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的划型与选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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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的划型与选择(上)

2012年12月21日10:44 来源:《经济论坛》2012年第3期作者:王乐宇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08 摘要:企业组织形式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划型,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成为当今

各国企业组织形式的通行划型标准。从狭义角度讲,只有经现行法律确认或调整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企业形式即企业法律形态方为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应充分考量投资者责任、投资者权利、投资者资本撤离、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企业管理体制、企业税收负担等因素的影响,做出理性的权衡和相宜抉择。

关键词: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组织形式的划型,企业法律形态,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划型

企业组织形式简称为企业形式,“是根据企业所有权安排、责任归属等的不同而形成的各种企业结构。”(林艳琴,2008)因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不同,国与国之间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尽一致。

(一)我国以往按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属性划分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长期以来忽视对企业组织形式基本属性的研究,主要是以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属性为标准来划分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但与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要求相比,这种划分存在许多弊端:“(1)不利于不同性质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原则;(2)强调行政管理,企业的设立、经营、关停并转以及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都确定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及隶属关系,大大限制了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工作效率;(3)由于所有制和行业划分过于复杂,导致重复立法,影响法律的统一性。”(陈业业,1997)“由此可见,按所有制性质和行业立法本身具有的诸多矛盾,实在是难以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要求相匹配,相适应。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新的市场主体立法思路。”(李智勇,1999)还有学者这样总结:“企业的法律形态是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丰富的。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按所有制形式确立企业法律形态。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高速和和谐发展。”(胡鸿高,2006)

(二)西方国家多以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组织形式

西方国家按其经济运行经验,一般以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为标准来划分企业组织形式。“所谓投资方式,即为对某一企业的投资是一人还是多人(这里的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一人即为独资;多人即为合资;所谓责任形式,即投资人对其投资所产生的债务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李鲁阳、朱少平,1997)由于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二者密不可分,故我们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划分企业组织形式。按照这种结合标准进行选择组合,企业组织形式会有如下五种变化:独资的有限责任企业、独资的无限责任企业、合资的有限责任企业、合资的无限责任企业、合资的有限责任兼无限责任企业(即两合企业)。这五种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当前都有所表现:独资的有限责任企业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独资的无限责任企业有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的有限责任企业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的无限责任企

业有普通合伙企业;两合企业有有限合伙企业。五种企业组织形式还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三种,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成为当今各国企业组织形式的通行划型标准

虽然各个国家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各行其道,但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而成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还是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较为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蓝本,具体的立法与研究多围绕它们展开。“企业制度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先后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三种企业形态在不同历史时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三种企业形态依次递进,表现为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过程。显然,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变迁与生产力发展紧密相联,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某一企业组织形式本身也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其内涵往往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马强,2000)

(四)企业法律形态:法定的企业组织形式

1.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企业作为活跃的经济有机体,有着多重属性和复杂的形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多种类型。对于投资人而言,最具现实意义的,应属法律对企业类型的划分。”(朱明、郑超,2006)这种划分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企业法律形态。“企业法律形态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即企业依法律规定以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表示其存在。”(林艳琴,2008)企业法律形态对于投资者抑或国家而言都有着极为显要的意义。“企业法律形态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决定投资人的风险和责任范围。它是企业法或商法所确认的商事组织形式,也可以说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的表现形式。”(陈聪,2006)

2.企业法律形态的特征。概括起来,企业法律形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定性。企业法律形态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创办企业只允许从企业法律形态中进行企业形式选择。否则,其不能取得市场准入资质,不可从事经营活动,无法实现投资目的。二是标准性。企业法律形态必须以一定的标准确立出来。过去,我国按所有制性质标准来确立企业法律形态,现在,我国与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改以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为据来确立企业法律形态。三是普适性。企业法律形态适用于一国的所有企业,任何合法存在的企业都必然归属于一种具体的企业法律形态,决不允许法外企业组织形式存续。四是稳定性。“与企业法律形式(即企业法律形态)的可变化发展相联系的是企业法律形式一旦被选定并登记注册,就具有相对稳定的一面。”(马德胜、董学立,2001)因此,不论是投资者还是第三人,一个具体的企业法律形态都会对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晰界定,使其在确定的规则下做出相应的商事行为,以保证社会经济秩序与交易安全有条不紊。由此推知,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与法律的严肃性,企业法律形态一经确定,非依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3.企业法律形态即狭义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组织形式可从广义和狭义两种维度加以理解。就广义而言,只要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企业形式,皆为企业组织形式;而从狭义角度讲,只有经现行法律确认或调整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企业形式,才为企业组织形式。有学者指出:“企业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同的存在形式,这些不同类型的存在形式统称为企业形态,在未受法律确认或调整之前为实然状态,得到法律确认即演变为法律形态。”(冯果,2007)由此看来,并非现实中的任一企业形式都能得到法律认同,企业法律形态等同于狭义的企业组织形式。还有学者指出:“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分类都能够上升为企业的法律形态。例如,将企业按其生产经营规模分为大、中、小企业,就不能上升为企业的法律形态。通常只有反映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责任形式、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和法律地位等构成要素的企业分类才能成为企业的法律形态。”(郭富青,2009)企业法律形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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