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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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馆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文化馆的正常秩序,提升文化馆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文化馆是指专门从事文化艺术展览、阅读活动、学术交流等文化服务的公共机构。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平、诚信的原则,服务社会公众,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文化馆应当积极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文化素养,弘扬民族文化传统。

第五条文化馆应当遵守文化市场法规,依法经营,严禁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保证文物和文献资料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的保存。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文化馆设董事会、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展览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等机构。

第九条董事会负责文化馆的决策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研究机构负责学术研究,展览部门负责展览策划,教育部门负责文化教育,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推广。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实现工作合力。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文化活动,吸引不同群体的参与,提升文化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文化馆应当加强文化艺术品的收藏和展示,丰富文化馆的展览内容,满足公众需求。

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当建立清晰的票务制度,规范票务销售流程,保障门票经济的安全。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会员制度,吸引会员参与文化活动,提升会员权益。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文化馆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定期开展文化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好文化馆的文物珍藏。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文化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增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职责。

(九)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十)加强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发展战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文化艺术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文化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一、入馆规定
1. 参观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门票入馆,未满18周岁儿童需有家长陪同。

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危险品物品进入文化馆。

3. 禁止携带宠物入馆。

4. 严禁在文化馆内大声喧哗、跑跳嬉闹和吸烟。

5. 文化馆内禁止食用、饮用,如有需要请到指定区域。

二、文物保护规定
1. 参观者需爱护文化馆内的展品,禁止触摸、移动或损坏文物。

2. 禁止在文化馆内拍照、录像、录音等行为,凡有此类行为将予以劝阻并可能被要求离开。

3. 参观者需服从监督员指挥,保持文物展示区内的秩序。

三、安全规定
1. 文化馆内设有应急通道和安全出口,请熟悉并保持通畅。

2. 火灾、地震等突发状况发生时,请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3. 室外天气恶劣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参观的情况,文化馆有权暂停开放。

四、人员行为规定
1. 参观者需礼貌待人,不得辱骂、冲突他人,严禁打架斗殴。

2. 禁止在文化馆内进行商业活动、倾销广告宣传品等行为。

3. 文化馆内有丢失物品请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拾取。

五、其他规定
1. 参观者需遵守文化馆的开放时间,准时离开。

2. 文化馆内禁止随意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

3. 严禁在文化馆内聚众赌博、赌博等违法行为。

以上是文化馆的基本规章制度,参观者请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文化馆的秩序和安全。

如有
违反规定将被劝阻,情节严重者将被取缔入馆资格。

感谢您的配合!。

文化馆规章制度(3篇)

文化馆规章制度(3篇)

文化馆规章制度(3篇)文化馆规章制度(精选3篇)文化馆规章制度篇1为了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全馆工作人员加强自律,严格遵守。

一、工作制度第一条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馆内全体职工。

第二条馆内全体职工要爱馆如家,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保持各自工作区域物品整齐、清洁,室内洁净。

第三条馆内每月安排一次职工集中学习时间;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每月末将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主要工作安排,提前填写好部门工作月志表;职工在每月末填写好当月个人工作月志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分管领导审核,交办公室备案存档,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馆内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部门及个人需认真完成,不得推诿,更不得拖延不办。

第五条馆内职工不得在办公场所吃早餐、零食,在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不得占用办公电话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打游戏或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办公区域吵架、骂人,不得饮酒、酗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第六条馆内职工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从事任何文化艺术活动,所有文化艺术活动(如排练、辅导、指导、创作、演出等),需经单位统筹安排,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停发个人绩效工资(具体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二、考勤制度第七条馆内所有岗位,都必须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时间以政府规定的.统一作息时间为准(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第八条全体职工不论在馆内上班或是到外开展业务工作,都要严格遵循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脱岗,更不允许无故旷工。

第九条馆内职工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必须提前填写外勤工作表,写明外出地点、工作联系对象、业务工作事项及同行人员等。

不得假借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名义,无故脱岗或旷工,馆内将对无故脱岗或旷工的职工按相关规定处罚。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4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4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馆内各功能室的管理。

第三条各功能室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文化馆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功能室的分类与管理第一条文化馆内的功能室分为演播室、展览室、会议室和培训室。

第二条演播室主要用于举办文艺演出和影视播放。

第三条展览室主要用于展览文物、艺术品和图片等。

第四条会议室主要用于举办会议、研讨会和座谈会等。

第五条培训室主要用于举办培训课程和学术讲座等。

第六条各功能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预订和使用。

第三章预订与使用第一条预订功能室应提前一周进行,预订时需提供详细的预订用途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条确认预订后,功能室管理员应及时通知预订人,确认预订事宜。

