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1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1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总则
为坚持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
人口:指安徽省常住人口。
计划生育:指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性关系计划、子女数量计划和怀孕期计划等。
三、原则
(一)必须尊重儿童合法继承权;
(二)必须尊重和保障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权利;
(三)必须尊重公民的自由结婚权和生育权;
(四)必须积极实行先期计划性生育,合理分配和使用人口资源;
(五)必须切实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和儿童的福祉;
(六)必须加强性(生)别和重点人群计划生育工作;
(七)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会观察和服务管理;
(二)加强政策引导;
(三)完善计划生育咨询服务;
(四)实施节育待遇制度;
(五)加强社会激励机制;
(六)推行家庭计划生育教育;
(七)营造健康鼓励生育氛围。
五、立法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主管省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的实施细则。
六、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长远利益问题,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
安徽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之一,人口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制定一项适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解决人口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其中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该条例提出,安徽省要坚持控制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优化的基本国策,坚持男女平等、计划生育自愿、综合控制和合理调控的基本原则。
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是人口监测与信息发布。
这一章节规定了人口统计信息的收集、发布和使用,以及人口监测和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通过科学、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信息,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指导。
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涉及计划生育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该章节规定了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用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使用权益。
条例的第五章规定了宣传教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的开展。
该章节强调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素养。
条例的第六章主要是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章节明确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罚条款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通过制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以更好地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自主权和计划生育的意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南。
总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重要法规。
通过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我国的人口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
该条例旨在规定和管理安徽省的人口数量和结构,确保人口发展符合社会经济的需求,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和目的人口问题一直是中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变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人口问题的挑战,我国历经多次人口政策调整,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然而,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状况不尽相同,因此制定人口政策的方式也需要灵活和差异化。
安徽作为中国的人口大省之一,人口数量庞大,发展形势复杂。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人口发展,保障人口的基本权益,安徽省政府制定了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和规范人口政策的实施,促进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内容和要点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人口状况监测与分析、计划生育措施和人口发展促进。
在人口状况监测与分析方面,该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安徽省的人口信息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更新人口数据。
同时,要加强对人口结构和特点的分析研究,为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在计划生育措施方面,该条例对计划生育的内容和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其次,要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婚前婚后的医学健康检查和避孕情况的咨询等。
此外,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管理和守法检查,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在人口发展促进方面,该条例提出了多项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确保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调控。
其次,要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通过改善卫生保健和教育条件,提高人口的健康水平和教育水平。
此外,要加强老龄化问题的研究,制定并实施老龄化政策,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版本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版本The Theme: Anhui Provinc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2011 Version)Anhui Province, located in eastern China, has witnessed significant changes in its population dynamics in recent years.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s posed by rapidurbanization and demographic shifts, the Anhui Provincial Government implemented the Anhui Provinc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in 2011. This legislation aimed to regulate population growth and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e region.安徽省位于中国东部,近年来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应对快速城市化和人口结构转变所带来的挑战,安徽省政府在2011年实施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这项立法旨在调控人口增长,促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One of the key objectives of the regulations was to promote a balanced population structure by controlling birth rates and regulating fertility behavior. It stipulated thatmarried couples should voluntarily practice family planning, but did not impose strict birth control measures. Instead,it encouraged families to have two children, especially those living in rural areas where fertility rates were higher.该条例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控制出生率和调节生育行为,促进人口结构的均衡。
2020年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最新条例.doc

2020年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最新条例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最新条例。
