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疑难问题_省略_解协议变更_撤销及无效认定为视角_胡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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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反思与建构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反思与建构

法院指导下 , 调解 民间纠纷 的群众性组织 。人 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 根据 自愿原则 , 用说服教 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 不愿履行或调解不成 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 , 如有违背政府法律的, 民法院应 当予以纠正。 从 中可 以看出, 人 ” 当事 人对达成的协议 可以不予履行 , 这也就意 味着 当事人可 以随时对 协议进行反悔 , 协议并无 法律约

众、 程序灵活简便等特点 , 在解决纠纷 中具有独特的作用 , 因此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 第一道防线 ” ,

度被 国际社会誉为“ 东方经验” “ 、 东方之花 ” 。但是 , 近几年 ,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 的急剧增多 , 法院 的受案数 目呈爆炸式增长 , 相比之下 , 民调解却 日 人 益受到人们的冷落 o ]究其原因, [ 2 就是人 民调解
确立了人 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 1 年 最高人 民法院 出台的《 2 1 0 关于人 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程序 的若干规定》 则进一步发展 了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程序 。现行 法律及 司法解释 明确 了司法确认程
序的性质, 肯定 了经司法确认后的人 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并且对 司法确认 中的很 多程序规则 予 以了规 定 。但 该程序 仍 然可 以从 以下几 个 方 面进 行 完善 : 申请 方 式 、 协议 内容 的调 整 、 明确一 审终 审、 救济方式、 明确办理部 门等 , 同时应当趁此次修改《 民事诉讼法》 的契机将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程序纳入《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并单设一节 , 中, 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1: , 7 1但是到 了2 0 0 1年以后 , 比例 降到 了 11 :。

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在参与人民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和沟通,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认为该调解协议不再适用,因此决定撤销该协议。

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确认协议的撤销,特立此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一、协议撤销的原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撤销原先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

该协议反映了过去的情况和双方的意愿,但由于各种原因,该协议无法继续执行。

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深入讨论和认真考虑,双方决定撤销该协议。

二、协议撤销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撤销该协议的意愿。

该书面通知应以注册邮件或其他可靠的方式发出,并确保对方当事人可随时接收到通知。

2.双方确认:对方当事人一旦收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回复另一方,确认已收到并同意协议的撤销。

3.协议无效:自双方当事人收到确认撤销的回复之日起,原先的人民调解协议即被视为无效,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4.相关文件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妥善处理与该协议相关的一切文件和资料,并保证不再以该协议为根据执行任何行为。

三、其他事项1.保密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本次撤销过程中对相关事项保密,并不得将有关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争议解决:如发生任何因撤销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双方所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3.协议完备性:本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且合并了先前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四、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本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撤销原有调解协议的有效证明。

对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甲方(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乙方(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本人民调解协议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双方完全了解该协议的撤销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确认已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的介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实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实践运作、问题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该条规定带有强制性,即当事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不予确认。

1.申请确认的主体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一般来说是当事人,包括调解协议达成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

例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决定提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与调解员签署协议,也可以由调解员代为签署。

2.确认的法律效果司法确认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能够使人民调解协议产生司法效力,即使协议中的约定与法律不符,司法确认也能够让其具有执行力。

同时,司法确认也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提高人民调解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3.司法确认的程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调解协议、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

(2)审查材料当人民法院接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公告告知当人民法院发现调解协议存在赞成一方过多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公告,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

(4)审查异议当事人对确认申请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在公告告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材料。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和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出发,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探讨。

首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可以将调解协议直接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而《民事调解法》则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其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确认。

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将作出确认决定,使调解协议具有司法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协助法院进行审查,以便顺利获得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再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与法律文书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此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还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即自调解协议达成时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最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一些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对协议内容的确认存在争议。

因此,对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法官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司法确认的效率和公正性。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指南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指南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指南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由纠纷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所制作的协议。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果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什么是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保证协议的履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流程是怎样的?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合格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意义是什么?1.有利于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通过司法确认,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减少纠纷的再次发生。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司法确认,简化诉讼程序,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

3.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司法确认,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六、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调解“司法化”之反思——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为视角

