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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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以下是一个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了某农场院内的建筑物,刘某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某镇行政机关对案涉某农场院内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某镇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刘某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

以上案例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查,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撤销原判。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

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

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

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案例(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

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

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

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8分)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

(7分)※※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10分。

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原告提起诉讼,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是否受理?(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正确答案](1)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本案中被告虽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据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受伤起因于被告工作人员查出原告商店有问题而决定对其罚款,罚款是被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争吵是基于罚款行为而引起的,属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打架则是原告与韩某因被告韩某违法行使职权发生矛盾的高潮,也属于与被告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故此,从本案一系例行为看,原告身体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其对原告罚款的行政职权有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被告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自行撤销,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该案不应该收取诉讼费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法函[1995]12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故此法院不应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

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讨论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讨论案例案例一: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的认识。

案例二: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 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

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公安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章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裁决复议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谁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被告应是哪一行政机关?3、本案中朱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5、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审理与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在审 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包 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
执行与监督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0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03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职权职责性
法律意义性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 意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 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行 政法规、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 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关注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双方的 义务履行、监管措施等。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了解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 解、仲裁和诉讼等。
行政合同责任与救济
探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途 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6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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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论》期末复习——案例分析案例一八马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某市工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强、黎明负责调查处理。

王强和黎明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七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

某工商局在听证会举行前提前三天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黎明不予理睬。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黎明当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三百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答: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违法之处在于:(1)八马公司没有要求听证工商局就举行听证,不符合法律要求;(2)工商局提前三天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不符合法律要求;(3)涉及商业秘密的听证公开进行,不符合法律要求;(4)本案听证主持人和调查人员为同一人,不符合法律要求;(5)听证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案例二张某,女,36岁,蓝永县百货公司下岗职工,住县城关镇,在该县东门开办了蓝山礼品渔具门市部。

2008年9月12日下午,张某由于有急事,忘记锁上店门就匆匆离开门市部。

当天深夜,门市部被盗。

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好运来客栈的店主和旅客。

他们立即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

40多分钟后,小偷打开店门,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

被盗货物价值25000元,被毁坏物品折价500元,共计25500元。

事后,张某多次交涉,要求县公安局赔偿损失,但公安局一直推拖不赔。

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县公安局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性质?(2)行政赔偿程序上有何特点?本案是否有所体现?(3)本案中,谁应当对张某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性质是违法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在本案中,两次接到群众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相对原告尹琛琰的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与门市部的货物因盗窃犯罪而损失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张某有权向蓝永县公安局主张赔偿。

(2)行政赔偿程序上有行政先行处理的特点。

本案亦有所体现。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张某在门市部被盗窃案发后,向被告蓝永县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要求给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国家赔偿程序。

蓝永县公安局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个月的期间内没有任何意见答复张某,张某以蓝永县公安局逾期不受理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

(3)本案中,蓝永县公安局应当对张某损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蓝永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依法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张某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故应对盗窃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2008年3月,广粤省小圳市市民张某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考试被拒。

被拒原因是张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0年,广粤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越公、通字【2000】867号),该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张某向该市蛇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越公、通字【2000】867号文件性质?(2)本案中,张某申请驾照被拒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3)本案中,小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4)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1)越公、通字【2000】867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本案中,张某申请驾照被拒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张某和广粤省小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3)本案中,小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是行政许可权。

(4)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广粤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不属于行政立法,只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已。

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车辆管理所依据错误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合法。

案例四2010年12月,闵某当选某县某镇李楼村民委员会主任。

3个月后,闵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闵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所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性质?(2)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3)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镇政府免去闵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权限。

(2)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闵某和镇政府。

(3)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无效。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镇政府免去闵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行为超越了权限,故无效。

案例五2006年9月,河东省大河市麦城区贾庄镇要求收割高梁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

贾政[2006]567号文《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10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0元。

”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6年9月3日。

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高粱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1000元。

问题:(1)《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答:(1)《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不合法。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行政机关或者其内部机构不能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贾庄镇政府无权限设定行政许可,无权发文规定砍伐秸秆要办手续并收取押金,更无权规定焚烧秸秆要受处罚。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不合法。

因为镇政府对李某处罚所依据的《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不合法。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可向麦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以镇政府为被告向麦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六某市属于旅游风景区。

每年旅游旺季,该市的宾馆、旅店供不应求。

为解决这一矛盾,市政府鼓励市民开办家庭旅社。

市民张某为此开设了家庭旅社。

张某已申办好了工商经营登记和税务登记,遂向公安机关申办《治安许可证》。

该公安局的分管领导林副局长已口头答应过几天给张某发《治安许可证》。

但过了几天以后,该分管副局长休假,另一副局长康某对此作了审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理由是: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最低的治安标准。

为此,该公安局把这一决定正式通知给张某。

张某得知该审批结论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认为:(1)认为该家庭旅社已达到治安标准,公安机关检查不实;(2)该事项根据该公安局的内部分工,属于林副局长分管,另外副局长做出这一决定是一种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应当无效。

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2)康副局长的审批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越权行为?为什么?(3)你觉得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审查什么?答:(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市公安局和张某。

(2)康副局长的审批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越权行为。

在本案中,针对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不论是林副局长做出决定,还是康副局长做出决定,这都属内部工作上的分工问题,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越权问题。

从行政法意义上说,只有等公安机关对外做出决定以后,才意味着行政主体实施了某一行政职权;只要公安机关没有超越这一职权的权限,那就不存在越权问题。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最初林副局长答应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但没有正式发证。

这说明,那时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安机关尚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康某副局长正式对张某的有关颁发《治安许可证》的申请做出(否定性的)审批,并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知了张某本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时才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外正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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