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办坏事 赠送锅炉惹大祸
保险公司送锅违法

保险公司送锅违法保险公司送锅违法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以赠送锅具等实物作为手段进行宣传和促销的行为违反了现行的保险法。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保险商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加装不相关的服务、销售产品或获得相关产品的额外回报。
”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保险产品并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促销活动。
赠送锅具等实物是低于成本价的形式进行销售,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其次,保险公司赠送锅具等实物也违反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以财物其他形式等不正当手段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财物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
赠送锅具等实物显然是以财物形式进行的不正当手段,违反了保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赠送锅具等实物还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产品的销售应该以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为导向,而不是通过赠送实物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这种行为可能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获得了更多的实惠,而忽略了对保险产品本身的理性评估,容易受到不必要的推销和误导。
而且,赠送的实物可能质量参差不齐,无法保证消费者获得的实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质量,这也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针对保险公司赠送锅具等实物违法的问题,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仅仅关注赠品本身的价值,更要对保险产品的选择进行全面的评估。
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自律,改善销售方式,做到合规经营。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送锅违法不仅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监管机构、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应当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规范健康的保险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

“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案情介绍】某日凌晨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
经医院精心治疗,郝某在昏迷7天后终于睁开了双眼,花去医疗费计9万元,但仍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事后,郝某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
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法律问题】1.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2.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法理分析】一、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各地法院对于审理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案件存在很大的分歧。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经过多次讨论后,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即从以下方面考虑制定这个规则:第一,确定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第二,承担的责任是适当补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第三,这样规范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第四,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物件损害责任,是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根据这些意见,《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第87条规定。
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以下几点:第一,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侵权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
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公平,但是这种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公平。
侵权法的立场就是保护受害人,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侵权法就予以保护,并且不遗余力。
建筑物的抛掷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受侵权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法的根本宗旨。
因此,即使是没有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抛掷物就是从这座建筑物中抛掷的,那么这座建筑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曲突徒薪寓言故事的道理

曲突徒薪寓言故事的道理“曲突徒薪”这个寓言故事,相信很多人都耳熟能详。
故事虽然简短,但其蕴含的道理却深刻且实用,对我们的生活、工作乃至人生都有着重要的启示。
故事说的是有一个造访主人家的客人,看到主人家炉灶的烟囱是直的,旁边还堆积着很多柴草。
于是这位客人就对主人说:“把烟囱改成弯曲的,把柴草移走,不然的话会有火灾隐患。
”主人听了却没有当回事。
不久之后,主人家果然因为炉灶的火星引燃了柴草,发生了火灾。
周围的邻居们纷纷赶来帮忙救火,最后大火终于被扑灭了。
为了感谢邻居们,主人杀牛摆酒设宴款待。
在被邀请的人中,那些被烧伤的人被安排在上座,其余的则按照出力的多少依次排座,然而却没有邀请当初建议他把烟囱改弯、把柴草移走的那个客人。
有人就对主人说:“当初如果听了那位客人的建议,就不会发生火灾,也不用花费这么大的力气来摆酒设宴。
现在论功请客,建议你‘曲突徒薪’的人没有受到感激,而被烧伤的人却成了上客呢?”主人这才醒悟过来,赶忙去邀请那位客人。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首先能够明白“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
在火灾还没有发生之前,客人就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潜在的危险,并提出了有效的预防措施。
然而主人却没有重视,直到灾难发生才追悔莫及。
这就告诉我们,在生活中,我们不能忽视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隐患,而应该具备前瞻性的眼光,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无论是个人的健康、财务状况,还是企业的运营、社会的发展,都需要我们有这样的意识。
比如,对于个人健康,我们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定期体检,预防疾病的发生;对于企业,要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避免陷入危机。
其次,这个故事也让我们看到了“感恩与回报”的重要性。
主人在火灾发生后,只感谢了那些帮忙救火的人,却忘记了那个最初给他提出预防建议的客人。
这是一种短视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感激那些在困难时刻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的人,但却容易忽略那些在问题出现之前就提醒我们、帮助我们避免问题的人。
真正的感恩,应该是全面的、深入的,不仅仅是对那些解决表面问题的人表示感谢,更要对那些从根源上为我们提供帮助的人予以回报。
好心办坏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
所谓“好心办坏事”,是指行为人出于善意,但因其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
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分析几个典型的“好心办坏事”案例,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一:好心帮忙搬家,导致物品损坏甲、乙二人系邻居,乙家装修需要搬家。
甲得知此事后,主动提出帮忙。
在搬家过程中,甲不小心将乙家的贵重物品摔坏。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认为自己是好心帮忙,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虽然甲是出于善意,但其在搬家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乙的财产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搬家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二:好心提醒他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丙在道路上行走时,发现丁违规驾驶。
为了提醒丁注意安全,丙大声呼喊,导致丁车辆失控,撞到行人戊。
戊受伤后要求丙赔偿损失。
分析:在本案中,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丙的提醒是出于善意,且在提醒过程中未采取过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丁违规驾驶是侵权行为,丙的提醒行为与戊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丙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三:好心帮助老人过马路,导致老人受伤丁在道路上行走时,看到一位老人过马路。
为了帮助老人,丁搀扶老人过马路。
在过马路过程中,丁未能确保老人安全,导致老人被一辆行驶中的车辆撞伤。
老人要求丁赔偿损失。
分析:在本案中,丁的行为构成侵权。
丁在帮助老人过马路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老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丁在帮助老人过马路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剖析

