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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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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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武政规〔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有效保障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农民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应当按照本意见和《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附后)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
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三、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负责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教育部门。
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未按照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根据裙楼基础埋深
计算人防面积=[S1+S2+S3(含S1与S2重叠面积)]*0.4% 或者,人防面积=S4
37.5-45 6班 180 2700 1940 9班 270 3780 2730
45-54 9班 270 3780 2730 9班 270 3780 2730
5
配套设施
武汉市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需求面积=总建筑面积*0.2%≥80 社区服务用房: 人防地下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统一人防设计标准提高人防设计质量的通知》的规定 1.修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如果地面首层有架空的,应当按照建筑 的第二层(即标准层)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修建由10层(含)以上高层塔楼和10层以下裙房组成的联体式民用建筑, 如裙楼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则应按照该建筑的高层塔楼的标准层面积+裙 大于5000 户 不少于 1000 楼总建筑面积(不扣除塔楼重叠部分的面积)*0.4%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若基础埋深超过3米,则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住宅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5% • 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 此规定是明确居住区建设配建幼儿园指标 住宅区居 住人口规 模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此规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及细分,并分为市级、区 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配置等级 以人口规模0.5-1.2万人的居住小区为例 住宅区 (w㎡) 设置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500 2250 1522.5 6班 180 2700 1940 2250 3000 22.530 9班 270 3780 2730 3000 3750 3037.5 12班 360 4860 3600 3750-4500 4500-5400
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平面设计托、幼建筑的使用对象是六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间构成、建筑组合、造型及细部处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
应结合儿童教养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设计,为幼儿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场所。
4.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房间组成及面积确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托、幼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般应设置下列用房:(1)幼儿生活用房。
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
分乳儿单元(由乳儿室、喂奶室、配乳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托儿单元(由活动室、卧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幼儿活动单元(由活动室、卧室、贮藏室等组成)。
(2)服务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
一般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个制作兼陈列室、传达、值班及职工厕所等房间。
(3)供应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必不可少的辅助用房。
一般由幼儿厨房、主、副食库房、炊事员休息室、卫生间、开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组成。
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发智力,进一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已倍受重视,幼儿园可设置电教室、计算机室、音乐教室、美工室及图书室等专用房间。
4.1.2 主要房间的面积确定房间面积大小的确定,一般应根据房间的容纳人数及活动情况、家具及其布置、设备占用面积、交通面积等主要因素决定。
此外,还与各个时期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及经济条件等因素有关。
(1)建设部、国家教委1987年部颁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规定,幼儿园主要房间面积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
(2)1988年7月,国家教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不同规模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见表4-2。
·寄宿制幼儿园在表4-2中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定额的基础上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见表4-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武政规〔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等9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十八)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
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删除“(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
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30%返还的奖励。
”(三)将(三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27号)作如下修改:将“八、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第四点中的“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注册资本‘零首付’、市场准入‘零门槛’、工业企业注册登记‘一天办结’等支持政策”修改为“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等支持政策”。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保障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
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以区为主组织实施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免试入园。
遵循人户一致优先、相对就近入园,禁止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测查或者变相遴选生源。
(三)程序规范。
完善招生制度,规范招生程序,加强全程监督,提升招生工作可信度。
二、工作程序(一)制定招生计划(2022年5月)。
各区教育局指导辖区内各幼儿园在前期入园需求摸底基础上,按照核准的招生规模和班额,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公告及矛盾纾解方案。
(二)发布招生公告(2022年6月上旬)。
各幼儿园采取线下张贴、线上推送等方式,发布经所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公告。
招生公告主要包括幼儿园办学基本情况、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报名时间、录取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咨询方式等信息。
招生公告的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充分保障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知情权。
招生公告发布期间,各幼儿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为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入园指导服务。
常青花园社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公告,经市教育局核准后由各幼儿园发布。
(三)组织入园登记(2022年6月下旬)。
各幼儿园按照便民利民、规范高效的总体要求,优化入园申请登记流程,精简核验证明材料。
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灵活采取网上、现场等形式组织入园申请登记,坚决防止出现因招生工作导致的人员聚集。
入园申请登记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便于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充足时间安排入园申请登记办理事宜。
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标准

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标准
首先,幼儿园建筑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面积、空间布局、通风采
光等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建筑材料应选用环保材料,避免有害气味对幼儿的健康产生影响。
此外,应设置安全出口、防护设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幼儿,保障其生命安全。
其次,教学设施方面,应配备符合幼儿学习需求的教学设备和玩具。
教室内应
有适合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桌椅、玩具等,保持整洁、安全。
同时,应配备医务室,保障孩子们在突发状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教育环境方面,应创造温馨、和谐的教育氛围,布置幼儿园环境应符合幼儿的
认知发展和审美需求。
教室内墙面装饰、玩具、教学用具等应符合幼儿的审美情趣,增强教学吸引力。
同时,应有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如游戏、手工、音乐等,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师资队伍方面,应配备专业的教师团队,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
和技能,能够有效引导幼儿学习和生活。
教师要具备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关爱每个孩子,促进其健康成长。
除此之外,幼儿园建设标准还应包括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
规范要求。
食品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保障孩子们的健康饮食。
安全管理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幼儿园内外环境的安全。
应急预案要做到及时有效,保障幼儿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疏散。
总之,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标准是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有
严格执行标准,才能够确保幼儿园的健康发展和孩子们的权益。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幼儿园管理者能够高度重视,全面提升幼儿园建设标准,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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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建规模达到临界值的,应按照高一档标准执行。
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户)
1200-1800
1800-2400
2400-3000
3000-3600
3600-4200
住宅区建筑规模(万平方米)
12-18
18-24
24-30
பைடு நூலகம்30-36
36-42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9班、270人
9班、270人
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平方米)
2700(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用地规模)
3780
4860
2700
3780
3780
3780
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平方米)
1940
2730
3600
1940
2730
2730
2730
说
明
1、幼儿园各类用房设置按国家《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88]108号)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办园规模大小,每园另增加设置专用活动室(兴趣活动室)2-4间(6班2间、9班3间、12班4间),每间使用面积50平方米。
2、幼儿园建筑设计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
3、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当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超过3000户时,应设置2所以上配套幼儿园,设置模式可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按(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12班+12班)、(9班+9班+9班)、(9班+9班+12班)等模式,依此类推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