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 构建我国的行政程 序 二) 证明标准的初步构想
行政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 因此对行政 程序给予统一的证明标准似乎不太可能。在此, 笔者建 议将行政行为以强度不同分为下列三类来进行讨论。 1 针对人身及财产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
() 1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确定行政处罚证明标准 比较困难。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3 条规定, O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
证明标准的概念历来是刑法学界和 民法学界比较 亲睐的话题 , 但是近年来随着现代行政法学的一些新的 发展 , 证明标; 隹在行政法中也成 了一个新的话题。但是 大部分也只是在行政诉讼中加以讨论 , 而忽略了行政程 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在行政行为作 出之前, 行政机关 在经过 比较鉴定 , 各方面的权衡之后对证据的证 明度进
摘要: 行政程 宇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理论界 昕提及的比较 少, 一般在私法中 提到的比较 多, 如民法中 的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而在诸如行政法的公法当中, 尤其是在程序法当中, 证据的标准也都是借用民法
中的证据标准来加以适用的。文章通过对证明标准的概念、 来源、 种类等加以分析, 通过传统的民事诉
,a是一个临界点 , ,t T - , 即越过了这个临界点就算过度 , 没达到这个标准就是不符合要求。证明标准也就是在证
明过程中的这个度。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 证明任务、 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 ,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
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 程度或标准。 之所以要对行政程序证明柿 隹 ” 单独进行 讨论是因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 行政机关行使一定行为
论, 以期免于被行政诉讼所淹没, 找到其在行政法学的一 席之地 , 引起大家对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重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篇一: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
所以,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
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已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稀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绕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法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法官经常会听到行政机关的抱怨。
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
本文只是选取证明标准这一个部分,结合行政处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观点。
一、事实认定需要证明标准(一)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过程: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我们经常讲,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但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
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
而这一认识以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
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是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对事实的认定。
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
试分析一个案件查处过程: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查处一起销售假药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并未直接感知,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如相对人的销售记录、举报者提供的由相对人开具的发票、对该药品的检验报告等等。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

的理 论 问 题 。其 对 提 高 工 商 执 法 办 案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 具 有 重 要 价 值 和 现实 意义 。
关 于 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标 准
凿, 适用依据 正确 , 程序合 法 , 内容 适 当” 第 三项 “ ; 具体
行 政 行 为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定 撤 销 、 更 或 者确 认 该 决 变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处罚 程 序 中 , 用证 据 证 明 违 法 案 利 件 事 实 和行 政处 罚 程 序 事 实 所 要 达 到 的 程度 。 政 处 罚 行 证 明 标 准 的 确 定 , 行 政 机 关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前 提 。证 是
明标 准 要解 决 的 问 题 是证 据 到 什 么 程 度 时 , 能 认 定 待 才
事 实 过程 中起着 决 定性 的作用 。 ( ) 大诉 讼 的证 明标 准 。 我 国刑 事 、 二 三 在 民事 、 行政
三大诉讼 中 , 均有 “ 以事实 为根 据 , 以法律 为准绳 ” “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 分 ” 规定 。 据 案 件 性 质 的 不 同 , 证 充 的 根 对 当 事 人权 益 的影 响 不 同 , 有着 不 同 的 适 用标 准 。刑 又 事案件适用的是 “ 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 ” 排 .民事 案 件 适 用 的 是 “ 势 证 明 标 准 ”行 政 案 件 介 于 二 者 之 间 。 优 。 适 用 的是 “ 楚 而 有 说 服 力 的 证 明标 准 ” 清
的 ;o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 体 违 4超 5具
行 政 行 为 明显 不 当 的 ” :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一、一般程序案卷标准(一)立案阶段1、案件来源登记表(1)有登记时间。
(2)有案件来源提供人基本情况。
(3)有案件来源基本情况记载。
(4)有明确的案源交办意见。
2、立案审批文书(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
(2)有案发地。
(3)有案件来源。
(4)有案源登记时间。
(5)有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注明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有办案人员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6)有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应指定案件主办人)、签名和日期。
(7)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现场笔录(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记载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记载。
(3)现场检查情况记录清楚、准确、客观、全面。
(4)有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5)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6)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2.询问(调查)笔录(1)有询问(调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2)一份询问(调查)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
(3)被询问(调查)人基本情况完整。
(4)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
(5)有告知被询问(调查)人权利义务的记录。
(6)内容完整,重点突出。
(7)有询问(调查)人、被询问(调查)人逐页签名(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8)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在笔录最后一行下方空白处应加上标记。
3.鉴定文书(1)有委托鉴定书,受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委托鉴定相关物品及材料清单明确、具体并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2)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或具备鉴定条件。
(3)鉴定结论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和日期。
4、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文书(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必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依法先行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有相关文书证明。
迅速理清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在处理案件时,迅速理清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迅速理清案件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类型及法律适用1.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等相关内容。
(2)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管辖、程序、证据、辩护、诉讼代理、强制措施、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2.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民事权益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内容。
(2)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管辖、程序、证据、送达、财产保全、执行等内容。
3. 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程序、证据、诉讼参加人、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2)行政法:这是我国行政法律的基本法,规定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
三、案件证据及证明标准1. 证据种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是证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重要依据。
证据种类包括:(1)书证:书面文件、图表、电子数据等。
(2)物证:物品、痕迹等。
(3)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案件有关情况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陈述。
