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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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共体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制度

医共体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制度

医共体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医共体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制度》篇1医共体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组成的医疗联合体,通过合作协作、资源共享等方式,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共体的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后勤服务和信息系统制度是其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

1. 行政管理制度:医共体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医保管理等,以确保医共体的正常运营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2. 医疗业务制度:医共体需要建立完善的医疗业务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病案管理、诊疗规范等,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后勤服务制度:医共体需要建立完善的后勤服务制度,包括物资采购、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4. 信息系统制度:医共体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制度,包括电子病历、医学影像、实验室信息等,以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同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医共体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制度》篇2医共体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组成的一种医疗联合体,旨在通过整合医疗资源、优化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共体的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制度是其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如下:1. 行政管理制度:医共体行政管理制度是医共体运转的基础,主要负责医共体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行政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沟通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医共体的高效运转和业务开展。

2. 医疗业务制度:医疗业务制度是医共体提供医疗服务的核心,主要负责制定医共体的医疗业务规划、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医疗业务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诊疗规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医共体的医疗水平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共体医保管理中心制度

医共体医保管理中心制度
2.各成员单位设立医保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医保管理的日常工作。
3.医保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医保政策、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目录等进行审核和调整。
四、医保基金管理
1.医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医保中心负责对医共体医保基金进行统筹管理,制定基金使用计划,监督各成员单位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二、法律责任
1.医保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提高法律意识,保障医共体医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二十三、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2.鼓励各成员单位在医保管理和服务中创新发展,探索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模式。
3.定期组织内部交流和外部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提升医共体医保管理水平。
二十一、应急预案
1.医保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2.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3.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国内外医保政策研究和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高业务能力。
十一、绩效考核
1.医保中心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对医共体各成员单位的医保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2.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成员单位医保基金分配、奖惩的重要依据。
3.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4.医保中心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医疗一体化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一体化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一体化服务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全面的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一体化服务模式应运而生。

为了确保这一模式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医疗一体化服务管理办法。

一、医疗一体化服务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通过整合医疗资源,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患者的多元化需求,实现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同性,促进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1、以患者为中心:始终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放在首位,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2、协同合作:加强医疗机构之间、医疗团队之间以及医疗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3、资源共享:实现医疗设备、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质量优先:严格把控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

二、医疗一体化服务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一)成立医疗一体化服务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制定医疗一体化服务的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设立医疗一体化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服务流程的优化、资源的调配、信息的收集与反馈等。

(三)明确医疗机构的职责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医疗服务任务,确保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能够得到无缝对接的服务。

三、医疗资源整合与共享(一)医疗设备共享建立医疗设备共享平台,实现大型医疗设备的预约使用和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

(二)医疗技术共享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的医疗技术和治疗方案。

(三)医疗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医疗信息系统,实现患者病历、检查检验结果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医生查阅和诊断。

四、医疗服务流程优化(一)挂号与预约建立统一的挂号预约平台,患者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预约挂号,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二)转诊与转院规范转诊与转院流程,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患者能够及时、顺畅地转诊到上级或相关医疗机构。

关于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内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内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内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根据XX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XX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意见》(区委办〔X〕56号)和《XX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组织架构设置指导意见》(X卫健〔X〕32号),结合XX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实际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有关要求,现印发《XX区医疗卫生服务共体内部运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请各医共体依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运行管理架构。

一、总体思路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医共体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后勤人员统一管理、医疗技术人员上下互通”模式进行设置,实行医共体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等统一运作管理。

二、行政管理权限设置1.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医共体全面运营,制订医共体章程;制订和实施医共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医共体岗位责任清单;负责制订医共体内部运营、管理等制度;保障医疗、生产等工作的安全运行;负责对医共体成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医共体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2.医共体成员单位:负责执行医共体牵头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承担家庭医生签约工作;负责现场管理和服务流程优化提升;负责对接协调属地镇(街道)相关卫生健康等工作;完成医共体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医共体综合管理机构设置1.医共体牵头医院:原则上按照“一办七中心”进行设置,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行政后勤科室设置,报局同意后设置。

“一办”指党政办;“七中心”指“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财务绩效管理中心、后勤采购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医保管理中心、医疗质量管理中心、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七大中心职责与原有行政后勤科室进行高度整合。

