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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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2]29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2]29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2〕29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在全省得到迅速发展。

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建和旧小区改善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的物业管理市场。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指数,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一)加强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

针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项目的程序,切实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等“五个”关键环节的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把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关,建立公平的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加强对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管理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得参与招投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冀建办法[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的通知(冀建办法〔2011〕123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已经2011年11月1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以下制度:一、厅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厅常务会议议题涉及新法实施问题的,在研究议题之前,由提出议题的处室(单位)或厅法规处,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学习的处室(单位),应当在会前辑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本,并由专人在会议上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学习情况应当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二、法制讲座制度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厅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门的法制讲座。

法制讲座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着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人主讲,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地点设在厅机关三楼会议厅,参加人员为厅机关公务员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

法制讲座向全系统免费开放,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

法制讲座由法规处或相关处室负责组织。

讲座视频或录音由信息中心负责录制,并在厅局域网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冀建城管〔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廊坊、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高绿地品质和服务质量,我厅对照国家、省内有关标准,对《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评定标准》《河北省园林式道路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冀建城〔2017〕4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园林中心。

联系电话:*************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城市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创造整洁、文明、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划定。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规定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省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参与住宅区的验收,指导、监督物业的接管工作;(三)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四)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六)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七)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冀价经费[2014]12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范本一:尊敬的各级、物业管理机构:根据《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为了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现将《办法》印发给各级和相关物业管理机构,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1.1 目的和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目的是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小区居民安全、文明、和谐的共同生活。

1.2 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城镇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适用对象为从业人员、物业企业、物业业主、小区居民等。

二:管理机构2.1 设立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各级应根据需要,设立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市、区级物业服务监管事务。

2.2 物业服务监管部门职责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 监督指导物业企业规范运行;- 协助物业企业处理居民投诉;- 定期检查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状况;- 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三:物业服务管理要求3.1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联系。

3.2 物业企业管理要求物业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服务效率;- 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安全;- 提供便捷的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居民合法权益。

四:监督与处罚4.1 物业服务监督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将定期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4.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2020年第180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9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2020
年版)
(共计70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3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加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9日河北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监督,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是指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鼓励引入第三方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应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考评工作的时效性、全面性、准确性。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的指导,具体组织实施对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考评;各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的指导,具体组织实施对所辖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考评。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应当建立考评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考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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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已经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第三章承接查验管理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五章违约、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章附则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监管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管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监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监管工作主要依据合同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物业、治安、环保、消防、税收、价格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时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同时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合同终止的,城镇住宅小区应当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八条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和项目实际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引导老旧小区居民通过集中连片
管理模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平衡物业服务企业收益,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10日前和在确定中标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有关要求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执行。

第三章承接查验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的规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承接查验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按规定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做好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移交工作,强化对属地物业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指导。

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履行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违法调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定(试行)》(冀民〔2020〕9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针对不同年代小区类型特点和不同物业服务项目的内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日常服务过程中是否达到合同条款中的服务标准,强化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引导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情况进行监督;
(三)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并积极推动执法力量进小区、进企业。

第十七条本省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一)开展行业培训,提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及技能水平;
(二)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业信用管理,促
使企业依法经营;
(三)做好政策宣传,建立正确舆论导向。

第五章违约、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可以依据合同条款依法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九条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合同条款或者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小区的日常物业服务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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