(5)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有关事项的鉴定结论。
(6)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所形成的笔录。
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Beihai

附件2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参考标准第一章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均须参考的证据标准。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程序方面(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方面的有关证据材料1.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表》3.《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5. 《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6. 《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7.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8.《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0.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书》11.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 -(二)取证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1.证明询问当事人、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2人以上进行的证据。
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上注明执法人员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等记载的内容,并由两名执法人员本人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2.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证人享有权利义务的证据。
(1)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与义务。
(2)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笔录或由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上签署意见,并签署名字及日期。
3.当事人、证人被询问后,有在询问笔录上签署的意见及本人签名。
4.提供的书证(包括复印件)有提供书证(含复印件)的单位或个人在书证上注明证据来源情况及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或本人的签名。
5.现场勘验、检查或封存、扣押物品及暂扣木材的有当事人、见证人及执法人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
二、实体方面(一)主体身份1.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姓名、性- 2 -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或住址)的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1. 引言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为了证明涉案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评定和标准化的一套规定。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背景、目的以及应用范围。
2. 背景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在被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处罚责任。
因此,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3.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评定流程,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统一标准,可以减少对证据的主观判断,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应用范围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评定和标准化工作。
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应当依法采取合法手段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对证据进行规范化的整理,便于后续的评定和使用。
4.2 证据的评定和筛查在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下,证据的评定和筛查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评定过程中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和充分性,确保对当事人的处理公正有效。
4.3 证据的使用和呈现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还规定了证据的使用和呈现方式。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呈现,并被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共同认可。
5. 实施步骤为了正确地应用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5.1 了解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对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准确地评定证据和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5.2 收集证据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都需要依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引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是指用于判断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成立所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因此,对于确定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研究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对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进行探析。
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与特点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依据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明确规定,便于进行证明标准的制定。
2. 案件数量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处理大量的案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3. 法律适用灵活: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不同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处罚依据和证明要求。
二、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制定与运用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公平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通过制定合理的证明标准,可以保证对于同类型案件进行一致性的判断和处理,从而维护公平正义。
2. 提高工作效率:有了明确的证明标准,相关部门在处理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工作,提高效率。
3. 降低诉讼风险:合理的证明标准可以减少申诉和诉讼的风险,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问题与挑战然而,现实中制定和运用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标准的不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对于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
2. 证据收集的困难:对于某些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可能存在困难,这对于相关部门来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3. 法律适用的难题:在某些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难题,这对于制定证明标准来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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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2016-10-31 08:09:31)分类:重要事件常用资料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有关问题研究“法制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一组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
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
在证据体系中,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证明标准越低,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轻,证明标准越高,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重。
我们通常所说的“完成举证责任”中,判断是否“完成”的标准,就是证明标准。
因此,在行政案件中,采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取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处于模糊状态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案件证明标准属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中的一部分。
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一直存有很多观点。
比如,有人提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采用所谓的“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的观点;也有人提出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优势证据”作为例外证明标准的观点。
这些观点,在实践中都有一定的司法判例作为立论支撑,但均不足以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起步较晚,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行政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发展性,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比如,对于涉及当事人人身以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可能就必须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于行政裁决行为,就可能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而对于给付类行政行为,其证明标准更是需要根据特定行政行为的性质确定具体证明标准。
