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
2024年文化馆年终工作计划及总结(二篇)

2024年文化馆年终工作计划及总结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本馆将实施以下措施:一、公共设施场地免费开放1. 举办书法、美术、摄影、民俗等公益性展览共计四次,并开展两次对外交流展览。
2. 及时更新宣传橱窗内容,全面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民道德建设、科技致富、健康生活等方面的信息。
二、举办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1. 充分利用剑南老街古戏台等特色场所,举办百姓戏剧舞台活动,确保每年在剑南老街举办戏剧周及重大节日、迎新春川剧演出,全年免费戏剧演出达45场。
积极开展业余川剧座唱活动,全年举办106场,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文化交流,提升演出质量。
2. 组建业余民乐团、中老年舞蹈队、川剧团、铜管乐队、青年合唱团和少儿合唱团等文化团队。
3. 开展送文化下乡、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文艺演出共计45场。
4. 举办“之夏”广场文化活动及大家乐广场文化活动共计14场。
5. 策划并组织银杏沟文化节《美丽清平》大型文艺演出。
6. 组织书法作者深入基层,为群众义务写春联并提供辅导、创作作品,参与市迎春书画展。
7. 挖掘本土文艺人才,举办青年歌手大赛、中老年舞蹈大赛、少儿器乐大赛等赛事。
8. 策划、辅导并组织我市重大节庆活动的文艺创作。
9. 积极参与省市举办的各类群众文化活动。
10. 举办新年音乐会、新春唱大戏、春节龙狮灯游城等活动。
11. 与电视台合作,制作一批原创歌曲的电视音乐专辑。
三、免费文化艺术辅导培训1. 利用文化馆设施,开办市民艺术学校,提供少儿舞蹈、成人形体艺术、美术、摄影、声乐、器乐、戏剧曲艺等免费文艺辅导。
____人。
2. 组织书法作者完成全年____次书法沙龙活动,持续对基层书法作者进行培养和指导。
3. 加强各镇乡专干和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邀请省市专家进行辅导授课。
4. 对各机关、企业、学校、镇乡提供免费艺术指导和节目编排服务。
5. 在学校举办少儿舞蹈培训班,丰富校园文化。
文化馆分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分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馆各分馆管理,维护秩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各分馆执行本规章制度,各分馆固定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文化馆各分馆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障文化馆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文化馆各分馆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第五条各分馆应当遵守政策法规,做到廉洁办馆,不得违法违纪。
第二章分馆管理第六条文化馆各分馆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各分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组织有序、运行规范。
第八条各分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参观者、工作人员安全。
第九条各分馆应当做好卫生清洁工作,确保展览环境整洁。
第十条各分馆应当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章展览管理第十一条各分馆应当根据展览安排及时布展,确保展览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分馆应当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防盗及防火等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各分馆应当加强展览宣传工作,提高展览影响力。
第十四条各分馆应当做好展览评价及总结,及时修订展览策划方案。
第四章参观管理第十五条各分馆应当制定参观管理制度,保证参观秩序。
第十六条各分馆应当为参观者提供良好服务,改善参观体验。
第十七条各分馆应当加强导览服务,提供专业的讲解。
第十八条各分馆应当合理规划参观流程,避免拥挤现象发生。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各分馆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各分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二十一条各分馆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分馆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维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分馆应当建立严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分馆应当合理编制预算,并按照预算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分馆应当加强资金使用效益评估,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各分馆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挪用公款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馆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文化馆的正常秩序,提升文化馆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文化馆是指专门从事文化艺术展览、阅读活动、学术交流等文化服务的公共机构。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平、诚信的原则,服务社会公众,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文化馆应当积极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文化素养,弘扬民族文化传统。
第五条文化馆应当遵守文化市场法规,依法经营,严禁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保证文物和文献资料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的保存。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文化馆设董事会、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展览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等机构。
第九条董事会负责文化馆的决策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研究机构负责学术研究,展览部门负责展览策划,教育部门负责文化教育,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推广。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实现工作合力。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文化活动,吸引不同群体的参与,提升文化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文化馆应当加强文化艺术品的收藏和展示,丰富文化馆的展览内容,满足公众需求。
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当建立清晰的票务制度,规范票务销售流程,保障门票经济的安全。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会员制度,吸引会员参与文化活动,提升会员权益。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文化馆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定期开展文化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好文化馆的文物珍藏。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文化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文化馆活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活动的管理,提高活动质量,确保文化活动有序、安全、文明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馆内所有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文化馆活动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全民素质。
第四条文化馆活动日常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活动申报与审批第五条举办文化活动,应提前向文化馆提出申请,填写《文化馆活动申报表》。
第六条活动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活动规模、活动组织者、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文化馆对申报活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活动内容、活动形式、活动效果等。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活动,文化馆将发放《文化馆活动批准书》。
第九条未获批准的活动,不得在文化馆内进行。
第三章活动筹备与实施第十条活动组织者应根据《文化馆活动批准书》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流程、人员安排、物资准备等。
第十一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文化馆报送活动方案,经文化馆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活动组织者应确保活动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对活动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第十三条活动组织者应做好活动宣传,利用文化馆内外宣传渠道,提高活动知名度。
第十四条活动实施过程中,活动组织者应确保活动内容、形式、规模与批准书相符。
第十五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向文化馆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情况、效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四章活动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文化馆设立活动监督小组,负责对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小组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活动组织、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监督小组发现活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活动组织者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文化馆定期对活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活动组织者进行奖惩。
