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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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源于大自然理想的景观设计
姚亦锋
【期刊名称】《现代城市研究》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论述了大自然的原始风景给中国古代园林创作以灵感.景观设计首先源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审美选择,以顺乎自然求得人与自然相与融洽的境界.
【总页数】5页(P19-23)
【作者】姚亦锋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南京,21009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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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水上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水上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运输、港口作业、水上施工、水上娱乐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水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水上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召开水上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水上安全生产问题。

(3)对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2. 水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负责水上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水上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工作。

(3)负责水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

3. 水上作业部门(1)严格执行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水上作业安全。

(2)负责水上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3)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

(2)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技术。

2. 人员安全管理(1)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水上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3. 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开展水上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4. 隐患排查治理(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2)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

(3)对整改不到位的隐患,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水域环境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港口、航道、码头、船舶、平台、采油区、施工区等。

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1. 主管部门职责:(1)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2)组织、协调、指导各级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对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水上作业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水上作业安全。

3. 水上作业人员职责:(1)遵守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2)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安全监督管理措施1. 作业前安全审查:(1)对水上作业单位提交的作业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符合安全要求;(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审查,确保具备相应资质;(3)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条件。

2. 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管:(1)对水上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2)对水上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3)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事故调查处理:(1)对水上作业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2)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3篇)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3篇)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作业及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作业及船舶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船舶设计、制造、修理、经营管理、船员培训等相关行业。

第三条水上作业及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责任明确、措施有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二章水上作业HSE管理第四条水上作业涉及的岸上设施、浮动设施和水上设施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对水上作业场所,应进行勘测,并编制安全生产规定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机构的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岗位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流程。

制度和规程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及时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适合从事相应的水上作业。

对于岸上设施和浮动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及合格考核。

第十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

设备设施应当经过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可靠性和使用性。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操作流程提供有关的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对存在的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事故上报和处理流程。

海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海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海边游客、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海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海边所有区域,包括海滩、海域、沙滩、码头、娱乐设施等。

第三条海边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海边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海边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边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海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3. 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5. 负责海边安全生产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设立海边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海边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海边安全生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2. 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督;3. 负责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5.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海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海边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1.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海边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2. 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3. 人员责任: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海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包括: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5. 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渔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渔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渔船海上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海上作业的渔船及其船员。

三、安全责任1. 渔船船东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渔船具备安全航行条件,并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

2. 渔船船长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指挥、监督船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渔船安全航行。

3. 船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检查(1)渔船船东应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渔船具备安全航行条件。

(2)渔船船长应每日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2. 船员培训(1)船东应组织船员参加渔业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船员应参加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操作规程(1)渔船船员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航行中,应保持船舶稳定,防止碰撞、触礁等事故发生。

(3)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渔网、渔具安全,防止渔具脱落、损坏等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置(1)渔船船东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3)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船东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2)船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

五、监督检查1. 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 渔业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渔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海上作业的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 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海上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3. 作业现场负责人对本现场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4.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确保自身安全。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作业单位应对所有参与海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急救知识等。

2. 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作业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作业单位应定期对海上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五、安全防护措施1. 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安全帽、防护手套等。

2. 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路线。

3.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上报和处理。

2.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 事故发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HSE-01-13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HSE-01-13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HSE-01-13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批准人1 目的规范和加强出海人员的管理,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出海人员(包括随同作业的承包商人员)出海作业的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3.1 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2012-01,QHSE-01)。

4 释义5 职责分工5.1 公司HSE部负责制定本办法,并对基层单位出海作业的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5.2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出海人员的安全和应急管理。

6要求6.1对出海作业的管理要求6.1.1基层单位执行出海作业任务时,应指定领班负责本次出海作业期间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6.1. 2出海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出海作业的禁忌病症(高血压、冠心病和严重晕船病症等),必须持有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五小证)、健康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原则上不安排超过55岁的员工出海作业,特殊情况下,由该员工所在单位向公司综合办公室申请批准,之后再办理相关出海手续。

6.1.3出海作业人员要服从铺管船、平台及其它海上设施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其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在应急情况下,接受甲方的统一调度指挥。

由领班集中管理,严禁出海人员在靠岸期间单独外出活动。

6.1.4 根据出海作业任务情况,出海作业人员由基层单位或其所属作业单位组织集中登船作业或返回。

6.1.5 在出海作业前,由基层单位或其所属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出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出海作业结束后,领班要及时向基层单位安全部门反馈出海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

6.1.6 在出海作业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或险兆事件,应按照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6.2 出海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6.2.1不准携带酒类、毒品及其他各种危险物品。

6.2.2禁止往海中乱扔各种废物、废料。

6.2.3 出海作业要求的证件无效或不全的人员不得出海作业。

6.2.4 患传染病者严禁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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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加强涉海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CT.14《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程序》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涉海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申办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及流程、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涉海作业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本办法所称涉海作业单位,是指在滩海和浅海修建的人工岛或海上平台上,从事钻井、井下、录井、固井、定向井等生产作业的公司所属二级单位。

3 管理职责
3.1公司机关处室职责
3.1.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和涉海作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安全监督中心负责涉海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3.1.2 市场与生产协调处(公司应急办公室)负责涉海作业应急管理。

3.1.3 工程技术处负责涉海作业井控管理。

3.1.4 装备处负责涉海作业装备管理。

3.1.5其它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业务范围内与涉海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3.2 涉海作业单位职责
3.2.1 涉海作业单位是海上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海上作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海上作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主管责任。

3.2.2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涉海作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监督站负责涉海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3.2.3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涉海作业应急管理。

3.2.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涉海作业装备管理。

3.2.5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与涉海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3.2.6 涉海作业队伍负责本队HSE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减排措施。

4 管理内容
4.1取证范围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涉海作业单位,应取得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2 取证条件
公司及所属各涉海作业单位取得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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