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20 09
海 南 大学 学 报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5期
的市 场 自律监 管机构 。人们 用 “ 一线 监管机 构 ” 形容交 易所 ,一线监 管 ” 调 的是交 易所 的市场 前沿地 来 “ 强 位 , 自律监 管” “ 则是 强调监 管的法 律性质 , 而不是 如有 的学者 的说法将 其对 立起来 。 3 交 易所监 管与政府监 管 与政 府 的行政监 管相 比较 , . 交易 所 的 自律监 管成本 更 低 , 率更 高 , 容 效 更
我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监 管 的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游 文 丽 , 颖 琳 罗
( 京 化 工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 京 10 2 ) 北 北 00 9
[ 摘
要 ]由于信息在证券市场运行过程 中的核 心作用 , 因此上 市公 司的信息 披露监管 成为证 券市
场 监管法律制 度的核心 。证券交易所作 为证券市 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监管方 在 面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 。论题从“ 杭萧 钢构 ” 息披露 监管失 灵事件 的过程 , 信 分析 我 国证 券交 易所对 上市 公 司信息披露监 管存 在的主要制度缺陷表现在五 个方 面 , 并提 出了完善证券交 易所 对上市公 司信 息披露
20 0 9年 1 0月
第2 7卷 第 5期
海 南 大 学 学 报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Hu nt s& S ca ce c sJ u n lo ia iest ma i e i o ilS in e o r a fHan n Unv ri y
0c . 0 t 2 o9 Vo . 127 No. 5
证 券交 易所 在 证 券 市场 活 动 中扮演 的角 色 极具 特 殊性 ②, 使得 证 券 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深交所诚信档案和自律监管工作报告

引 言 评、 上市公司被处罚与处分记录以及 2 0 1 2年 深 交 所 自律 监 管 工 随 着 经 济 迅 猛 发 展 ,我 国 资本 市 场 正 发 生 着 翻 天 覆 地 的变 作 报 告 中 的纪 律 处 分情 况 。 加 ∞ ∞ ∞ ∞ 加 m 化. 社 会 逐 渐 意识 到上 市 公 司高 质 量 信 息 披 露 的重 要 意 义 , 比如 2 . 1 总体 情 况 分 析 % % % % % % % 公 司信 息 披 露 充 分 度 与 公 司 价值 存 在正 相关 关 系 ,提 高 信 息 披 根据 自律 监 管报 告 可 以发 现 以下 两 个 问 题 。第一 , 纪 律 处 分 露 质 量 可 以降 低 公 司 业 绩 的 波 动性 。但 是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属 于 半 总数 变 化小 ,情 形 严 重 事 件 减 少 。2 0 0 9 — 2 0 1 2年 年 平 均 处 分 5 3
d o i : 1 0 . 3 9 6 9  ̄ . i ¥ s n . 1 6 7 3— 0 1 9 4 . 2 0 1 3 . 1 1 . 0 0 l [ 中图分类号】F 2 7 6 . 6 【 文献标识码]A
1
[ 文章编号】 1 6 7 3 — 0 1 9 4 ( 2 0 1 3 ) 1 1 - O O O 2 —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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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3年 6月
中 国 管 理 信 息 化
C h i n a Ma n a g e me n t I n f o r ma t i o n . , 2 0l 3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规定是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规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进行探讨,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内容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投资项目、重大合同、关联交易、股东减持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披露时点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不同信息披露的时点,例如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书面披露和网络披露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或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材料,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各自的具体规定。
以中国证券交易所为例,其信息披露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报告披露中国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
年度财务报告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以及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信息。
2.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例如重大资产购买、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和股东减持等。
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3.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内幕信息披露规定,即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时不得擅自买卖本公司股票。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的平等。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通过监管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行的关键机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以规范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公布。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使他们能够基于充分、准确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后,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足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部分上市公司在面临重大事件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关键信息,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决策。
这种延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些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存在模糊不清、误导性陈述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
例如,在财务报告中对某些关键数据的解释不充分,或者故意夸大公司的业绩和前景,误导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
再者,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同样有待提高。
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往往只披露对自身有利的部分,而对可能影响公司形象和股价的负面信息则选择隐瞒或轻描淡写。
这种选择性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上市公司缺乏诚信意识和规范运作的理念,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违规披露信息;另一方面,也与监管力度不足、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关。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上市公司自身应当加强内部治理,树立诚信意识。
公司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合规意识和信息披露能力。
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重大事项。
2.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
该办法由证监会制定,于2001年发布,后经多次修订。
4. 《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等。
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财务信息公司财务信息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附注;(3)财务状况说明书;(4)审计报告。
