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试行)

一、程序及要件审查

(一)支行申报的业务是否属于总行审批权限范围。

(二)支行申报的业务要件是否齐全。

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及《关于规范支行信贷业务报批程序的通知》要求,支行上报业务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1、支行信贷档案资料(档案内容须填写完整)。

2、客户书面申请。

3、客户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确实无法提供的除外),集团客户另需提供合并报表。其中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的报告期与支行上报时间原则上不得相差3个月。年度财务报表须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客户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以内或项目法人可除外),至少包括三部分:(1)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财务报表编制说明;(3)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

4、全部贷款近期的五级分类情况。

5、贷款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度测算情况。

6、支行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7、支行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的客户在我行辖内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三)下列授信业务需事先征询总行相关部门意见:

1、涉及关系人业务的,需征询总行理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如确认为关系人贷款的,还需上报总行理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

2、涉及突破监管部门要求和总行信贷政策的,需征询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意见。

3、涉及集团统一授信,以及公司业务新品种的,需先征询总行公司金融部的意见。

4、涉及外汇信贷利率、费率确定及需要总行调剂外汇资金的,需征询总行计财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的意见。

5、涉及客户开立帐户、结算等问题的,需征询总行运营管理总部的意见。

6、涉及法律疑难问题的,需征询合规与法律部的意见。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防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二)审查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总行信贷政策、制度或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防止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防止借款人利用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的投资。

三、综合承贷能力审查

(一)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分析其发展前景

1、分析借款人经济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经济规模、隶属关系、组织形式、产权构成、地理位置及历史变革等。对上市公司还要分析其上市时间、募集资金数额、近期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的股权比例。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⑴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主体资格。

⑵借款人行业排名及发展前景情况。

⑶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

⑷是否涉及重大诉讼。

⑸有无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2、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质量、技术含量、产销量、寿命周期、市场份额、出口创汇能力、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及库存变化等情况。

3、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资源储备情况或上游原材料供应情况及下游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分析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4、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行业特征、行业管制、行业定位情况,分析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5、分析借款人技术和设备状况、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6、分析借款人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法人代表的人品、诚信度、道德水准、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等情况。分析影响决策的相关人员(实际控制者)情况及决策过程。

7、分析借款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拟上市情况、改制情况、债转股或债务重组情况、目前诉讼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对其公司治理、履约记录、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8、分析与客户信贷业务相关的社会购买力、通货膨胀、汇率、

货币供应量、税收、政府财政支出、价格控制、GDP增长、外汇来源、外汇管制规定、利率、政府其他管制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客户发展前景的影响。

(二)掌握客户银行融资总量、结构和质量情况,分析客户融资能力及信用状况

1、掌握借款人与我行合作情况。分析借款人近三年信用等级及变化、基本帐户开立、通过我行结算占比以及其他中间业务占比情况。

2、掌握借款人银行融资总量及我行融资占比。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分析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与其年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审查我行融资占比是否符合相关信贷政策和管理要求。

3、了解本地区同业和我行对借款人的授信情况。审查我行对该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目前的可用授信额度情况。

4、了解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债务重组、核销贷款及挂帐停息等情况。

5、了解有无逃废银行债务情况。

6、了解对外担保情况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三)全面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核实其综合偿债能力

1、审查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

⑴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户委托审计的会(审)计师事务所有无不良从业记录。

⑵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可比性。特别要关注并表范围是否一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连续。对汇总或合并报表要了解汇总或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⑶对集团公司客户,还应当分别分析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

2、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及变化情况分析

⑴关注近三年以来资产、负债增减变化情况,分析增减原因。

⑵分析客户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结构及财务比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⑶如果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数额较大,需分析其构成及账龄分布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情况,核实是否与关联单位的关联交易有关。特别要关注上市公司母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核实公司主要股东与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核实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或子公司占用集团公司资金的情况。

⑷如果存货数额较大,需分析其形态分布情况(原材料、在产品和产品)及近三年的增减变化情况,并与销售情况比较。

⑸如果借款人对外长期投资较大,需关注其投资形式及投资收益情况,分析对外投资的资产质量如何。

⑹需要特别关注下列几种情况:

①企业资产规模扩张过快;

②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应收账款帐龄过长;

③应付账款规模大幅度增加;

④无形资产规模及递延资产大幅度增加;

⑤企业过度负债经营。

3、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营收入及损益情况分析

⑴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是否正常,是否有大起大落的情况,对其异常变化有无合理解释。