2.医共体成员单位: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设立行政后勤部、医疗服务部、公共健康部,相关职能与牵头医院七大中心相对应,但不限于七大中心的职能,成员单位三部门负责人一般由成员单位负责人即分院副院长兼任。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医联体内资源共享,通过设置医学影像、 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等中心,为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质 化服务
• 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 验结果互认
医学 影像
检查 检验
病理 诊断
消毒 供应
人员岗位管理与多点执业
•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行人员岗位管理,逐步实现医联体内人员统一招 聘、培训、调配和管理
医联体内整合资源、统一管理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设置公共卫生、财务、人力资源、 信息和后勤等管理中心,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后勤服务、信 息系统统一管理,统筹医联体内基础建设、物资采购和设备配置,主动控制运行成本
医联体内资源共享与结果互认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 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预防
治疗
管理
医联体建设政策支持与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 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 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 疾病救治能力
•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医联体
医联体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范围
提供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原则上,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为网格内居民 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 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医疗服务共同体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共同体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共体的管理。

第三条医共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坚持医疗资源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三)坚持分级诊疗,提高医疗服务可及性;(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医共体由以下组织构成:(一)医共体管理委员会:负责医共体的全面工作,包括制定医共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医共体内部重大问题等。

(二)医共体理事会:负责医共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医共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医共体内部各成员单位工作等。

(三)医共体监事会:负责医共体的监督工作,包括对医共体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业务开展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共体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医共体理事长:负责医共体全面工作,由医共体所属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二)医共体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由医共体所属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三)医共体成员单位代表:由医共体所属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四)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由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医共体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医共体理事长:负责医共体日常管理工作;(二)医共体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三)医共体成员单位代表:由医共体所属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四)医共体监事会主任:负责医共体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医共体监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监事会主任:负责监事会全面工作;(二)监事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三)监事:由医共体所属医疗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等担任。

三、职责与分工第八条医共体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医共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解决医共体内部重大问题;(三)监督医共体理事会工作;(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医共体工作情况。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在充分总结各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耿铖、胡瑞荣、王毅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严华国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附件: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7月9日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20年7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办法》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将医疗联合体建设作为构建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在全国118个城市、567个县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截至2019年底,全国组建城市医疗集团1408个,县域医疗共同体3346个,跨区域专科联盟3924个,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3542个,另有7840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

据第六次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双向转诊患者中,46.9%为医联体内转诊,高于其他转诊方式。

牵头医院指导基层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共计15656项,较2018年末增长34.5%。

牵头医院向基层派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78万人次,较2018年末增长28.0%。

各地积极探索,涌现出一批典型经验。

浙江湖州、山东日照、广州花都、辽宁大连推进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区域内资源共享。

浙江德清、福建尤溪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有效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梳理了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提炼各地典型经验,形成医联体管理规范性文件,对于推动医联体持续规范发展、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联体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二是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三是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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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某某区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某某区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业务整体能力,促进医疗同质化管理,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某某区进一步加强区域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发〔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某某区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共体),包括某某区人民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某某区中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

某某区妇幼保健院妇幼专科联盟参照执行。

第三条依托医共体牵头医院成立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承担日常医疗服务督导考核、质量控制、安全防范、学科建设、分级诊疗、科研教学等医疗业务管理职责。

管理各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正常运行,指导支持督促各成员单位根据辖区人口和病种特点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辖区内居民能享受到规范及时的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医共体全面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依法执业,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医共体法人代表是
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共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成员单位医疗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医共体对成员单位的医疗质量考核是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医共体质量管理制度;成立院感、急诊等相应质控组织,负责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及反馈工作;每季度发布牵头医院业务科室及成员单位质控报告并提出医疗质量持续改
进意见。

第六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和自我评估准
入制度,明确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和新技术、新项目目录,加强手术分级管理,明确手术医师权限。

制订成员单位医疗业务运行实施方案,成员单位借助医共体牵头医院优质资源下沉帮扶,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一院一品”差异化发展。

第七条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根据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要求制订医
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针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组织实施整改。

第八条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发挥各专业质控中心的作用,各专业质控中心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更新区质控标准
并监督医共体执行。