2. 经营成果信息公司经营成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2)公司的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3)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风险等。
3. 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2)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3)公司的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摘要】以“经济分析法学”为路径来设计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的法律制度,则必须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信息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信息披露模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对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可以以最小的成本将证券发行透明化。
实现证券资本市场的高效率运转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法律经济学;分析美国教授波斯纳在其创立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指出,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只有在其能够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时,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若以“经济分析法学”为路径来设计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的法律制度,则必须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信息问题”。
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息获得是根据证券信息透明化的程度决定的,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可以以最小的成本将证券发行透明化,实现证券资本市场的高效率运转,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设计的核心。
一、我国的信息披露模式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确立了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模式。
其具体设计主要体现在四层法律规范体系中:第一层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如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上市必须公开披露一系列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报、临时公告等,同时对各类文件所必须涵盖的内容加以规定;第二层是行政法规,如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同时必须记载16项重要事项;第三层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各项规则、准则、通知、办法等,从而对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与格式作相应的规定,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以及《公开发行投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标准;第四层为自律性规范,主要指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2024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本文旨在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不及时等,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1. 信息不透明当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如关联交易、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等。
这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增加了投资风险。
2. 信息不完整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存在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导致信息不完整。
这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信息不及时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存在滞后现象,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公司最新财务信息。
这不仅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效率。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2. 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能时,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导致部分公司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四、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执行监管职能的力度和手段,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分析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公开其财务和经营状况的一种方式,是保障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和投资者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行分析。
一、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中国证监会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公正公平、完整。
除中国证监会外,还有一些部门、机构参与信息披露的监管,例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
二、现阶段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披露不及时。
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信息时存在哄抬业绩等问题,导致信息披露滞后,对投资者造成影响,同时也可能会酿成不可修复的风险。
1.完善监管机制。
应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监管机制、细化监管制度,打造合规化的信息披露环境。
2.加强惩戒力度。
对于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上市公司,应该严厉处罚,包括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加强信息披露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监管措施能够有效地推行,保证市场有序发展。
3.加强投资者保护。
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尤其是针对大股东、关联方等进行具体的监管和保护,让投资者在投资上有法可依,有权利有利益保障,让市场规则愈加透明。
四、总结
信息披露监管是保障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需要完善监管机制,严厉惩罚违规企业,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立,使得信息披露更加规范透明,投资者和公众能够准确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2024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范文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投资者决策、市场稳定及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分析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公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公开报告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治理结构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三、当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概况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辅以地方证监局的日常监管。
