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第八章1 通用航空

第八章通用航空
第一节概述
通用航空的定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通航企业的组织形式
✈专营通航公司
✈我国主要形式✈兼营通用航空
✈通航固定基地经营站
✈国外主要形式✈社团通航
✈世界五百强
第八章通用航空第一节概述
第八章通用航空第二节农业航空第二节农业航空
航空喷洒
第二节农业航空
✈航空喷洒的用武之处
✈地面交通不便,效率低
第二节农业航空 飞机播种
第二节农业航空
✈飞机播种
✈大面积播种作物,效率高,速度快,播种均匀
✈用于交通不便、地广人稀、水源缺乏的地区
第二节农业航空
✈航空监护
✈护林:巡逻范围大,发现火情及时,灭火效率高
✈渔业:及时发现远离海岸的鱼群,空运鱼苗极大减少鱼苗死亡率
✈野生动物监护:速度快,视野宽
✈人工降雨:飞机在云层中扰动并撒放结晶核心和催化剂
第二节农业航空
✈农业航空的装备
✈活塞式螺旋桨飞机
✈下单翼布局
✈前机身和驾驶室结构要加强
✈体型不能太大
第二节农业航空
✈农业航空的发展和面临的问题✈环保
✈大面积作业
✈季节性很强
第三节工业航空
✈观察与探测
✈航空摄影
✈地图绘制,代替了艰苦的野外作业,提高了准确性;
大规模工程建设;调查土地资源等。
第三节工业航空✈观察与探测
✈航空遥感。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模版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保障飞行安全,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审批和管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事项。
第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指经民航局许可后,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5类,分别是非商业通航飞行执照、非公共次要用途航空公司经营执照、私人飞行执照、家庭办公飞行执照和空中医疗救援执照。
第五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机构是民航局。
第六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期限为5年,自许可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续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许可条件第九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飞行器、航空器、设备和设施;(二)具有飞行员、机组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必要的专业人员;(三)具备安全运行、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和飞行培训等机构;(四)具备适航、运行和维护等适用于本业务的飞行手册、规程、制度和规定;(五)具有医疗保障、保险和财务资金等必要的经济条件;(六)具备应急援助、飞行检查、证书颁发和技术支持等必要的服务能力;(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证明文件;(三)飞行器、航空器、设备和设施的清单;(四)飞行员、机组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的证明文件;(五)安全运行、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和飞行培训等机构的证明文件;(六)适航、运行和维护等适用于本业务的飞行手册、规程、制度和规定的证明文件;(七)医疗保障、保险和财务资金等必要的经济证明文件;(八)应急援助、飞行检查、证书颁发和技术支持等必要的服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根据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类型和范围,民航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行,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通用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通用航空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制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国家民航局是本规章的制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飞行保障、飞行管理等制度,确保通用航空安全运行。
第六条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制度,确保通用航空器生产质量,保障航空安全。
第七条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水平,保障通用航空器安全运行。
第八条国家对通用航空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通用航空安全运行。
第九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通用航空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文化,共同维护通用航空安全。
第二章飞行安全规定第十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应当对通用航空器进行检验,确保通用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对通用航空器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通用航空器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通用航空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飞行人员培训,提高飞行安全意识,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通用航空器应当定期进行飞行检查,确保通用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章飞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管理制度,确保飞行计划合理、飞行过程可控。
第十七条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飞行数据记录系统,对通用航空器飞行信息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八条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飞行维修记录系统,对通用航空器维修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飞行计划、飞行过程进行监控,确保飞行安全。
第八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教案(章节)•本章主要内容: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
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了解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以及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通用航空的含义:国际民航组织对通用航空是采取排除方法加以定义的,在商业定期航班航空运输或航空作业以外的飞行活动都称为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从事航空从业的民事责任•本章教学重点:通用航空的含义以及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本章教学难点: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本章教学时数:四课时•课件准备 ppt. Articulate•教学过程第一、二课时一、复习提问1、民用航空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原则?2、民用航空保险争议如何解决?二、导入新课同学们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
从这节课开始,我们要学习第八章。
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讲授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一)、第一节概述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2、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3、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a、通用航空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条规定: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规定如下:通用航空是指除定期航班和为取酬或者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从比较的角度,通用航空,是指除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b、通用航空的地位:通用航空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
中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措施

