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2023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情况总结

2023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情况总结

2023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情况总结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在2023年推出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为未来的改进提供参考。

一、制度实施情况:1.系统建设完善:在2023年,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建设。

建立了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食用农产品企业申请、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2.企业参与积极性高:面对新制度,食用农产品企业普遍表现出积极的参与态度。

许多企业主动申请参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

3.标准制定和修订: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制定和修订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标准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评定提供了依据。

4.审核与监管机制: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建立了严格的审核和监管机制。

对申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定期进行监督抽检,确保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存在问题分析:1.标准一致性问题: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标准一致性问题。

这给审核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也降低了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2.监管力量不足:当前监管部门面临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无法对所有参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监管。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而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3.制度宣传不到位:部分农产品企业对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缺乏相关的宣传和培训。

这导致一些企业没有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对制度的参与程度较低。

4.信息共享不畅: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审核和监管工作的协调性不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豫政办[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厅。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将原由省农业厅承担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03•【文号】农办质〔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2019年我部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进,压实了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了产管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试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开证不规范、推进不平衡、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范开具(一)统一使用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在试行过程中,合格证样式和内容不断完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此也做了积极探索。

为进一步明确制度的核心要求与目标,我部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合格证参考样式做了进一步优化,新版样式(见附件1)主要有以下调整。

1.体现“达标”内涵。

“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现阶段,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证,首先要展示承诺内容。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在全国试行方案中合格证参考样式的基础上,调整了承诺内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将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最上端,生产者及农产品信息放后。

3.调整承诺内容。

河南出台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河南出台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河南出台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16(0)5
【摘要】4月11日,河南省印发了《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明确了2016年全省农业保险的工作重点。

重点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县级保费补贴。

原县级财政负担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

二是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

自2016年起,对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开办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未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且落实到位的,省财政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提供最高不超过市县实际到位负担保费比例50%的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总页数】1页(P47-47)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工作;河南省;财政负担;保费补贴;奖励政策;中央财政;粮食作物;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6
【相关文献】
1.河南省农业厅2017年河南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J],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等部门河南省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 [J],
5.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农业保险向高质量方向发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J], 思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研究综述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研究综述

实践交流|四川农业与农机/2024年1期|>>>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生产主体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的一项自我承诺。

合格证,既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也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更是质量合格的“新体现”[1]。

从合格证制度概念的提出到试点试行再到全国推广实施,历经10年时间的完善,其制度已基本完善。

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合格证制度的推行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农产品生产者要开具合格证、收购者要收取保存并重新开具合格证、市场要查验合格证,并明确了各主体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合格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2]。

1合格证制度实施的目的与意义合格证制度不仅是一项转变农产品监管方式的重要制度创设,而且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农产品销售实行承诺合格制,有效落实了生产者主体责任。

我国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过程一直处于默认合格,而合格证制度要求生产主体在严格按标准生产的同时开具合格证,保证其产品质量安全,落实好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根据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主体、产地收购者、屠宰场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开具承诺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是农产品监管方式由终端监管向全过程监管转变,责任更加明确。

近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上,建立了以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抽检、执法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体系,但面对我国面广量多的小散户和家庭农场,目前的监管体系还不能有效监管,必须加快监管方式由终端向全过程转变,构建更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

开具合格证易操作、低成本,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

三是由单兵作战转向部门间协同作战,准入、准出衔接更加有序。

按照部门职责划分,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零售、批发市场、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进入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农质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7日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近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

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名片”,也是农产品上市的“通行证”。

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个人。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基本样式与内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1、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

2、生产者姓名、联系方式。

3、开具日期。

4、承诺声明,如“本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合格证的样式可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设计,但应确保信息完整、清晰易识。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要求1、生产者应按照真实情况如实开具合格证,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合格证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以上备查。

3、鼓励生产者采用电子合格证,但电子合格证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使用与查验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与采购商交易时,应主动出具合格证。

采购商应查验合格证,并留存相关凭证。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对无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3、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监督检查,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我国决定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权益。

本合格证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对农产品的信任,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1.合格证的编制与发放农产品合格证由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放。

合格证上将标明农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质量检验合格后的标志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农产品的生产源头和质量情况。

2.检测和评估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将由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检测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

3.合格证的验收和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将依据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进行验收,只有通过验收的农产品才能发放合格证。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要重新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合格证的管理将建立相应的电子数据存档和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农产品的质量信息。

4.宣传和培训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和合格证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推动农产品生产者遵守质量标准,提高生产技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实施计划1.第一阶段:合格证制度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测试合格证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试点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等农产品领域。

试点期间,对合格证制度进行监测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制度流程。

2.第二阶段:推广实施在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逐步推广合格证制度。

根据不同地区和农产品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推广计划。

加强宣传,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认知度,推动全社会对合格证的认可和接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决定在全省试行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试行中间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反馈。

在机构改革中农业、畜牧部门已合并的市、县,畜禽产品可参照试行。

2016年9月16日
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我省而言,某些方面的问题尤显突出。

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有利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这既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现实需求,更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为稳步推进这一制度建设,我省参照农业部试行要求制定了《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

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推动各类生产经营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分批组织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合格证开具主体应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

农业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证参考样式,推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逐步替代原有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便于生产经营者操作。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

农业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对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要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机结合,对于具有合格证的监测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

(四)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

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项全新的政策措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逐步优化部门间协作机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

2016年9月上旬-10月上旬,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年10月上旬-12月底,各地根据《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实施,重点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条件较好的县,点面结合,加强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三)总结推广阶段。

2017年3月底前,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做出总体评价,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撰写开展合格证管理工作自评报告,提交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省农业厅届时将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推进意见,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推进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推动政策引导。

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制定激励优惠政策,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合格证管理工作。

(二)做好业务衔接。

农业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

(三)强化绩效考核。

农业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并增加考核分值。

省农业厅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全省合格证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附件:1.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附件1
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含水产,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自检合格;
(二)委托检测合格;
(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第六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各地各生产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或与二维码、追溯信息等共同使用,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

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

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

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 合格证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项目,但必须包含以上五项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