人民调解“司法化”之反思——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为视角
该 如何 看待 ?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人民 调解“ 司法 化” 的产生 原 因
( 一) 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激增
在不 同 的社会 时期 , 诉讼 量 随着社 会发 展 的变化 有所变 化 。
根据美 国学者 埃尔 曼的解 释 : “ 诉讼量 是指在 一定 时间 内, 每个人

我 国人 民调 解“ 司法 化” 的现状
解 本 质的 关 系。
关键 词 人 民调 解 司法确认 司法化 作 者 简介 : 梁淑 芬 , 华 南理 工大 学法 学院 2 0 1 l 级 法律 硕 士。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2 1 - 0 2
制 的 信心 , 以达到 分流 减压 的 目的 。在 立法 层面 上 , 2 0 0 9年 出台 了《 关 于建 立健全 诉讼 与非 诉讼相 衔接 的矛 盾纠纷解 决机 制 的若
干意 见》 司法解 释 中详细 规定 了人 民调解 司法 确认程 序 , 包括 司
法 确 认 的适用 范 围、 认 定标 准及 诉调 对接 程序 等 。2 0 1 0 年, 人 民
调 解 司法确 认程 序写入 了《 人 民调 解法》 , 当事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可 向人 民法院 申请 司法确 认调解 协议 效力 , 一旦 调解协 议被 司法确 认 后 具有 强制执 行 力 。2 0 1 2 年 新修 订 的《 民事诉讼 法 》 也有 相 关 规 定 。可 见 , 人 民调解 司法 确认 程序 入法 已是必然 之 势 。
事人 高度 的 自愿性 , 导致调 解协 议 “ 流产 ” 现 象时 有发 生 。 为 了保 表 格如 下 : 障调 解协 议 的有效 执行 , 人 民调 解 司法确 认 程序 应运 而生 。 立 法 图一 : 2 0 0 5 年. 2 0 1 1 年 民商事 收案 情况 统计表 。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以及司法确认程序的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出具的书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经过调解组织出具书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调解协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其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调解协议、调解书等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的司法确认费用。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如果法院确认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最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意义。

首先,司法确认可以进一步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协议具有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地位。

其次,司法确认可以加强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确保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司法确认可以促进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减少诉讼成本,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司法确认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综上所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进行司法确认,以进一步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当依法审查,确保调解协议合法合规,促进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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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作者简介:胡晓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2CFX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疑难问题研究*———以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为视角胡晓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关键的一环。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其不仅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即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时的认定问题。

对后者而言,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回应。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诉调对接;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 F7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3)03-0148-07在我国,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民间调解基本是自发性或半自发性的,法官参与度低、调解效率低、履行率低。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曾因效力不确定,出现了很多当事人反悔、不履行的情况,这也是导致调解在历史上曾经萎缩的原因之一。

司法确认程序是确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重要一环,它可以将调解的自愿和快捷与司法的规范和权威集于一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既增强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又突出了法院对人民调解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基于我国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创立的,是近些年来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显著亮点,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民事纠纷解决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根据审查的程序不同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对没有争议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审查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这里涉及司法确认的申请、管辖法院以及程序定位的问题。

这些问题已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第二个方面是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存在变更、撤销或无效情形时的认定问题,这里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中的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的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

本文主要讨论后者,因为其存在理论上的争议、立法上的不明确,亟待理清。

148一、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发端于甘肃省定西县法院系统的实践,定型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2009年诉调对接意见》),并在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调解法》中正式确立,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又明确将司法确认定位为特别程序。

当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或人民调解协议存在变更、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即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应如何救济?这一问题存在理论上争议的根本在于对人民调解协议本质的认识有分歧。

有学者主张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和解契约的性质1;有学者否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契约性质,认为将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民事契约无法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

2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本质属性,与一般民事契约的区别仅在于意思表示内容有其特定性。

此外,立法上的不明确也亟待理清。

《2009年诉调对接意见》第2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规定从诉讼的角度来解决有争议的调解协议的认定问题。