第三条预订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使用功能室,不得超时使用。

第四条使用功能室时,预订人应遵守功能室使用规定和秩序,保持功能室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功能室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一条功能室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二条功能室管理人员应对功能室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条功能室管理人员应在预订和使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四条功能室管理人员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并组织培训。

第五章功能室使用的注意事项第一条使用功能室时,预订人应保持功能室的清洁和整齐,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二条使用功能室时,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使用功能室时,不得干扰其他功能室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使用功能室时,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活动。

第五条使用功能室时,应合理安排时间,不得超时使用。

第六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违规使用功能室的,将取消其预订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对于破坏功能室设备和设施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文化馆业务管理制度

文化馆业务管理制度

文化馆业务管理制度文化馆的作用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并给群众文娱活动提供场所,信息,资料。

文化馆业务管理制度一为了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全馆工作人员加强自律,严格遵守。

一、工作制度第一条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馆内全体职工。

第二条馆内全体职工要爱馆如家,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保持各自工作区域物品整齐、清洁,室内洁净。

第三条馆内每月安排一次职工集中学习时间;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每月末将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主要工作安排,提前填写好部门工作月志表;职工在每月末填写好当月个人工作月志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分管领导审核,交办公室备案存档,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馆内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部门及个人需认真完成,不得推诿,更不得拖延不办。

第五条馆内职工不得在办公场所吃早餐、零食,在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不得占用办公电话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打游戏或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办公区域吵架、骂人,不得饮酒、酗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第六条馆内职工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从事任何文化艺术活动,所有文化艺术活动(如排练、辅导、指导、创作、演出等),需经单位统筹安排,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停发个人绩效工资(具体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二、考勤制度第七条馆内所有岗位,都必须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时间以政府规定的统一作息时间为准(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第八条全体职工不论在馆内上班或是到外开展业务工作,都要严格遵循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脱岗,更不允许无故旷工。

第九条馆内职工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必须提前填写外勤工作表,写明外出地点、工作联系对象、业务工作事项及同行人员等。

不得假借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名义,无故脱岗或旷工,馆内将对无故脱岗或旷工的职工按相关规定处罚。

文化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规章制度关键信息项:1、文化馆开放时间2、文化馆使用规则3、文化馆设施管理规定4、文化活动组织要求5、安全与卫生责任6、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1 文化馆开放时间111 文化馆正常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112 法定节假日的开放时间将根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1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开放时间,将提前在文化馆官方渠道发布通知。

12 文化馆使用规则121 个人或团体使用文化馆场地需提前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手续。

122 申请使用场地时需明确使用目的、时间和参与人数。

123 文化馆内的设施和设备应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不得故意损坏。

124 严禁在文化馆内进行违法、违规或不文明的活动。

125 遵守文化馆内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13 文化馆设施管理规定131 文化馆的设施和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132 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133 如发现设施和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修复。

134 使用者应爱护设施和设备,使用后应保持其整洁和完好。

14 文化活动组织要求141 文化馆组织的文化活动应具有积极向上的主题和内容。

142 活动策划应提前制定详细的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143 活动宣传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144 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参与者的安全和秩序。

145 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及时对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估。

15 安全与卫生责任151 文化馆内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152 工作人员和使用者应熟悉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程序。

153 严禁在文化馆内吸烟、使用明火或乱扔垃圾。

154 定期对文化馆进行卫生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155 使用者在使用文化馆期间应负责所在区域的卫生清洁。

16 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61 对于违反文化馆规章制度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

162 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

文化馆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文化馆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文化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馆全体服务人员,包括馆内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服务人员的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文化馆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服务宗旨第四条服务宗旨: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文化服务。

第三章服务人员基本要求第五条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2.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5. 身体健康,能适应馆内工作要求。

第六条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2. 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4. 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5. 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维护馆内秩序。

第四章服务人员岗位职责第七条服务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文化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2. 负责馆内各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3. 负责馆内环境卫生的保持,确保环境整洁;4. 负责馆内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 参与馆内各项活动策划和组织,提高馆内活动质量。

第五章服务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八条服务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制度、工作不力的服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文化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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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试行)
【2009-03-03 河南文化网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文化馆建设,构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丰富全省群众的精神文化世界,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性质和方针
第二条文化馆是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权益、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当地财政的独立预算全额供给单位。

文化馆是组织当地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对当地群众进行文艺培训、保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文艺作品、研究文化活动规律、向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公共文化机构,是当地社会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中心、培训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创作中心,是学习、传播、实践先进文化的主体力量。