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剖析咱们先来说说电梯这个特种设备吧。
你想啊,每天大家都在坐电梯,就像坐一个小盒子在大楼里穿梭。
有这么一个案例,在一个老旧的写字楼里,电梯老是嘎吱嘎吱响,就像一个生病的老人在哼哼。
这写字楼的物业呢,也没太当回事儿,觉得还能凑合用。
结果有一天,电梯在运行的时候突然“哐当”一声,卡在半空中了。
里面的人可吓坏了,有个小伙子本来是开开心心去上班的,结果被这一吓,差点没尿裤子。
为啥会这样呢?经过调查发现,这电梯的钢丝绳早就有磨损了,就像咱们穿的鞋带,磨得快断了还继续用,那肯定得出问题啊。
而且电梯的维护保养就跟糊弄事儿似的,每次维保人员就走马观花看一眼,根本没认真检查这些关键部位。
这就是人的侥幸心理在作祟,总觉得坏事不会发生在自己头上,可这特种设备可不跟你讲情面,一旦出问题,那就是大麻烦。
再讲讲锅炉。
有个小工厂,那锅炉就像是他们的“心脏”,给整个生产提供动力。
这个锅炉用了好些年了,外壳都有点锈迹斑斑的。
厂子里的负责人呢,为了省钱,想着能多用一天是一天。
有一天,锅炉突然就爆炸了,那动静就跟打雷似的,整个工厂都被震得晃晃悠悠的。
这一炸可不得了,旁边几个正在工作的工人直接就被热浪给冲倒了,受了重伤。
为啥锅炉会爆炸呢?原来是他们长期没有对锅炉进行全面的检查,水垢在锅炉里面结了厚厚的一层,就像水管子里塞了很多石头一样,影响了热量的传导。
再加上锅炉的压力安全阀也有点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了。
这就好比一个高压锅,气排不出去,那肯定要炸锅啊。
这小工厂的负责人这下可傻了眼,为了省那点检查维修的钱,结果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真是得不偿失。
还有游乐设施,比如说过山车。
有个游乐园的过山车那可是孩子们的最爱。
可是有一回,过山车在运行过程中突然速度变得特别慢,然后在一个半坡上停住了。
坐在上面的游客那是惊恐万分啊,特别是那些小朋友,吓得哇哇大哭。
这过山车怎么就突然“罢工”了呢?原来是它的传动链条好久没换了,就像自行车的链条一样,松松垮垮的,还缺油,在运行的时候就掉链子了。
王家岭煤矿火灾事故警示教育观后感

