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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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2020年9月2日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系列重要论述,按照胡春华副总理4月20日至21日在河南调研时提出的“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恢复与提升”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升耕地内在质量和产出能力,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地力现状我省现有耕地面积12288万亩,其中:水田1138万亩、水浇地6919万亩、旱地4231万亩。

全省永久基本农田10176万亩。

按地貌类型划分,平原区耕地8537万亩,占69.47%;丘陵区耕地2572万亩,占20.93%;山区耕地1179万亩,占9.60%。

2019年,我省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为4.41,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8.9g/kg,耕层平均厚度20.4cm,近年来均呈略微提升趋势。

(二)存在问题我省农业生产具有分散化种植、高复种耕作等特点,重用地轻养地、重无机轻有机、重当前轻长远的“三重三轻”现象尚在部分地区存在,同时,耕地地力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中低产田面积占比较大。

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结合近几年全省粮食产量情况,对我省耕地地力分析结果显示,全省中低产田面积约占60%左右。

二是土壤有机质略有增加,但依然偏低。

2019年,我省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8.9g/kg,比1997年的14.1g/kg增加4.8g/kg,但低于全国24.4g/kg的平均水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23•【字号】豫自然资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行使,强化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省厅制订了《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予监督。

监督电话:*************电子邮箱:****************2024年6月23日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制度,加强耕地保护队伍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规范行使监督审批权力,树立“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公正文明”的耕地保护监督干部队伍良好形象,全省耕地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准发表与中央耕地保护大政方针相悖的言论。

二、不准办理与中央、部、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悖的耕地保护业务。

三、不准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期间,未经准许泄露评价情况,干预考核结果。

四、不准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完整性和集中连片性。

五、不准向被监督服务对象介绍业务项目,直接或变相为自己、亲朋好友等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

六、不准插手地方组织的项目招投标,干预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常开展耕地保护监督活动。

七、不准违规参与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对特定关系人放松监管,指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对象牟取私利。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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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做好生猪养殖贷款主体的
满足大中规模猪场新建、改扩
息程序、审核办法、资金拨
筛选、推介、尽职调查等工作。
建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上加大
付、监管措施等要求,在确保
力度。
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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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
(3) 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
实准确可信、审核结果科学合
挥政策性银行支持生猪生产的
的管理和指导
对种猪场 (含
理公正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
先导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在三
地方猪保种场) 和年出栏 5000
效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度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继续执行
下放审核权限,简化操作流程
农办计财 〔2019〕 30 号等有关
和手续,缩短资金拨付时间。
规定和要求。对新纳入补助范
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准确测算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
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
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
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 《关
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现摘编如下。
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
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
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
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
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
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
围的支持对象,省级农业农村
贴息金额,强化公开公示,保
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
部门要会同行等国有银行要在
贴息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贴
年内要安排不少于 500 亿元的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县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重点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既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又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为设施农业经营者在用地方面提供正确的指导。

一、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在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将设施农业分为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三大类,分别细化明确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按设施的用途不同及规模的大小,更加细化的规范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要求。

严格设施农用地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的用途或扩大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和程序;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使用和复垦的程序和要求。

四、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项目。

针对生猪稳产保供项目,相关用地比例和规模均适度放大。

生猪养殖项目用地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为减轻设施农业经营者的负担,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用和勘测定界测绘全部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粮食种植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规模3亩以上、养殖项目用地规模10亩以上及未批先建的项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技术服务费按政府采购为准;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正确选址。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省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并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市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项目库,负责安排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汇总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8]2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8]2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
意见豫国土资规[2018]2号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17
【摘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313号)精神,进一步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211
【相关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J], 国土资源部
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和单项获奖单位的决定(豫国土资发[2012]8号) [J],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规[2017]1号 [J], ;
5.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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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应遵循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三)管护范围。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

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重点任务(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

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

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

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3.明晰设施产权。

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监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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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保障我省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按照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含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果、花木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育种、制种、和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场地、化验室、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炒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工厂化农作物(食用菌)栽培烘干、食用菌集中制棒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含散养密集区建设的非经营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置站点)、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商业化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场所用地。

二、有效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一)规划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与农业发展规划进行对接,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建设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效闲置的土地以及工矿废弃地等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二)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含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管理所需道路),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位于本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的以及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

作物生产的服务和直接关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
过15%,其中规模化粮食种植的直接关联设施用地,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看护房应为单层,用地规模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

畜禽养殖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0%;露天水产养殖池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5%,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20%;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相力口,但不得超过25%。

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确因生产需要增加直接关联用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允许养殖、种植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后期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经营者负责恢复原用途。

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一)签订用地协议。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流转农户承包地的,经营者建设农业设施应依法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

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年限。

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固有土地使用人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通过永久基本农田踏勘系统逐级实时报备。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即可开工建设,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破坏耕地耕作层、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备案程序和材料目录由乡镇政府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其中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备案时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四)备案信息汇交采集。

乡镇政府负责汇总本地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抄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乡镇政府汇交的备案数据录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采集系统。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利用信息化等技术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对本辖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每年于11月底前将核查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规督促所辖县(市、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三)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各负其责,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等行为,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确保农地农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监管、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保障措施和具体实施要求,细化操作办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设施农业合法合规建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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