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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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一、定义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律师违反律师行为规范或依法职责,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更严重后果的,均属于各类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二、惩戒力度1、对违反律师行为规范行为的律师,分级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凡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不同情节和影响,给予点名警告、纪律警告、警告处罚、处罚性拘留、开除出会等处分;对犯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律师,应当给予永久取消执业资格的处分。

2、对其他不能构成律师行为违法规范的违法执业行为,均依法责令停止并当场责令处罚金,累计达到该律师收入的1个月的,予以行政拘留;累计达到该律师收入的3个月的,对该律师责令封存律师执业证书,予以强制停业整顿。

3、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案件或者未按时作出诉讼活动行为,或者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律师,依据不同情节和影响给予公开谴责、警告处分、处罚金等处罚。

4、对以非正当竞争手段占用当事人的案件或非法减收律师费的律师,依据不同情节和影响,给予纪律警告、警告处分、处罚性拘留、封存律师执业证书等重大处分,并依法处罚金。

5、对律师接受利益,妨害律师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撤销执业资格,永久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罚。

6、对律师与国有重要机关单位、企业有关方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的,给予永久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罚。

7、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均会向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单位报告公示,并存入律师执业资格记录,随时准备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

三、工作机制1、国内律师协会将建立律师违法违规惩戒机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律师进行惩处。

2、根据司法机关工作职责,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律师法》,根据违法情节对违法律师作出行政处罚。

3、依法建立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间接违法违规行为科学分类和惩戒机制,严格执行《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有关市场准入资格的备案事项。

4、以微博、报纸、市政信息公开及其他新媒体宣传形式,开展违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谴责行动,特别是加强对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封存执业证书等重大处分行为的强有力反抗。

律师惩戒规则范文

律师惩戒规则范文

律师惩戒规则范文律师惩戒规则是指针对律师职业行为不当或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法律界及律师协会制定的一系列纪律审查、处罚和惩戒措施。

这些规则旨在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护客户权益,并确保律师团体的专业行为符合公众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律师惩戒规则:1.职业道德规则: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有正式立法或律师协会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律师的行为。

职业道德包括诚实,保密,忠诚,避免利益冲突等。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惩戒行为,如停职、注销执照等。

2.违反宣传规定:律师在宣传自己或是律所服务时受到严格的约束。

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夸大成就或不实陈述事实等行为会被认定为违反行业规范,并可能面临处罚。

3.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必须确保避免与其客户的权益发生冲突。

例如,当律师代理目标或目标的利益必须与客户的利益相抵触时,必须在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披露要求的前提下提出退出或回避。

4.保护客户资金:律师守信用,需要明确区分客户资金与自己的资金,并妥善管理和保护客户资金。

违反资金管理规则,包括挪用客户资金,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

5.违反保密义务:律师有保密客户信息的法定义务。

如果律师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甚至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对外泄露客户委托的事务,可能被视为违反职业道德,并可能面临纪律处理。

6.代表冲突利益:律师在同一案件上代表对立的冲突利益是违反道德的。

律师在代表多个客户或利益相关方时必须要遵守特定的规定和程序,以避免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状况。

7.误导法庭:律师在庭审中必须诚实、保持诚信。

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词或故意欺骗法官、陪审团或对方律师等行为都是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或道德规定的行为:律师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例如,欺诈、行贿、不当行为、诽谤等行为都被视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并可能引发处罚。

律师事务所通常设有律师学习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处理涉及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投诉。

委员会可能会进行调查,并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惩戒规则

律师惩戒规则

律师惩戒规则导言: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为客户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然而,一些律师可能会因过失、不当行为或职业道德失范等问题而违反法律和行业规定。

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维护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律师惩戒规则应运而生。

一、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律师,职业道德是其行为准则的基石。

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保持诚实、勤勉、谨慎,并遵循专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应尽职尽责,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坚守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专业关系。

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律师的违规行为可涵盖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例子:1.违反律师保密义务:律师在与客户沟通时,应严格保守客户的秘密。

泄露客户信息或滥用客户信任是严重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

2.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律师在广告、宣传资料中不得夸大事实、虚增经验或利用不实信息误导公众。

以欺骗手段获取案件或利益的行为将受到谴责。

3.违反诚信原则: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要求立案、起诉未备足证据,恶意诋毁对方当事人等行为是诚信原则的违反。

4.丧失专业独立性:律师应以客观、独立的态度对待案件,并且不应在代理案件时受到第三方干预或利益驱使。

否则,律师将失去专业独立性,违反职业道德。

三、律师惩戒措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有必要加强监管和实施惩戒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律师惩戒措施:1.警告或劝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能会给予律师口头或书面警告,以提醒其注意职业道德和规范。

2.罚款:对于更严重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律师进行罚款,以实现惩戒和修复的目的。

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影响而异。

3.责令停业或暂停执业: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复违规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责令律师停业或暂停执业,以进行惩戒和反省。

4.撤销执业资格:对于涉及严重职业失范、侵害利益或重大犯罪事实的律师,监管机构可能会撤销其执业资格。

结论:律师惩戒规则的实施旨在保护法律行业的正常运行,维护公众利益和司法公正。

律师惩戒 实施方案

律师惩戒 实施方案

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律师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职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包括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现象。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首先,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违规行为和惩戒措施。