王家岭煤矿火灾事故警示教育观后感看了王家岭煤矿火灾事故的警示教育片后,我的心里就像堵了一块大石头,沉甸甸的。
一开头看到那煤矿里浓烟滚滚的画面,我就知道大事不妙。
你说这煤矿本来是挖煤赚钱的地方,咋就变成这么危险的“夺命窟”了呢?这就好比你本想去厨房做个美味的蛋糕,结果一进去发现厨房着火了,那得多吓人啊。
在这个事故里,那些矿工兄弟可太可怜了。
他们就像被困在黑暗里的小蚂蚁,想跑都没地儿跑。
这时候我就想啊,他们每天下井的时候肯定也没想过会遭遇这样的事情,可能还想着今天多挖点煤,好给家里多挣点钱呢。
他们家里的老老小小肯定也都盼着他们平安回家,谁能想到等来的却是这么个坏消息。
这就像一盆冷水,把一家人的希望都浇灭了。
再看看这事故背后的原因,那可真是漏洞百出。
就像一件破了好多洞的衣服,风一吹就全透了。
安全管理上感觉就像是个筛子,到处都是缝隙。
比如说通风设备没搞好,这就像人住在房子里却把窗户都堵死了,能不出事吗?还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感觉就像没睡醒似的迷迷糊糊。
在这么危险的地方工作,就应该像侦察兵一样时刻保持警惕啊,可他们呢,就因为这些疏忽大意,最后造成了这么大的灾难。
这也给我们敲了个超级响的警钟。
不管是煤矿行业还是其他行业,安全这根弦儿可一定得绷紧了。
不能光想着赚钱,把命都给搭进去了那赚再多钱有啥用呢?就像我要是去钓鱼,只顾着看桶里能装多少鱼,却没注意脚下是个悬崖,那最后鱼没钓到,自己还得摔个半死。
总之呢,这个警示教育片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安全不是闹着玩儿的。
希望以后这样的悲剧再也不要发生了,每个工人都能开开心心上班,平平安安回家,那些煤矿老板们也能把安全措施做到位,别总是等到出了事才后悔莫及,那时候可就真的晚喽,就像煮熟的鸭子飞了,再想抓回来可就难咯。
小锅炉爆炸 倒3间房伤4个人

小锅炉爆炸倒3间房伤4个人
北京通州区梨园镇一工地简易房被毁,伤者均无生命危险
消防员在检查事故现场。
昨日,通州区梨园镇一小锅炉发生爆炸,4工人受伤。
昨日11时许,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一物流中心工地生活区内,
一个农民工宿舍旁的小型锅炉爆炸。
锅炉附近的3间简易房被毁,4
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11点左右,我们正吃饭,突然听见"砰"的一声,跑出门一看,几间房都塌了。
“昨晚,两位目击工人介绍,所塌房屋均处锅炉周围,两间一层的和一间两层的简易房水泥板都大面积脱落,露出钢架。
这两位工人称,爆炸后,围观的多位工人听见宿舍内有呼救声,大家连忙扒开废墟,顺着声音去救人。
“共有4名工友受伤,但多
是皮外伤,没生命危险。
”二人说。
昨晚,三伤者已经离开通州区潞河医院急诊科。
目击者张先生说,一位工人头部右后方有伤口,身上全是血;另两人面部被划
伤。
玉桥消防中队一消防员证实,消防队接警后,三辆消防车赶赴
现场,确认无火情等危险后离去。
经消防部门初步询问,事发系锅
炉爆炸所致,爆炸原因正在调查中。
锅炉事故案例汇总

