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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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以汽车为代表的生活改善品迅速涌入居民家庭。

停车收费作为温和的经济手段,可以通过价格杠杆作用有效调节居民的停车需求,甚至改变居民的出行方式,为减轻城市交通压力。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浦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沪价经[1999]第28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浦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沪价经[1999]第28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浦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浦东国际机场
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沪价经[1999]第281号1999年9月30日)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沪机场集财(1999)167号《关于浦东国际机场停车楼停车收费标准核价和出租车排队系统实行收费的请示》收悉。

为有利浦东国际机场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转并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核定浦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如下:
1.机动车辆
小型机动车2小时以内(含本数)为每小时10元,2小时以上为每小时5元;大型机动车加倍计收。

机动车停放时间按《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执行。

2.出租车排队系统
出租车排队系统的收费标准为每辆次2元。

以上规定自1999年10月5日起执行。

请做好停车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结束——。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突出收费的管理,维护治安秩序,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停车收费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20201111152048)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20201111152048)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I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I【级地段:I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III级地段:II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IV级地段:III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V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VI级地段:V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I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II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岀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一、背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位的分配和收费管理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上海市停车管理难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二、相关机构《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实施。

交通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对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协助居民和车主解决停车难题,同时监督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非法停车行为的处罚及相关法律维护。

三、主要内容《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停车场所是指在固定场所内划定的专门用于汽车停放的区域,包括小区停车位、路边停车位、商场停车场等。

为了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将对所有停车场所进行审批和监管,包括保障停车位数量、设置标识、规范管理等。

2. 收费标准和管理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且确保符合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所,将会被严厉查处,并对其处以罚款。

同时,停车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收费标识,以方便车主参考。

3. 停车的优先顺序停车场所应按照优先需要解决问题的顺序进行停车。

例如,如有行人正在过境或疏散车辆时,车主应优先考虑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另外,对于老弱病残和急救车辆,停车场所应设置专用停车位,确保他们的权益得以保障。

4. 监督和投诉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启动投诉机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设立 24 小时热线,车主和居民可通过热线举报和投诉停车场所的不法行为。

收到举报和投诉后,相关部门将会针对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处理和回复。

四、总结《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是一项有力的法规,对于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和收费行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 停车费收取标准

上海 停车费收取标准

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停车费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停车费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成本和城市交通秩序,因此,上海市政府一直在不断完善停车费收取标准,以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目前,上海市的停车费收取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道路停车费,另一种是停车场收费。

道路停车费主要是指在市区的街道上停车所需缴纳的费用,而停车场收费则是指停车场内停车所需支付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首先,对于道路停车费,上海市根据不同的区域划分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区的停车费要高于郊区地区。

在市中心地区,一小时的停车费大约在10-20元不等,而在郊区地区,一小时的停车费则在5-10元左右。

此外,上海市还实行了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比如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的收费会有所不同。

这样的收费标准旨在引导市民错峰出行,减少交通拥堵。

其次,对于停车场收费,上海市也实行了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设施等因素进行调整。

比如,在市中心地区的高档商业区,停车场的收费会相对较高,一般在每小时15-30元不等。

而在郊区地区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的收费则相对较低,一般在每小时5-15元不等。

此外,上海市还鼓励停车场实行分时段收费,比如夜间和节假日的收费会相对较低,以吸引更多市民选择停车场停车。

综上所述,上海市的停车费收取标准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和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未来,上海市政府还将继续加大对停车费收取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停车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市民营造更加便利和舒适的出行环境。

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

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

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上海市停车费收取标准是市民和车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严重,停车费的收取标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上海市,停车费的收取标准是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的,旨在合理规范停车费的收取,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优化城市交通管理,缓解交通压力,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根据《上海市停车管理条例》规定,上海市内的停车费收取标准主要由停车场管理单位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示,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目前,上海市内的停车费收取标准主要分为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两种情况。

对于道路停车,一般是按照停车时间收取费用,通常以每小时为单位计费。

而对于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则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服务设施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是按照每小时或每次停车收取费用。

此外,上海市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车辆制定了不同的停车费收取标准,比如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等。

对于这些特殊类型的停车位,停车费的收取标准也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海市交通部门也加强了对停车费收取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加大了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合法合规。

另一方面,也鼓励市民和车主对停车费的收取标准进行监督举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总的来说,上海市停车费收取标准的合理规范对于优化城市交通管理、缓解交通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停车市场秩序,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停车费收取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停车费的收取合理合法,为市民和车主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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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

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

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

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

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

(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

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

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八、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停车场(库)的等级标牌,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统一发票》。

九、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如因遇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须报经市物价局核批。

十、收费停车场(库)日常收费管理,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各县(含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物委(局)可结合当地情况,会同当地情况,会同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库)计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备案。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94)第167号《关于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算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小型车每小时收费标准:
注:1、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1元。

2、特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2元。

3、特种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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