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解析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票据追索权纠纷诉状

票据追索权纠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诉状内容: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名称]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下事实和理由:一、事实和案情介绍[具体描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及发生的纠纷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履行情况、付款事宜、债权转让等。
]二、争议焦点现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特定的票据追索权。
2.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向其支付应付款项。
3. 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存在票据追索权。
三、请求和理由根据上述事实和争议焦点,原告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X金额],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转让相应的票据追索权到原告名下。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1.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X金额],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该义务。
2. 被告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同无效或不存在票据追索权,因此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四、证据目录原告在此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所述事实:[列出相关证据的种类、名称及编号。
]五、合同效力及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该合同效力应受到严格的保护,依法应履行其中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六、诉前处理情况原告曾与被告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不得不向贵庭提起诉讼。
七、法律适用和诉讼请求1. 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2. 请求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和依据,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和违约金,并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票据追索权转让给原告;3.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请求贵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原告:[原告姓名]日期:[起诉日期]。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2024年,《经济法基础》和《票据法》是一些经济学、法学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常见的课程内容。
下面是关于这两门课程的一些主要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国家法律体系:介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
2.经济法规范:讲述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3.经济法律主体: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政府等。
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析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市场经济和法治:探讨了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6.经济法律制度:介绍了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7.经济法律环境:分析了经济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8.涉外经济法律规定:讲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
《票据法》是商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涉及到票据的法律规范和票据交易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介绍了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2.票据的要件:解析了票据的要件,如标的物、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3.票据的发行和转让:介绍了票据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4.票据的支付和兑现:讲述了票据的支付和兑现的过程和法律制度。
5.票据的担保和保证:探讨了票据的担保和保证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
6.票据的违约和诉讼程序:解析了票据的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诉讼程序。
7.票据的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探讨了票据在国际交易中的应用和相应的法律合作。
8.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了解了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情况,如电子票据的出现和应用。
票据纠纷起诉状

票据纠纷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代表原告(原告姓名)向贵庭提起以下票据纠纷的起诉。
一、案情概述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本案涉及以下主要纠纷事实及理由:1.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于(日期)签订了一份票据(票据类型)(具体票据号码)。
2. 根据票据规定,被告应当于(日期)向原告支付(金额)作为票据的支付款项。
3. 然而,截至(日期),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4. 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进行支付,但被告未采取任何积极的行动,且对支付款项的拖欠态度漠不关心。
5. 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票据的约定,并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票据未支付的纠纷,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其他相关损失。
二、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1.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金额)作为票据的支付款项。
(2)判决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如有)。
(3)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 事实依据:(1)起诉状附件一:签订的票据合同。
(2)起诉状附件二:相关的交流记录,包括原告向被告催促支付款项的函件或邮件。
(3)其他相关证据。
三、法律依据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如下:(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四、案件分析和法律观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案件分析和法律观点的阐述)五、诉讼请求和理由基于上述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案件分析,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金额)作为票据的支付款项。
2. 被告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如有)。
3. 被告应当承担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附带诉讼请求1. 提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被告姓名)的相关财产,以确保后续判决的执行。
2. 其他附带诉讼请求(如果适用)。
七、法庭支持要求1.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原告请求法院给予实质性的支持和审议,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及时地审理。
2. 原告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过错行为进行严肃惩处,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丢失。
票据丢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1. 损失票据金额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将无法凭借该票据行使权利,从而可能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付款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如果票据持有人因丢失票据而无法行使追索权,付款人可能不会支付票据金额。
(2)承兑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对于已承兑的票据,如果持有人丢失票据,承兑人可能不会履行支付义务。
(3)贴现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如果持有人将票据贴现,因丢失票据而无法兑付,贴现人可能不会支付贴现金额。
2. 法律责任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因丢失票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持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票据丢失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法律纠纷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纠纷:(1)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因丢失票据而无法行使追索权,可能与付款人、承兑人等产生纠纷。
(2)赔偿责任纠纷:持票人因丢失票据而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与责任人产生纠纷。
(3)所有权纠纷:丢失票据的当事人可能因票据所有权问题与他人产生纠纷。
三、应对措施1. 及时报警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以便警方介入调查,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2. 通知相关当事人持票人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相关当事人,告知其票据丢失情况,并要求其停止支付。
3. 申请挂失止付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用票据进行欺诈。
4. 提起诉讼持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 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持票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确保自身权益。
票据的诉讼保全措施