锅炉事故案例汇总近年来,锅炉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锅炉事故案例汇总,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2018年某石油化工企业锅炉爆炸事故事发当天,该企业的一台燃油锅炉突然发生爆炸,导致锅炉房建筑物受损严重。
经调查发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锅炉水位过低导致爆炸,而导致水位过低的原因是自动补水装置故障。
同时,员工对于锅炉运行状态和危险性的认识不足,未能及时报告问题。
案例二:2019年某居民小区锅炉泄漏事故一天深夜,居民小区锅炉房内发生泄漏事故,导致大量烟雾弥漫在整个小区内。
由于事发时已经是深夜,很多居民正在睡觉,无法及时意识到事故的严重性。
事后调查发现,锅炉的检修和维护工作不到位,导致了泄漏事故的发生。
同时,小区管理方也存在面对事故时缺乏应急预案和有效的疏散指示的问题。
案例三:2020年某工地锅炉火灾事故工地锅炉房内的一台燃气锅炉发生火灾,事故现场火势迅速蔓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锅炉房内的火灾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未能及时发出警报。
此外,锅炉的运行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案例四:2021年某学校锅炉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一所学校的锅炉房内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导致多名师生不同程度中毒,其中一人不幸死亡。
调查发现,事故是由于锅炉房通风设施不完善,一氧化碳无法及时排出,积聚到了危险浓度。
此外,学校没有建立锅炉房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制度,导致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以上案例展示了锅炉事故的多样性和严重性。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需要所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锅炉安全,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做到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锅炉事故发生的频率得到有效降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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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赠送锅炉惹大祸
王一雨郭元鹏葛泰王珺艳事件
江苏省沛县农民李靖苑将自己购买的一套劣质锅炉赠送给农民张名用于蔬菜生产,结果锅炉发生爆炸,将张名炸死,将其儿子炸成残废。
张名的儿子将赠送该锅炉的李靖苑告上法庭。
农民李靖苑与张名是好朋友,张名在家中从事蔬菜生产,去年冬天,张名发展大棚蔬菜种植,为了取暖决定用锅炉增温。
张名知道好友李靖苑家中有一套闲置的锅炉,便将想法告诉了好朋友。
李靖苑见自家的锅炉也没有什么用处,便送给了张名使用。
张名使用该锅炉没几天便发生惨祸,锅炉爆炸,张名当场死亡,其在一旁的20岁的儿子被炸的血肉模糊,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却落下了10级伤残,法医鉴定后认为:其肺内异物摘除属10级伤残。
有关部门对爆炸现场勘查后认为该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孔径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私自安装使用的土制废旧容器。
损害发生后,张名的儿子向李靖苑索赔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7322.14元。
庭审时,李靖苑辩称,我与死者系好朋友,双方不存在买卖的关系,该锅炉是我赠送的,与我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我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
11月25日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赠与产品还是买卖产品,都应该是合格的产品,被告李靖苑将具有危险性的产品交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事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之父在使用锅炉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对于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判决李靖苑赔偿 30543.7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评说
李靖苑将自己闲置的锅炉送给张名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因是无偿付出的一方,所以其不像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样承担严格的对于标的物本身的瑕疵担保责任。
当然,附义务的赠与除外。
然而,法律要追求的价值取向实质在于公平和正义。
受赠人在因赠与物受到损害时,不能因其是无偿取得赠与物而当然地免除赠与人一切义务。
故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赠与构成加害给付。
锅炉属于压力容器,有别于一般物品,对于该设备,国家有严格的安全标准,即便是合格产品也属于危险性物品。
而李靖苑在赠与锅炉时对于锅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未明确告知张名,事后证明该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孔径不符合规定要求,质量存在显著瑕疵。
对此,李靖苑应将潜在的危险告知受赠人,以唤起其注意,但事实上李靖苑是以让张名使用锅炉这一行为隐含着保证了锅炉的质量是合乎国家安全标准的。
张名父子的损害就是在上述的前提下发生的。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李靖苑加害给付的行为,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李靖苑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与侵权两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张名得到李靖苑赠与的锅炉,其享有的是依据赠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利益,但张名父子因获赠的不合格的锅炉爆炸一死一伤不仅使张名的合同利益丧失,也使张名父子固有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
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对侵权的民事责任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对于违约或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拥有选择权,二者毕竟存在诸多区别,具体到本案,因侵权责任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损害都可以要求赔偿,所以张名之子提起侵权之诉更能全面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作为受害人的张名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锅炉的行为亦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基于此,法院酌情减轻李靖苑的赔偿责任是于法有据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 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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