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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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糞池的清掏,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2014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4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办法》明确,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2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办法》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物业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同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公示。

市(州)、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示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3 共用设施改造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16【实施日期】2018.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

市长武卫东2018年6月16日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智慧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智慧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实行集团化物业服务模式运作;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等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二)指导监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体系建设;(四)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三)接受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监督管理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等有关事宜;(五)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临街建筑物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四)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推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六)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八)规划、财政、行政审批、应急、人防、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张家口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张家口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综合管理
服务
1、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2、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3、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4、管理人员7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7、设置“服务中心”,公示服务联系电话,白天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100%。8、提供有偿特约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9、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80%以上。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抽样测评,满意率达85%,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1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台账,帐目清楚、准确,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缴存和使用情况。12、协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工作。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房屋管理
l、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提供管理服务。2、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平面示意图、宣传公示栏。小区内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志齐全、规范、美观。3、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4、有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制度,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制定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主城区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室外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掏,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生活垃圾清运至转运站(垃圾清运车)。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区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糞池的清掏,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DOC 31页)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DOC 31页)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DOC 31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济南)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包括电梯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以实际管理、运行及维护等成本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与等级标准相对应,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维护和运行费以及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费三部分。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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