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优缺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我有了许多深刻的体会。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
这使得执法更加规范、公正,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比如,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行为,法律都有详细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这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一旦触犯将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看似不起眼,但实际上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比如,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架斗殴、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存在,就是对这些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警示,让人们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注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比如,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之前,必须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系列的规定,有效地防止了执法部门滥用权力,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强调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教育和引导,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例如,对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可以不予处罚,但同时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这种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在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了解不够深入,缺乏法律意识,导致不自觉地违法。
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也会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情况。
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发布日期:201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遵循法理、适应国情,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有操作性、有创新性的行政基本法律。
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范执法,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重要性,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执法调查中,笔者感到具体执行这部法律时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这部法律的宣传还有盲区,特别是在农民和流动人口中宣传还不到位。
二是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应进一步加强,派出所与司法所、综治办、治保会等调防组织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间纠纷集中在派出所,增大了派出所工作量。
三是干警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个别干警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存在着执法随意化的问题。
四是法律执行中对具体问题探讨不够深入,衔接不畅,对拒交罚款者没有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集思广益,提出如下工作对策:对策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
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公安干警做为执法主体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执行,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要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辅导培训和座谈讨论相结合,阶段学与经常学相结合,使每位干警学懂弄通,自觉遵照执行,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把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五五”普法结合起来,作为法律“六进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普法同步进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公安工作。
对策二,强化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要把行政执法机制建设作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基本保证。
要不断完善办案人、科所队长和局长三级检查把关和月测评考核等案件评查机制,使任务明确化、责任具体化、监督经常化、行为规范化,要通过健全和创新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参与相关的学习和实践,我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个法律的出台其实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让人们在安全的环境下生活和工作。
在实践中,我发现如果治安管理工作得当,可以有效地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带来更大的福祉。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重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
治安管理工作实际上也是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因此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非常重要。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在我的实践中,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依法办事,不能滥用权力,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治安管理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内容,执法人员需要熟悉并掌握这些知识。
在我的学习和实践中,我积极参加各类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保障法治的实施。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强调了处罚的适度和合理。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在处罚违法行为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不能过于严厉也不能过于宽松。
在实践中,我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违法者进行必要的惩处。
我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在我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优缺点

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优缺点刘洋内容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这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具人性化;充分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也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
但对个别违法行为处罚和打击力度弱化将有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滋长、蔓延.正文在最近十年,我国法制历程进步很快,许多法律相继颁布或者修订,这些法律在内容、形式、实体、程序上有很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立法不统一,行为表述不一致,处罚设定不一致.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有5章、45条,规定了12大类、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基本能满足条例制定当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集体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城市流浪乞讨问题。
这些问题依据原有的法律解决有很大困难。
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的规定非常必要。
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彻底弥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着重突出了以下四项优缺点:一、加强了执法监督,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说过:“一切权力都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
而加强执法监督和保护公民权利可以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大一项优点。
在针对社会现实需求扩大执法机关的处罚权限的同时,重视控制执法机关的权限,防止其滥用权力.加大执法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同时,执法机关的权限也会有较大幅度的扩张,如不加以有效制约,难免会导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使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国家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通过学习和实践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只有社会秩序良好,才能实现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
通过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规范和处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种预防性法律手段。
预防胜于治疗是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提醒公民不要违法犯罪,从而减少治安事件的发生。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能够鼓励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要依法行政。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项法律规定,不是凭个人意见或者主观情绪来执行的。
在执行时,必须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时,也要严格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处罚措施上要适度合宜,不能过度侵害公民的权益。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管理的模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在修订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定,为治安管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深入学习和实践,我更加明白了其重要性和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学习和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国家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试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和缺陷

试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和缺陷
雷新明
【期刊名称】《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2)002
【摘要】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但是,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过程中,仍然没有正视其本身的自足性,使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逻辑上欠严密;同时,由于该法没有紧跟"法典化"这一时代发展趋势,没有满足公安法制的统一性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对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很好地把握,导致治安处罚的配置不平衡和治安处罚辅助性措施不力.【总页数】3页(P34-36)
【作者】雷新明
【作者单位】长沙市公安局,湖南,长沙,4101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
【相关文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若干亮点与不足——基于警察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的分析[J], 王运红
2.试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J], 蔡文灿;纪润慈
3.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的几点不足 [J], 李梅琴
4.略论法治视野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 [J], 高军
5.论行政法治视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 [J], 魏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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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说,我们都不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治安不好的环境里。
而治安管理就是为了保障人民安全及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治安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也要了解一些治安管理的相关知识,并且加强自我防范,时刻保持警惕。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来说,要在不断的学习中掌握其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贡献。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管理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对治安违法行为的整治。
