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专利保护期限及中国专利法(同名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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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专利法的期限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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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期限1.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4.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6.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7.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 对以下情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9.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第62号发布)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各国专利的有效期限

各国专利的有效期限

专利法三大要性: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国家专利种类保护期限审查制度备注中国发明≤20yrs 从申请日算起审查制 1.先申请主义2.注意第二十五条的关于不授予专利的五项规定实用新型≤ 10yrs外观美国发明在1995/6/8前申請但在1995/6/8後獲准或在1995/6/8仍有效的發明專利專利期限為以下兩者較長者:獲准起算17年、美國申請日起算20年;授权日起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最多可延长5年)审查制 1.主张先发明主义2.暂时申请案(1年内正式申请)3.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新式样自授权日起14年审查制植物日本特许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意匠(外观)自申请日起15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年年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登记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澳洲StandardPatents(发明)≤ 20 yrs 审查制InnovationPatent(实用新型)≤ 8yrs登记制适用于方法DesignRegistratio≤ 10yrs审查制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授权日起17年; 其他情况:(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n法国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新型自申请日起6年注册制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方法可申请新型专利新式样自申请日起5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届满25年延展时缴交。

采登记制而不发证德国 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开始每年缴交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注册制(可另行请求新颖性调查)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4、7、9年前缴交新式样自申请日起2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6、11、16年前缴交台湾 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新型 自申请日起12年 新式样自申请日起10年 英国 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专利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缴交第一次维持费,以后逐年缴交新式样自申请日起25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5年缴纳一次 韩国 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最多可延长5年) 审查制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 外观设计自登记日起15年审查登记制与无审查登记制并行(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全球各地区(国家)专利保护期限汇总【完整版】

全球各地区(国家)专利保护期限汇总【完整版】
土库曼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创造、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保护法〕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短期专利:5年〔同上〕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同上〕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同上〕
乌兹别克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创造、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菲律宾
(a)创造专利:自授权日起17年(专利法(共和国法No. 165),共和国法No.637和No. 864修订,第21条,1993年最近一次修订的实施细那么,第146条)。
(b)实用新型专利: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第57条,以及同上细那么第148条和第149条)。
(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第58条,以及同上细那么第148条和第149条)。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短期专利:5年〔同上〕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同上〕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同上〕
叙利亚
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1946年法令No.47,1980年修订,第2条)。
亚美尼亚
(a)专利:自工业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1993年专利法, 1999年修订,第4条)。
(b)实用新型:申请公布之日起10年,同时规定该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15年(1961年实用新型法,1990年修订,第22条)
吉尔吉斯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7年专利法〕。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
(c)短期专利:7年。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你了解多少?我国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专利小常识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从申请日算起,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大家知道除了中国,国外其他国家的专利都有什么类型?保护期限有多长时间吗?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注意a.2015年5月13日前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4年。

b.2015年5月13日后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5年。

c.美国的药品、食品、色素添加剂、医疗器械、动物药品、兽用生物制品等专利的专利期可以延长,一个专利最多可以延长保护5年。

d.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部分续展、分割或续展申请中授予的专利,其有效期自最早申请的提交日起20年届满;1995年6月8日之前的专利,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7年。

△:本文讨论的是1995年6月8日及之后申请的发明专利。

一般情况下,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这里的“申请日”是指哪一天呢?或者说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我们先看一下客户经常问到的问题:上述美国申请A2、A4、A6、A8和A9获得授权后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美国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Application )和后续申请三种类型,不同申请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下:(1)临时申请临时申请本身不存在保护期限,但临时申请可以通过“转化”为正式申请,或者可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TRIPS协议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可享有的保护期分别规定为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

▲一.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TRIPS协议生效前,多数国家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或20年不等。

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等领域,申请人为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需要进行一系列试验,办理很多的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

另外,许多药品,尤其是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相当高。

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这些领域内的许多专利权人将无法收回其巨额投资,其结果必然影响其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为了鼓励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1992年我国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期限由原来的8年(含续展的3年)延长为10年。

TRIPS 协议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可享有的保护期分别规定为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

▲二.专利期限如何计算期限的计算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

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法定节日是指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法定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是多少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是多少专利权是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它给予发明家或者创造者以独有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

在国际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规定有所不同。

本文将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的界定。

一般来说,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者对其发明的“技术方案”所享有的权利。

这个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方法或者其它相关的创新。

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发明者享有以下权利:1. 生产、使用、销售、进口或者运用该专利实施产品;2. 使用、销售、进口或者运用该专利的实施方法;3. 利用该专利创造衍生品;4. 向他人许可使用该专利;5. 要求法院制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赖于专利申请的内容,主要是专利权主张书和专利描述书。