票据的诉讼保全措施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凭证,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广泛的流通性。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其交易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票据交易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保全措施成为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票据交易中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对其实施的程序和效果进行分析。
一、为什么需要诉讼保全措施?在票据交易中,当事人可能面临买方或卖方违约、停付票款等风险。
为了防止交易风险进一步扩大,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需要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措施可以帮助当事人冻结或保全票据所涉及的资产,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常见的票据诉讼保全措施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保证案件诉讼权益不受损害为目的,冻结对方的财产。
在票据交易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防止对方将资金转移或挪用。
2.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措施保护可能被销毁、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
在票据交易中,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复制票据、封存票据并委托第三方保管。
3. 禁止被告变更债权人禁止被告变更债权人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将票据的权益进行转让。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票据权益,进一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 阻止票据出售、转让阻止票据出售、转让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禁止票据的持有人将票据进行出售、转让等行为。
这一措施可以保证票据在诉讼期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票据被非法进行转让。
三、票据诉讼保全措施的实施程序采取票据诉讼保全措施的程序一般如下: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事实、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等内容。
2.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会作出保全裁定,并通知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补充证据。
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保全和保全范围的调整等。
票据诉讼举证提纲

票据诉讼举证提纲【实用版】目录一、引言1.1 阐述票据诉讼的背景和重要性1.2 介绍票据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二、票据诉讼举证的主要内容2.1 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2 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2.3 票据背书和转让过程2.4 票据支付和追索情况2.5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三、票据诉讼举证的步骤和方法3.1 收集证据3.2 组织证据3.3 呈现证据3.4 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四、票据诉讼举证的注意事项4.1 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4.2 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4.3 注意举证期限和程序4.4 充分利用司法解释和判例五、结论5.1 总结票据诉讼举证的关键点5.2 强调票据诉讼举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文一、引言1.1 阐述票据诉讼的背景和重要性在我国,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载体,广泛应用于各类经济活动中。
随着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票据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票据诉讼作为解决票据纠纷的有效途径,举证是其中关键环节之一。
对于当事人来说,掌握票据诉讼举证的方法和技巧,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2 介绍票据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在进行票据诉讼举证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取得方法合法。
(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3)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应当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4)证据的公正性:证据应当公正、客观、真实,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
二、票据诉讼举证的主要内容2.1 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票据的真实性是指票据内容的真实性,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各个环节。
票据的有效性是指票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如票据的格式、签章、记载事项等。
2.2 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的票据上的权利,如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如付款义务、承兑义务、保证义务等。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是要通过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债权⼈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保护票据债务⼈的抗辩权。
店铺⼩编为您准备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您查阅。
如何理解和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案当前,什么纠纷属于票据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是需要⾸先解决的问题。
《规定》第⼀条即明确规定了何为票据纠纷。
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
当事⼈因此类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最⾼⼈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以此为基点,确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七种案由。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使。
因此,持票⼈不先⾏使付款请求权⽽先⾏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民法院⼀般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条第⼆款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
付款是付款⼈按照票据⽂义⽀付票据所载⾦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为。
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承兑⼈或者付款⼈,本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出票⼈,⽀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诉讼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可见,我们将“票据诉讼”界定在“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和因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1]而引起的诉讼,是十分恰当的。
那么,什么是票据权利?什么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明确上述两个问题,是我们回答何为票据诉讼及分析票据诉讼类别的基础。
因此,本文由此出发,对票据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票据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这种法律事实或者是法律事件,或者是法律行为。
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同样也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然而,在票据活动中,一项票据行为不仅能引起一个票据法律关系(亦称票据关系)的发生,而且,它还会涉及其他两个与其关联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作为票据授受前提的关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它受民法而非票据法所调整,因此,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纠纷,我们只能适用民法的规则加以解决。
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尽管不是因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但它是为了保证票据关系的实现而由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引起的,为票据法所调整。
所以,当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纠纷,我们就应当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故此,票据诉讼应当包括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和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两大类。
具体包括:一、付款请求权诉讼。
即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提起的、要求法院判令票据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记载支付票面金额的诉讼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是票据权利人行使的第一次请求权。
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当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获实现时,票据权利人既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付款请求权诉讼,要求票据主债务人支付票面上所确定的金额;如果该持票人没有其他前手,则只能向票据付款地(包括代理付款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付款请求权诉讼,以实现对其票据权利的司法保护。
二、追索权纠纷诉讼。
即当事人之间因追索权的行使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并保护的诉讼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了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权利。
