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4(000)016
【摘要】各市规划局,吕梁市住建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对200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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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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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晋政办发〔2020〕1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第四条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二)农村其他房屋。
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相关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下沉管理力量,对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24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241号各市规划局,晋中市规管局: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我厅2018年城乡规划工作要点安排,我厅决定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现就督查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2018年1月1日至今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结的所有“一书两证”。
二、督查内容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91号)落实情况。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196号)落实情况。
3.“一书两证”是否依法核发,包括核发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审批结果是否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4.“一书两证”审批中是否存在不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违规设立前置条件、办理时限超过法定时限、搭车收费等影响项目落地的问题。
5.2018年1月1日至今核发的“一书两证”是否都通过山西省城乡规划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核发。
6.2017年“一书两证”审批专项检查整改情况。
三、实施步骤(一)全面自查阶段(8.20-9.15)收到本通知后,各市规划部门针对督查内容,认真做好市本级“一书两证”审批的自查工作,同时对所辖县市规划部门进行督查,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15日前报我厅。
(二)分组督查阶段(9.16-10.15)我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督查人员,派督查组对全省11个设区市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的“一书两证”审批情况进行督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2.07【实施日期】2012.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晋政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规定第三章“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四章集群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登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晋建规字〔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91号各市规划局,晋中市规管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全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入开展转型项目建设年活动,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建设项目落地,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我厅关于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权下放文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1.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不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向设区市、扩权强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3.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c7d3aa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d4.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总页数】5页(P52-5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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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乡规划备案申请表
报送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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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规划主要内容说明”中应填写规划的范围、面积和期限等主要内容。
2.“编制过程、规划公示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中应简要填写规划的编制过程、规划公示情况、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3.“与上位规划的衔接情况”主要填写规划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和有关指标等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
附件2:
备案通知书
: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山西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和
(上位规划名称),同意备案。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年×月×日
精品
附件3:
年全县(市)城乡规划备案情况汇总表填表机关:(盖章)
welcome
附件4:
年县(市)城镇(不含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统计表填表机关:(盖章)
附件5:
年全市城乡规划备案情况汇总表填表机关:(盖章)
附件6:
年市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统计表填表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