第五章人员管理与培训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加强对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的管理,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对活动组织者进行培训,提高其组织、实施活动的能力。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一、入馆规定
1. 参观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门票入馆,未满18周岁儿童需有家长陪同。
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危险品物品进入文化馆。
3. 禁止携带宠物入馆。
4. 严禁在文化馆内大声喧哗、跑跳嬉闹和吸烟。
5. 文化馆内禁止食用、饮用,如有需要请到指定区域。
二、文物保护规定
1. 参观者需爱护文化馆内的展品,禁止触摸、移动或损坏文物。
2. 禁止在文化馆内拍照、录像、录音等行为,凡有此类行为将予以劝阻并可能被要求离开。
3. 参观者需服从监督员指挥,保持文物展示区内的秩序。
三、安全规定
1. 文化馆内设有应急通道和安全出口,请熟悉并保持通畅。
2. 火灾、地震等突发状况发生时,请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3. 室外天气恶劣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参观的情况,文化馆有权暂停开放。
四、人员行为规定
1. 参观者需礼貌待人,不得辱骂、冲突他人,严禁打架斗殴。
2. 禁止在文化馆内进行商业活动、倾销广告宣传品等行为。
3. 文化馆内有丢失物品请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拾取。
五、其他规定
1. 参观者需遵守文化馆的开放时间,准时离开。
2. 文化馆内禁止随意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
3. 严禁在文化馆内聚众赌博、赌博等违法行为。
以上是文化馆的基本规章制度,参观者请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文化馆的秩序和安全。
如有
违反规定将被劝阻,情节严重者将被取缔入馆资格。
感谢您的配合!。
文化馆规章制度(3篇)

文化馆规章制度(3篇)文化馆规章制度(精选3篇)文化馆规章制度篇1为了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全馆工作人员加强自律,严格遵守。
一、工作制度第一条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馆内全体职工。
第二条馆内全体职工要爱馆如家,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保持各自工作区域物品整齐、清洁,室内洁净。
第三条馆内每月安排一次职工集中学习时间;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每月末将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主要工作安排,提前填写好部门工作月志表;职工在每月末填写好当月个人工作月志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分管领导审核,交办公室备案存档,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馆内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部门及个人需认真完成,不得推诿,更不得拖延不办。
第五条馆内职工不得在办公场所吃早餐、零食,在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不得占用办公电话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打游戏或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办公区域吵架、骂人,不得饮酒、酗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第六条馆内职工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从事任何文化艺术活动,所有文化艺术活动(如排练、辅导、指导、创作、演出等),需经单位统筹安排,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停发个人绩效工资(具体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二、考勤制度第七条馆内所有岗位,都必须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时间以政府规定的.统一作息时间为准(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第八条全体职工不论在馆内上班或是到外开展业务工作,都要严格遵循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脱岗,更不允许无故旷工。
第九条馆内职工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必须提前填写外勤工作表,写明外出地点、工作联系对象、业务工作事项及同行人员等。
不得假借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名义,无故脱岗或旷工,馆内将对无故脱岗或旷工的职工按相关规定处罚。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馆的服务行为,提升文化馆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文化馆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依法、公正、诚信地提供文化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文化展览和展示;(二)文化艺术演出和表演;(三)图书阅览和借阅;(四)文化活动和培训;(五)文化咨询和解答;(六)文化产品销售;(七)其他与文化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监督第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制定文化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公开提供服务评价方式和投诉渠道,接收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定期开展自身服务的自查和自评,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及时改进服务不足的地方。
第八条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文化馆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监督部门发现文化馆的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配备服务监督员,加强对文化馆服务行为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打击文化馆服务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文化馆服务行为中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或散布违法、违规言论;(二)滥用权力、索贿受贿;(三)乱收费、乱摊派;(四)妨碍社会公众正常使用文化馆的服务设施;(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督促改进和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存在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或违法行为的文化馆,应当督促其改进,并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服务规范、质量优良的文化馆,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当认真履行文化传承、传播、创新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河南省文化站省定评估定级标准

河南省文化站省定评估定级标准
公共文
化服务供给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场
馆服
务
5.及时制定公布、及时更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6.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体育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文
化场所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在醒目
位置有服务公示。
公共图书馆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56小
时,文化馆、博物馆、综合文化站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4
2小时,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周免费开放不
少于36小时;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和区域内公共体育场
地,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
国
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
间。
全
民阅
读
7.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
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
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
“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8.公共图书馆每年举办总分馆体系的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6次。
各级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和各类阅读推广
参加人次年增速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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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
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试行)
【2009-03-03 河南文化网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文化馆建设,构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丰富全省群众的精神文化世界,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性质和方针
第二条文化馆是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权益、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当地财政的独立预算全额供给单位。
文化馆是组织当地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对当地群众进行文艺培训、保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文艺作品、研究文化活动规律、向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公共文化机构,是当地社会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中心、培训中
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创作中心,是学习、传播、实践先进文化的主体力量。