即使是相同的证据,相同的处理结果,也会因为适用法律不同等原因,而被认为需要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工商机关每年要做出大量的行政处罚行为。
无论是工商机关内部的核审、复核以及执法检查,还是外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存在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而其中工商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了合法性,这实际上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
但是,即使是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也有较为丰富的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素材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前也未有统一的证明标准。
我们注意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第三十条规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但它们过于抽象,难以把握;而且都是要求行政机关查明“客观事实”,而证明标准恰恰是确定何种程度的证明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在证明对象上无法吻合。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不明确,极大影响着工商行政执法,主要表现为:一是难以有效把握取证的方向和尺度。
由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模糊,收集证据具有盲目性,导致行政效率下降,难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要求。
另外,怎样才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每个执法人员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基层执法中,有的案件只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询问后就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有的案件却对所有从轻从重情节都查清。
二是放纵了违法行为。
为了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利后果,一些执法人员采用高标准的证明标准,直接导致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和进行有效打击,实际上放纵了违法行为,降低了工商机关的执法效能,影响工商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是导致复议诉讼结果的不可预测。
由于没有普遍认可的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行政执法人员对证明标准的把握难免会和法官的认定标准出现偏差,不同法官也完全有可能对相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证明标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而发生败诉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甚至因此被追究行政责任。
不可否认,尽管工商机关可以采取的取证手段不足,法律对行政效率的要求比较高,但是,在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较多地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来审查行政机关的证据。
为了尽量减少和避免因为证明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的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执法风险,许多工商机关不得不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致使“排除合理怀疑”成为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却被广泛适用、严格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二、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执法部门,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对行政处罚案件一刀切地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违法行为、增加了执法成本,影响了行政执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难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因此,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断地进行新的探索,促进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与行政处罚执法实践的契合。
我们借几则案例加以讨论:案例一: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利华公司)在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玻璃外墙等地,发布“力士焕然新生”系列化妆品广告,在广告中使用了“力士焕然新生14天,紧急修复严重受损发质”、“力士14天,紧急修复严重受损发质”等用语、画面文字用语及台词。
广告费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
上海市工商局卢湾分局立案调查后,认定联合利华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并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包括罚款人民币200多万元(广告费用一倍)在内的行政处罚。
联合利华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维持该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工商卢湾分局在对联合利华公司“力士焕然新生”系列洗护发化妆品广告用语调查后认为,该广告用语描述的功效已经超越了化妆品领域而归入医学领域,而且其提供“上海市医学会专家纪要”及相关医院、药品管理部门的工作记录,医学书籍的记载,证明发质受损不可逆转,证明上诉人广告含有虚假内容,已经初步完成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联合利华公司在“力士焕然新生”系列洗护发化妆品广告用语中使用了“14天紧急修复严重受损发质”等的表述,根据《广告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联合利华公司应当保证上述产品具有广告所描述的功效,以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而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的在物理学上的对严重受损发质,使用14天即可修复的功效实际存在。
因此,联合利华公司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法院认为联合利华公司在该案中有能力和义务提供证据,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工商机关在完成合法性的初步举证后,则下一步的举证责任(即反驳工商机关的初步举证的责任)由联合利华公司承担,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不能达到优势证据,则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由于行政相对人不能举证,使得工商机关收集的证据对其形成了优势。
面对200多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法院没有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甚至没有采用“明显优势证据”标准,而是采用了“优势证据”标准。
可见法院采用的证明标准,并不是基于对相对人造成影响的大小,而是基于相对人举证能力和举证义务作出的判断。
案例二:2005年7月26日原告廖宗荣驾驶小轿车,在重庆大溪沟滨江路口,被交通警察陶祖坤示意靠边停车。
陶祖坤指出廖宗荣在道路隔离带缺口处,无视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违规左转弯。
廖宗荣申辩自己未左转弯,警察未看清楚。
陶祖坤认为廖宗荣违反禁令标志行车的事实是清楚的,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受处罚,遂向廖宗荣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
廖宗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名交通警察在仅凭个人主观臆断的情况下作出的,事实不清且没有证据。
法院认为:“虽然只有陶祖坤一人的陈述证实,但只要陶祖坤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其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得到证实,以没有证据证明陶祖坤与廖宗荣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陶祖坤一人的陈述就是证明廖宗荣有违反禁令左转弯行为的优势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只有执法人员陶祖坤的陈述作为证据,不仅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也远远达不到“明显优势证据”标准。
但法院在审理时,以执行公务的人员的陈述,在不能被证明存在利害关系而形成补强证据时,具有天然的客观真实性,对廖宗荣的陈述形成优势。
这里法院采用了“优势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标准。
同时可以看出,简易程序更多体现的是对秩序维护的追求,因此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行政执法人员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也没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即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案例三: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黄泽富等人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
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调查后,金堂工商局于同年10月12日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
金堂工商局没收原告32台电脑主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等”字的扩大解释,把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列入有权要求听证的范围。
本案在另一层面上提出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证明自身的程序事实符合法定要求。
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可以认为人民法院不仅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在实体事实上符合相应的证明标准,更是要求程序事实符合“程序正当”的证明标准。
三、确定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从前面案例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在某些方面已经取得进展,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法院没有采用工商机关普遍遵守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也没有将证明标准局限于实体领域。
可以说,这既是行政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特定时空下行政法治的要求。
工商机关极有必要在传统做法的基础上,注意到司法审查标准的发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采用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