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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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张家口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行业准则第一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需合法注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备案,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驻物业项目,并做好相关资料及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和交接验收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妥善处理业主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物业服务纠纷。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省市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并协助业主依法开展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滥用、挪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恶意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和商誉。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原则参与物业项目的投标,不得损坏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下列行为:(一)未经选聘擅自进驻物业项目;(二)物业服务合同未满擅自撤出物业项目;(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拒不撤出物业项目;(四)以低于市场价格、暗箱操作、恶意诋毁、欺骗等方式取得物业项目;(五)其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服务正常有序、平稳过渡、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进行,并做好物业服务费用的清退及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机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隐私,不得利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改进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张家口市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租户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合理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法规,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二)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三)有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运营能力;(四)具备管理小区的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一)维护和管理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行;(二)组织物业服务,为业主提供咨询、投诉处理、安全防范等服务;(三)制定和执行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小区秩序;(四)协助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五)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六)按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物业管理信息。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收费,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断水断电断气;(三)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利益;(四)故意拖延维修维护,不及时处置紧急情况;(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物业业主第八条物业业主有权享受以下权益:(一)参与物业管理自治,行使表决权;(二)获得物业服务,享受优惠政策;(三)了解物业管理情况,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四)提出合理建议和投诉;(五)依法参与物业权益的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物业业主有下列义务:(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二)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三)保护和维护共用设施设备;(四)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协助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三)接受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监督管理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等有关事宜;(五)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临街建筑物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四)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推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六)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八)规划、财政、行政审批、应急、人防、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张家口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张家口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综合管理
服务
1、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2、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3、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4、管理人员7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7、设置“服务中心”,公示服务联系电话,白天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100%。8、提供有偿特约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9、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80%以上。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抽样测评,满意率达85%,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1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台账,帐目清楚、准确,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缴存和使用情况。12、协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工作。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房屋管理
l、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提供管理服务。2、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平面示意图、宣传公示栏。小区内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志齐全、规范、美观。3、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4、有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制度,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018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2018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2018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最新办法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智慧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智慧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实行集团化物业服务模式运作;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等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二)指导监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体系建设;(四)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负责本辖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备案;(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四)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五)负责物业纠纷调处;(六)依法依规承担的其他职责。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制定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主城区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室外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掏,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生活垃圾清运至转运站(垃圾清运车)。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区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

张家口物业收费标准

张家口物业收费标准

张家口物业收费标准张家口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逐渐兴起。

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卫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张家口市的物业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张家口市的物业收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维修基金等几个方面。

基础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维护的费用,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水电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的水电资源的使用费用,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清洁费是指小区内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清洁费用,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维修基金是指为小区内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所需的费用,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其次,张家口市的物业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物业公司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同时,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必须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有权对物业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和意见,物业公司必须及时做出解释和调整。

再次,张家口市的物业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必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合理的收费依据,不得随意增加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同时,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公开收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张家口市的物业收费标准必须透明公开,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收费情况。

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相关依据,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公开收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张家口市的物业收费标准是合理合法的,物业公司必须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并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希望张家口市的物业管理行业能够不断完善,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管理。

张家口市物业经理“三找”工作方案

张家口市物业经理“三找”工作方案

张家口市物业经理“三找”工作方案
摘要:
1.张家口市物业经理“三找”工作方案简介
2.“三找”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
3.“三找”工作方案的实施效果
4.总结
正文:
张家口市物业经理“三找”工作方案简介
张家口市物业经理“三找”工作方案是指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经理需要做到“三找”,即找问题、找原因、找方法,以此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提升业主满意度。

这一工作方案在张家口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三找”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
首先,找问题是指物业经理需要主动发现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不仅包括业主反映的问题,也包括潜在的问题。

找问题是为了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依据。

其次,找原因是指在发现问题后,物业经理需要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问题的根源。

找原因是为了对症下药,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最后,找方法是指在找到问题的原因后,物业经理需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找方法是为了解决问题,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

“三找”工作方案的实施效果
张家口市物业经理“三找”工作方案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物业管理的水平,提升了业主的满意度。

通过找问题、找原因、找方法,物业经理们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使得物业管理工作更加有序、高效。

总结
张家口市物业经理“三找”工作方案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方法,它通过找问题、找原因、找方法,提高了物业管理的水平,提升了业主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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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6
【实施日期】201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
([2018]第2号)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

市长武卫东
2018年6月16日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智慧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智慧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实行集团化物业服务模式运作;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等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检
查指导等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指导监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本辖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备案;
(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四)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物业纠纷调处;
(六)依法依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物业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会议、正式会议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
(二)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和日常监管;
(三)协助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物业承接验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四)建立物业应急维修服务机制、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依法依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参与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会议和正式会议,鉴证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负责建设单位指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审核备案;
(二)负责组织辖区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企业的衔接和新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落实;
(三)参与物业承接查验,做好记录;
(四)根据重大物业问题,提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题;
(五)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进行监督和征信考评。

第八条市、县区规划、城管、公安及消防、质监、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公布各部门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业主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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