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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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本市H7N9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本市H7N9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本市H7N9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沪农委〔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本市H7N9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本市H7N9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本市养殖业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农业部《2017年全国H7N9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时度势,高度重视防控工作目前,动物疫情形势出现新变化,动物防疫形势严峻程度将超过往年。

从国内情况看,禽流感、口蹄疫病原流行更加复杂,人畜共患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H7N9病毒污染面仍在不断扩大,并出现对鸡呈现高致病性的H7N9变异毒株。

从本市情况分析,活禽交易市场禽流感病毒污染面较大,时刻威胁本市养禽场户;周边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威胁始终存在;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时有散发;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的风险很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艰巨。

当前,正值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畜禽养殖场一定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务必对当前防控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要认真按照农业部和本市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到思想高度重视,行动及时迅速,措施严密有效,坚决完成本市确定的全年防控目标。

二、狠抓落实,完成各项防控任务一是切实抓好H7N9防控工作。

各区要认真落实本市家禽H7N9剔除计划,抓紧完成H7N9流感紧急监测,尽快摸清H7N9变异毒株的污染面和分布状况,对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养殖场户家禽,要坚决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力争及时发现、快速清除;对出现新发人感染病例的地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三同时”原则,加强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要按照国家卫计委、农业部、工商总局和食药总局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活禽市场监管,推动建立活禽市场“1110制度”,有效开展防控工作;要强化正面宣传,科学引导消费,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家禽业持续平稳发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动物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动物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动物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4]47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4.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动物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4〕470号)
各区、县农委:
秋冬季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也是H7N9流感的高发季节,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召开的“全国动物H7N9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动物H7N9流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准确把握当前疫病防控形势
近期,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数量有所上升,国内有6个省份相继出现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