第三条文化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发展民族、科学、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当地全体社会成员。

通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拓宽群众文化生活渠道,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新需求,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先进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的主要任务有:
1、培训本地区文化专业人员及社会文艺骨干。

联合本地基层单位,组织文化活动和文化业务交流,并引导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参与培训交流,组织、引导群众文化活动协会(团体)开展培训交流;
2、协调组织本地区下级文化馆(站)业务工作;
3、策划组织本地区各种群众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4、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村、广场、社区、校园、企业、军营等基层单位的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5、组织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
6、搜集、整理、传承、保护、宣传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7、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中心工作,创作反映时代、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
8、深入基层,开展社会文化调查研究,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9、开展地区间的文化艺术交流;
10、出版、编发文艺普及资料,提供社会文化信息。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均需设置文化馆。

第七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当地文化发展实际需要,根据当地人口、地域、面积、民族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文化馆应根据工作任务及当地社会需求分工,科学设立部室。

一般要设置活动部、培训(辅导)部、创作部、调研部、综合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专业部室。

第五章活动内容
第九条阵地活动。

文化馆要紧密结合国家法定假日、传统节庆及世界节日,组织开展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宣传活动。

其中元旦、五一、六一、七一、八一、十一及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期间,均应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结合世界环保日、世界卫生日等世界性节日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

省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150天,市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00天,县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50天。

第十条延伸活动。

省、市级文化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文化下基层活动。

省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15场次,市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30场次。

县级文化馆面向乡村、社区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建设多种多样、各具特色的广场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乡镇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

县级文化馆组织文化下基层活动每年不少于50场次。

第十一条培训。

省、市级文化馆参与、指导本地区各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与各级群众文化工作者进行交流、培训。

省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2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36天。

市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3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48天。

县级文化馆依托阵地,做好当地群众的文艺培训宣传发动工作,建立各类长期的群众文化培训。

县级文化馆每年联系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大院(活动室、中心)、群众文化协会(团体)等活动点不少于30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刊物和网站。

省、市级文化馆要建立馆刊,侧重调查研究,及时为文化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开展文化艺术交流。

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馆刊。

省、市级文化馆应建立本馆网站。

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本馆网站。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各级文化馆要做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建立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库。

做好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上报。

全省各级文化馆都要建立工作信息周报或月报制度。

工作信息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第十五条文艺档案建设。

各级文化馆应建立文艺档案,收集、整理、保存本地文化活动相关资料及主要业务人员个人艺术档案。

第十六条文化馆在确保开展公益活动前提下,允许适当开展符合政策法规的有偿文化服务。

第六章设施和经费
第十七条建筑面积。

省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6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

市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4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县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八条文化活动厅(室)。

文化活动厅指用于馆内辅导、排练、展出等群众文化活动的用房。

馆内每个文化活动厅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

其中省级文化馆应达到14个以上,市级文化馆应达到10个以上,县级文化馆应达到8个以上。

有条件的文化馆还应设立专门的小剧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

第十九条宣传橱窗、栏。

各级文化馆均要在馆内、外设宣传橱窗、栏。

馆外宣传以各类文化信息为主,至少每月更换一次,馆内宣传栏要充分体现文化馆职能。

其中省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40米以上,市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30米以上,县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25米以上。

第二十条艺术演出和展览设备。

艺术演出和展览设备是指开展室内(外)文艺演出所必需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乐器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馆内设备总值。

馆内设备总值是指馆内用于培训、辅导和可供下基层演出的灯光、音响、汽车等必备设备器材的价值总和。

其中省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150万元以上,市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110万元以上,县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6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

各级文化馆公用和业务经费应得到保障。

省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省人均0.05元。

全市人口在200万以内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5元;全市人口在200—500万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4元;全市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3元。

全县(市、区)人口在60万以内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7元;全县(市、区)人口在60—80万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6元;全县(市、区)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5元。

第七章人员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由当地人民政府文化部门领导。

文化馆设馆长、副馆长,实行馆长负责制,负责领导文化馆工作。

馆长由上级文化部门负责考核任免。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员考核、业务培训、经费管理、奖惩、工作总结汇报、安全保卫、档案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市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副馆长应具备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县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业务副馆长一般应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

在馆内部和全社会通过竞争招聘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对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聘用,需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非专业人员的比例不能超过馆内在职总人数的25%。

第二十八条河南省文化厅每年依据《河南省文化馆考评办法》对全省省辖市文化馆进行考评。

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文化馆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文化馆,建议调整文化馆馆长职务。

各省辖市文化局对全市各县文化馆进行考评。

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文化馆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文化馆,建议调整文化馆馆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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