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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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配套设施 标准

武汉市配套设施 标准

武汉市配套设施标准
武汉市作为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其配套设施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配套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的提升。

因此,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武汉市配套设施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武汉市配套设施标准应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
转的基础,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且要考虑到武汉市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确保在各种自然条件下都能正常使用,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

其次,武汉市配套设施标准还应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市民的实际需求,保证市民能够方便、舒适地享受到各种公共服务。

同时,也要注重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武汉市配套设施标准还应包括市容环境设施建设标准。

市容环境设施是
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园、绿化带、道路美化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美观、实用和环保,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品质。

综上所述,武汉市配套设施标准的制定应当全面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市民的
需求,注重科学性、可持续性和实用性,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只有如此,武汉市才能建设成为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武政规〔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有效保障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农民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应当按照本意见和《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附后)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

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三、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负责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教育部门。

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未按照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根据裙楼基础埋深
计算人防面积=[S1+S2+S3(含S1与S2重叠面积)]*0.4% 或者,人防面积=S4
37.5-45 6班 180 2700 1940 9班 270 3780 2730
45-54 9班 270 3780 2730 9班 270 3780 2730
5
配套设施
武汉市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需求面积=总建筑面积*0.2%≥80 社区服务用房: 人防地下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统一人防设计标准提高人防设计质量的通知》的规定 1.修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如果地面首层有架空的,应当按照建筑 的第二层(即标准层)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修建由10层(含)以上高层塔楼和10层以下裙房组成的联体式民用建筑, 如裙楼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则应按照该建筑的高层塔楼的标准层面积+裙 大于5000 户 不少于 1000 楼总建筑面积(不扣除塔楼重叠部分的面积)*0.4%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若基础埋深超过3米,则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住宅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5% • 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 此规定是明确居住区建设配建幼儿园指标 住宅区居 住人口规 模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此规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及细分,并分为市级、区 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配置等级 以人口规模0.5-1.2万人的居住小区为例 住宅区 (w㎡) 设置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500 2250 1522.5 6班 180 2700 1940 2250 3000 22.530 9班 270 3780 2730 3000 3750 3037.5 12班 360 4860 3600 3750-4500 4500-540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教育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教育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7.2%
同比增长:-6.5%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4 日 生成
1/26
近 3 年(2020-03~2023-02):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中凯艺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湖北城通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湖北木阖天赐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2023.0 315.0 290.7 255.6
2022-08-02 2022-06-17 2022-06-16 2022-06-1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4 日 生成
1.4.1 重点项目
(1)教育设备(4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教育局部分新 校和改扩建学校教学设备分散采 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武汉鑫成科教信息 有限公司
789.8
2022-07-13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4 日 生成
目标单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报告时间:
2023-02-14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武汉幼儿园配建标准

武汉幼儿园配建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家庭加入到城市的生活中来,逐渐将大城市逐渐变成了家庭居住的热门地区。

但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各级教育资源的不足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然而在幼儿教育方面,幼儿园的建设成为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武汉作为一座大型城市,在幼儿教育方面的发展上也进行了加快推进,制定了一系列的幼儿园配建标准。

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配建规模方面根据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规定,500户及以上居民社区幼儿园规模与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500户以下居民社区幼儿园规模与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00平方米。

并且对于婴幼儿园和学前教育园,配建面积应相应增加。

二、配套设施方面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中规定,幼儿园应设置制造实验室、翻转课堂、自主学习室、艺术创意空间、口才表演室、全球学科教育室等配套设施。

此外,还应配备幼儿园医护室、幼儿园厨房、饭厅、卫生间、多功能活动室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安全标准方面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中强调了安全标准方面,规定幼儿园应设置物理防盗门或门禁系统,校园内安装摄像头,确保幼儿安全和隐私。

四、师资力量方面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也规定了师资力量方面的标准,规定各类幼儿园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教育科研人员和教师,以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作和质量。

总体来说,武汉市幼儿园配建标准系统齐全,建立了一个可操作性强、可落实性强的标准体系,为武汉市幼儿园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家长们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此外,优秀的幼儿园评选体系、专业化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完善的社会服务组织等也是武汉市幼儿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幼儿园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品质,也更好地满足了家长的多元需求。

总之,武汉市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将会伴随着武汉市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完善和优化,也将会不断提升家长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这也将推动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为未来的教育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武政规〔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等9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十八)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

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删除“(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

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30%返还的奖励。

”(三)将(三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27号)作如下修改:将“八、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第四点中的“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注册资本‘零首付’、市场准入‘零门槛’、工业企业注册登记‘一天办结’等支持政策”修改为“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等支持政策”。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保障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

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以区为主组织实施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免试入园。

遵循人户一致优先、相对就近入园,禁止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测查或者变相遴选生源。

(三)程序规范。

完善招生制度,规范招生程序,加强全程监督,提升招生工作可信度。

二、工作程序(一)制定招生计划(2022年5月)。

各区教育局指导辖区内各幼儿园在前期入园需求摸底基础上,按照核准的招生规模和班额,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公告及矛盾纾解方案。

(二)发布招生公告(2022年6月上旬)。

各幼儿园采取线下张贴、线上推送等方式,发布经所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公告。

招生公告主要包括幼儿园办学基本情况、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报名时间、录取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咨询方式等信息。

招生公告的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充分保障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知情权。

招生公告发布期间,各幼儿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为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入园指导服务。

常青花园社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公告,经市教育局核准后由各幼儿园发布。

(三)组织入园登记(2022年6月下旬)。

各幼儿园按照便民利民、规范高效的总体要求,优化入园申请登记流程,精简核验证明材料。

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灵活采取网上、现场等形式组织入园申请登记,坚决防止出现因招生工作导致的人员聚集。

入园申请登记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便于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充足时间安排入园申请登记办理事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发展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武政〔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发展的意见武政〔2018〕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有效应对日益增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促进教育优质公平发展,助推“三化”大武汉建设,经研究,现就推进全市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扩大增量。

结合我市城市发展需要和学龄人口变化,统筹规划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前瞻性、高标准新(改、扩)建一批中小学、幼儿园,不断扩大学位供给量。

(二)优化质量。

以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实施学区制、委托管理、现代化学校和信息化建设等为手段,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全面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布局,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科学预测我市未来5—10年学龄前儿童发展变化的趋势,制订全市学前教育建设规划。

根据学前教育人口变动趋势,结合不同区域学前教育资源空间匹配状况,在动态监控和评估的基础上,前瞻性地配置学前教育资源,以区为主编制单独选址新(改、扩)建幼儿园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逐年通过征地新建、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

强化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确保新开发住宅区配建幼儿园举办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自办或者与优质公办幼儿园联合举办幼儿园。

充分运用市场化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创新政府投入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以多种方式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二)调整完善中小学布局规划,高标准新(改、扩)建中小学开发武汉市教育资源综合管理大数据平台,建立全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实施情况每年一次的评估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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