第三条文化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发展民族、科学、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当地全体社会成员。
通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拓宽群众文化生活渠道,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新需求,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先进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的主要任务有:
1、培训本地区文化专业人员及社会文艺骨干。
联合本地基层单位,组织文化活动和文化业务交流,并引导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参与培训交流,组织、引导群众文化活动协会(团体)开展培训交流;
2、协调组织本地区下级文化馆(站)业务工作;
3、策划组织本地区各种群众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4、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村、广场、社区、校园、企业、军营等基层单位的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5、组织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
6、搜集、整理、传承、保护、宣传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7、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中心工作,创作反映时代、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
8、深入基层,开展社会文化调查研究,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9、开展地区间的文化艺术交流;
10、出版、编发文艺普及资料,提供社会文化信息。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均需设置文化馆。
第七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当地文化发展实际需要,根据当地人口、地域、面积、民族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文化馆应根据工作任务及当
地社会需求分工,科学设立部室。
一般要设置活动部、培训(辅导)部、创作部、调研部、综合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专业部室。
第五章活动内容
第九条阵地活动。
文化馆要紧密结合国家法定假日、传统节庆及世界节日,组织开展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宣传活动。
其中元旦、五一、六一、七一、八一、十一及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期间,均应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结合世界环保日、世界卫生日等世界性节日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
省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150天,市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00天,县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50天。
第十条延伸活动。
省、市级文化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文化下基层活动。
省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15场次,市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30场次。
县级文化馆面向乡村、社区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建设多种多样、各具特色的广场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乡镇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
县级文化馆组织文化下基层活动每年不少于50场次。
第十一条培训。
省、市级文化馆参与、指导本地区各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与各级群众文化工作者进行交流、培训。
省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2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
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36天。
市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3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48天。
县级文化馆依托阵地,做好当地群众的文艺培训宣传发动工作,建立各类长期的群众文化培训。
县级文化馆每年联系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大院(活动室、中心)、群众文化协会(团体)等活动点不少于30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刊物和网站。
省、市级文化馆要建立馆刊,侧重调查研究,及时为文化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开展文化艺术交流。
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馆刊。
省、市级文化馆应建立本馆网站。
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本馆网站。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各级文化馆要做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建立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库。
做好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上报。
全省各级文化馆都要建立工作信息周报或月报制度。
工作信息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第十五条文艺档案建设。
各级文化馆应建立文艺档案,收集、整理、保存本地文化活动相关资料及主要业务人员个人艺术档案。
第十六条文化馆在确保开展公益活动前提下,允许适当开展符合政策法规的有偿文化服务。
第六章设施和经费
第十七条建筑面积。
省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6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
市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4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县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八条文化活动厅(室)。
文化活动厅指用于馆内辅导、排练、展出等群众文化活动的用房。
馆内每个文化活动厅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
其中省级文化馆应达到14个以上,市级文化馆应达到10个以上,县级文化馆应达到8个以上。
有条件的文化馆还应设立专门的小剧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
第十九条宣传橱窗、栏。
各级文化馆均要在馆内、外设宣传橱窗、栏。
馆外宣传以各类文化信息为主,至少每月更换一次,馆内宣传栏要充分体现文化馆职能。
其中省级馆宣传橱
窗、栏应达到40米以上,市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30米以上,县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25米以上。
第二十条艺术演出和展览设备。
艺术演出和展览设备是指开展室内(外)文艺演出所必需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乐器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馆内设备总值。
馆内设备总值是指馆内用于培训、辅导和可供下基层演出的灯光、音响、汽车等必备设备器材的价值总和。
其中省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150万元以上,市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110万元以上,县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6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
各级文化馆公用和业务经费应得到保障。
省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省人均0.05元。
全市人口在200万以内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5元;全市人口在200—500万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4元;全市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3元。
全县(市、区)人口在60万以内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7元;全县(市、区)人口在60—80万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6元;全县(市、区)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5元。
第七章人员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由当地人民政府文化部门领导。
文化馆设馆长、副馆长,实行馆长负责制,负责领导文化馆工作。
馆长由上级文化部门负责考核任免。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员考核、业务培训、经费管理、奖惩、
工作总结汇报、安全保卫、档案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市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副馆长应具备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县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业务副馆长一般应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
在馆内部和全社会通过竞争招聘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对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聘用,需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非专业人员的比例不能超过馆内在职总人数的25%。
第二十八条河南省文化厅每年依据《河南省文化馆考评办法》对全省省辖市文化馆进行考评。
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文化馆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文化馆,建议调
整文化馆馆长职务。
各省辖市文化局对全市各县文化馆进行考评。
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文化馆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文化馆,建议调整文化馆馆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