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上海知识产权局财务三排章
实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情况表

保护
a)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办公、生产等设备及软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b)定期监控产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预案;
c)定期监控产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预案;
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1分)
a)用于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持、检索、分析、评估、诉讼和培训等事项;(1分)
b)用于知识产权激励;
应有知识产权费用的使用记录和经费决算记录。
应对员工创造、运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视企业规模占研发投入比例应不少于3-5%。
信息
资源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时获取所属领域、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信息;对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和分析加工,并加以有效利用;在对外发布信息之前进行相应审批;
企业有驰名商标,创建期获得驰名商标。
企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登记数10件以上,创建期企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登记数5件及以上。
管理成效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并有效维护和及时更新。
产品出口前,在出口地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相整合,深化知识产权管理内涵。
其他
c)保留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产品销售前,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
b)在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
c)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我局已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为贯彻执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以下简称《办法》),满足创新主体“快获权、快确权”需求,推动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便民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象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优先审查适用范围(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缴纳专利申请费);(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已缴纳专利复审费);(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已缴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提交材料(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表格下载”端下载)。
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章。
(二)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按下列对应情形分别提交证明文件。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申请人需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发展行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09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0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09号提案的答复屠海鸣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巩固上海优势,加快建设亚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您的建议给我们下一步工作开拓了思路,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在过去的一年里,上海市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搭建知识产权商业化平台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情况如下: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行力度,推动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大行政保护力度。
启动《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强化地方立法,完善政策措施。
出台《2018年上海市知识产权执法维权“雷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年全年出动执法人员90人次开展17次市场执法检查,检查商业单位34家。
组织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
上海市高院于2018年7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关于以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此指导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让受损害权利人有切实的获得感。
进一步对标国际一流水平,提高上海知产审判工作影响力,努力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8年《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改,在目前的修正案草案中,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力度,侵犯专利最高赔5倍或500万元。
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赔偿最高提高到5倍,法定赔偿也提高到500万元。
上述修法工作改善了判决赔偿额低的现状。
财务专用章案列-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财务专用章案列-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是文章引言部分的一部分,用于简要介绍文章的主题和内容。
在本篇关于财务专用章案例的长文中,概述部分将会提供一些背景信息,解释财务专用章的定义和用途,并预告接下来会介绍的具体案例。
财务专用章是指专门设计用于财务文档的印章,主要用于财务部门的文件、凭证、合同等重要文件的签章和认证。
它在财务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还能够防止篡改和伪造。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介绍两个具体的财务专用章案例。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将详细分析财务专用章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探讨其优点和局限性。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讨论,能够引发更多关于财务专用章的思考和探索。
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会分别介绍每个案例的背景、具体应用情况以及案例产生的效果和反响。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将全面了解财务专用章的实际运作情况,并探讨如何更好地利用它来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这两个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并总结出关于财务专用章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同时,我们也将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希望能够为财务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通过本篇长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财务专用章的应用场景、作用和局限性,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方式编写:文章结构部分的主要目的是描述整个长文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并提供读者对文章内容的整体概览。
本文的结构如下:2.正文2.1 财务专用章案例12.1.1 要点12.1.2 要点22.2 财务专用章案例22.2.1 要点12.2.2 要点2整个正文部分包括了两个案例的详细介绍,分别是财务专用章案例1和财务专用章案例2。
每个案例都会逐一介绍并提出要点。
3.结论3.1 总结3.2 展望结论部分主要总结了整篇文章的核心内容,并对未来的相关领域进行展望。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98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9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98号提案的答复张伟滨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以建立长三角专利交易服务平台为核心、创新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功能、推进长三角科创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提案结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区域合作新形势,对目前普遍关注的专利转化难、转化率低、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搭建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大平台的建议,并对平台构建基础进行了详细论证,对平台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设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综合市发改委、市科委等会办单位意见,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依托现有基础、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一个以跨区域专利交易服务为核心、创新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性服务大平台”的建议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速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逐步活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但知识产权交易场所重展示轻撮合、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和用户需求挖掘等问题也不断凸显,建设一个公平、透明、有效运作的知识产权专业化一站式综合交易服务平台,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依托优势创新资源,上海也在不断探索,推进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2015年5月,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
2015年底,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整合现有资源,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原则组建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任务,2016年市政府将“组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列入重点工作,要求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完成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组建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沪工商法 (2015) 96 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工商法(2015)96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工商局对2015年4月1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0件,需延长有效期限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14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8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0件)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沪工商标〔2012〕342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沪工商网〔2014〕190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公〔2014〕191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2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3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合〔2014〕194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直〔2014〕19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消〔2014〕210号)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沪工商公〔2014〕308号)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工商市〔2014〕370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14件)(一)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06〕178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号)(二)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沪工商市〔2006〕21号)2.《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4.《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办法》(沪工商市〔2010〕293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10〕319号)6.《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沪工商合〔2010〕324号)7.《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10〕32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54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11〕26号)10.《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沪工商外〔2011〕138号)11.《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沪工商外〔2013〕329号)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8件)1.《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2.《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标〔2003〕355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工商广〔2007〕152号)4.《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5.《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外〔2009〕398号)6.《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沪工商食〔2010〕345号)7.《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办法》(沪工商管〔2011〕2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管〔2014〕49号)四、下列规范性文件失效(18件)1.《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对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沪工商注〔2003〕223号)2.《关于〈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沪工商市〔2003〕356号)3.《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沪工商市〔2004〕253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5.《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6.《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沪工商企〔2006〕251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等四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906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沪工商注〔2007〕302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10.《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沪工商外〔2009〕241号)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沪工商注〔2009〕284号)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10〕301号)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10〕338号)14.《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工商注〔2010〕339号)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47号)1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17.《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沪工商标〔2011〕56号)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沪工商食〔2012〕437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4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报告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开展“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推动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2019年收到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全部采纳,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复。
现将办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2019年,市知识产权局共接办“两会”人大代表建议8件,其中主办件3件;政协委员提案14件,其中主办件5件。
代表委员聚焦上海打响“四大品牌”、建设“五个中心”要求,围绕涉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一系列高质量的建议和提案。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理责任一是市领导亲自协调部署。
4月17日,陈群副市长主持召开建议提案办理专题座谈会,以“高标准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为主题,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市知识产权局芮文彪局长在座谈会上,就代表委员提出的提升专利质量、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主题作出回应。
参会的8位代表委员结合各自工作及调研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陈群副市长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意义重大,感谢代表委员的指导和帮助,同时要求市知识产权局高标准严要求的做好办理工作。
二是局领导带头落实责任。
全市办理工作会议召开后,局分管领导及时召开本局办理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认真领会陈群副市长的指示精神,以及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落实全年重点工作的有力抓手。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沪经信规[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261号)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52号)的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