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9 月 7 日国家旅游局第1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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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6年 9月 27日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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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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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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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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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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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各市建委(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85号令《游乐园管理规定》已于近期发布实施。
为切实加强游乐园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在贯彻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同时,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游乐园管理工作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休闲娱乐生活的需求越来越高。
现代化的游乐事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在我省许多大中城市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群众身心健康、美化城市环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我省游乐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在认识和管理上都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是部分游乐园规划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存在着选址不当、设计不规范、施工无资质、不报批等诸多问题;二是游乐园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规章制度不健全;三是有的游乐园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设施不能及时检验、维修和更新,存在带病运营等安全隐患;四是有些小型游乐设施个体业主无证经营,逃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针对当前我省游乐服务业现状和存在问题,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要进一步提高对游乐园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把握当前游乐园管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游乐园管理的工作力度,尽快把游乐园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轨道,促进我省游乐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1.1 制定目的 (4)1.1.2 制定依据 (4)1.1.3 适用范围 (5)1.1.4 定义 (5)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5)1.1.5 管理机构 (5)1.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 (5)1.2 安全管理办公室 (6)1.3 部门安全负责人 (6)1.3.1 职责划分 (6)2.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6)2.2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6)2.3 部门安全负责人职责 (6)2.3.1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7)3.1 安全管理办公室人员配备 (7)3.2 部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7)3.2.1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7)4.1 培训内容 (7)4.2 培训形式 (7)4.3 培训周期 (7)4.4 培训效果评估 (7)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7)4.4.1 目的与意义 (8)4.4.2 责任主体 (8)4.4.3 责任内容 (8)4.4.4 责任追究 (8)第二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4.4.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8)4.4.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 (8)4.4.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9)第四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9)4.4.8 风险识别 (9)1.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识别制度,对旅游景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识别。
(9)1.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91.2.1 风险分类 (9)2.1 根据风险性质,将安全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9)2.2 根据风险程度,将安全风险分为以下几级: (10)2.2.1 风险评估 (10)3.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10)3.2 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10)3.3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0)3.3.1 风险控制 (10)4.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为了加强对旅游安全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细则适用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以及相关旅游管理部门。
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1. 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相关事宜的监督和管理。
2.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3.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4. 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旅游服务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区域和景点的安全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旅游者的责任1.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规定,配合旅游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2. 旅游者应当自觉维护旅游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有损他人和公共利益。
3.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区域的特殊规定,如禁止吸烟、控制噪音等,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 旅游者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解决问题。
四、旅游管理部门的责任1.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2.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区域和景点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
3.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
4.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并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积极履行旅游安全管理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发展和提升服务质量。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旅游景区作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一个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不仅能让游客尽情享受旅游的乐趣,还能提升景区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确保旅游景区的安全,以下是一套全面的安全管理规范。
一、人员安全管理1、员工培训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知识、消防安全、应急处理程序等。
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以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
2、游客引导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引导游客遵守景区规定,如不随意离开指定游览区域、不攀爬危险地带等。
工作人员应及时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
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检查与维护对景区内的游乐设施、缆车、索道、桥梁、步道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建立详细的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2、安全防护设施在危险区域设置防护栏、警示标识等安全防护设施,如悬崖边、深水区、陡坡等。
确保防护设施牢固可靠,能够有效阻止游客进入危险区域。
三、交通安全管理1、景区道路规划合理规划景区内的道路,设置清晰的交通标识和标线,确保车辆和行人能够安全通行。
对于狭窄、陡峭的路段,要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减速带、增加防护栏等。
2、车辆管理对景区内的游览车、观光车等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司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良好的驾驶记录,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游客的乘车安全。
四、食品安全管理1、餐饮场所监管加强对景区内餐饮场所的卫生监管,确保食品原材料的新鲜和卫生,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和储存的相关规定。
2、食品销售管理对景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检查,杜绝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
加强对食品摊位和小卖部的管理,确保销售环境整洁卫生。
五、自然灾害防范1、预警系统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系统,与当地气象、地质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灾害预警信息。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旅游景区是人们休闲度假、观光旅游的重要场所,而安全问题一直是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关注点。
为了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旅游景区安全责任1. 景区管理单位责任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是保障景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他们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景区内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消防设施完善,安全出口明确,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 游客责任游客在景区内也有一定的安全责任。
他们应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不随意攀爬、游泳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同时,游客也应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避免遗失或被盗。
三、景区安全设施1. 消防设施旅游景区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
2. 安全警示标识景区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游泳、禁止攀爬等提示。
这些标识应清晰可见,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四、应急预案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旅游景区应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等。
预案应明确责任分工,包括应急救援、疏散安排等,以最大程度保障游客的安全。
2. 人员伤害应急处理当游客在景区内发生人员伤害时,景区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并报告相关部门。
同时,景区应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以便及时处理各类伤害情况。
五、安全宣传教育1. 安全宣传活动旅游景区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向游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展板、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宣传,以便游客了解景区的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方法。
2. 安全教育培训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他们应熟悉景区的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六、安全检查与评估1. 定期安全检查旅游景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消防设施的完好性等。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旅游区,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旅游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统一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安全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游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设施的安全标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
首先,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例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必须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状况、旅游项目的风险提示等。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为游客购买足额的旅行社责任险,以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对于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对景区内的游乐设施、交通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酒店、餐饮等旅游相关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住宿和饮食环境。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状况和旅游项目的风险情况。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同时,游客也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尊重当地的文化和环境。
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旅游项目时,应当按照旅游经营者的要求和提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旅游设施的安全标准是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交通工具、游乐设施、旅游景区的道路、桥梁、索道等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例如,游乐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旅游交通工具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驾驶经验。
旅游景区的道路、桥梁等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通行的要求,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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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以及被旅游系统评定旅游服务等级的涉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措施。
督促旅行社企业签订包车合同,租(使)用合法车船;建立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等;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涉旅企业,不被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
(三)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和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
(四)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反复公布值班电话,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旅游安全检查
第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检查制度化,适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即在重要节庆、活动和假期等时段开展定期检查;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结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工作开展不定期旅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原则进行,
每时每地检查后,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对象为由旅游系统有关组织机构审核批准并给予相关资质的涉旅企业,包括全省的旅行社、星级饭店以及A级景区等。
第十二条旅行社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旅行社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情况,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上报等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
(4)应急预案建立以及演练情况;
(5)旅游用车情况(是否签订用车合同以及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星级饭店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饭店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电梯、锅炉等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A级景区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景区内室内公共聚集场所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场所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景区内酒店、餐饮设施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娱乐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旅游团队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导游员应当立即拨打救援电话进行现场急救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报省旅游局。
1、境外安全事故;2、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安全事故;3、涉及学生、儿童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4、死亡(含失踪)3人或重伤10人以上
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旅行社的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具体情况随时跟进,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漏报或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对旅游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旅游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
2、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3、A级景区检查记录表
4、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附件1:
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旅行社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2:
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星级饭店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3:
A级景区安全检查记录表
A级景区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4: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XX旅行社“X(月)•X(日)”安全事故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X地XX旅行社XX团队在X(道路、饭店、景区等地点)发生X(交通、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造成X人(死亡、重伤、失踪等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不详、有待调查等)。
目前,……(事故现场情况:正在救援、送往医院、抢救等),……(单位领导、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单位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