清洗;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制定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大中修计划,实施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
(四)承担市区市容、环卫的行政许可和事后监管责任。
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含店字招牌)许可管理;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审批;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许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管理;负责因科学、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负责临时摊点设置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镇政办发〔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2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现将《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镇发〔2015〕3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1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3件)1.《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2.《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3.《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
二、市政府规章制定调研项目(3件)1.《镇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2.《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安局负责);3.《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民防局)。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6件)1.《关于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市发改委负责起草);2.《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3.《镇江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4.《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5.《镇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6.《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局负责起草)。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镇政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3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交通、建设、环保、公安、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管局对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的管理规范;(二)协同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三)对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运营活动和城市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五)负责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都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镇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31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全面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2.调查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和研讨。
3.对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督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4.配合做好国家级、省级相关创建工作。
5.负责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委组织部1.加强城市管理领域领导班子和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
2.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基层组织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舆论,加强城市管理公益性宣传。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夜景灯光建设和管理。
3.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工作。
4.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负责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
6.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围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以及经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点),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见附件一:区域划分示意图)。
一级:南至运河路,西至电力路,东至梦溪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区域,新行政中心(待建成);二级:一级区域以外,南至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北路,东至小米山路、京岘山路、京口路、学府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三级: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六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二:机动车车型分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三: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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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单独建设或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和住宅区内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或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下同)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泊位。
第三条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镇江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负责对政府融资建设的以及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区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工程验收等工作。
机动车停车场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负责。
市规划、公安、住建、财政、国土、工商、物价、交通、民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规范使用、服务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政府鼓励多元化建设和开办停车场,积极倡导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积极推广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因发展需要对停车场专项规划进行调整时,应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重大变更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应按照国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第十条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停车场,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一条政府储备或待建土地在建设开发项目未落实前,应当积极服从临时停车场设置调剂需要。
凡建设开发需要用地的,临时停车场应当按要求组织撤场,退还用地。
利用政府储备或待建土地设立临时性停车场的,须办理临时占用土地相关手续。
临时性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
条件允许,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原批准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延期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市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工作中,应当对照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严格审查把关。
市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对配建的停车场有关事项一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与建设项目同时验收,未完成停车场工程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市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市公共停车管理处统一管理。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属政府融资建设的,可由建设主体自主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设的或者由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机动车停车场的,其建设和管理依照人民防空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纳入市公共停车管理处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监督电话。
(三)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按照规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佩戴统一标志上岗、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六)定期清点停放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非专业停车场,不得接纳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停放。
(八)停车信息接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电子显示屏;(九)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十)遵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八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市城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在一定的时间内免费停放。
第二十二条封闭式、可封闭住宅小区停车场(泊位)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开放式住宅小区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的停车车位不得占用住宅区绿化用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出行和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市区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物之间的缓冲带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统一施划,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公共停车管理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市城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临街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且有条件的,应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同意后,可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向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二)根据实际需要和道路条件,合理设置大、小型车辆的临时停车泊位;(三)按照国家标准和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划设泊位标志、标线和起止点标识;(四)应当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第二十六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城市快速路、居民休闲活动广场内;(二)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人行横道线内;(三)各类停车泊位不能保证车辆通行和行人过街安全视距的。
(四)道路各管网窨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五)其他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路段和设置方案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道路权属部门在道路范围内设立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予以撤销:(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二)城市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应当及时消除泊位标线并恢复道路通行。
第二十九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停车泊位内设置相关停车障碍或者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三)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或在道路停车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四)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不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五)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六)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七)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停车卡逃避缴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其他相关管理第三十一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相关土地使用权、停车场权属的有效证明;(三)验收合格证明;(四)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五)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证明、管理运行方案;(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