第三章医疗安全防范
第九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医疗风
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由牵头医院制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不良事件的无责呈报体系”和不良事件快捷处置流程,建立定期的不良事件分析改进机制,医共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享不良事件案例,牵头医院参与指导成员单位医疗纠纷处置化解。

第十一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医共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全体医
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每年开展全体员工医疗安全教育或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两次,定期召开医疗安全工作会议,确保不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

第四章学科建设
第十二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医学重点学科(基层特色专科)建设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统一要求、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创建,并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区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在区重点学科(基层特色专科)建设基础上积极争创省级区级龙头学科、市级重点(扶持)学科,逐渐在区域内形成以区专病中心、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为基本架构的学科布局和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发展的良好梯队。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经费由医共体(含各级财政补助)投入,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区卫健局负责学科建设年度执行情况评比,对每年评比位于前列的区域专病中心、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除资金补助外,并在医共体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对评比排名落后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
整改、暂停或撤销建设等措施。

第五章科研教学
第十六条医共体应深化医、教、研协同发展,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在能力提升、知识更新方面重要作用的宣传,构建新型的医共体卫生健康科技教育体系,主动适应体制改革转型新常态。

第十七条医共体应加强全体医务人员业务技能同质化提升,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各类别各层级卫技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特别加强各层级卫技人员三基训练与考核,确保人员技能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重点培养住得下、留得住的基层卫技人才,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医共体应加强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建设,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显著进展,引导并支持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多单位、多学科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转化和应用,推动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十九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医务人员申报各级各类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合理安排课时和授课师资,保障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建设为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重点抓好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提升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教学培训环节,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强化工作合力,完善统一考核、定期交流等工作机制;加强规培经费使用管理,优先保障学员生活补助、带教老师补贴,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分级诊疗
第二十一条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为患者提供便捷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共体应建立起有效、实用、便捷的转诊渠道,共享区域双向转诊平台,方便患者在医共体之间、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转诊,避免不必要的区域外转诊。

完善各成员单位医疗应急体系,制定危急重症初步急救和及时规范转运的制度和流程,保障辖区居民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医共体根据《某某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疾病种类目录(试行)、某某区区级医院下转疾病种类目录(试行)、某某区区级医院不轻易外转疾病种类目录(试行)和某某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标准(试行)》的文件精神,制订细化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疾病目录、出入院标准、转诊规范及流程,根据服务能力动态调整。

鼓励医共体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差异化发展,对于医疗能力基本达到区级医院水平的专科,可以突破某某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疾病种类、区级医院下转疾病种类、区级医院不轻易外转疾病种类目录范围。

第二十三条医共体牵头医院承担医共体内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标准把握,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区域内实行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对上转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各成员单位根据胸痛、卒中等十大专病中心建设及专科资源分布,原则上将病人转诊至区域专病中心或医共体牵头医院,严格控制区域外转诊率。

经医共体牵头医院诊治后恢复期病人病情稳定,可以在基层进行后续康复治疗的,原则上将病人下转至其所在辖区基层单位。

第二十四条区卫健局不断完善转诊平台建设,加强医共体分级诊疗执行过程监管和督查考核。

第六章医疗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依托区域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影像诊断、心电诊断等医疗共享平台,全面落实医疗资源共享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共享平台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和实施远程诊断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诊断医生的排班、人员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维护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接受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诊断服务申请,完成诊断、审核及出具报告书;负责收集和保存远程诊断服务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资料,防范相关信息泄漏;定期整理、分析远程诊断服务相关信息,向医疗机构和区卫健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医共体成员单位与医疗共享平台签订协议,原则上首选区域(检验、病理等)或医共体牵头医院(影像、心电等)已建设的共享平台。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操作,并将检查检验数据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到共享平台。

第七章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八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成员单位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合理使用中草药(包括颗粒剂),规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二十九条依托区中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医院建设好全区基
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在全区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带教等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规范开展十类四十五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向各成员单位推广十类三十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至少培养一名适宜技术应用推广骨干,掌握六类十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并负责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推广,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培养一名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骨干人员,掌握四类六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区卫健局应加强对医共体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的督导,跟进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相关制度的出台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要根据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具体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有序运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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