对于律师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如律师渎职、违反执业规范、泄露客户隐私等,应当列出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这些惩戒措施应当具有针对性和惩戒性,能够有效地约束律师的行为,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权威。

其次,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惩戒程序和审批权限。

对于律师的违规行为,应当建立明确的惩戒程序,包括投诉受理、调查核实、惩戒决定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应当规定惩戒的审批权限,明确由哪些机构或部门负责最终的惩戒决定,避免滥用惩戒权力或者出现惩戒决定的不公正情况。

再次,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应当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和监督机制。

除了外部的惩戒措施,律师惩戒实施方案还应当鼓励律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强化律师的职业自律意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监督机制,包括律师协会、司法部门等,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最后,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应当注重宣传和教育。

对于律师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当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让律师和社会公众了解律师惩戒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律师和公众对律师惩戒制度的信任和认可。

综上所述,律师惩戒实施方案是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违规行为和惩戒措施、规定惩戒程序和审批权限、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和监督机制、注重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建立健全的律师惩戒制度,有效地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律师惩戒规则

律师惩戒规则

律师惩戒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律师惩戒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则。

均应当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律师的惩戒分为:(一)警告;(二)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三)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四)停止执业二年;(五)取消律师资格。

第四条对本规则第三条第(一)至(三)款的惩戒,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对第(四)至(五)款的惩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被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非法取得的财物,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第六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一)不尊重法庭组成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

第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的处分:(一)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和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的;(二)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旷工满十日或连续旷工满六日的。

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的处分:(一)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二)索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的。

第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一)向检察、审判人员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的;(二)携带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捎带钱物,或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的。

第十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一)指使、引诱当事人或其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的;(二)泄漏国家机密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三)道德品质败坏的;(四)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六)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七)其他违反律师纪律,后果严重的。

律师惩戒规则范文

律师惩戒规则范文

律师惩戒规则范文
首先,律师惩戒规则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始终以客户利益为优先。

律师必须诚实守信,绝对保密客户的信息。

他们有责任保护客户的权益,
不得利用客户的机密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如果律师违反了这一规定,他们
可能会受到追责,包括被取消执业证书或停止执业。

其次,律师必须遵守法律和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不能从事欺诈、伪证、盗窃财产、背信弃义等违法行为。

律师还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勤勉
尽职、保守秘密等职业规范。

如果律师违反了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受到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或取消执业资格。

四,律师还必须遵守其所在司法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

他们必须遵守律师职业守则和行业规范,履行执业的相关要求,保持
良好的职业声誉。

如果律师违反了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处分或惩罚。

最后,律师还必须进行持续的职业发展和学习。

他们需要通过参加培
训课程、研讨会等形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有助于律师
保持执业的质量和水平,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果律师没有积极参与
职业发展,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职业要求,受到相应的审查和处罚。

总之,律师惩戒规则是确保律师行业专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重要保障。

律师们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以保护公众利益和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

违反
这些规则的律师将面临严厉的纪律处分和惩罚,以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
象和声誉。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
【发文字号】律发通[2017]14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3.20
【实施日期】201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
(律发通〔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修订后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

2017年3月31日前已结案,或做出处分决定的投诉案件,不适用本规则,但截至2016年3月30日后做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满一年前适用本规范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3月31日前已受理立案、尚未审结的,适用本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3月20日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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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惩戒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律师惩戒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则。

均应当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律师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
(三)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
(四)停止执业二年;
(五)取消律师资格。

第四条对本规则第三条第(一)至(三)款的惩戒,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对第(四)至(五)款的惩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被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非法取得的财物,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第六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不尊重法庭组成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

第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的处分:
(一)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和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的;
(二)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旷工满十日或连续旷工满六日的。

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的处分:
(一)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
(二)索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的。

第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
(一)向检察、审判人员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的;
(二)携带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捎带钱物,或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的。

第十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
(一)指使、引诱当事人或其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的;
(二)泄漏国家机密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道德品质败坏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六)受行政开除处分的;
(七)其他违反律师纪律,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根据本规则应受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视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撤销律师事务所的处分。

对律师事务所的警告、停业整顿的处分,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撤销律师事务所的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根据本规则应受惩戒的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主要责任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

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该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律师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已成立律师协会的地方)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

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分别由九名、七名、五名委员组成。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律师工作的领导为该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律师管理机构的领导为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中应有执业五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

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由该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律师惩戒委员会接受该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

第十八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惩戒案件审议情况保密。

第十九条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惩戒公正的。

第二十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任何公民、组织都有权向律师惩戒委员会投诉并要求实施惩戒。

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一条惩戒委员会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须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多数通过。

惩戒委员会议评议惩戒前,应允许本人(或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到会申辩。

第二十二条惩戒决议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惩戒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被惩戒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惩戒事由;
(三)惩戒事实和理由;
(四)惩戒决定;
(五)惩戒委员会主任签名;
(六)决定的年、月、日。

第二十三条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律师或惩戒律师事务所的决定,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生效,批准后十日内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将决定书送达被惩戒人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

司法行政机关不批准的,退回惩戒委员会重新审议;对重新审议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仍不批准的,惩戒委员会如认为确需惩戒,可报上级惩戒委员会审议,审议决定亦需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被惩戒人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对惩戒委员会所作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于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对取消律师资格和撤销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在惩戒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将决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副本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惩戒决定由直接管理该被惩戒人或被惩戒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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