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解读
商住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

商住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公共部位设施配套及装修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建设和装修材料必须是国家合格产品。
一、建设标准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自治区、地区及县现行的文件规定外,必须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入住条件。
1、建设规划应与住宅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满足设计规范和正常居住使用要求。
2、建筑面积:宿舍型原则上不大于35平方米;成套型原则上不大于6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户型为1室1厅1厨1卫。
布局合理,水、电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3、房源原则上应依据住宅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整单元的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具体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在乙方办理规划设计审批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时,由县规划局、住建局确定,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4、房屋交付后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二、公共部位设施配套及装修标准(一)公共部位1、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
2、多层住宅楼梯须按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楼梯扶手,高层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3、门厅、电梯厅(高层)、公共走廊地面与本小区内其他楼房相同。
4、应预留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道。
(二)户内装修标准1、卧室、客厅:地面铺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找平后刷乳胶漆。
2、厨房、卫生间及洗漱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贴墙面砖到顶;顶棚扣板;厨房打制简易落地厨柜一个,安装排风扇一个,洗菜盆一个(含水龙头),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卫生间安装马桶一个;洗漱间装立柱台面洗手盆(含水龙头)一个,预留冷热水管安装位置。
3、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安装与小区商住住房同等材质窗户。
4、灯具:室内采用节能吸顶灯,公共部位采用声光控节能灯。
5、其他:每户预留洗衣机的安装位置,并配设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
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
(三)配套设施1、电力、给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机制一、前言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公租房分配机制上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提高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深入剖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二、分配机制概述1.公租房分配对象:公租房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在具体分配过程中,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优先保障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
2.分配方式:公租房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摇号、积分制和分类保障等。
公开摇号是指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分配对象;积分制是根据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进行积分,按积分高低排序分配;分类保障是根据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实行分类供应、分类保障。
3.分配流程:公租房分配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分配等环节。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在分配环节,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分配、分批次分配等方式。
4.租赁期限: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申请续租或退还住房。
5.租金定价:公租房租金定价应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租金定价标准由各地根据住房市场状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三、分配机制特点1.公平性:公租房分配机制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通过多种分配方式确保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例如,公开摇号方式使分配过程具有较高的透明度,积分制则使分配更具针对性。
2.合理性:公租房分配机制注重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确保住房资源优先满足真正有需求的人群。
例如,在分配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3.有效性:公租房分配机制具有较强的执行力,通过明确分配流程、缩短分配周期等措施,提高住房保障效率。
例如,一次性分配方式可加快住房保障速度,减轻申请人等待时间。
配建公租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配建公租房是重要措施之一。
本篇将详细解读配建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主体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二、配建公租房的定义配建公租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规定比例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公租房具有以下特点:1. 公共性:配建公租房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得买卖、转让。
2. 保障性:配建公租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
3. 政策性:配建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均受到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
三、配建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住宅用地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建住宅项目应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住房保障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所有。
”3.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
”4. 《住宅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住宅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对配建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1)建设:新建住宅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确保工程质量。
(2)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3)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住房安全、使用合理。
四、配建公租房的法律责任1. 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商品住房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租房配建义务。
公租房配建义务是指由开发商在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或面积向政府提供公租房的义务。
公租房配建的来源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法定性的来源,一种是政策性的来源。
法定性的来源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向政府配建公租房。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开发商必须履行公租房配建的义务,例如在占用宅基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获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等情况下。
政策性的来源则是指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发商根据政府的要求配建公租房。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政策、土地出让合同等手段,要求开发商按照一定比例或面积配建公租房。
公租房配建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配建比例,二是配建面积。
配建比例是指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应当配建的公租房的数量占整个项目的比例。
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以及政府的要求,配建比例可以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配建比例在10%到20%之间。
配建面积是指开发商应当向政府配建的公租房的建筑面积。
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以及政府的要求,配建面积可以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配建面积在商品住房面积的15%到30%之间。
公租房配建的内容还包括公租房的设计和质量要求。
开发商在进行公租房配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公租房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建设。
公租房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通常由政府制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开发商在公租房建设过程中,应当保证公租房的设计符合相关标准,施工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并确保公租房的功能齐全、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公租房配建义务是开发商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义务。
公租房配建的来源包括法定性的来源和政策性的来源,配建的内容包括配建比例、配建面积以及设计和质量要求。
开发商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公租房配建义务,确保公租房的数量、质量和功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也应注重与政府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公租房事业的发展。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是指在城市住房建设过程中,由政府规定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须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1.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开发商在城市住房建设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国务院《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公租房配建的义务和相关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社会责任和公益性质开发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主体,应当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公租房配建是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
开发商作为社会责任企业,在积极参与城市建设的也应当关注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安全,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
3.政府引导和指导在城市住房建设过程中,政府在规划和指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住房需求和社会经济状况,制定合理的公租房配建政策,引导和规范开发商公租房配建的实施。
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指导,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的来源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确立。
二、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的内容1.配建比例和规模政府根据城市住房需求和发展规划,确定了开发商公租房配建的比例和规模。
一般情况下,配建比例在10%至30%之间。
具体的配建比例和规模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2.建设标准和质量开发商在进行公租房配建时,应当符合政府相关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
公租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健康、舒适的居住要求,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3.地理位置和配套设施公租房的地理位置和配套设施也是开发商公租房配建的重要内容。
政府应当规划和指导开发商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确保公租房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
配套设施的完善可以提高公租房的居住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
4.管理和运营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的内容还包括公租房的管理和运营。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西安市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8〕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上述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
配建公租房单位面积政府回购价由土地和建设价格构成,其中,土地价格按宗地出让起始楼地面价计入;建设价格暂按2800元/平方米计入,并由市物价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市场建设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条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也可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建任务,集中配建项目的选址、规划等建设方案事先必须征得市房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西安市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执行。
第五条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出让供应,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应。
第六条配建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在首期配建公租房,具体按照《西安市配建公租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执行。
第七条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西安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下称安居集团)代为持有,并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安居集团成立前,由市房管部门承担此项工作。
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公租房住房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九年八月一日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
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公租房房定义:4.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五、政府作用:5.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5.2.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六、保障方式:6.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6.2.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七、保障形式: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监管方式: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9.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9.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受助对象:10.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10.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十一、政策资金:11.1.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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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解读
目前从宏观政策上来看,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已悄然转向,今年起,从中央到地方,公租房的建设已经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力军。
从省厅下达我市住房保障任务目标可见一斑,公租房从去年0套到今年新开工3000套。
但是面对公租房这一新生事物的大力推进,我们除了需要破解许多政策方面的难题,更需要在座各位开发企业的积极参与。
下面,我就公租房有关的政策做一解读和宣传:
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背景
针对近年来一些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城市特别是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加快发展和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以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进一步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
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6月11日至12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专门部署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适应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二、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增加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漯务工人员。
这一政策建立后,我市将基本形成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对于提高实有常住人口管理水平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二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三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此我要特别提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把农村转移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供应重点。
目前我市启动了农民进城落户的政策,从去年9月份开始到目前已转移农民7万多人,这些农村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可以说公租房的住房需要潜力是十分巨大的。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
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是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是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
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三年,2012年9月26日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五、政策支持
(一)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也可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市、县人民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六、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
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