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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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集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集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集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东政字〔2021〕42号
•【施行日期】202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集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东政字〔202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市政府决定,将部分划转事项的关联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实施,将行政审批部门集中行使的1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至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审管联动,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县区业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实施事项清单
2.调整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事项清单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东政办字〔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发范围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包括:1.产业转型升级类: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2.城镇更新改造类: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3.用地效益提升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区域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根据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技术指南和数据库标准,申报纳入全省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再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开发模式(一)政府收储改造。

改造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由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收回或收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东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东政发〔2008〕11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村居现状用地和经批准确需易地建设的新增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居现状用地是指村居改造前村(居)民的居住及生活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条村居改造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现状用地范围的界定、用地规模的核定和土地的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市政、房产管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改造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东营区政府审查;(二)改造村居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及东营区政府审查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提出申请;(三)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核算各项用地控制规模,审核相关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按照改造建设进度办理供地手续。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东政办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事权的通知》(东编发〔20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事权划分事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权的划转和衔接工作,确保于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负责将已在市本级安排的属下放事项的预算项目,划转到区财政部门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事权划分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市区事权划分工作结束后,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编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编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市区事权划分事项一、东营区(41项)(一)发展改革方面。

1.行使县级企业项目投资核准权,并对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停靠能力300吨以下码头等项目行使市级核准权(跨县区项目除外)。

2.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东营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1•【字号】东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1日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营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东营区、垦利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并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政府确定由市级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在有关区(市属开发区)设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万莹王修晖李莉军【审理法官】郝万莹王修晖李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郑海生【当事人-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召兵【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郑海生【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因其涉案房屋被拆除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回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同意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因其涉案房屋被拆除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在涉案片区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且上诉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

被上诉人仅是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对涉案地块内的房地产实施征收是客观事实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海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2:46:1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1日,原告郑海生向被告东营港管委会提交《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被告东营港管委会于2020年8月30日对原告郑海生作出《回复函》称,原告的房屋均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用地规划许可,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属于违法建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4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4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以下通称老旧小区。

(二)改造内容。

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具体改造内容及标准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在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二、组织实施(一)计划申报。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老旧小区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按照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合理确定改造项目及时序,形成老旧小区县区、市改造总体计划(2021—2025年)和分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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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0年市委组织部牵头开展全市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我区城市社区实行“居站分设、一社多居”管理模式,每个社区设置多个居委会。

2019年随着开发区代管范围调整和油地融合工作推进,东营区12个城市社区和油田11个社区移交开发区代管,目前我区城市社区共31个(不含广利港社区),88个居委会(不含村转居),居民约15.01万户,社区规划设置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社区规模过大、管理服务不精细。

我区20个地方城市社区中,目前管理服务居民户和商户总数超过5000户的有11个,占地方城市社区总数的55%。

其中,东城街道文昌社区和胜利街道胜景社区、新兴社区3个社区管理服务户数超过1万户。

同时,部分社区管理服务地域范围过大,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的社区有8个,东城街道天水社区和胜利街道新胜社区、阳光社区服务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

由于规模过大,社区难以提供精细化管理服务。

(二)居委会功能弱化,管理服务能力不强。

实行“居站分设、一社多居”管理模式以来,推动了社区工作站行政职能和居委会自治职能的分离,尽管有效提升了社区层面统筹资源的能力,但也导致了行政事务向社区集聚,出现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居委会服务功能和能力“弱化”的问题。

街道、社区工作力量既难以有效下沉居民区、社区网格,居委会又不能及时回应居民服务需求。

(三)油地社区交织,管理服务融合深度不够。

我区地方城市社区划分时,四至范围已经明确,并覆盖全部城市区域。

部分油田社区设置时,仅明确了管辖的居民小区,对社区四至范围没有明确,出现地方城市社区区域包含油田社区,但油田社区又自我管理服务的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油地融合。

(四)社区工作有要求,规范提升还不到位。

2016年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区域化党建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3000户左右规模及时划分城市社区,并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体系”。

2018年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先后印发《关于全面加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强城市基层党建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导意见》
就社区规模调整提出工作要求。

2019年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资源力量下沉社区”。

2019年考核反馈中,明确指出我区存在城市街道社区“行政化”倾向明显、部分社区规模过大、与精细化管理服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这些工作部署要求,需要对全区城市社区进行规范提升。

二、文件制定依据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省市关于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要求为指导,突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核心要义,注重发挥街道的主体地位,统筹考虑全区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需求、城市社区服务管理范围、油地融合和居民区开发等因素。

总体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对规模过大的城市社区,按照管理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进行拆分,按照3000户左右的规模合理划分社区;二是打破油地社区分割局面,将油田社区和地方社区一体调整划分,做到“地
域相近、四至清晰、便于服务、居民认同”;三是调整划分城市社区以“一社区一居委会”为主要模式,实现社区居委会规范运行。

按照上述调整划分原则,在充分征求街道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社区居委会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全区共设置城市社区居委会56个。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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