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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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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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审理纠纷案件的依据法律(3篇)

审理纠纷案件的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请求国家机关依法解决的行为。

在我国,审理纠纷案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审理纠纷案件的依据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在审理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公开审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审判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合议制度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法官个人偏见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4. 当事人处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自愿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纠纷案件的程序1. 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是审理纠纷案件的第一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3. 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开庭进行。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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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适用原则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争议金额、案件性质等确定适用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和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民事案件。

2. 简化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确定适用范围,案件性质相同的,简化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三、诉讼主体1. 原告:民事诉讼的发起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 被告:诉讼被告方,享有辩护和举证的权利。

可以提起反诉的权利。

3. 第三人:与诉讼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诉讼。

四、起诉和受理1. 起诉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一般情况下书面起诉为主。

2.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

3. 立案和不予立案:法院根据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五、证据1.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勘验等。

2. 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事实的反面。

3. 证据的认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为合理性和充分性。

六、调解和和解1. 调解程序:适用于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情况。

2. 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过和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受当事人的限制。

七、判决和裁定1.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形式:判决书适用于裁决争议的案件,裁定书适用于暂时性和程序性决定的案件。

2.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上诉和再审1. 上诉条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需符合上诉条件。

2. 再审条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需符合再审条件。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专升本《民事诉讼法》_试卷_答案

专升本《民事诉讼法》_试卷_答案

专升本《民事诉讼法》_试卷_答案专升本《民事诉讼法》试卷答案一、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30 分)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属于()A 程序法B 实体法C 私法D 公法答案:A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主要调整的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问题,属于程序法。

2、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是()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B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C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D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答案:B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3、下列人员中,不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A 原告B 被告C 证人D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提供证言的人,但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 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B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C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D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答案:A、C、D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说法错误的是()A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B 留置送达可以由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C 委托送达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D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答案:D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而不是 30 日。

6、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说法正确的是()A 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B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C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D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 15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答案:A、B、C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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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和裁定)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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