中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措施近年来我国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济管理制度制定了一些关于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但体系建设仍须完善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措施欢迎大家参考阅读一、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一提起民用航空人们往往容易想到公共航空运输而对通用航空了解不多或知之甚少其实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民航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离不开通用航空由于通用航空具有飞行作业项目多样化、航空器品种繁杂、空域使用随意性大使用机型多、飞行时间不确定等基本特征这就决定了管理通用航空在很多方面与管理公共航空运输航空有较大的区别因此需要用专门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通用航空(generalaviation)的定义和范围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通用航空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如美国的通用航空非常发达大多数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为商社或个人拥有因而商社自用商务航空和个人消遣飞行是美国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类别其次是航空训练、航空体育和农业航空作业而法国的通用航空分为轻便航空(1'aviationhere)自用商务航空(1'aviationd'affaires)和航空作业(letravailaerienj三大部分其中又以轻便航空占居重要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通用航空方面的飞行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这里的定义比《民用航空法》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更具体了但内容并无实质变化《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把民用航空分为三部分: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及航空作业但未对通用航空进行明确定义该规则从运营人角度把通航企业分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及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从业务上分为一般商业飞行、训练飞行、空中游览、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等对于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要求定义为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小型空中飞行器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采用排除法对通用航空加以定义通用航空运行是指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航空作业((GA/AM)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航空作业是指航空器用于专门的服务诸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运行活动由GA/AM提供的为获取报酬进行的航空活动为人们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服务和安全有效的生活附件6第II部分是涉及国际通用航空的定翼飞机第III部分包括了直升机的国际商业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我国关于“通用航空”的概念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定义是有区别的《民用航空法》对于通用航空活动的定义较为笼统通用航空的范围比《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的规定要宽并未将作业飞行从通用航空中区别开来航空作业运行与其他的通用航空运行有相同之处但航空作业运行是以“出租和报酬”为目的的而通用航空大多不以“出租和报酬”为目的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将航空作业作为通用航空对待并且一般不对通用航空运行颁发“航空运营人合格证”而对航空作业运行进行管理并颁发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另外国际民航组织的航行委员会认为航空作业运行与其他的通用航空运行在本质上有较大的不同不具有国际性没有必要制定航空作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因此公约附件6第II部分是不适用于航空作业一般由各国自己制定法规规章进行规范为此在修改《民用航空法》时应将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分别定义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概念清晰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要求相一致也便于今后分别对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建议将《民用航空法》第145条修改为: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航空作业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勤飞行、出租飞行、公务飞行、私人飞行和体育训练飞行航空作业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二、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概况近几年我国的公共航空运输高速发展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通用航空尚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据国际民航组织统计XX年183个成员国注册的通用航空飞行器总数为338820架是从事商业运输飞机数量的七倍多我国全部通用航空飞机数量仅为450架仅相当于世界总数的1.3%截止到XX年底通用航空全行业飞机、直升机(含教学训练、机场校验飞机、直升机)数量为707架通用航空年作业飞行小时数达到98700小时通用航空飞行180000小时XX 年美国约有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占总航空器的96%)而固定航班商业航空的飞机则有7100架(占总航空器的4%)美国现有19,100个公共或私人机场而固定航班之商业航空仅在其中的651个机场运作1998年美国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共执行了28,100,000小时的飞行每年产生达100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2]除美国外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家的通用航空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也要远高于我们总体而言我国的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的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的整体实力极不相称与中国民航在世界民航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尽管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水平还不高但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地方经济建设和航空消费需求迫切需要通用航空提供更广泛的服务通用航空市场前景十分看好尤其是公务飞行、飞行驾驶执照培训飞行、航空器代管、观光游览飞行等项目的航空消费市场需求量很大飞行量逐年递增小型航空器短途商业运输等项目的市场需求也日益增长由于通用航空机型小起降条件要求较低运营成本低廉无需大量资金投入即可有效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交通条件国外投资商、通用航空器制造商和推销商都十分看好中国通用航空的巨大潜在市场积极在中国寻求合作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为工农业生产、能源开发和科研服务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对促进国家各行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用航空是一国民航业实现产业升级向高层次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摒弃重运输航空轻通用航空的旧观念建立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均衡发展、民航业“两翼齐飞”的发展格局为大力发展我国的通用航空事业国家不仅需要出台支持通用航空发展的政策也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一整套管理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三、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一)国内法渊源除《民用航空法》对通用航空有专门规定外近年来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等成为规范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依据初步形成了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第十章第145条至150条对在我国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做出了规定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等在《民用航空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目前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xx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颁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管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在通用航空飞行的空域管理、服务保障、审批手续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调整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它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通用航空方面的飞行管理条例为我国长期处于瓶颈状态的通用航空事业注入了活力也是对通用航空活动依法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障飞行安全和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3、部门规章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内容包括经济管理、安全运行、执照管理、作业标准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部规章:(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民航总局第120号令)xx 