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治安是社会的基础,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可以提高社会安全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一名治安管理工作者,要细心、认真、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办治安违法犯罪,对于治安环境的改善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虽然可能会对一些人造成损失,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于我们的社会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必要和有利的。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也需要具有慎重性,不能够随意和不合理地进行处罚,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必须明确,乱罚乱罚决不是一种能够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只有规范、科学地执行处罚才能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和良好的发展。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治安管理工作者,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通过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对治安违法行为的整治。
我们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为维护社会的平安和稳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自其实施以来,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制度设置以及实施当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阐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现实不相适应之出,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适应办理治安案件的实践需要。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问题;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公安法制建设和治安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与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论是在立法技术还是总体结构、内容等方面均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该法作为一部涉及内容十分广泛、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法律,在立法和有关执法解释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疏漏,在该法正式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不仅充分考虑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而且体现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制精神。
但是,该法在实施多年以来,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未引入限制人身自由的听证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表明对于比较严重的影响当事人权力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力,以达到使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处罚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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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优缺点刘洋内容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这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具人性化;充分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也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
但对个别违法行为处罚和打击力度弱化将有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滋长、蔓延。
正文在最近十年,我国法制历程进步很快,许多法律相继颁布或者修订,这些法律在内容、形式、实体、程序上有很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立法不统一,行为表述不一致,处罚设定不一致。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有5章、45条,规定了12大类、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基本能满足条例制定当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集体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城市流浪乞讨问题。
这些问题依据原有的法律解决有很大困难。
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的规定非常必要。
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彻底弥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足。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着重突出了以下四项优缺点:一、加强了执法监督,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说过:“一切权力都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
而加强执法监督和保护公民权利可以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大一项优点。
在针对社会现实需求扩大执法机关的处罚权限的同时,重视控制执法机关的权限,防止其滥用权力。
加大执法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同时,执法机关的权限也会有较大幅度的扩张,如不加以有效制约,难免会导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使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这一点也是本法在制定过程中备受人们关注的一个原因。
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既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又强化了对执法机关权限的制约和监督。
首先,在处罚幅度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条例》中规定的处罚跨度大的问题,将处罚幅度进一步细化,相对缩小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在处罚程序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条例》而言,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便于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询问当事人制度;在检查方面,法律特别明确,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严格执行出示证据的制度。
另外,在证据方面,法律明确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且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不仅如此,为了督促执法机关提高办案质量,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则不能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无疑对查处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专门设置了“执法监督”一章。
在该章中,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地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且禁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为了督促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其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1 、专章规定执法监督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并未设置专门的章节对执法监督作出规定。
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因此,法律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 、对治安管理程序进一步详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在治安管理中有着重要作用:一是限制治安管理处罚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无端侵害;二是使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规范的作用,治安管理程序更是饱受冷遇。
而且,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胀,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程序十分重视,在程序方面增加了26条,例如它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公民对治安管理处罚可以直接起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而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被处罚人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处罚人自愿选择的权利。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最终确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现代行政的基础是限制公权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类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有更明确的规定,使其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从而有效限制和规范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近些年来,个别地方公安机关的权力恶性膨胀形状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危害严重的。
应通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1)、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
原来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为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2)、修改了裁决事项条例规关于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
从行政机关职业角度考虑,处罚法没有继续授权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
至于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可由当事人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解决。
5、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法律第5条除了规定公开、公正的原则之外,还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仅如此,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明确贯彻了上述原则。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公民享有知情权、隐私权,有权申请回避、陈述理由、进行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获得救济。
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询问违法当事人的时间做了限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实施处罚前已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其羁押期间可折抵行政拘留期间,而且合并执行行政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
考虑到某些特定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法律特别规定,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特别是当事人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得对其执行行政拘留,这些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与关怀。
此外,法律还注重尽可能从制度设计上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
比如,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要求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在其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以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二、增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在草案中本来没有这一条,但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以外,更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比较多,这些都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解决的。
针对这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充分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治安管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依靠国家权力实施处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但终究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因此,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还在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
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其规定中,不仅重视管理和处罚,也注重通过相关规定的执行,化解矛盾,预防违法行为。
比如,新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并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另外,许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侵害到国家秩序、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往往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需要在法律期限内做出决定,这有助于及时处理争议、防止矛盾激化。
特别是,法律虽然不再授权公安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但是,仍旧保留了由公安机关调处民事纠纷的制度。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处,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将不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这无疑是立法理念上的一个进步之举,对于及时化解大量存在的、轻微的民间纠纷是有很大帮助的。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存在缺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情节较轻的规定,公安部组织编写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又进一步明确了情节较轻的几种情形。
这造成了当前部分基层民警在执法实践中一时难以适应,内心产生了困惑:一方面,从执法实践来看,90%以上的卖淫嫖娼行为都可以以情节较轻来处理,新法的规定似乎对这一违法活动有纵容之嫌;另一方面,群众以及当事人家属强烈要求铲除这种丑恶现象,一时间社会反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