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流程图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流程图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日;承诺办结时限: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三篇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三篇 篇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 □设立□变更□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 主管部门 (出资人) 申请注销登记原因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对外投资是否清理完毕 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 注销完毕 其它 本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注:1、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年月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开户银行销户证明; (7)企业印章;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 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2018年8月20日发布 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BSZN-03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威信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三、实施机关 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2.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03.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_填表说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

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承诺书 __________x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xxxxx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xx(手写) xxxx年xx 月 xx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北京最新版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5第二版)

郑重承诺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的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资人签字) (清算人签字) 年月日 注: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②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由所从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③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申请注销登记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由所从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④个人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⑤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清算人签字。 注销登记申请表 注:①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注销原因”栏内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②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需要海关等有关审批部门确认同意注销的,可单独提交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或由审批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审批部门盖章”一栏盖章确认。

③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企业应由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的意见”栏内盖章,并对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工资情况及税款是否结清的情况详细说明;其他企业无需填写此栏。 企业注销登记审核意见表 一次性告知记录

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时间:2009-4-30 14:21:26 作者:荷塘网浏览次数:17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产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乙有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不包括企业负责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和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接楔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影印本一式二份(或由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的报告书中签署的批准设立意见); 3.企业章程一式二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公章; 4.《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来源证明书》管单位负责人、财会签名盖章; 5.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没有主管部门企业应由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6.《企业法人代表资历证明书》和《会计资历证明书》;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书》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书》。 三、营业登记申请 营业登记(即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开办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和附照片、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个人简历由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一份,或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资历证明书》主管部门意见栏加任命内容(外地人员当企业法人还应提交聘任书和企业所在地的户口登记证件);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 广州市工商行政XX局,XX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 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 清算小组(3 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 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务的处理结 债权、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XX公司)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年月日 填写须知: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注意事项: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XX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年月日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XX局,XX 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XX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作为申请人,代理有限公司向你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会签字: (并盖公司印章) 二00 年月日 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授权的地点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社会需要,有打算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畴。 第八条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要紧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5号令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于1999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函〔1999〕47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doc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法人公司注销的程序

法人公司注销的程序 公司注销手续: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履行公司注销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至少须满45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程序:(一)、形成注销公司的决议;(二)、税务审计(清算审计);(三)、税务注销;(四)、工商注销。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程序及说明 一、清算、注销的必要性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清算 一)清算程序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 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 他手续。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公司注销,申请人为本公司,加盖本公司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2. 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3.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令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一、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由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国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位,允许企业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国家的管理职能,要求企业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得到政府许可,因而通常存在设立审批程序。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稳固,但经济体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过程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2)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度。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往往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或专营。凡是经销或销售特定商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查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查同意。这些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199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限于外贸、金融、交通、航空、旅游、医药、建筑、出版等特定行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以外,不再将部门规定的审批和许可证作为登记注册的法定前置条件。这项改革,对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改革不彻底,前置审批只是得以简化,审批制的基本框架还没有被打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核准登记制还没有起来。二是改革不配套,有些方面改了,有些方面没改,改革没有形成体系,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国家管理经济的角度看,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不论市场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审批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打破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许多框框,确立了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出资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制度与企业登记制度的关系,总的来说,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业登记制度是企业制度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必须与企业制度相适应。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会相应地

集团公司简单注销

一、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五、附件

附件1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 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 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 (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 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按照第二务所列行业或者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公用事业; (二)卫生事业; (三)体育事业; (四)社会福利事业; (五)教育事业; (六)文化艺术事业; (七)广播电视事业; (八)科技研究事业;

(九)技术服务事业;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 位,应接第二条或者第三务所到行业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六)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 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 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 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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