在监管内容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同时,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做出规范和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当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问题分析1. 披露内容不全面: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存在选择性披露现象,对不利信息避而不谈,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真实情况。
2. 披露不及时:在重大事件发生后,部分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信息滞后,影响投资者决策。
3. 监管力度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但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公司敢于违规。
五、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建议1. 强化信息披露内容的全面性: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必须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治理结构等信息,对不利信息也应如实报告。
2. 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加强对重大事件的监控,要求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尽快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实时性。
3.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同时,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
4.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披露的监管效率,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研究——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告
从 表 3亦可 以看 出 , 未及 时或 不披 露重 大担保 事项 是上市公 司被谴 责的原 因的第二主力 。次数 为 4 7次 , 比 例为 1 7 . 5 4 % 。上市公 司的违规担 保现 象也 是上市 公司
于 重大 的不 利交 易事 项 , 许 多 上 市公 司一 般 不主 动 对 外披 露 , 即使 对 外 披 露 也 是 延 迟 披 露 , 披 露 内 容 更 是 少之 又少 。
对 上市公 司的年度 报告 、 中期报 告 、 临时报 对上市公司违规 行为 的处罚按 照情 节轻重 分为 告 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 并对 上市公 司进行 警告 、 责 令 改正 、 通报 批评 、 公 开谴 责 、 罚款、 停 日 常监管 牌、 暂停上市 、 终止上市等
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 8
4 3 4 7
l 0 . 4 5
1 6 . 0 4 1 7 . 5 4
财务信息不真实 、 不完整 、 不及 时
合 计
1 l 2
2 6 8
4 1 . 7 9
l o o . 0 o
资料来源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中公开谴责公告整理得出。
拟定 业务报 备管理 制度
,
协调 有关方面
对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方面 的监督 、 检 查和 处罚事项
年
份
2 O o o
2 0 0 l
2 o o 2
2 0 0 3
2 o o 4
2 o o 5
2 o o 6
谴 责公告数量
比例 ( %)
2
1 . 1 6
证券主管机关或证 券交 易所 的规 定 , 以 一定 的方式 向社 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信 息。上市公 司的信息披露 的真 实程度一直 以来都是衡量 我国证 券市场健 康发展 的重要 指标 。在法律法规方 面 , 我 国也相继 颁 布和 实施一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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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
2009正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5期
的市场自律监管机构。人们用“一线监管机构”来形容交易所,“一线监管”强调的是交易所的市场前沿地 位,“自律监管”则是强调监管的法律性质,而不是如有的学者的说法将其对立起来旧J。 3.交易所监管与政府监管与政府的行政监管相比较,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容 易得到市场参与者的自觉遵守,交易所的自律阳光可以照耀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无法覆盖的证券市 场死角。交易所监管具有政府监管无法替代的特性和优势③[3j,交易所自律监管存在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至于政府监管的必要性,究其根本,是由于自律监管存在的弊端所造成的。自律监管所固有的利益冲突 等缺陷需要政府监管的介入来弥补,证券监管目标的广泛性④也需要政府的介入。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模式 各国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原则的实施主要有两种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一是以英国和美国联邦证券法 为代表的完全信息披露主义,相对应的制度称为注册公开制或申报制;二是以美国部分州和欧陆国家证 券法为代表的实质性审核主义,相对应的制度是核准公开制。无论注册公开制或核准公开制都以信息披 露作为其理论基石。 (三)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和意义 1.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一部分, 也应当遵循“三公”的原则,即公开、公平和公正。证券交易所自身还应有独立的监管目标,例如维护投资 者信心和市场秩序,而非将政府监管目标直接引入自律监管。 2.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因和意义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的原因: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二是防范行业系统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正是为所有普 通投资者提供公开获得信息的机会,从而完美体现了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与有效手段的结合,其间也包 含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融合。
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9)05一0509—07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1914年在其著作《他人的金钱》中提到:“公开是救治现代社会及工业弊 端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建立了较为完 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美国证监会第二任主席道格拉斯曾经十分形象地描述《1934年证券交 易法》中的自律制度:“交易所发挥领导作用,而政府发挥剩余作用。换句话说,政府拿着猎枪,站在门后, 子弹上膛、抹好油、拉开枪栓,随时准备开枪,但期望永远不开火。”…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 高效、健全发展,没有政府监管绝对不行,仅仅依靠政府监管却难行;没有自律监管不行,仅仅依靠自律监 管绝对不行。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自律、他律的权责边界,建立以“政府监管自律组织,自律组 织监管市场为主,政府监管市场为辅”的多层次监管体制,才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制的理想选择。 本文从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监管的制度性缺陷,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及相关制度的法律思考。
[收稿日期]2009—06一04 [作者简介】游文丽(1961一),女,北京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①尤其是2001年底以来,美国股市接二连三地爆发“安然案”、“世通案”等丑闻,由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法律 界关注的焦点。 ②它既是一个集中交易的场所,又是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它既是市场运营组织,又是市场监管机构;既是具体监 管上市企业、证券商和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 509
一、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概述