20xx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XX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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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修改稿)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适应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11‟2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8‟6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4‟4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国人口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第一条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信息与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一)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乡(镇)、村(居)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
第二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内容、形式第五条全员人口信息范围(一)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二)居住在本地半年以上,户口不在本地的人;(三)户口在本地,离开户籍地县域不足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四)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五)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的人(流出人口);(六)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成年流动人口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但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其中,(一)~(四)项统计为全员常住人口,(五)、(六)项统计为全员流动人口第六条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四)计划生育奖惩、利益导向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等。
第七条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形式: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县、乡级通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管理。
(三)乡、村可以通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离线系统进行下载,数据管理。
(四)村级设臵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级利用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
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
信息系统运转主要通过乡、村两级信息引导单、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的形式运行。
第三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流程第八条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
第九条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自主采集主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第十一条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第十二条部门交换是指以乡级为主,利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系统,推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三条信息整合是指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馈信息,对需要上报的信息严格审核、校验和确认,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准确,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及流动人口信息库。
第十四条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
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村级逐人落实,实现信息引导。
乡级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省、市、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第四章信息统计和管理对象第十六条按照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依据“户籍”结合“常住”,确保“不重不漏”,确认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第十七条现居住在本行政区域…指本县(市、区)范围,下同‟内的所有常住人口、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本辖区内信息统计和管理范围,在现居住地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在均本行政区域内的,均作为本地管理对象;(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1、女方为农业户口,在男方户籍地管理,若女方招亲的在女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2、女方为城镇户口,在女方常住,女方户籍地管理上报;不在女方常住,均为男方户籍地管理对象。
特例的,经双方协商只能有一方作为常住人口建档管理和上报。
(三)户籍为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在本地已居住1个月以上人员为流入人口,纳入流入人口统计和管理,发生婚、孕、育、节育等信息的通报原户籍地。
第十八条信息统计和管理的几个特殊情况(一)全员人口相关问题解决口径1、户籍地和流入地均作为常住人口建档或上报出生的,流入地一方变更人口类型,即由流入地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将该育龄夫妇基本信息中的人口类型变更为流入人口;2、男方户籍地和外嫁女户籍地均建档或上报出生的,女方户籍地从其父母家庭中注销女方信息(注销原因选择婚嫁),删除重复的建档和上报出生信息;3、夫妻双方均属县外流入人口,在本地经商做生意,并且有固定住所的,仅作为流入人口在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系统建卡上报;4、夫妻双方户籍在本地,流出外地打工或经商做生意的外县先建卡管理并上报出生的,户籍地正常上报并提请对方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未启用前在WIS上)该育龄夫妇基本信息中变更人口类型为流入人口,或作为流入人口在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系统建卡上报;5、男女双方均为本县人且长期居住在本县,被外县先建卡管理上报出生的,本地建卡上报并提请对方删除卡片退出管理;6、同一城区有两处或多处住房,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在常住或相对常住的一方保留信息,其它方注销信息(注销原因选择迁出);7、因上学或就业(指正式职业,即公职或企事业单位聘用)户籍迁往外地的单身子女,户籍地从其父母家庭中注销子女信息(注销原因选择上学或迁出);8、因举家(包括父母子女)迁移到外县,户籍已迁出的,原户籍地注销全员信息(迁出);户籍未迁的,现居住地作为流入人口管理;(二)非常住户籍人口: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夫妻双方原均居住在本地,现离开本地6个月以上,但本地仍有住房的,或其有父母、子女在本地居住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三)“挂户”人口: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在本省其它地区居住的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孕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和现挂户地通报。
挂户人员与现居住地重报,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和正式职业的,一律以常住人口在现居住地建档上报,挂户地注销信息(注销原因选择重卡)。
(四)“口袋户”:1、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假迁出户),由户籍地统计和管理;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的趋势的,纳入本地统计和管理外,发生孕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通报。
(五)抱养子女1.抱送养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
但抱送养双方均在同一乡镇(街道)且政策内抱养的,由送养方上报,“孩次”以在送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
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2.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
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
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六)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嫁入妇女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不论是否属于合法婚姻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本次婚姻的《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无婚姻状况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2)乡村两级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3)乡镇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寻或借助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原户籍地进行信息查询,同时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
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寻“存根”、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均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本次婚姻《结婚证》的不予审批发放《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