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20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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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4•【字号】赣府厅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年8月4日赣府厅发[2003]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研究落实。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通知》的要求上来最近,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和《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7月31日又召开了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曾培炎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进行了全面部署。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分析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部署半年经济工作时,针对各类开发区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各类开发区建设势头较好,对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程度不同的存在《通知》中指出的一些问题。

对此,各地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要求上来,按《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确保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全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健康发展清理整顿开发区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专业考试大纲(副高级)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专业考试大纲(副高级)

城市规划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深化职称改革,促进我省建筑工程及工程造价人才队伍建设,针对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特制定本考试大纲。

二、本考试大纲是全省城市规划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务三部分,有关考试范围的内容用“掌握”、“熟悉”和“了解”三种层次来规定各自的考试要求。

“掌握”是指对城市规划领域知识有较全面、深入的认识,能对之进行阐述、运用并发挥,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熟悉”是指能把城市规划领域的理论知识用于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了解”是指对规划专业相关理论及发展趋势进行概念性了解的一般知识。

四、城市规划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方式为开卷,试题类型为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五、城市规划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在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专业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覆盖:建筑学、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环境与地理、城市经济学、城市社会学、城市文化历史、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新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等专业基础课程的重要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建筑学知识1、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各类建筑的功能组合及场地设计;(2)各种场地的分析及平面图;(3)各种地形的识图、坐标定位及竖向设计知识。

2、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建筑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各阶段的不同工作要求及图纸表达深度。

(2)建筑色彩及空间艺术要素的基本知识;(3)建筑与环境的艺术处理知识;(4)民用建筑空间及城市空间的基本知识。

(5)应用建筑设计基本原理,协调建筑单体、群体与城市整体环境的关系。

3、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建筑工程程序与项目策划;(2)中外建筑史的基本知识;(3)建筑结构的基本类型与结构选型;(4)建筑构造及材料的基本知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建村〔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农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近年来,各地稳步推进村庄建设规划,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村庄建设无规划、乱规划和“被规划”问题仍时有发生,照搬照抄城市规划现象未得到根本性改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的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的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到2020年,要全面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

各地要在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指导下,科学划定村庄类型,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避免“一刀切”和“齐步走”,不得强行撤并村庄。

通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可依、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不搞运动式编规划。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可以将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或镇规划作为村庄建设、整治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依据;确定搬迁撤并的村庄和拟调整的空心村原则上不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二、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内容要区别于城市规划的一般做法,规划要简化、管用和以问题为导向,确保村民易懂、村委能用、乡镇好管。

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村庄建设规划重点,着力解决垃圾乱堆乱放、污水横流、建房无序等关系农村民生的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1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14.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6.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17.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8. 《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19.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20.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6.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发改外资[2012]4035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规范开发区发展,2003-2007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有效纠正了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初步解决了开发区过多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工业园区、产业园、集中区等名义违规设立开发区、随意圈占土地、扩大开发区面积、擅自出台优惠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苗头和倾向。

因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改。

现就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改范围本次清理整改的开发区是指各级政府设立、划定一定范围、有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

主要范围包括:(一)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存在扩区、改变区位情况的开发区。

(二)未纳入《目录》,由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

二、工作安排(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加强对本地区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开发区建康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建市[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积极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

为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服务(一)统一思想,认真落实。

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大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积极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合理安排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境评价、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建立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加强指导服务,改进管理方式。

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完善信息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项目的招标时限;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招标模式;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推行网上招标备案、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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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规〔2003〕178号
(2003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0号文件),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坚决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违反统一规划管理原则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张做出的重要部署。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国办发70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等组成的五部委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督查组的工作,对行政辖区内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工作先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查,摸清本地区开发区数量、批准机关、规划面积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

要按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

各类开发区的位置和建设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暂停建设,进行清理和纠正;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城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专门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对超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暂停所有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减开发区用地规模,重新核定开发区用地范围和四至界限;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所圈占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按照国办发70号文件的要求,开发区规划管理权要集中到市一级城乡规划部门。

凡是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

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作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凡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建设用地和项目的规划审批。

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改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严格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
对申请新设立开发区的,要按照国办发70号文件的要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划要求和具备设立条件的,要提出明确的选址意见。

对现有各类开发区申请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的,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其用地规模和性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报请批准开发区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开发区选址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专门论证;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提出选址意见。

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在通过科学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三、强化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作为指导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开发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的,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要抓紧制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开发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各地不得新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三)城市规划区内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组织制定,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

各类开发区已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都应作为所在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五)开发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组织编制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出让地块数量、面积、位置、出让步骤等,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依据。

具体地块出让前,开发区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开发强度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测算土地出让金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从保证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开发区内有关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要向区内有关建设单位公开办事依据、规则、时限、程序和结果。

要针对开发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部将对各地在开发区设立、升级和扩区的规划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对于违反规定随意设置开发区、扩大开发区规模、开发区内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

要把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规范本地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随同清理整顿结果,于2003年10月30日前一并上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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