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场地、绿化、道路、广场、地下室、空中及其他相关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托物业服务合同,向委托其管理的小区居民、业主提供物业维修养护、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居住场所管理和其他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为委托其管理的小区居民、业主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便捷、和谐的生活环境。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业主和承租人的监督,及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指导,完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拥有从事物业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资金和技术条件,并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管理的小区设置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向委托其管理的小区居民、业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委托其管理的小区居民、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和计价方法等。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实行明细账务和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承租人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并向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物业管理规范商铺管理公约

物业管理规范商铺管理公约尊敬的商铺所有人:为了规范商铺管理,提升商铺经营水平,保障业主权益和共同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特制定本物业管理规范商铺管理公约。
所有商铺业主必须遵守本公约,并通过签署同意书确认接受管理约束。
第一章:商铺使用权一、商铺的使用权归商铺所有人所有。
商铺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或转让产权。
二、商铺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物业管理部门审批,经所有人同意并依法履行相应手续。
三、商铺使用权的转让或出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商铺经营规范一、商铺所有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并全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商铺所有人应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传销、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三、商铺所有人应确保商品质量,提供正规渠道购买的商品,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过期食品、不合格产品等。
四、商铺所有人应保持商铺区域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五、商铺所有人应按时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和相应税费,并按规定制定收款单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乱收费。
第三章:商铺装修管理一、商铺装修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交装修申请,并获得物业管理部门审批。
装修过程中应符合相关建筑、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商铺装修期间须保持施工区域的整洁,减少对其他商铺的影响。
如需占用公共区域,必须事先获得物业管理部门的许可。
三、商铺装修完工后,必须经过物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方可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商铺共用设施一、商铺业主共用设施包括进出通道、电梯、楼道、公共厕所等。
商铺所有人应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对这些设施进行的检查与维护。
二、商铺所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占用公共通道,严禁乱贴乱画,确保通道的畅通和环境整洁。
三、商铺所有人应共同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并自觉遵守使用规则,不得损坏或滥用公共厕所设施。
物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物业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协会的自身建设,规范物业协会的运作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热心物业管理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广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协会住所:XX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条协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专业领域内的活动,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是指热心物业管理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者和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物业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16【实施日期】2018.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
市长武卫东2018年6月16日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智慧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智慧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实行集团化物业服务模式运作;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等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二)指导监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体系建设;(四)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改进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张家口市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租户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合理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法规,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二)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三)有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运营能力;(四)具备管理小区的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一)维护和管理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行;(二)组织物业服务,为业主提供咨询、投诉处理、安全防范等服务;(三)制定和执行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小区秩序;(四)协助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五)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六)按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物业管理信息。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收费,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断水断电断气;(三)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利益;(四)故意拖延维修维护,不及时处置紧急情况;(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物业业主第八条物业业主有权享受以下权益:(一)参与物业管理自治,行使表决权;(二)获得物业服务,享受优惠政策;(三)了解物业管理情况,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四)提出合理建议和投诉;(五)依法参与物业权益的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物业业主有下列义务:(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二)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三)保护和维护共用设施设备;(四)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协助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三)接受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监督管理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等有关事宜;(五)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临街建筑物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四)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推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六)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八)规划、财政、行政审批、应急、人防、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张家口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服务
1、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2、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3、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4、管理人员7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7、设置“服务中心”,公示服务联系电话,白天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100%。8、提供有偿特约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9、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80%以上。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抽样测评,满意率达85%,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1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台账,帐目清楚、准确,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缴存和使用情况。12、协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工作。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房屋管理
l、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提供管理服务。2、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平面示意图、宣传公示栏。小区内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志齐全、规范、美观。3、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4、有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制度,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4年版)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4)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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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行业准则
第一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需合法注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备案,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驻物业项目,并做好相关资料及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和交接验收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妥善处理业主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物业服务纠纷。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省市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并协助业主依法开展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滥用、挪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恶意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和商誉。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原则参与物业项目的投标,不得损坏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下列行为:
(一)未经选聘擅自进驻物业项目;
(二)物业服务合同未满擅自撤出物业项目;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拒不撤出物业项目;
(四)以低于市场价格、暗箱操作、恶意诋毁、欺骗等方式取得物业项目;
(五)其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服务正常有序、平稳过渡、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进行,并做好物业服务费用的清退及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隐私,不得利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业规约
第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规约,提倡“诚信经营”、“守合同重信誉”。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反对弄虚作假,反
对有违物价政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要以互相压价格得一时之利而损害行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等各项法规政策,依法工商年检、依法纳税,各类会计报表真实可靠。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配合各级协会工作,发挥其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作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应参照本《行规行约》处理,也可请协会或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物业服务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业主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督促业主遵守《业主规约》,正确行使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行业道德
第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遵守行业道德风尚,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增强互利互信、加强团结协作,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逐步创建并完善自身企业文化,传播行业正能量,引导企业新发展。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服务项目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
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营造和谐、文明、健康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行业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第六条行业从业人员要注重仪容仪表、礼貌待人,树立和维护物业行业良好形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爱心城市、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