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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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北京化工大学高精尖中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高精尖中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高精尖中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细则》北京化工大学优秀博士生“高精尖”联合培养项目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为适应我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及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我校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在学习、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条申请者须为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博士研究生。

在派出之前,一般应完成相应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第三条出访博士生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TOFEL、IELTS、GRE等成绩优良者优先考虑),或发表过高水平英文文章,能够流利进行英语口头和书面交流。

第四条身心健康。

第三节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境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先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高水平院校或科研机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二)与我校有友好关系的单位;(三)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单位;(四)其它具有明显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第六条中外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第四节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第七条联合培养主要是科学研究为主。

第八条拟进行合作的单位或导师应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外文各一份)。

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外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第五节资助期限及额度第九条未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境外科研学习活动将优先纳入此次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条联合培养计划的资助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第十一条此次联合培养计划的博士生培养费、国际旅费及海外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由我校高精尖中心负担。

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给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第六节申请、审批程序及时间第十二条我校中外联合培养计划项目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审批。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不同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实现不同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师资优势互补、科研合作等目标。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共同建设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授权授予硕士学位的资质;2.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3.有具备较强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教师团队;4.有完善的学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5.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第五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学科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联合培养的学科领域和合作高校,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明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和协调联合培养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各高校共同承担。

明确各高校的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实施计划。

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设计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和修订。

第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科研平台和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为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和科研机会。

第十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制,鼓励学生到其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各高校分别负责,联合培养基地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高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的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和协调。

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须完成各高校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科研和实习工作。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本单位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建立的,用于培养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地建设第六条本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合作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合作单位应当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教学条件和指导教师,确保研究生能够顺利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联合培养计划,安排研究生到基地进行实践教学。

第十条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本单位。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研究生实践教学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合作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鼓励教师到合作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本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导师,应具有当年上岗招生资格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研究员及以上在岗人员。

第四条在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课题组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中如果需要更多研究生参加,导师可接收一定数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五条坚持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从科研道德和团结合作等多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培养条件。

第三章学生基本条件第六条必须为国家正式录取且学籍不在我所的在读研究生。

专业方向一般应符合我所设置的“化学”一级学科覆盖的研究范围,研究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单位应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七条要求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热爱科学事业,善于团结合作。

第八条原则上已完成所在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符合联合培养条件的研究生需要认真阅读“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下载以下表单,认真填写,并报导师、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培养时间、论文内容、知识产权、保密、安全责任及待遇等)。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报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三)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表单下载路径:长春应化所主页——点击研究生培养或右侧招生宣传——进入研究生部主页——学籍管理栏目第十条报到、注册(一)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份,携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我所研究生部报到,由我所研究生部统一建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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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人力投入和团队建设,鼓励学院老师与其它高校构建广泛的科研合作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院科研力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遵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相关细则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以协议形式联合培养或我校教师被聘为其他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外聘科研助理也在此管理规定
之列。

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学院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及学院对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导师资格条件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教师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并能用课题经费支付研究生助研费。

3.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五条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并在学院备案,由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存档。

第六条学院的受聘导师须与联合培养单位/学院/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可免签),并经本学院以及学校科研处及联合培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需存档。

第七条受聘导师应根据协议认真指导学生的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管理并掌握研究生科研及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实训室老师做好报备,严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学生未能按时毕业的导师,按学校规定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入学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并至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处报到登记。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生活的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学院的科研、实训室管理、教学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定期向指导老师报告课题研究、学习进展等情况。

第十一条由学院指定的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资料建档和
日常管理,及时做好研究生相关科研成果和日常情况的存档和报备,并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校学生活动。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由指导老师负责其业务指导及思想教育,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实训室负责安排实验台位、仪器设备操作培训。

第十三条所有研究生须在实训室登记注册,并通过深职院国资处组织的实验室安全规范考试后,方可进入实训室开展科研工作。

研究生在进实验室之前本人须填写登记表并学习实训室管理若干规定方可使用实验室。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实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主动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等工作,服从实训室管理人员安排,积极参与并承担实训室清洁卫生、药品管理、水电管理及公共仪器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实训室将根据情况将实训室公共管理的各项工作分配到个人,研究生需按规定履行职责。

研究生需严格登记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实训室使用记录,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离开实验室前要关好水、电、气、门、窗、空调及未使用仪器设备。

实训室定期对研究生在实训室的安全行为规范进行定期考核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实训室准入资格。

研究生在研究期间所需的试剂、耗材由所在课题组负责。

第十五条具备实训室管理或有教学经验的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实训室及辅助教学等工作。

指导导师及实训室老师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在合作培养期间,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至少一篇以高职院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

研究生不得将在我院期间所做的科研成果擅自发表和申报专利。

第十七条研究生离校或毕业时,须将科研记录交至指导教师,归还实训室所有借用物品,再经指导教师和实训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在学院完成的学位论文,离校或毕业时提交指导老师及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各一份存档。

第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及实训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学院学习期间,由导师课题经费按月支付给研究生助研费。

逾期
毕业的研究生停发助研费;逾期2个月不能毕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提供住宿条件。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及时向学院研究生管理老师报备,可参照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如有违反校纪校规情形,按学院学生管理文件进行处理,情节轻微者由学校处理,情节严重者会同合作培养单位共同处理。

处理结果记入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学院学习研究期间,参与研究的科研成果除另有协议约定外,由科研秘书和研究生管理老师存档,统归学校、学院和指导老师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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