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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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进行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业主和居民的服务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严禁侵犯他人权益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参与,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告知业主和居民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指导居民疏散。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和居民为支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所指的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的维护、日常运营、设施设备的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包括安全保卫、卫生清洁、绿化景观、设施维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服务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费收取办法,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解决。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财务报表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物业设施维修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维修制度,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维修。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物业设施的故障、损坏等问题,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对物业设施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损坏或滥用设施设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控和防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业主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安全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环境。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的投诉和纠纷予以受理,并协调解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023物业管理条例简版修正

2023物业管理条例简版修正

2023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各类物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指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配套设施的综合管理服务。

2. 物业管理人员: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员工。

3. 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提供的各类服务。

4. 物业管理费:指物业管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由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

5. 物业所有权人:指法律上对物业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

6. 承租人:指依法与物业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物业使用权并履行租金义务的人。

7. 物业管理机构:指经国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资质条件第四条设立条件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 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达到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五条资质标准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1. 具备国家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2. 经过培训并通过国家物业管理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1. 维护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正常运行。

2. 监督和协调住户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区事务管理。

3. 确保物业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 做好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公示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义务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时足额支付。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3. 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配合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费用的计算、收取和使用应当合理合法。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设施等所有形式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公共利益原则、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协商决策、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是向业主服务,而非代替业主做主。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应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安服务、清洁服务、绿化服务等。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对业主及使用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及时通知业主有关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情况,并听取业主的意见。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义务,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举报,物业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监督,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业主权益,不得强制业主购买其服务或商品。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费用应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准确并及时收取物业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应合理合法,物业公司不得虚报、乱收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核算。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质量,保障业主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

二、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如道路、绿化、照明、排水系统等。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的良好状态。

3. 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业主代表会议等居民参与的管理活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小区的门禁系统、摄像监控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居民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居民生活所需的便利设施,如超市、药店、洗衣店等。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居民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4. 物业管理单位应确保小区内交通秩序的良好,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收费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物业管理费用,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

2.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时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的收据,确保收费的合法合规。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收费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催缴物业费用。

五、监督和执法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定期评估和考核物业管理单位的绩效。

2. 物业管理单位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消防安全法、住房租赁法等。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的监督制度,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六、处罚和补救措施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办法的物业管理单位,政府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业务等。

2. 对于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投诉,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张家口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三)接受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监督管理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等有关事宜;(五)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临街建筑物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四)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推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六)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八)规划、财政、行政审批、应急、人防、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服务管理1. 物业公司应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业主们的安全和舒适。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和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保养小区内的水电设备、消防设施、绿化环境等,保持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3.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收集、记录并处理业主的投诉,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条:小区秩序管理1. 小区内禁止随意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停车位,并对停车区域进行规划和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2. 小区内禁止各种形式的噪音扰民行为,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处理破坏小区安宁的行为。

3. 小区内禁止乱倒垃圾,物业公司应设立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定期清理和清运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清洁整洁。

第四条: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的收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提供合理的费用报告和解释,接受业主的监督。

2. 物业公司应建立物业费使用制度,合理使用物业费,确保费用用于维护小区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和改善居住环境。

3. 物业公司应及时公示物业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第五条: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警告、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处理。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根据投诉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业主权益保护1. 物业公司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不得歧视或侵犯业主的权益。

2.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的监督,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调整物业管理的具体细则。

第七条: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物业公司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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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改进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工作,
确保物业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张家口市内各类住宅小区、
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租户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合理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
作的组织领导,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法规,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
(二)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资金、设备和人员;
(三)有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运营能力;
(四)具备管理小区的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维护和管理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行;
(二)组织物业服务,为业主提供咨询、投诉处理、安全防范等服务;
(三)制定和执行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小区秩序;
(四)协助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五)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要求和
意见;
(六)按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物业管理信息。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收费,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断水断电断气;
(三)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利益;
(四)故意拖延维修维护,不及时处置紧急情况;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物业业主
第八条物业业主有权享受以下权益:
(一)参与物业管理自治,行使表决权;
(二)获得物业服务,享受优惠政策;
(三)了解物业管理情况,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四)提出合理建议和投诉;
(五)依法参与物业权益的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物业业主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遵守小区规章制度;
(三)保护和维护共用设施设备;
(四)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协助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业主行使权益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干扰物业管理正常运作,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机构,由小区业主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协助物业管理单位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三)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
(四)评选评比物业管理单位;
(五)制定和修改小区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和任期等问题由物业业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

第十七条基础服务内容包括:
(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工作;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和灭火工作;
(四)对小区进行安全巡查和防范工作;
(五)收集和处理小区垃圾、污水等;
(六)其他为保障小区秩序和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服务。

第十八条增值服务内容包括:
(一)代收各类费用,如物业费、水费、电费等;
(二)提供保洁、安保、维修等特约服务;
(三)组织文体活动,促进邻里和睦;
(四)提供商务服务、投资咨询等;
(五)其他依法允许、经业主同意的增值服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应当依法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公示,并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

第六章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共同努力,积极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社区秩序,妨碍邻里正常生活;
(二)乱贴乱画,乱倒垃圾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阻塞通道;
(四)其他违法和违反小区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小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环境。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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