与付款请求权相比较,追索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a)追索权是一种期待权。
它是为了补充票据上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它以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
(b)追索权是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能行使的权利。
(c)追索权的请求范围较付款请求权更广泛。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除票据上的付款人以外,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都可以成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
(d)持票人可以自由选择追索对象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选择被追索的对象,而不受承担票据债务的前后顺序的限制,也可以选择前手中任何一人、多人或者全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追索权可以多次行使。
在发生一次追索权而将票据转移到被迫索人以后,该被追索人同样可以作为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到最后债务人清偿债务为止。
在票据理论中,追索权有期前追索权与到期追索权,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之分。
根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期不同,追索权可区分为期前追索权与到期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已届付款日期,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而遭拒绝或不获付款时而行使的追索权。
票据在到期日被拒绝付款、不获付款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最一般、最主要的原因。
在通常情况下,除票据法有特别规定的外,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持票人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合法提示付款被拒绝时,始能行使追索权;第二,持票人不获承兑时,在汇票到期日后仍应提示付款。
但如果已经作成拒绝承兑证书的,则无须再为付款提示即可行使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甚至付款成为不可能时,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a)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b)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在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由于支票是一种见票即付的票据,它不存在到期日的问题,因此,也就无所谓期前追索和到期追索的问题了。
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是依照行使追索权人不同而对追索权进行的划分。
这里所说的“最初追索权”是指最后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所行使的追索权。
比如,出票人甲出票给乙,指定丙为付款人,乙向丙提示承兑后,丙依法进行了承兑,此后,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又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戊。
戊在汇票到期后向丙提示付款遭到丙的拒绝,为此,戊就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此时,戊所行使的追索权即为最初追索权。
“再追索权”则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最初追索金额以后所获得并行使的追索权。
如上例中的戊在向其前手丁行使最初追索权后得到了丁的清偿,丁因清偿了票据债务而取得该汇票成为持票人,并因此而取得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此时,丁所行使的追索权即为再追索权。
同样,当乙为清偿债务后,因此也取得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该追索权也为再追索权。
在票据实务中,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了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并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后,既可以向其直接前手提出偿还请求,也可以在其前手中选择一个或多个要求偿还,还可以向全体前手提出偿还要求。
票据权利人的追索权可以基于第二债务人的主动偿还而实现,也可以基于权利人的非诉讼请求而实现,还可以通过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即向法院提起追索权纠纷诉讼的方式得以实现。
三、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诉讼。
票据交付请求权,亦称票据交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支付票据金额后所享有要求持票人交出票据的权利票据是一种交回证券。
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受领了票据上所记载的给付金额后,应当将票据交回给票据债务人,这样,才能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消灭,或者由给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债务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否则,如果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已经给付了票据上记载的金额而票据债权人仍不交回票据,票据就难免会被债权人恶意利用,且票据一旦落人善意第三人手中,付款人对新的持票人又不能免责,这无疑是加重了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而且,票据作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出示票据。
所以,当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票据金额偿还义务而取得持票人的地位后,如果票据债权人不将票据交回,则该票据债务人也将因无法提示证券而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因此,我国《票据法》第55条明确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该条规定当然适用于本票和支票)由此可见,交回票据是受领票据金额的票据债权人的一项义务,而相对于支付了票据金额的票据债务人来说则是一种权利。
如果票据债权人违反了该项义务,拒绝交回票据的,即发生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当然,此类案件在实务中是很少发生的。
因为,票据作为提示证券,票据债权人要行使票据权利就必须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只有当持票人出示了票据,票据债务人才能明确票据债权人到底是谁,并向其履行票据债务。
而且,当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通常也都会要求票据债权人签收,并收回已为给付的票据。
否则,如果票据债权人拒不提示票据的,则票据付款人就可以票据债权人不提示票据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四、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根据法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所享有的要求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返还其占有的票据的权利票据权利是证券权利,它属于一种复合权利。
票据权利包含对票据的权利(即对该票据本身的所有权)和票据上的权利(即对票据记载内容所享有的权利)两方面的权利。
票据作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其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如果票据权利人不持有票据,亦即票据权利人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就会使其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受到阻碍,甚至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所以,为了保障票据权利人能够正常地行使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票据权利人以对票据的返还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返还请求权未作明确的规定,而在第12条规定了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以及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即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这实际上就是明确了正当持票人对该脱离占有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也就确定了该正当持票人对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
在一般的票据理论中,只有在持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情况下,正当持票人才可以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
这里所说的“正当持票人”是指具有对价、善意,对票据逾期或曾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以及对其他任何人提出的抗辩或权利主张概不知情的票据持有人。
一般认为,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持票人可作为“正当持票人”:(a)其所取得的票据在表面上是完备的、合格的。
即在票据上的各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已经记载,没有遗漏,而且,票据票面记载的方式符合要求,不存在可能受人查询、质疑之处。
(b)其在成为持票人时,票据尚未过期,如该票据过去已被退票,但其对退票的事实毫不知情。
(c)其在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且付过对价。
(d)受让票据时,其未发现转让者有以欺诈、胁迫、暴力、恐吓或背信等行为而取得票据。
正当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对人抗辩的影响,它可以向所有对票据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所谓“因恶意取得票据”,是指明知该票据非让与人所有而从让与人处取得票据的情形。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因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包括:(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取得票据的情形;(b)明知有前列情形而仍受让票据的情形。
所谓“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是指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得知让与人对票据无处分权而取得票据的情形。
这里所指的“稍加注意”通常应当理解为票据受让人未尽票据交易上应尽的简单注意,比如受让人已经出票人等告知,其票据有由其前手因欺诈等原因,应注意丽不注意受让票据的。
在我国,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除上述正当持票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进行的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依照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