该意见第21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调解协议有实际联系的基层法院管辖;第22条规定了申请司法确认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并签署承诺书;第23条规定了司法确认的审查方式实行独任制,并应当场询问双方当事人;第24条规定了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七种情形;第25条规定了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确认采用“决定”的裁判形式。

从以上规定分析,可以说《2009年诉调对接意见》初步建立了一个分别从非讼和诉讼两种程序对调解协议加以确认的制度框架,非讼程序和诉讼构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两个层次,分别对应于当事人合意和存在争议的不同情形。

3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的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协议履行义务,因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义务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这时的诉讼类型通常是给付之诉,原告起诉依据是调解协议,而不是原有的民事纠纷,“是把调解协议的内容视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作为诉讼标的”。

4因此,法院对这种给付之诉的审理应当以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为限,因为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除非是在受到威胁或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否则不得撤销。

即使被告以调解协议的撤销或无效事由进行抗辩时,也要提出足够的证据,正如200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2年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但这种举证证明人民调解协议撤销或无效的事由的行为也不能改变诉讼标的是调解协议本身的事实。

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被抗辩事由的具体情况,主张将诉讼标的变更为原有纠纷,则另当别论。

也就是说,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关于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无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的,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把审理范围扩展到原来的纠纷。

5因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院的审判权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的第二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当一方当事人对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反悔,并具有法定理由,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这时的诉讼类型属于变更之诉。

法院在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时,首先应当查149明的是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则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得变更或撤销,这时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驳回的判决实际上确认了这个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

“诉被驳回,则总是做出确认判决。

”6驳回判决中的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这也是通过诉讼程序反向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

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判决(尤其是撤销),这时为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双方可以将原有纠纷再一次寻求诉讼外的程序解决,即和解或仲裁。

但是为彻底、有效解决纠纷,法院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对原有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判。

这时案件的审理范围也就从调解协议扩展到了原来的纠纷,形成之诉转化为给付之诉。

7二、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2012年开始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笼统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是“民间纠纷”;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才能进行司法确认,但是否上述范围内的所有调解协议就都能进行司法确认?这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或专属于其他机关登记管辖的不能进行司法确认,这一原则值得借鉴。

我国2011年3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调解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四种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其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和法院主管范围以外的调解协议;第7条规定了六种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其主要涉及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笔者认为,司法确认的范围除以上几种法定情形外,还必须具有可确认的必要性时才可予以确认,即如果没有司法确认必要的人民调解协议则无确认的必要,可作为不予确认的对象。

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的人民调解协议无确认的必要,可不予确认。

第一,不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

不具有给付内容,也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目的是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执行力,如果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具备可执行的内容,实无确认的必要。

但有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中有可执行的部分也有不可执行的部分,对于这种人民调解协议可一并确认。

例如,解除合同并给付赔偿的人民调解协议,在确认对赔偿金给付部分赋予执行力的同时,对于合同解除的内容也应一并确认。

第二,确认物权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

物权是对世权,权利人之外的义务人都是不特定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因此,确认物权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时,是否侵犯案外第三人的利益难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审查予以查明。

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是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力,确认物权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第三,形成性的人民调解协议。

法律规定应由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的形成力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事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应予以司法确认。

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以形成裁判(裁决)予以撤销,不能由调解委员会调解。

司法审查的目的为获得公法上的效果,当事人达成的解除合同的人民调解协议,本身已经具有私法上的形成效力,解除之后形成的一种事实状态,并无审查确认的必要。

第四,关于诉讼契约的内容,人民调解协议如含有限制对方诉权或信访权利的条款,该部分即不宜由法院予以确认。

第五,附生效条件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附生效条件人民调解协议并不违法,应是合法成立的合同。

但作为司法确认的对象,因其效力不具有确定性,故不宜确认。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确认程序过程中遇有什150么情形时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但没有规定在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这是否意味着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提出异议或主张救济呢?如果不是,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救济,是适用本程序还是其他程序呢?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回答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2009年诉调对接意见》第25条规定了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确认采用“决定”的裁判形式;《2011年调解若干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2条(即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了司法确认应出具裁定书。

至此,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判形式经历了从决定书到裁定书的转变,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另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2条(即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95条)将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这就意味着其性质与救济应当等同于其他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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