年6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章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民用飞行以及使用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所执行的所有运行它不仅完善了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管理而且对更广泛主体的飞行和运行活动进行了规范如对我国分布广泛和日益普及的农林喷洒作业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作出详细规定为规范这两种作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规依据这部规则整合了各种复杂的飞行、运作等规定形成了通用航空的一个基础性规章标志着通用航空立法走上规范化轨道CCAR91部的发布对我国广泛分布和日益普及的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飞行运行提供了管理依据为我国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飞行的系统化、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基础(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对通用航空经营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等(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等 (4)《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民航总局令第102号)1996年8月1日发布XX年8月31日修订该规定规范了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等(5)《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民航总局令第110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CCAR201LRR1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CCAR201LRR2民航总局令第174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CCAR201LRR3民航总局令第189号)等部门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等在投资范围方面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允许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在投资比例方面若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双方商定(二)国际法渊源航空运输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缔约各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及工作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取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尽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当前最重要的一个航空公约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截至xx年底共有188个国家或地区批准或加入了这一公约[4]我国于1974年加入该公约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公约附件的正式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的两个部分是迄今国际航空法中关于通用航空的最主要规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于1968年12月2日首次通过了国际通用航空一航空器运行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该附件六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一飞机”于1969年4月2日生效同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直升机的运行规范在该附件六第III部分——直升机的国际运行中规定四、完善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近年来我国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济管理制度制定了一些关于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但体系建设仍须完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的制定一方面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讲究法律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及时修改不适应形势变化的法律规定为通用航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1、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够完整和系统结构不尽合理民航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一百多部民用航空规章中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公用规章居多专门适用通用航空的单行规章只有十多部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其技术运行标准及各种证照的颁发、使用有些是参照公共航空运输有些是以通知形式规定有些没有统一规定在运行管理的严密性和运行标准上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仍存在差距 xx年我国颁布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但缺少《通用航空飞行实施细则》我国已有适合于通用航空的飞行标准和飞机适航法规如《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等但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标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咨询通告、指导手册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另外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法规往往套用运输航空的标准建设机场造价大、投入多通航飞机使用机场收费也高加大了通航企业的运营成本近几年社会上不少企业和个人积极自购航空器开办航空俱乐部但多数民间航空俱乐部基本上不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而是变相非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一些航空俱乐部的飞行员、机务人员、飞行场地等无合法执照或证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航空器擅自载客进行游览飞行导致多起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5]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民航主管部门应出台有效的规章对航空俱乐部的设立与管理予以规范严格航空俱乐部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2、除《民用航空法》外有关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仅限于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法律层次不高其实一国的法律对推动通用航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4年8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的《通用航空振兴法》规定从飞机出厂之日起的18年内对通用航空飞机实行有限责任制使通用航空飞机制造厂商降低了保险费额促进了通用航空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复兴[6]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针对通用航空的专门法律《民用航空法》中关于通用航空的规定只有6个条款少而笼统未对国家鼓励和促进通用航空发展做出明确的规定既无法成为通用航空立法的依据也无法起到引导通用航空发展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尽快完善通用航空的行业发展