在这些文件中,发明者需要详尽地描述其发明的技术方案,以便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保护的时间长度。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专利权的期限可能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专利权的期限从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开始计算。

在中国,专利权的期限一般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这意味着在专利权期限内,专利持有人可以享有专利权,并对他人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期限并非绝对。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的期限可能会提前终止。

这些情况包括:1. 专利权持有人主动放弃专利权;2. 专利权持有人未能按时缴纳年费;3.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4. 专利权侵犯行为被法院判决。

专利权的期限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密切相关。

在专利权的期限内,专利持有人可以享有其创造的独特权利,并对他人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一旦专利权期限结束,该专利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

结论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创造的重要手段之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

发明者需要在专利申请时详细描述其技术方案,并根据专利权期限内享有专利权的权益。

我国国内外专利生存期比较

我国国内外专利生存期比较
专利生存期也即专利的寿命,是指从专利申请日起至专利权失效日止的专利权有效期间。

专利权人只有在专利有效期内才能有效行使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专利寿命的长短由此能反映出一个国家、企业或个人专利的质量或技术发展的潜力或竞争力。

依照我国专利法,我国发明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10 年。

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2010年超过日本,2011年超过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发明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更是一枝独秀,遥遥领先。

但我国三种专利的寿命与外国专利相比却都有不小差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国国内外失效专利寿命年限的统计(2012),国内发明专利平均寿命为4.8 年,实用新型专利为3.9 年,外观设计专利为3.4 年;国外发明专利平均寿命为8.2 年,实用新型专利为5.3年,外观设计专利为6.8 年。

达到法定最长年限的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量占其总量的2.6%(国知局报告原文中的6.2%有误)、18.2%和29.7%,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量仅占其总量0.6%、5.4%和2.3%,分别相差约2个百分点、12.8个百分点和27.4个百分点,差距是明显的,说明我们还应在专利质量和专利管理上下功夫。

4 15.2% 15.7%12.8%8.5%23.7%10.2% 3 17.8% 27.9%34.1% 2.1%11.3% 6.5% 2 16.9% 20.5%30.9%0.8%11.0% 5.0% 1 9.4% 6.8% 4.0%0.5% 3.0% 1.0%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简报。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多久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期限为多少年法律常识:一、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几年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

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需要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不按规定缴纳的,其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会被终止。

二、发明专利授权需要多久一项发明专利需要约3年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权。

一般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8月后公开,如果公开后即提出实审的话,一般是二通后授权,这样就是二年多的时间,总之是要看具体的案子情况和审查员,法律是不限审查时间,只对申请人的答复时间有限制。

也可申请时即提出提前公开并实审,这样会快些,但较快不会早于18个月授权,即使18个月内审完了,也要等到18个月后授权,因为要考虑抵触申请的问题。

发明专利在公开前是不受保护的,也即申请日到公开日间的他人实施是不侵权的;公开日至授权日之间是临时保护,待授权后可以追溯,也就是说申请较终如不授权也就不保护了,只有授权以后才真正保护,所以不是受理即受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几年法律常识:一、发明专利的期限为几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

专利保护期的起算点并非专利公告日,专利公告日是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起算点,各类专利的申请日均早于公告日,也就是说发明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保护期小于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保护期小于10年。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超过保护期的专利即成为公共技术,人人均可无偿使用,此项专利在商品市场上也就没有了“卖点”,因此在购买专利时要注意申请日,此点将影响专利转让对价。

二、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国外发明专利的有效期和国内的一样吗

国外发明专利的有效期和国内的一样吗
1、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年。

2、英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3、法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4、德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补充说明:申请日(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的国际性展览之公开或使用,不丧失新颖性。

5、日本发明专利: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我国的专利有效期
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2、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权期限是指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

专利权在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期间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且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
年。

三、专利权期满的条件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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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美国专利:专利期限经批准,最多可延长5年。

a、种类:(1)发明(2)外观设计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发证日起14年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届满;其他情况:(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期限为:从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而不是优先权申请日。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年期限内。

日本专利: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6年;(3)注册日起15年;德国专利: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专利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申请日起20年英国专利:a、种类:(1)发明(2)外观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25年法国专利: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6年(3)申请日起50年加拿大专利:a、种类:(1)发明(2)外观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意大利专利: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申请日起15年欧洲专利:a、种类:发明b、保护期限:申请日起20年南韩专利: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注册日起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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