信息失灵往往导致证券市场的失灵,因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成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核 心及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各国证券市场 都非常重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Ⅲ。 (一)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性质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定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是指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证券发行公司等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过程中,以一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开与该公司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信息而作出证券投资判断的 证券监管制度。 2.交易所监管属于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极具特殊性㈤,这使得证券 交易所同时具备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性质和职能。作为市场监管者的交易所,其法律特征是最重要
③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具有主动性、专、Jp性、灵活性、互补性、监管成本的比较优势、相对不可诉性和适用性的优势。 ④证券监管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需确保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 510
万 方数据
游文丽等: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司大会上泄漏了有关境外工程项目的信息,而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月13日 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从已有证据看,安哥拉项目合同的总金额折合人民 币313.4亿元,而2005年度经审计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只有15.16亿元,该合同足以对公司的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一事件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在整个境外合同项目难以保密的情况下,杭萧 钢构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性的信息披露。2月12日至14日,杭萧钢构股票连续三个交易13涨停;15 日、16日再次连续两个涨停;2月15日杭萧钢构才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了安哥拉项目合同的洽谈事宜;19 日至23日,股票停牌;26日复牌,继续涨停;27日,公司公告,因重要事项未公告故股票停牌,一停半个月; 3月13日,股票复牌后,接着又是连续4个涨停。短短10个交易13股价累计涨幅达159%。此时公司才 就2月15日公告中涉及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具体说明。此后,股票再度停牌。3月21日中国证 监会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公司进行了接触,证监会已责成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着手进行 调查。4月2日在没有任何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并在一度触及跌停的情况下股票再次涨停;4月3日接着 涨停;4月4日,股票开盘仅1分钟后就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紧急停牌。证监会正式发出《立案调查通知 书》,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处罚结果 2007年5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认为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严重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 为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进行公开谴责。对于上述惩 戒,上证所将抄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人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2007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针对杭萧钢构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杭萧钢构及其有关管理人 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 为、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单银 木、总裁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事务代表 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从“杭萧钢构”信息披露监管失灵分析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主要制度缺陷从我国《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根据主管机构的权力和法律地位,是一种以“政府监管为主,交易所监管为辅”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架构。这种监管架构存在一定弊端和问题,下面分别阐述: (1)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自律监管重要组成部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监管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 1997年8月,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既是中国证监会的 监管对象,又是中国证监会的下属机构,这种关系使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市场和管理市场方面丧失了应有 的独立性,不利于确立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影响了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也大大限制了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引导与推动作用。从杭萧 钢构的例子⑤就能看出,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都没有好好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得杭萧钢构的幕后操纵者控 制着股票的价格,谋取暴利。证券交易所没有及时对上市公司有效真实的信息进行披露,使得我国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不能有效地实施。 (2)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之间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权上重复配置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的监管权是:统一制定关于证券公开发行和上市信息披 露文件的格式⑥;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销售新股的情况监督;批准交易所的上市 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⑦。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是:统一制定关于证券公开发行和上市信息披露文
[摘要】由于信息在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因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成为证券市 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论题从“杭萧钢构”信息披露监管失灵事件的过程,分析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主要制度缺陷表现在五个方面,并提出了完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监管;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
2009年10月 第27卷第5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
Oct.2009 V01.27 No.5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的法律制度研究
游文丽,罗颖琳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性缺陷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