从近期农业部通报的情况分析:一是在家禽和环境中检出的H7N9病毒对家禽自身的致病力弱,但存在变异的风险;二是全国受污染的区域逐步扩大,冬春季节发生人
感染H7N9流感病例的可能性依然较大;三是活禽市场病毒检出率高,是当前防控的重点,且病毒有从活禽市场向养殖场传播的可能;四是冬春季H5亚型疫情总体平稳,但散发疫情风险。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20 年 1 月 2 05 2 9日上 海市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 议通过 根据 2 1 年 5 2 00 月 7日上 海市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 改( 上海 市动物 防疫条例 ) 的决 修正 。
保 险机 构应 当依 据 本 市农 业保 应 当出具狂犬病 免疫证 明, 作相应 并 第一 章 总 则 险政策 ,落实 动物养殖业保 险措施 , 的信 息 记 录 。 第 一条 为 了加强 对动 物 防疫 工 作 的管理 , 防、 制和 扑 灭动物 疫 并依据 保 险合 同及 时 为动 物养 殖场 第十 三条 染疫动 物及其排 泄物、 预 控 病 病 , 障养 殖业 生产 安全 , 保 保护 公众 和养殖 农 户提 供承 保 范 围 内的损 失 染疫动 物产 品, 死或者死 因不明的 动物 尸体 , 运载 工具中 的动物 排泄物 身体健康与 生命安全 , 维护 正常 的社 赔偿 。 以及垫 料、 包装物 、 容器等污染 物 , 应 会秩序 , 据 《 依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物 第二 章 动物疫病 的预防 第八条 市和 区、 县兽 医主管 部 门 当按 照 规 定 处 理 , 得 随 意 处 置 。 不 防疫法》 《 大 动物 疫情 应 急条 例》 、重 制 第十 四条 禁止销 售无检疫证 明、 等法律 、 行政 法规 , 结合本 市实际 , 制 应当根据本 市动物疫病 预防计划 , 定本行 政 区域 内的动 物疫 病 预 防实 检疫证 明与实 际物品不符 、 疫证 明 检 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 条例 适用 于 本市 行政 施 方 案 。 与 有关 的验 讫 印章 或者 检疫 标 识不 区域 内动物疫 病的预 防、 制、 控 扑灭 , 第 九 条 对 尚 未 列 入 国 家 规 定 的 符 的动物 、 动物产 品。 动 物 、 物 产 品 的 检 疫 , 物 防 疫 监 强制免疫病 种名录 , 严重危害养 殖 动 动 但 禁止屠 宰 、 销售未 按照 国家规定 牛 羊 犬 督 及 其他 与 动物 防疫 有 关 的活 动 。 业和人体健康 的动物 疫病 , 本市 可 以 佩 挂 免 疫 标 识 的 猪 、 、 、 等 动 第三 条 本 市对 动物 疫病 实 行预 实施 强制免疫 。有关 强制免疫 的病种 物 。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持 综 合 防 治 、 格 和 区域 ,由市兽 医主管部 门提 出, 坚 严 报 第十 五条 屠 宰加 工场 所应 当具 检 疫 、 点控 制 、 程 监 管 的原 则 。 重 全 市 人 民政 府 批 准 后 组织 实施 。 备 无 害 化 处 理 能力 , 置 相 应 的 无 害 设 第四条 市和 区、 县人 民政府应 当 强 制 免 疫 工 作 由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化 处 理 设 施 。 加 强 对 动 物 防 疫 工 作 的统 一 领 导 , 加 控 制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 由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动物养殖 场 ( 、 物隔离场 所 户) 动 强乡、 镇等基层动物 疫病预 防组织和 机构 负责监督 。 的病 死 动物 由动 物 卫生监 督 机构 负 村动 物防疫员 队伍建 设 , 建立 健全动 第十 条 市 动物 疫病 预 防控 制机 责组织 统一收集 , 并送 交指定 的无害 物 防疫体系 , 定并组织实施动物 疫 构根 据动物疫病 预防计划 , 制 负责统 一 化 处 理 场 所 集 中处 理 。 病 防治 规 划 。 订 购 与 组 织 供 应 实 施 强 制 免 疫 所 需 前 款 以外 的不 具 备无 害化 处 理 市和 区、 县兽医主 管部 门主 管本 生 物 制 品 , 量 储 备 预 防 、 制 和 扑 能 力 的 生 产 经 营 、 研 教 学 、 物 诊 适 控 科 动 行 政 区域 内 的动 物 防 疫 工 作 。 灭动物 疫病所 需药品 、 生物制 品等有 疗等单位 , 应当将 需要无害化 处理的 乡、 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 根 关物 资,并建立相应 的管理 制度 , 保 动物 、 物产品及其 相关物 品送 交指 动 据 区、 县人 民政府 的要求开展本 区域 障 动 物 防 疫 物 资 的及 时供 应 。 定 的 无 害化 处 理 场 所 , 托 其 进 行 处 委 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 第 十 一条 动 物养 殖场 应 当按照 理 。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本 市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由市 人 自职 责 , 同 做 好 动 物 防 疫 的 相 关 工 强制免疫接 种 ; 协 散养 动物 的单位 和个 民政 府 统 一 规 划 。 作。 人应 当接 受和 配 合动 物疫 病 预 防控 第三章 动物疫病 的控 制和扑 灭 第 五 条 市 和 区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制 机 构 实施 强 制 免 疫 接 种 。 县 第十 六 条 市 兽医主 管 部 门应 当 机 构负责动物 、 动物产 品的检疫工作 动 物 养 殖 场 应 当 建 立 本 单 位 的 根据 国家动物 疫情管理制度 , 统一管 和 其他有 关动 物 防疫 的 监督 管理 执 动物 防疫制度 , 建立动物疫 病防治档 理本 市的动物疫情信 息 , 并根据 国务 法 工作 ; 市和 区 、 县动物 疫 病 预防 控 案 , 备兽 医专业 技 术人 员 : 养动 院兽 医主 管部 门的授权 , 配 散 公布本市动 制机构承担 动物疫病 的监 测 、检测 、 物疫病 防治档案 由乡、 镇等基 层动物 物 疫情 。 诊 断 、 行 病 学 调 查 、 情 报 告 以及 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 流 疫 第十七条 市和区 、 县人 民政府应 其 他 预 防 、 制等 技 术工 作 。 控 第 十 二 条 本 市 对 饲 养 的 犬 只 实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重 大 乡、 镇等基层 动物疫病 预防组织 施 狂犬病强 制免疫 。市 和区 、 兽医 动物 疫情应 急预案 , 县 报上一 级兽医主 承担本区域 内动物 防疫 的 日常工作 。 主管部 门应 当按照合理布 局 、 方便 接 管部 门备案 , 并成立 动物防疫应 急预 第 六条 各 级人 民政 府应 当将 动 种 的原则 设置狂犬病 免疫点。动物 疫 备 队。动 物防疫应 急预备队 由兽医、 物防 疫 工作 纳 入 国 民经 济和 社会 发 病 预 防控 制机 构应 当建 立 犬只 狂 犬 卫生 、 公安等行政管 理部 门的人 员和 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并保障 开展动物 病 防治 档 案 。 有关专家 组成 , 定期进 行突发重大 动 防疫工作所需经 费。 饲 养犬 只 的单 位 和个 人 应 当依 物 疫情紧急控 制技术培训和演 练。 第 七条 本 市支 持保 险机 构开 展 法履行狂 犬病 强制 免疫义务 , 并取得 市和区 、 县兽 医主管部 门应 当根 动 物疫病保 险业务 , 鼓励动物养殖 场 饲养犬只 的狂犬病免疫证 明。 据 本级 人 民政 府制 定 的重大 动物 疫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畜牧办[2007]21号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畜牧办[2007]21号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畜牧办[2007]21号)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进入夏季以来,我国部分省市和地区出现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对我国生猪养殖带来了风险。

本市正处于高热高湿的黄梅季节,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最易发生的季节,为有效防止各类动物传染病的发生,维护本市畜牧业生产健康稳定,现就加强本市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畜禽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是预防疾病最重要、最根本的措施之一。