⑵关注销售收入有无虚列或重复计算等问题,成本计算有无少计或不当转移等情况。

⑶关注利润变化是否异常,核实是否有人为调节或编报虚假利润等情况。

⑷如果投资收益较大,需了解主要投资项目,对项目前景进行预测。

4、近三年现金流入及流出情况分析

⑴近三年现金流入量、流出量的增减变化是否正常,如增减变化幅度较大,应分别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或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形成原因,了解其变化是否正常。如果增减变化不正常,需逐个项目分析。

⑵如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有较大差异,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账面利润有较大差异,应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否正常、合理。

⑶预测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现金支付能力。

5、客户主要财务指标之间相互关联及逻辑关系分析

⑴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⑵经营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⑶投资收益与长期投资是否匹配。

⑷未分配利润的增减与上年净利润是否匹配。

(四)弄清客户关联关系,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1、分析客户存在哪些关联关系

⑴了解客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哪些企业或受哪些企业控制,如借款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包括母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等关系);

⑵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集团公司等;

⑶私营企业或家族式企业各利益方以及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有哪些;

⑷其他存在关联关系并可能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企业有哪些,如借款人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经销商等;

⑸形成互保及连环保关系的企业有哪些。

2、分析股东及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方式、融资总量、结构和我行占比

⑴了解关联客户的融资方式:

①集团公司统贷统还。如果集团公司控制力较弱,财务管理不统一,则存在较大风险。

②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同时从我行融资。应关注对该集团的统一授信情况,对集团公司本部融资要注意与其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匹配,对集团本部自身没有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的原则上不能提供贷款。

③集团公司不融资,子公司独立融资。应重点分析子公司偿债能力,并要关注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⑵了解集团内部我行融资总量、结构及占比。既要看各分子公

司融资总量和结构,又要看集团整体的融资总量和结构。

⑶了解控股股东及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和关联程度,掌握内部关联交易及内部定价等情况。

3、对关联客户授信审查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通过对股东及关联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及经营效益、信用状况等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要关注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科目的数额及资金流向,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及作假帐等问题。如果借款人主要股东为民营企业或自然人的,更要对其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甚至长期占用借款人资金的情况予以关注,切实防范其挪用我行贷款甚至骗取信贷资金等情况发生。

审查中要同时了解股东及关联企业中有无债转股、政策性破产、贷款挂帐停息等情况,关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负债划分是否合理,我行原有贷款偿还责任是否落实,借款人及股东有无悬空我行债务、损害我行利益等情况。

四、用途审查

(一)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点

1、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防止挪用于项目建设和对外投资;

2、是否真正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防止转借其他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实行统贷统还的除外)或代其他企业融资;

3、流动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短期生产资金周转,不能作为生产经营过程中铺底流动资金长期占用;

4、注意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衔接,对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从严控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要点

1、审查有无真实贸易(商品交易及服务)背景,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审查承兑申请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有无关联关系,防范关系人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3、审查是否存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

(三)保函业务审查要点

1、对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工程的,原则上不得出具非融资类保函;

2、对非融资类保函重点是核实申请人有无履行本笔保函项下业务的能力;

3、融资类保函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政策性银行外,不得对申请人从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

4、我行担保所筹措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不能办理。

(四)项目贷款审查要点

1、审查项目建设是否合规

⑴项目产品是否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⑵项目建设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可研报告是否已获有权部门批准;

⑶项目环境评价报告是否已获有权部门审批通过;

⑷项目占用土地的审批是否依法合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⑸其他按规定需由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是否已获审批。

2、审查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⑴项目评估总投资及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审查还要测算各项投资支出与可研报告的差异,关注项目建设总投资构成,并与类似项目单位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人为加大建设成本现象,防止人为夸大总投资而相应减少自筹的情况。

⑵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到位计划及出资能力分析。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顺序,重点关注出资来源是否可靠,各出资人是否具备出资实力。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要了解项目形象进度及已投入资金的来源渠道,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到位进度,投入资金及投资计划是否匹配,不匹配的原因是什么。

⑶他行融资落实情况。多家银行贷款时,要分析各家银行融资及占比,了解各家银行提供融资意愿如何。需要外汇资金的,说明外汇资金如何解决。

⑷加工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是否落实,主要看借款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稳定、充足。

⑸注意防范借款人通过关联关系虚假出资或抽回投资。

3、审查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⑴项目建设用地及水、电、汽供应是否落实,交通设施能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⑵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需经专业部门论证,论证结论是否可信。如果是新产品,还需审查新产品的试制、试验及论证情况。

