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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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备案证号 企 注册地址 场(库)地址 业 进口地址 信 出口地址 企业经济性质 息 场(库)负责人 工商执照号 单位名称 区(县) 区(县) 路 弄 路 弄 号( 号( 路 路 弄 弄 路与 路与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数 备案日期 进口数 (公章) 号 邮编 号 邮编 路之间) 路泊位
停车库等别 计费标准 息 停车库级别 经营性质(单选)□社会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库) {□住宅小区停 车场□单位停车场} □配建兼用停车场{□交通枢纽配建□商务楼配建□宾馆旅社 是否准营危险品 □否 )□全年时段性( )□阶段性时段性 □允许 □禁止 配建□体育场馆配建□文化娱乐场所配建□观光旅游场所配建□其他场所配建} 停放定位分类: □自行式 □机械式 是否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 □是
场库产权性质 联系电话
场(库)位置: □内环线内 □内中环线间 □中外环线间 □外环线外 停放车种(可多选):□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客车 □小型货车 场(库)性质(可多选): □停车场 □停车库 [ □地上( 层面数) □地下( 层面数)] □机械停车 [□地上 停车场(库)总面积㎡ 场 停车场面积㎡ 大型车泊位 停车场泊位数 小型车泊位 停车场等别 停车库泊位数 小型车泊位 计费标准 □地下] 停车场(库)总泊位
计费方式 : □人工 □自动计时人工收费 □自动计时自动收费 服务时间:□全年全天□阶段性全天( 对外开放泊位 对外服务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长包泊位 收费标准 付费方式(可多选): □现金 □公共交通卡 □银行卡 □专用卡 投诉受理电话 填表人: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编制 注:有多个进、出口的附表说明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和城市交通量的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出台了停车场管理办法,以提高停车场资源的利用率,优化停车环境,确保市民出行的顺畅和停车秩序的良好。

一、停车场规划与建设根据上海市的发展规划和交通状况,各区应当合理规划停车场建设。

停车场的位置应当便利,覆盖范围广,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

建设停车场时,应充分考虑道路通行情况、周边环境和市民出行习惯,确保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二、停车场管理为了保障停车环境的整洁和停车秩序的良好,上海市对停车场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停车场应设立显眼的标志和指示牌,标明入口、出口和各区域的划分。

停车场内应设置充足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的停车安全。

同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配备充足,能够及时解决停车场内的纠纷和问题,确保市民的停车体验。

停车场管理还包括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合理,根据车型、停车时长等因素进行差异化收费。

同时,为了提高缴费的便利性,停车场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满足市民多样化的需求。

三、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停车场资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上海市鼓励停车场实施信息化管理。

停车场管理方可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智能停车系统、车位引导系统等,实现停车场内车位的快速定位和停车场容量的实时监测。

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手机APP等途径,查询附近停车场的空位情况,提前规划停车路线,减少停车时间和资源浪费。

四、停车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为了避免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市规定停车场在建设和使用中需注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停车场的外观设计应美观大方,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

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应合理选定,避免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拥堵。

停车场周边应设置绿化带和人行道,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步行环境。

五、停车场与公共交通的衔接为了减少私家车的使用和缓解交通压力,上海市鼓励停车场与公共交通进行衔接。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2024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2024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旨在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内的停车场,解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

本文将通过以下五个大点来阐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停车场建设规划、停车场管理和运营、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违规处理及停车场监管。

正文内容:一、停车场建设规划1.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目的和重要性2.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原则和方法3. 确定停车场的合理布局和规模4. 考虑停车场建设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5. 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场建设资金的管理二、停车场管理和运营1. 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2. 规范停车场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3. 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4. 推动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5. 加强停车场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三、停车收费标准1. 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和依据2. 确定停车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标准3. 优化停车收费方式和支付手段4. 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制度5. 加强停车收费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管理四、停车违规处理1. 明确停车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2. 加强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执法力度3. 完善停车违规处理机制和流程4. 推动停车违规行为信息的互联互通5. 提高停车违规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五、停车场监管1. 设立专门的停车场监管机构和职责2.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3. 完善停车场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4.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日常巡查和抽查5. 加强对停车场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总结: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通过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规范停车场管理和运营、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加强停车违规处理以及加强停车场监管等五个方面的措施,有效提高上海市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解决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为市民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停车的需求。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

