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政府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支
持力度,通过提供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土地资源等多种方式,吸引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2.加强创新能力培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注重培养创新能力,加强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完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体系,
提供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等全方位的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加大人才引进
和培养力度,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优厚的待遇和发展空间,吸引他们来到开发区从事创新型工作。
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积极拓展国际
合作,吸引外资企业和国际高新技术人才进入开发区,吸取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促进产业的协同发展。
6.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重视环
境保护,注重可持续发展,推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绿色低碳的产业园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总之,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以及良好的环境和配套服
务。
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精)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高新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最强大的推动力量,抓住了高新技术就抓住了科技进步的关键。
省委、省政府已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从总体上看,思想还不够解放,机制还不够灵活,发展环境还有待改善,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水平与有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全省上下要坚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清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突出战略措施,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努力,千方百计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跨越式发展,创造山东经济发展的新优势。
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2.根据《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围绕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发挥优势,把握前沿、务求实效。
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人才为根本,重点围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三大领域,突出传统产业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筒称高新区建设三大任务,建立健全适应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省经济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3.2002年底,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比2001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2005年达到25%。
“十五”期间,高新区主要指标平均每年增长4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占工业制成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0%;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水平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数量大幅度提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信政文[201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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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信政文〔2013〕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信阳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不断强化信阳高新区创新带动作用(一)充分认识加快信阳高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信阳高新区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同时也是省委、省政府着力打造的电子信息产业集聚示范区、是我市唯一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是市本级产业集聚区。
加快信阳高新区发展,有利于我市创新产业集聚发展机制,迅速形成以电子信息为主的主导产业,有利于构筑我市产业发展高地和区域经济增长极,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支撑。
因此,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信阳高新区在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信阳高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真正发挥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二)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要以创新环境营造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为主线,以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为载体,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保障,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使高新区成为我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基地,成为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强大引擎,成为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摇篮。
到2015年,信阳高新区将实现以下发展目标:聚集和培育18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专利授权量达到600件,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达到50家;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创新型企业。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20〕5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19〕14 号)精神,支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回归本位,发挥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功能优势,打造充满活力、辐射全市的区域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和机制创新高地,实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化空间规划。
市政府编制“十四五”规划和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时,优先考虑高新区发展需要和空间布局,支持设立新的产业聚集区,增大高新区范围内允许建设区规模,减少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扩大城市开发边界。
二、规范管理权限。
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审批权限。
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经营性用地外)经高新区审核后,径报市政府审批,并由高新区负责土地供应批后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业务检查和指导。
允许实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对高新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由市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简化申报程序,由高新区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
三、强化用地保障。
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政策导向,优先保障高新区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及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由市里统筹协调,对高新区做到即用即补。
高新区范围内土地性质变更、土地置换等依法简化办理程序。
朝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朝阳区作为北京市的重要城市副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态势日益明朗。
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朝阳区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从政策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投融资环境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一、政策引导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2. 制定并完善相关的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发展,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二、科技创新1. 加强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引导他们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2. 提高科技人才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高新技术研发。
3. 加强科技成果对接产业需求的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生产力。
三、人才培养1. 政府部门和高校合作,设立高新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对博士后、博士生的培养力度。
2. 加强企业和高校的合作交流,设立实习基地和科技创新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与实际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机会。
3.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高新技术企业就业,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他们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军人才。
四、投融资环境1. 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投资基金,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 加强对投资环境的监管,打击“套利”、“圈钱”等不良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投融资环境的健康发展。
3.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赴境外上市,引入更多的国际资本和资源,拓宽融资渠道。
朝阳区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上述措施,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朝阳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1991年10月11日)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长沙开发区企业的认定二、税收政策三、进出口政策四、金融政策五、财政政策六、人事劳动政策七、土地政策八、计划、物价、统计九、企业管理十、其它附件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机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三条凡要求进入长沙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科委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尽快提出审核意见,最长不能超过15天;省科委自接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审核意见之日起,认定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天;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办完相应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根据国家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划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及其产品;(四)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五)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九)核应用技术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2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406e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23.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29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一、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
1998年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1.5%,以后逐年增长,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
二、强化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的作用,增强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投资的功能。
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市财政分三年每年对公司注资1亿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到2000年达到4亿元。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各地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技术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三)实行单独核算。
(四)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其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五)质量稳定可靠。
(六)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国家和省火炬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其项目产品视同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市(设区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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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纲要>的通知》(武发〔1998〕13号)精神,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实现我市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18%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先征后返全额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23%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减免税政策。
二、企业将高新技术进行有偿转让,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超过8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对我市首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创新产品、专利技术产品和列入市级计划以上的中间试验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新增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列入国家、省计划的新产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五、对进入市、区“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先征收营业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获利起2年内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2年后依据其是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六、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属外资投资项目不予征税的商品范围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征税的商品范围的设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经国家主管部门审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的,其科技设施基本建设按税法规定实行“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成本。
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研制高新技术产品所购置的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其中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超过当年纳税所得额。
九、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市级财政收入部分全额返还给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和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除地价外,其他市级管理权限的收费实行"零费率"的收费标准。
十一、企业与提供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所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先征收印花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先征收房产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十三、凡以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作价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总注册资本的35%;其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应获得与此相应的股权收益,其比例不受限制。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20%至30%折旧,促进企业技术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五、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为后盾,吸引外资和社会闲散资金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渠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筹资体系,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
十六、市有关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择优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对一些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市有关部门帮助其创造条件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
十七、凡由事业法人变为企业法人实行转制的科研院所,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或实现科工贸一体的,除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我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市属科研院所转变为科技企业,在转变的过渡期内,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主要用于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暂免征国有资产占有费。
"九五"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享受市属科研单位的待遇。
十八、对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在产品标准的制订,商标认定与保护,产品推荐与宣传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九、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海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经一次性审批,可在本年度内多次出国(境)。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市外事、台湾事务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手续。
二十、在市科技进步奖中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专项内容,并增加专项经费,加大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
二十一、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户口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2年以上、具有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事、公安、粮食部门给予及时办理调动、派遣、户口等手续;接受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毕业生分配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
从市外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若其配偶有接受单位,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随调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手续;若其配偶没有接受单位又急需进城的,给予迁转户粮关系(含未成年子女);对其子女入托、就学给予照顾。
二十二、广泛吸引留学生、境外华人或外国专家、企业家、博士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工作。
上述人员来汉不受编制、户口和职称指标的限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工作条件。
进一步办好"留学生创业园",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汉兴办企业的,视同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员工需要购置经济适用房的,市房地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二十四、国家税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也相应予以调整。
二十五、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