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
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变得越来越频繁和复杂。
为了有效管理进出口活动,规范国际贸易秩序,各国普遍制定了进出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意义和影响。
1.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背景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是指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临时进出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由于全球贸易的特殊性,需要同时考虑效率和安全性,因此各国都对进出口活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2.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临时进出口许可证:对于进出口货物的临时性贸易活动,需要事先获得临时进出口许可证。
该许可证包含进出口地点、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临时进出口手续:在办理临时进出口许可证后,进出口商需要按照相关手续进行临时进出口操作。
包括货物检验、清关手续、报关报检等程序。
(3)安全保障措施:为了防止非法物品进出口,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包含了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
例如,进出口商需要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和证明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4)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对暂时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并打击违法行为。
3.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和影响(1)促进贸易便利化: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立使得符合条件的进出口商可以更加便捷地开展临时性贸易活动,促进贸易的畅通和发展。
(2)提高贸易安全性:通过对货物的详细审查和监督,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助于防止非法物品的进出口,提高贸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规范市场秩序: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对进出口商的资质、手续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
4. 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1)不断变化的贸易环境: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不断变化,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完善。
(2)技术更新和信息化: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实现贸易电子化、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3)加强合作与沟通: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贸易管理的挑战。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

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一、前言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进出口管理时,要求企业必须取得的证书。
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是指在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时所遵循的一些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
二、进出口许可证的类型1.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强制性管理,企业必须取得该类产品或者服务的进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贸易活动。
2.非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非强制性管理,企业可以自愿申请该类产品或者服务的进出口许可证。
三、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批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决定。
3.如有关部门决定批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则向申请人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四、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1.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2.非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五、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公平地发放进出口许可证,不得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企业。
2.透明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发布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的政策规定和申请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批准发放的进出口许可证名单。
3.便利原则: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4.规范原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创新原则: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1.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暂停或者撤销进出口许可证等措施。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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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管理制度
非关税措施
目录
01 进出口许可制度的管 理范围
03 限制进出口制度
02 禁止进出口制度
04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 术管理
进出口许可制度是非关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将长期存在,并广泛应用。
进出口许可制度的管理范围
1、禁止进出口技术和货物 2、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 3、自由进出口技术及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4、其中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
禁止进出口制度
禁止进出口管理 · (一)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列入目录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技术,不得经营进口。 · 1、禁止进口货物的规定 ·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6批 ·第一批、第六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环臭氧层的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麝香 等。 ·第二批: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安全、环保) ·第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 ·第六批:履行《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的,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限制进出口制度
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范围 · (一)限制进口管理 ·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 · (1)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 (2)保护人体、动、植物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 (3)实施与黄金白银进出口有关措施 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 · (4)建立或加快国内特定企业 · (5)对农、牧、渔业有必要限制的 · (6)保障国家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 (7)其他规定,国际条约协定规定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书管理规定

进出口许可证书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许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许可证书的申请、审批和使用,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审批和使用进出口许可证书的企业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2.1 申请条件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备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资质;3.具备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认证、检验、标准等要求。
2.2 申请程序企业和个人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书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申请书,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进出口商品及数量等相关内容;2.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到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材料的复印、加盖公章等手续;3.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4.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进出口许可证书。
2.3 审批时限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书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复杂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限,但需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使用与管理3.1 使用规定企业和个人在使用进出口许可证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进出口许可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并严禁超范围和超期限使用;2.进出口许可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伪造;3.进出口许可证书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3.2 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和个人的进出口许可证书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进出口商品与许可证书的一致性;2.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进出口业务的资料,进行核查;3.接收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3.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通报批评;2.警告,并限期整改;3.暂扣或吊销进出口许可证书;4.取消企业或个人的进出口资格;5.追究法律责任。
进出口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进出口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内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出现。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进出口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进出口保护措施的内容和实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进出口保护措施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关税、配额、反倾销措施、进口许可证、出口补贴等。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措施。
首先是关税。
关税是指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可以是特定金额的固定税收,也可以是进口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关税的设定可以有效地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减少对外国商品的需求,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
其次是配额。
配额是指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进行限制,超过配额的进口将被禁止或者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通过设置配额,国家可以有效地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
第三是反倾销措施。
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或者国内市场价格时,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这种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实施反倾销调查,以防止外国商品倾销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此外,还有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补贴等措施。
进口许可证是指对某些商品的进口进行许可管理,只有获得许可证的商品才能进口。
而出口补贴则是指国家对出口商品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优惠政策,以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进出口保护措施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进出口保护措施会导致国际贸易的减少。
由于进口商品价格的上升和数量的减少,进口商品的需求将会下降,从而减少国际贸易的规模。
其次,进出口保护措施会导致国际贸易关系的紧张。
当一个国家采取进出口保护措施时,往往会引起其他国家的不满和报复措施。
这样一来,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将会加剧,国际贸易关系将会变得更加紧张。
另外,进出口保护措施还会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性。
一些国家通过设置关税和配额等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但这往往会导致其他国家的商品无法公平竞争,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性。
进出口管理制度

进出口管理制度进出口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为了规范国内进出口贸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进出口管理制度涵盖了进口和出口的各个环节,包括进出口准入、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质量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介绍进出口管理制度。
一、进出口准入制度进出口准入制度是指国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市场需求,对进口和出口商品实施的限制措施。
其中,进口准入制度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和禁止进口商品的管制措施。
出口准入制度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制度和禁止出口商品的管制措施。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对特定的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要求进口商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合法进口。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控制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保护国内产业。
配额制度是指对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设置限额,超过限额的商品不能进口。
禁止进口商品的管制措施是指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全面或部分禁止进口。
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对特定的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要求出口商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合法出口。
禁止出口商品的管制措施是指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全面或部分禁止出口,以保护原材料和关键技术。
二、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关税是指国家为了调节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主要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不同的国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商品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
非关税措施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原因而采取的非税收措施,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反倾销措施、技术壁垒等。
非关税措施的存在对进出口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三、质量检验检疫制度质量检验检疫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验检疫,以保证商品质量和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进口商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检疫,以确保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出口商品也需要接受质量检验检疫,以确保出口商品符合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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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除标准砂外,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则禁止出口)、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2)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等商品。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为“一批一证”
2、2010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管理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火鸡(对港澳)、活猪(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证件名称
管理部门
发证部门
使用范围
报关规范
其他
进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贸经委(厅、局)
1、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旧化工设备类、旧金属冶炼设备类、旧工程机械类、旧造纸设备类、旧电力电气设备类、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类、旧印刷机械类、旧纺织机械类、旧船舶类、旧矽(xi)鼓类等11大类。(商务部配额许可事务局负责发证)
1、目录管理
2、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或变造
3、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4、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