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补贴资助政策

合集下载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补贴政策发布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补贴政策发布

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奖励措施1上海市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最新《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二)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一)、(二)项资助。

(三)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五)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2宝山区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 元、1000 元和500 元标准予以补贴。

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 元标准再予以补贴。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每项300 元标准予以资助。

此经费按快捷简便途径予以执行。

宝山区专利资助办法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5 月31 日。

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3奉贤区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4黄浦区(一)一般资助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1)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其中原已获得进入实审阶段资助2500元的,专利授权后资助3500元。

上海市各区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政策汇编

上海市各区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政策汇编

上海市各区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立案审查。

3、走私违法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一)在上海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项目申(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政策一览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政策一览

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来说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那么,企业的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应该如何着手呢?小象知识产权日常也接到很多知识产权申报的用户询问贯标的事宜,用户纷纷表示无从下手。

其实贯标只要梳理清楚,按部就班去贯彻国家标准,并不是想象中的高不可攀。

下面就跟着小象知识产权来理理思路:首先,企业要做贯标,必须先了解“贯标”是什么。

“贯标”即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是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简而言之,就是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虽然上海很多企业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但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企业并不多。

能不能做,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规模和资质有没有要求?目前,贯标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对企业规模、行业没有要求,也对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不做严格规定。

而且贯标通过以后对企业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小巨人这些能加分。

需要注意的是:贯标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规范各种流程和制度、文件合同管理,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需要总经理办公室、研发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各个部门全员参与。

关于贯标的资助补贴上海企业做贯标能拿到几十万的资助政策,有些和试点示范项目深度结合,小象知识产权也特意贴心地给大家做了汇总,具体见下表。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政策一览贯标的具体流程分为9大步骤,详见下图所示。

贯标流程一览之前接触到的用户,有的也尝试自己内部来做贯标项目,反馈一直没能通过。

实际上,企业自己不太懂又没有实操经验,抓不住重点,成功率不高也很正常,但是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贯标项目还是属于门槛不高比较容易通过的。

这就涉及到选择辅导机构的问题了,小象知识产权凭借经验给大家总结了选择机构的几个注意要点:1、最好找本地的机构,对政策了解,有本地操作经验2、需要见面沟通,并且确保以后和你对接的服务专家是同一个人,别见面沟通感觉挺专业的,素养也高,实际做案子的时候换人了,无形中给自己设置了沟通障碍,增加了沟通成本。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特别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2、天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3、辽宁《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5、江苏《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专利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

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科技计划项目收益化,培育发展高水平高质量的科技企业,推
行科技补助后补助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政府、行业协会、学术机构、院士专家、企业等
通过科技计划等形式以外获得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端创新产业发展的后补助管理工作。

三、后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1、通过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和其他创新发展资金等审核,实行补助后补助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2、取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经营模
式更新,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具备良好的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且保持良好的运营状况;
4、有明确的人才引进、成长机制,实行科技创新和培养人才的合理
管理;
5、能够承担项目实施的责任,形成有效管理体系,且有明确的项目
投资计划或者项目发展方案;
(二)补助政策
1、补助政策根据上海市政府下发的科技计划、创新发展资金等规定进行。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旨在帮助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以及推动上海科技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政府将对有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以下补贴:
一是设备投入补贴,政府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高新技术装备,给予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上的补贴,具体补贴比例由上海市政府确定。

二是科研和开发费补贴,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科研费用和开发费用补贴,既包括研发人员的费用,也包括研究费用,具体补贴比例由上海市政府确定。

三是国内市场推广补贴,政府将按照确定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补贴,用于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提高产品的曝光度和口碑。

四是出口补贴,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出口补贴,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影响力,具体补贴比例由上海市政府确定。

五是其他支持政策,政府还将根据企业的特殊情况,为其提供包括技术转让补贴,法律服务费补贴,培训和人员引进补贴等其他相关补贴。

上海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

上海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第一条(资助宗旨)为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增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促进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原则)专利费专项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资助对象)专利费专项资助对象:授权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为在嘉定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专利代理机构、自然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四条(资助范围)专利费专项资助范围为:自授权日起一年内的由本区单位申报的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境)外专利发生的部分费用。

(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给嘉定区知识产权局的信息为准)。

第五条(资助条件)1.其发明创造符合本市、区的产业导向;2.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3. 涉外PCT国际专利已获国外相关部门授予专利权;4.共同专利权人中有申请人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须有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第六条(资助禁止)同一件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有效专利证书上对应的专利名称、专利号为准)不得重复申请本项资助。

凡经核实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1、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2、在享受我市、区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或其它不诚信记录的;3、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境外授权的专利。

第七条(资助管理)嘉定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的受理、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资金来源)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拨付。

第九条(资助金额)授权日自2015年1月1日起,每件专利费资助的金额如下:(一)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金额为人民币3500元;(二)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每件资助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解读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解读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一)中国专利资助1、对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每件3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2、对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可的每年一届的发明创造专题活动中的发明成果,给予专利申请服务费补贴。

补贴额度为:发明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1.5万元的费用补贴。

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5万元。

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

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1、对被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资助。

3、对获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已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并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升级为上海市专利试点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后,按资助额的差额给予补差资助。

(四)专利产业化资助对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每件专利产品给予2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

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

(五)专利奖励对在新区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专利工作者、专利实施经济效益好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依企业申报,经评审,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不超过2人,每年奖励不超过25家企业。

2)、浦东新区高技术服务企业认定常年受理、一般每季度集中审批。

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科普资金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一)科技活动项目对经批准的国际性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15万元;对经批准的全国性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12万元;对经批准的上海市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5万元;对经批准的浦东新区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
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七条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八条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区专利资助政策,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