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同时应尽快研究制定振兴通用航空事业的法律引导和支持通用航空的发展壮大为使我国通用航空业得到稳步、健康的发展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以通用航空的社会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部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兴办符合市场规范的多种形式的通用航空企业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降低通用航空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大通用航空市场开放力度积极鼓励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促进国内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油料供应等服务保障企业重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推动航空俱乐部和个人飞行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休闲、娱乐方面的航空需求3、在法律中明确通用航空的社会公益性和政府征用的补偿原则发展通用航空对于确保社会公共服务的实施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在我国欠发达和偏远地区常规交通运输条件十分有限突发事件若要得到及时救援必须依靠通用航空XX年1月在甘肃嘉峪关发生的海南航空公司机长拒载断足少女一案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7]也引发了人们对完善社会救援机制的思考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救灾飞行具有特殊性通用航空企业的航空器能否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目的地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我们应该在国内设立由通用航空公司承担的常规性航空救护服务负责对与医疗相关的紧急情况做出快速反应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落实飞机、飞行员、急救医务人员和救援设备、航线完成转运患者、送医、送药等与急救相关的事宜这样既可以让民众知晓在遇到危难时可以向些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让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只有完善民航紧急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整合通用航空公司的急救资源建立布局完善的救援机制才能使类似小皮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通用航空承担着许多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的任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许多情况下是政府公益性活动为保证从事通用航空的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明确政府征用的补偿原则很有必要因此可以在《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征用民用航空器进行医疗救护或者抢险救灾应当对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给予适当补偿4、在法律中明确通用航空活动的实施者对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义务实现环境保护与通用航空的协调发展随着通用航空的发展通用航空活动在为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服务作业的同时也影响环境和生态平衡给居民、作物或者牲畜带来损害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通用航空活动的实施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通用航空飞行积极避免因实施通用航空作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民用航空法》第149条规定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至于什么是有效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旷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广阔出于保护人文景观和古建筑的考虑应在《民用航空法》第149条中增加对古建筑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通用航空具有低空飞行的特点航空器噪声大影响居民休息小区居民投诉数量逐年增加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航空器噪声影响预测和计算方法对噪音污染的处理和对居民的补偿办法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处理航空器噪声影响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致使问题久拖未决因此出台这方面的规定十分必要总之我们要在通用航空方面建立一套以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科学合理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有效解决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规范通用航空活动保障通用航空业的持续发展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来源:民航资源网作者:刁伟民)注释:[1]刘伟民主编:《航空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403页[2]见http://.uniworldchina./美国世兴公司《美国通用航空现状》[3]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7条[4]资料来自http://.icao.int/icao/en/leb/[5]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附录三: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6]赵源:《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xx年第5期第14页[7]资料来自新华网站http://.xinhuanet./XX年4月4日。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
是专业基础课程。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
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应用:人为因素在航空领域的应用(一)航空安全理解:安全的基本概念应用:航空安全(二)人为因素理解:人为因素及其应用应用:航空中的人为因素(三)人为差错理解:人为差错的原因及分析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差错分析(四)航空人为差错模式理解:人为差错基本模式应用:航空人为差错基本类型(五)人为因素研究动态理解:国外人为因素研究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因素研究第二章人的机能特征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掌握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了解人机工程学的基本原理。
充分认识人的局限性,从而为避免航空人为差错提供理论依据。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 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 11月 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民航法的定义1. 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课程性质: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
教学方式和基本要求。
教学方式:(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2)板书、PPT教学(三)教学主要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基本要求:(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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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本章主要内容: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
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了解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以及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通用航空的含义:国际民航组织对通用航空是采取排除方法加以定义的,在商业定期航班航空运输或航空作业以外的飞行活动都称为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从事航空从业的民事责任
•本章教学重点:通用航空的含义以及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本章教学难点: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时数:四课时
•课件准备 ppt. Articulate
•教学过程
第一、二课时
一、复习提问
1、民用航空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原则?
