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费停车场_库_计费规定_暂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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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20201111152048)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20201111152048)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I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I【级地段:I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III级地段:II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IV级地段:III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V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VI级地段:V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I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II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岀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八、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停车场(库)的等级标牌,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统一发票》。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范本一:一、停车场使用规则1.1 停车场概述本停车场位于上海市,提供停车服务。

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并根据停车时长进行计费。

1.2 停车场使用方式1.2.1 驶入停车场前,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行驶安全。

1.2.2 驶入停车场时,请按照指示牌指示选择合适的停车位。

1.2.3 所有车辆需要在停车场内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遵守停车场内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1.3 停车费用支付方式1.3.1 停车费用可以使用现金或者移动支付方式支付。

1.3.2 支付完成后,请保留好收据以备后续需要。

二、停车场规则2.1 停车行为准则2.1.1 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内,并保持停车位整洁。

2.1.2 严禁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紧急出口及其他车辆道路。

2.1.3 严禁停放违法车辆或危险品。

2.2 停车场安全2.2.1 在停车场内,宠物必须被放置在适当的笼子或者绳索中。

2.2.2 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对于车辆内的贵重物品,停车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禁止行为2.3.1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吸烟。

2.3.2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打闹、扰乱秩序的行为。

三、停车场安全措施3.1 摄像监控本停车场配备了摄像设备进行24小时的监控,保障停车场的安全。

3.2 24小时保安巡逻停车场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3.3 紧急救援设施停车场配备有紧急救援设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附件:1. 停车场平面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行为,指车辆占用了应为消防通道而设立的通道,阻碍了紧急情况下紧急车辆的通行。

2. 危险品:具有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物质或者物品。

范本二:一、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1.1 停车场概述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为市民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分为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两种类型。

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2元,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

2020年整理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doc

2020年整理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doc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沪价费(1995)143号,1995.8.1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地下车库收费标准

上海地下车库收费标准

上海地下车库收费标准上海市地下车库收费标准是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的,主要根据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来确定收费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停车时间的计费,上海地下车库一般采用按小时计费的方式。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车库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市中心地区的地下车库收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地区的地下车库收费则相对较低。

在市中心地区,停车时间一般会被划分为不同的时间段,比如按照15分钟、30分钟或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超过该时间单位的部分将被向上取整计算费用。

其次,车辆类型也是确定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上海地下车库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比如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摩托车等)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小型车一般指轿车,中型车指SUV等大型车辆,而大型车则包括客车、货车等。

摩托车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比汽车低一些,但也会根据停车时间进行计费。

另外,上海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管理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

一些地下车库采用人工收费的方式,驾驶员在进入车库时需要取票,出场时再进行缴费。

而一些现代化的地下车库则会采用自动收费系统,驾驶员在进入和出场时会通过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车辆识别和收费,方便快捷。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因此在驾驶员进入地下车库之前,最好提前了解当前的收费标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费用。

总的来说,上海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来确定,同时也受地区和管理方的影响。

驾驶员在选择地下车库停车时,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并提前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本文对上海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有所帮助。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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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级别
一级地段 11 10
9
8
7
6
二级地段 10
9
8
7
6
5
三级地段 9
8
7
6
5
4
四级地段 8
7
6
5
4
3
五级地段 7
6
5
4
3
2
六级地段 654 Nhomakorabea3
2
1
注:1、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 1 元。 2、特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 2 元。 3、特种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 3 元。
十二、本规定自 199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 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94)第 167 号《关于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 计算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小型车每小时收费标准:
场(库)等别
收费(元)/小 一等停 二等停 三等停 四等停 五等停 六等停

车库 车库 车库 车库 车库 车库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 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 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 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 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 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 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 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 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 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 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 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 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道),配备 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 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 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 200 辆以上, 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 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 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 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 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 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超 过 1 小时按 1 小时递进,超过 8 小时至 24 小时之内按 8 小时计。连 续停放超过 24 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 为,根据市政府 1993 年第 33 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 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 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 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 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 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 1 元/小时,大型车 2 元/小时,特大型车 3 元/小时,特种 车 4 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 1 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 1 元。(详见附 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 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 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 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 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八、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停车场(库)的 等级标牌,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停车收费必须使用《上 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统一发票》。 九、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如因遇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标准收 费的,须报经市物价局核批。 十、收费停车场(库)日常收费管理,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 区县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各县(含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物委(局)可 结合当地情况,会同当地情况,会同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场 (库)计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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