停车场管理规定(四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四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停车秩序,维护停车场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等。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以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务为目的,注重服务质量,满足停车用户的需求。

第二章停车场设施及管理要求第五条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停车场设施,包括车位标示、通道标示、设施设备等,确保停车的安全、方便。

第六条停车场应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车位,并对车位进行合理划分,满足停车用户的需求。

第八条停车场应设置合适的通道,确保车辆进出停车场的畅通无阻。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车位清理,清除堵塞物,确保车位和通道的畅通。

第十条停车场应设置停车场管理人员和管理设施,确保停车场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章停车场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公示停车费用标准,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识。

第十二条停车费用的收取应公平合理,不得进行乱收费、暴力催费等行为。

第十三条停车费用的收取应依法缴纳税收,不得逃税行为。

第十四条停车费用的收据应明确详细,包括收费标准、车辆信息等。

第十五条停车费用的退费应合理、及时,用户提出退费申请后,停车场应主动予以退费。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熟悉停车场管理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对车辆进出停车场进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协助停车用户就停车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为用户创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第二十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取贿赂、敲诈勒索停车用户。

第五章停车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应设立相关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各相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快速发展,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经营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行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4—2016年)》以及《关于推进上海市停车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交货〔2014〕72号)的相关要求,市交通委、市地税局决定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以及机打发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用电子收费系统(一)2015年至2016年,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分步骤全面推进使用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有关电子收费系统的技术标准按照《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通知》(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安装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统一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对符合上述《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出具《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有关第三方检测机构名单每年通过市交通委网站公布。

(三)凡启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库)同步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停车收费发票,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开票数据采集。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主体和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停车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市场竞争。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简便、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二章停车场经营主体第五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经营停车场的财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三)确保所经营的停车场设施完善、安全、可靠、便捷;(四)积极开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或者改建停车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并标明规范化停车标识及指示标志。

第八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与停车场规模、条件相适应的计费体系,不得擅自变更计费标准。

第九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的标准和规定,设置防火设施,保障停车场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用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使用停车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用户有权享受停车场提供的公正、公平的停车服务,有权依照规定了解和掌握停车场的计费标准、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遵守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别人的车位或者伤害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偷逃等违法行为;若车辆已停入停车场未缴费而擅自离开,则停车场经营主体有权保留其车辆,直至其支付停车费用。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1. 使用停车场(库)应遵守城市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文明停车,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停车场(库)内应按照指定车位停放车辆,并确保车辆停放整齐、稳妥。

3. 停车场(库)内禁止占用或私拉电线、水管等设施,并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违法活动。

4. 根据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车位应按照停车时长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 车主应当根据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如有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6. 停车场(库)内应保障车辆及车主财产安全,如遇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警等处理。

7. 车主应当爱护停车场(库)内的环境和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停车场(库)内的设施设备。

8. 停车场(库)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洁环境,不得乱扔垃圾和污染环境。

9. 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库)内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或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10. 违反停车场(库)规定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规则,车主应当认真遵守,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公共停车场(库)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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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运输管理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

相关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

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

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
应当配备人工采集设备,由专人负责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

 
第九条 系统运行方应建立和维护公共停车信息数据库,对公共停车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查询、停车导向等; 
(二)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停车诱导等; 
(三)为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决策咨询、行业辅助监管等数据。

 第十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通过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停车诱导发布屏、电子触摸屏、车载定位导航系统等载体发布公共停车信息。

 
停车诱导发布屏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2003)。

 
第十一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该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该系统不间断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和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进行牟利活动;不得擅自发布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统计数据和有关决策参考数据及指标。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方在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服务中应当签订合同,不得强制销售、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
况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向市运输管理处报告。

 
市运输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局、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时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二)不如实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运行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运输管理处按照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组织并参照本规定对道路停车场实施联网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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