2、民用航空保险争议如何解决?
二、导入新课
同学们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
从这节课开始,我们要学习第八章。
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讲授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一)、第一节概述
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2、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3、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a、通用航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条规定: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规定如下:通用航空是指除定期航班和为取酬或者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从比较的角度,通用航空,是指除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b、通用航空的地位:通用航空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
通用航空一般来说都在一国范围内活动,通用航空一般来说都在一国范围内活动,因此,通用航空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2)、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中国通用航空的发展一直是在计划经济的指导下发展,其投资和营运都有其特殊的思路,加上空中交通管制的制约,通用航空一直都未能在市场经济转变中得到应有的发展空间。
根据中国民航部门预测,在未来十年内中国需要各类通用航空飞机1万至1.2万架,中国通用航空发展空间巨大,通用航空及其带动的产业将形成1亿人民币以上的市场容量。
我国通用航空作业项目: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为石油开发服务航空护林航空播种航空化学作业
欣赏课件翼装穿越天门洞
(3)、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a、《条例》颁布的必要性
1、适应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的新形势
2、有利于规范通用航空飞行秩序
3、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航空法规
b、《条例》的使用范围
c、《条例》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规范的范畴
2、调整了空域的管理办法
3、改进了飞行申请的方法
4、解决了飞行保障中突出了问题
5、规范了对升放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管理
6、考虑了与相关法规的衔接
(4)我国通用航空与低空空域的开放
a、为发展我国通用航空事业,必须加快推进低空空域开放
1、加快推进低空空域开放是更好地利用空域资源打造航空大国的要求
2、开放低空空域,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3、通用航空将引领“第四次运输革命”
4、合理地开放低空空域是实现富国强军和应对突发性事件的长效性战略手段
5、我国已具备了开放低空空域的基本条件
b、开放低空空域需要进行的改革
1、加快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2、改善对通用航空产业的管理
3、加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
4、大力促进飞行员培养,让更多的国人会开飞机
5、支持国产通用飞机在国内销售和对外出口
四.课件欣赏,通用航空在石油勘探开采医疗抢险救灾等领域的应用
总结第一节
五.作业
思考1、简述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地位
2、简述《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主要内容
3、简述低空空域管制的改革
第三、四课时
一、复习提问
1、简述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地位
2、简述《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主要内容
3、简述低空空域开放
二、导入新课
从这节课开始,我们要学习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本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2、通用航空的管理制度;3、通用航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4、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的申请;5、通用航空飞行保障的有关规定;6、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7、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讲授第二节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一)、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有必要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第146条) 条
从管理角度划分,通用航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
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
但只有企业法人才能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二)、通用航空的管理制度
“准则制”:即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只需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审批制”:即是具备法定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有关企业法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之后,方可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三)、通用航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申请的内容批准文件批准时限
(四)、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的申请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通用航空飞行保障的有关规定
共十条
(六)、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共九条
(七)、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两种情形
四、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通用航空的概况以及通用航空管理的主
要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将对我国通用航空管理的最新法律规定有全面的了解。
五、思考与练习
1、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2、简述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3、简述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