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嘿,新手朋友,今天来给你讲讲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这事儿。
我刚接触的时候啊,那真是一头雾水,所以今天我可得把我知道的都告诉你。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什么类型的专利能在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做预审。
像一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可以的,外观设计就不行哦。
我当时就傻傻分不清楚,以为只要是专利就都能预审,结果白做了好多无用功。
申请预审呢,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得齐全、准确。
比如说申请书得按照人家规定的格式来写,缺一个小地方都不行。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很严格的考试,答题卡上要求填的信息要是漏了一项,是不是很可能就白考了呢?一样的道理。
另外,申请的主体也要符合要求,企业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之类的。
二、实用建议这里有个诀窍,在你整理专利技术方案的时候啊,一定要清晰、简洁地表述。
你想啊,审查员每天要看很多资料的,如果你的方案乱七八糟、啰里啰唆,人家哪有耐心看呀。
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你给厨师报了一大堆又复杂又难懂的菜名,厨师也懵啊。
所以,能用图说明的地方就加上图,让审查员一眼就能看明白你的创新点在哪里。
我一开始也是这么觉得,自己知道就行了呗,详细得很却让人看半天看不到重点。
还有啊,你得提前了解一下这个领域之前的专利情况,别到时候你觉得是个新发明,其实人家早就有了类似的技术了。
这就好比你开个新饭店,结果菜的口味跟隔壁家一模一样,还自认为很独特,那不是闹笑话嘛。
三、容易忽视的点咦,这里特别重要但很容易忘的是,关于缴纳费用的事儿。
你在做预审的时候虽然可能不用即时就交所有费用,但是你得知道什么阶段要交什么费用,交多少。
我那次差点因为没关注这个而导致流程延误。
还有呢,联系方式一定要写正确、有效,万一审查员有问题要找你,联系不上那麻烦就大了。
这就像你在网上买东西填错了电话号码,快递员怎么给你送货呢?四、特殊情况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审查意见不符合你预期的情况。
知识产权评估与质押专题研究——知识产权评估与质押——基于上海浦东模式的实证研究

法》 2 第 7条规 定: 股东 可 以用 货 币出 资, “ 也可 以用
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 使用权等 可 以用货 币估价 并可 以依法转 让 的非货 币财产 作价 出 资; 但是 , 律 、 法 行 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 的财 产除外 。对作为 出资
4 知识产权质 押评估的框架 .
押担保 功能 的实现 。随着我 国知识产 权市场管 理越 来越规 范化 ,知识 产权质押将 以其一 般财产价值所
不 能比拟 的优 势, 好地体现其担保价值 。 更
关 于 知识 产 权 价值 评 估 一 直 是市 场 的一 个难 点。因为知识产权 是 由个别 生产者在个 别生产 中所 耗 费的实际劳动 时间来计算 的 ,这种计 量 比有形 资 产 的计量 复杂 、 困难 , 甚至具有 相当程度 的不确定性
创造 性的智力成 果和经 营性标记 、信誉所享 有的权 利 。据此 , 知识产权 分为 以下三类 : 1创造性智力成 ()
果 , 括著作权 ( 包 含邻接权) 专利权 、 、 商业秘密权 、 植 物新 品种 权 、 成 电路布 图设计权 等 。 () 集 2 经营 性标
记权 , 括商 标权 、 号权 、 包 商 地理 标志权 以及 制止 不 正 当竞争有关 的识别性 标记权等 。 ()经营性信 誉 3 权, 包括商誉权 、 用权 、 品化权 等 。脚 知 识产 权 信 商 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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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并进 一步思考 知识产权评 估和质押 制度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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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 民政府和有 关部 门应 当推进和 组织建立 中小企业
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1.3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第二条质押物的范围2.1 质押物的清单2.2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2.3 质押物的权利限制第三条质押的效力3.1 质押的成立条件3.2 质押的登记手续3.3 质押的优先权第四条债务人的义务4.1 债务人的还款义务4.2 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4.3 债务人的权利限制第五条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1 债权人的监督权5.2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5.3 债权人的权利限制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合同的变更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7.2 债权人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管辖法院8.3 争议解决的费用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条件9.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10.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0.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许可11.1 许可的条件11.2 许可的范围11.3 许可的期限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转让12.1 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的范围12.3 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生效日期13.2 合同的履行地点13.3 合同的履行语言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的签署日期14.2 合同的签署地点14.3 合同的签署主体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本合同质押的知识产权为专利权,具体为(专利名称),专利号为(专利号),申请日为(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为(授权公告日)。
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件。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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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关键在人才。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知识产权人才中需求量大面广的紧缺人才,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提高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实施《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沪人[2006]20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的重要意义建立专利管理工程师制度,是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企事业等单位专利管理人才培养,促进上海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企事业等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人才,主要从事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战略的制定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专利管理工程师将企事业单位创新技术转化为专利,对专利进行管理、保护、运用。
重视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将大大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从而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竞争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责任制。
要加强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
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工作培训,提高他们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上海的企事业等单位要深入领会胡总书记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专利管理工程师在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做好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和使用。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11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上海《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文件精神,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升企业品牌效应,推动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特指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助范围和方式(一)资助范围:依法设立、运行良好,注册在徐汇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依法拥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证书等其它无形资产产权可以参照执行。
(二)资助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通过担保将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取得的一种贷款融资的方式。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税收归本区税务部门征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区域内各类高校、科研院所等。
(二)拥有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状况良好,销售增加,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三)具有真实、有效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效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存在其他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2、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已使用年限不少于二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第四条额度和期限(一)贷款额度: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期限:知识产权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同时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
企业可以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三)融资方式:纳入本管理细则的融资企业需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导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凸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为了支持企业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徐汇区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条件、手续、保障措施等方面。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条件】1.质押方为具有合法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效并具备一定的价值。
2.质押方与融资方之间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质押方应当具备一定的信用状况,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和履约能力。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手续】1.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完整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注册证书、执照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2.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报告,明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并说明评估依据和方法。
