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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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州市农牧(业)局: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省农业厅制定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

站。

附件:

1、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

2、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3、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4、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5、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6、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7、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

8、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台账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附件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

1、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

2、合同编号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的

供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

4、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经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流转面积可以采用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也可以采用实际测量面积。

6、术语解释:

转包,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

出租,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互换,指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

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入股,指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成公司或者

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附件2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编号

[ ]县(市区)[ ]乡(镇)包字[年份]第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

组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共计元(大写:);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2、以实物计算:每亩每年支付公斤(实物名称),共公斤;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

(出租)费。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

转包(出租)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

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

纷。

5、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

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

协助办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

损害。

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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