在高温高湿季节,各种病原微生物容易孳生和繁殖,加上高温引起的各种热应激反应,容易诱发各种畜禽疾病。

因此,各区县动物防疫部门要积极指导畜禽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农村散养户,切实做好夏季畜禽的饲养管理。

一是要搞好饲养环境卫生,适当增加打扫次数,保持养殖环境清洁;二是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持棚舍通风换气和空气正常流通;三是要适当减少饲养密度,保证畜禽正常活动空间;四是要采用合理的饲养方式,尽量采取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五是要实行严格的隔离封锁制度,畜禽棚舍实行专人专舍管理,严禁相互串舍,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

二、合理调配畜禽营养在高温季节,畜禽采食量随环境温度升高会有所下降,因此,要合理配制夏季高温用的日粮和饲料添加剂,以保证畜禽每日营养的正常摄取量。

可以适当降低高纤维原料配比,增加饲料中粗蛋白含量,适当增加维生素含量,以提高畜禽的抵抗力,可以适当投放一定量的青饲料,提高畜禽的食欲和抗应激能力,同时增加畜禽饮用水供应,保证饮用水卫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农委〔2022〕120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6月21日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动物防疫工作转型升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种畜禽场、奶牛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净化对象,以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为净化重点,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先易后难分类施策、点面结合统筹推进”的净化原则,按照“引导支持、以点带面、示范创建、逐步推开、动态管理”的净化策略,同时结合奶牛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区域净化示范区建设,以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等工作,力争在2025年底前,在本市建成一批高水平的动物疫病净化场,促进动物防疫由重点控制向全面净化转变,助推本市畜禽种业振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产业提质增效。

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
[2008]16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兽药杂志》
【年(卷),期】2008(042)005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rn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2008年3月27日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就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2页(P59-6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农医发[2009]9号文摘要 [J],
2.农业部文件农市发[2007]7号关于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J],
3.《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7号 [J],
4.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10]12号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J],
5.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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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沪农委〔2015〕105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关于本市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沪农委〔2015〕105号各区、县农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5〕14号)要求,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本市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从业行为,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2015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期6个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动物诊疗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整顿工作步骤的时间安排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1. 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

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2. 无害化处理问题。

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抓紧抓实做好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抓紧抓实做好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沪农委〔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抓紧抓实做好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市属相关单位:上海此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相关区和单位积极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共克时艰,守土尽责,有力确保了本市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畜牧业生产总体平稳有序。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处高位波动状态,取得动态清零攻坚战的胜利还需一些时日,各相关区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工作定力,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春季农业生产和菜篮子产品保供的总体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复工复产的统筹部署,抓紧抓实、安全科学地做好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确保本市地产畜产品有效供给,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

当前既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也是重大动物疫病的易发期,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属地管理责任和防疫主体责任“两责并举”,新冠疫情和动物疫情“两疫同防”,疫情防控和畜牧生产“两手齐抓”,强化组织领导,合理安排人手,加强物资调配,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部分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区,要成立工作专班,确保责任到岗、任务到人、防疫到位。

二、多措并举,抓紧落实春防工作各相关区和单位要把做好春防工作作为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中之重抓紧抓细抓实,在坚决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范的同时落实好以下举措。

一是科学释放动物防疫力量。

要积极协调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门,让符合条件的动物防疫人员尽快复工,确保防疫体系正常运转。

加强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筑牢动物疫情防控第一线

加强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筑牢动物疫情防控第一线摘要:动物防疫工作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动物疫病的根本,关系到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动物防疫形势依然严峻,动物防疫员队伍是应对动物疫情的一线力量。

我们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动物防疫员的业务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动物防疫员队伍,促进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本文就目前我市动物防疫员队伍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进而使我市动物防疫员队伍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关键词: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现状;意见和建议动物防疫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抓好动物防疫工作是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尤其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动物疫病防控问题更加关注,党中央也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和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体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筑牢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

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贸易、流通的增加,加大了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加上我国动物养殖方式落后,农村有很多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大,严重影响养殖业的发展。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简称OIE)指出,人兽共患病涉及公共卫生,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

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1700万人死于传染病,95%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其中主要的传染病是人畜共患传染病,我国是人畜共患传染病危害严重的国家。

目前,60%的人类病原菌属于人畜共患,75%的新发病属于人兽共患,80%的病原可以成为生物恐怖制剂,“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健康(OWOH)”理念正被世界各国认同。

针对当前严峻的国际国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形势,为提高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能力,减少和杜绝重大动物疫病对畜牧业的危害,需要培养一批素质高、技术精、服务好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防控队伍,基层动物防疫员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基石, 对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了“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主力军作用。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政府提高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之一。

下文是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乡、镇等基层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市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等基层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市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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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02
【实施日期】2008.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中共中央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8]4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精神,就加强本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先后多次发生较大规模的禽流感、猪蓝耳病疫情,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
重危害。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实践证明,要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必须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兽医工作队伍。

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主体力量。

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的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的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的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早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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