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124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铁建设[2005]146号
![铁建设[2005]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6d5a1859eef8c75fbfb316.png)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87a80d76c66137ee06197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2006-11-22发布)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铁建函[1992]168号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铁建函[1992]1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f7ea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74.png)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10日铁建函[1992]168号)一、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铁道)》和《工程勘察取费标准(铁路勘察)》以及为贯彻国家计委的收费标准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铁道部和原基建总局发布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中按实物工作量计算的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含勘察七项费用),均乘以1.3的调整系数。
二、原设计收费标准中按概算百分率计取设计费的项目,暂不调整。
一九九二年以前已经批准并列入概算的后期勘测设计费,原则上不再调整。
一九九二年以前已支付的后期勘测设计费也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铁路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其局管项目的勘测设计费调整,可参照施行。
五、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调整后,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设备购置费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进行必要的技术、装备更新与改造,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减少非生产人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由于提取技术开发费、设备购置费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影响成本增加,盈余下降而不能保证1991年留利水平时,铁道部不予弥补。
六、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为进一步搞好勘测设计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勘测设计单位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勘测设计质量,今后凡对质量和深度不能满足要求的设计文件,必须修改和补足,不另计勘测设计费。
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要扣减勘测设计费。
要加强对勘测设计收费的管理,严格按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铁通,中国铁物,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批清理,同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的原铁道部工程建设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十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的文件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评审,《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铁建设〔2007〕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铁建设〔2009〕21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铁建设〔2011〕108号)、《关于组建铁路隧道专>抢险救援队伍的通知》(铁建设〔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8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通知》(铁建设〔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关于加强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铁鉴〔2008〕2号)共14个文件主要涉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企业内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2、《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47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47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推进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1—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提高,规范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实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标准化,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付后至验收期间,配合建设单位处理涉及勘察设计的有关事宜,说明施工图设计意图并指导实施,解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与重大施工方案和指导性施工组织方案研究,参加安全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勘察资料准确性和施工图文件质量,减少差错漏碰,对实施中—2—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及时研究解决现场重大勘察设计问题和现场快速研究解决一般勘察设计问题的工作机制,以弥补勘察设计缺陷、完善和优化施工图设计、全过程履行勘察设计责任和义务、提高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解决。
第二章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工作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领导,初步设计批复后,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处室及专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定期巡查制度,定期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解决设计图纸供应和设计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及时成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职责.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的设置方案以及地点,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商定,并尽量与建设单位项目段落指挥部设置匹配。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 (铁建设[2003)140号) 同时废止。
铁道部2005年8月22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
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4
•【文号】
•【施行日期】2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目录
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铁路工程造价的行业标准目录及在编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列入目录的标准管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执行。
附表
1
附表2
附表3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编项目目录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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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4]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组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积极协调项目进展过程中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勘察设计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十一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决策阶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现场踏勘,系统研究项目在路网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投资预估算和项目工期建议,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测,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等,从技术、经济、环保、水保、节能、土地利用、社会风险稳定、项目经营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分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可行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工程数量和投资估算要有较高的准确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和征地拆迁调查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开发研究报告和环评、水保、节能评估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开展定测、现场调查,通过局部方案比选和达到规定深度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管线迁改、改路改沟改渠等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一般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静态投资,因特殊情况而超出的,需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施工图文件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编制,为工程建设提供施工图、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预算。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得大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推到下一阶段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依法通过招标选定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决策阶段选择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系统性的前提下,在初步设计
阶段对建设项目按段落、工点或专业等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勘察设计费报价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依据总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阶段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等建设目标,同时确定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勘察设计工期和勘察设计费用,明确总公司对勘察设计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勘察设计单位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可同意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将部分专业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的质量负总体责任。
第四章工程勘察
第二十四条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并做好勘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铁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初测主要查明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并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长大富水隧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水质水位、井泉分布等水文地质条件。
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提供地质资料。
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二十八条铁路勘察实行地质勘察大纲审查制度。
勘察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地质勘察大纲,建设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大纲组织审查。
审查后的地质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基本完成定测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除特殊情况并经过批准,高
速铁路地质钻探量一般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0%,其他铁路地质钻探量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5%。
施工图设计前,原则上要完成全部勘察工作。
对受拆迁等影响难以实施钻探的地方,要充分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没有地质资料的应在临近地质条件相似的地方通过勘察获取地质资料。
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或采用邻近地质资料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中注明,拆迁完成后要及时补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加强隧道区域的地质调绘工作,地质条件复杂隧道、浅埋隧道、长大隧道必须实行综合勘探,通过遥感地质、大地电磁深层物探等手段查明隧道的基本地质情况,深孔钻探及综合测井试验工作必须在定测阶段完成;隧道进出口、浅埋段、断层破碎带、地下水富集区、不整合接触带、特殊地层和岩性段应合理布置地质钻探孔,地质异常点、有松散堆积物覆盖的洞口位置、大规模断层破碎带和可能的突水突泥地段均应布设控制性钻孔。
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等单位利用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详细查明隧道地质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现场调绘的基础上合理布置钻孔,适合应用原位测试技术时,要大力推广应用原位测试技术;要提高钻孔综合利用程度,做到一孔多用;对地质稳定、地形条件简单的桥梁,可采用隔墩钻探;对地质、地形条件复杂地段的桥梁,应增加复核钻探点;对于地质复杂、
地形条件困难、工程难度大的项目应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地质勘察大纲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对勘察进行监理,合理确定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过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监理的检查,加强对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勘察业务质量负责,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并督促勘察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和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计文件编制
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编制:
(一)铁路路网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设计阶段对应的勘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