3.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书,获得相关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同意。
4.质押方和融资方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的内容、期限、利率等具体事项。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保障措施】1.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如提供抵押物或提供保证人等。
2.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全措施,如备案、公告等。
3.质押方应保证质押的知识产权没有任何纠纷或争议,如有相关纠纷或争议,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解决纠纷或争议。
4.融资方有权对质押方的知识产权进行监督和评估,质押方应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1.融资方应对质押方的资质进行审核,并评估质押方的还款能力和履约能力,以降低风险。
2.融资方应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足够以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3.融资方可以要求质押方购买相应的保险来降低风险,如知识产权保险等。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利率和期限】1.质押融资的利率应符合市场利率水平,经质押双方协商确定。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01•【字号】普市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和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内个人。
二、扶持方式(一)支持质量发展1、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
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质量品牌对获“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再认证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机构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质量振兴攻关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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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当事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行业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 号)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上海进一步开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过程中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其主要职能如下:(一)组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委员会;(二)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技能培训;(四)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五)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六)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
第五条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其他委托方要求进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接受其专业指导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在法律权属和技术应用等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在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以取得专业性咨询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三)具有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执业人员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
第九条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知识产权、担保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 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三)本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执业要求。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对知识产权法律权属及技术应用等需要进行鉴定或咨询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时,应当遵守《评估准则—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并可以在业务约定书中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一)出质对象和具体涉及的范围;(二)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限定;(三)评估报告使用的限制;(四)保密条款;(五)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是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反映。
质权人关注质物在贷中质押期间的价值变动情况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评估机构对质物价值在贷中质押期间的变动实施跟踪评估。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为明确的或潜在的出质对象。
第十七条出质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出质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专利权的出质对象是指专利权人依法所有的专利所有权。
以专利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商标权的出质对象是指商标权人依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商标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著作权的出质对象是指著作权人依法所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相关权利。
以著作权出质的,应当是已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并符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组合,是指由若干单项知识产权组成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对象,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资产综合体。
构成知识产权组合的各单项知识产权,应当共同出质设定为质押对象且分别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是否符合相关融资服务机构等所遵循的出质条件和标准,关注评估对象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并提请委托方充分考虑其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不得为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提供保证。
第四章操作要求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所采用的价值类型通常是市场价值或可质押净值;在执行质物变现处置评估业务时,通常是采用清算价值为价值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可质押净值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注册资产评估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办法所称的清算价值(或称“快速可变现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状况、技术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实施和许可使用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相关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和分析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获利能力、成本因素、技术因素、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和经济因素、企业经营条件、有效期限、法律保护、质押风险,以及许可使用和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等相关因素。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应当满足质权人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价值参考依据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对象的状况和特点,充分披露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过程与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说明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权属状况、技术状况、出质前的实施和许可使用状况,以及经营和获利能力状况等;(二)描述质押对象、范围、质押条件和限制等情况;(三)说明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分析过程;(四)说明知识产权实施或经营条件;(五)说明所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六)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选取及理由,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对评估结论形成的分析、比较和确定过程等;(七)披露存在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权属纠纷、权利瑕疵等影响质押对象设定及质物价值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充分的提示、说明和披露:(一)对质押评估报告的特定使用者的使用限制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二)对质押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的正确理解和使用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三)对预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各种因素给予充分的分析和说明;(四)对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贬值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其他质押风险关注点给予明确的关注和提示。
第六章执业责任和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同时,对下列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一)应当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独立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二)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三)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四)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证明材料来源予以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对其提供保证;(五)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出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质押规定,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但不得对其提供保证。
第三十四条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融资服务机构等相关当事方应当对下列事项各自承担相关责任:(一)相关当事方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相关当事方之间不得进行误导和欺诈;(三)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四)相关当事方不得利用职务或执业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委托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六)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