⑶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设备先进程度,项目关键设备的研制或引进情况。

⑷项目建成后主要原材料供应渠道及可靠性。

⑸专业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项目评估情况。

4、项目产品市场及竞争能力分析

⑴国际、国内市场供求、价格变动等情况。

①本项目产品国际市场供需现状分析。

②本项目产品国内市场供需现状分析。总生产能力、消费构成及需求情况,包括生产量、消费量、库存量、进出口量、供需缺口等。本项目产品目前行业地位及行业排序情况,项目完成后借款人的行业地位及行业排序的预期情况。

③项目产品的上下游供求情况及变化趋势。

⑵项目产品目标市场供求状况。

⑶本项目产品替代产品的发展情况及趋势。

⑷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与本企业、本项目竞争能力比较:①规模;②市场占有率;③价格;④成本;⑤管理水平。

5、项目效益测算及偿债能力分析

⑴项目效益及投资回收期预测

①项目正常生产年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润情况;②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③投资回收期;④内部收益率;⑤盈亏平衡点;

⑥敏感性分析结果。

审查要特别关注项目产品定价是否合理,项目达产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的测算是否过于乐观。

⑵偿债能力测算

①偿债来源有哪些:A、项目自身效益;B、折旧及摊销;C、综合效益;

②贷款期内原有存量贷款的偿还计划;

③根据测算结果审查我行贷款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

以客户综合折旧及摊销作为还贷来源的,审查还要查询以前年度企业的折旧及摊销提取情况;以企业往年未分配利润作为还款来源的,要了解企业未分配利润分配的会计政策;以项目新增效益作为还款来源的,要分析产品定价依据及价格变动趋势(包括单位定价和销售量。如电力项目要关注上网电量和电网电价,核实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小时数;公路项目要关注通车年车流量及收费价格;一般加工产品要关注产销率、单位产品售价及成本);以其他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要分析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同时要关注偿还多家银行贷款时的还款顺序。

五、担保措施审查

(一)保证方式担保审查

1、保证人基本情况

⑴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完备,能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⑵审查保证人有无经营收入和实际的现金流量。分析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综合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等。

⑶信用情况。了解保证人自身银行融资情况及我行占比,资信情况如何。

2、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

⑴关联关系。由于关联担保并没有提供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

因而担保的可靠性存在很大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拒绝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未经授权的非独立法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⑵互保(包括连环担保)关系。注意分析互保关系对保证能力的影响。对借款人与保证人属同一集团公司内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

⑶担保公司。特别要关注担保公司的信誉和对外担保数额、质量,核实其真实的担保能力。

3、保证能力测算

要同时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只看有多少净资产:(1)净资产减或有负债;(2)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及净流量;(3)实际的收益水平;(4)自身融资及已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关注法律、法规禁止提供担保的情况和虽然具备担保能力但实际上无法追究其担保责任的情况。

⑴关注国家机关或行政单位提供担保无法律效力的规定。

⑵保证人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有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或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⑶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须关注母公司有无充足现金流量和担保能力,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或有负债,其总量和结构情况如何。

⑷上市公司对外提供保证,应当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同时审查担保合同(或担保函)中有无担保人对担保行为合法性的声明条款,如:声明被担保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担保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

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担保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等。

(二)资产抵押方式担保审查

1、抵押物的选择

⑴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抵押资产范围。

⑵审查变现能力如何。

抵押物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和可变现能力,一般应选择地理位置优越、变现容易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社会公用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

2、核实抵押物权属情况。审查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无处分权,抵押物有无已抵押给他人的情况,防止无效抵押、重复抵押。审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抵押物有无长期低租、是否存在提前收取租金等现象。

3、审查抵押物价值确定或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审查抵押物是否经过我行指定专业机构评估,分析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押率的设定是否适当。

4、抵押物保管地点及保管责任是否明确。

(三)动产及权利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1、动产质押担保方式审查

⑴质物的选择

①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范围;

②审查是否能够及时变现;

③审查是否适宜长期保管,其价值是否会随时间推移贬值。

⑵质物权属是否明晰,质押人对质物有无处分权。

⑶审查保管地点及保管方式能否保证质物的完整。

2、存单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⑴用于我行贷款质押的单位银行定期存单,质押人须享有完全处分权;

⑵用于我行贷款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原则上应是我行开立的定期存单;

3、股权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⑴用于质押的股权预期升值潜力应当较大;

⑵审查股权变现或转让的可能性大小。当前可用于质押的股权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股权;

⑶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关于股权质押的具体规定。

(四)其他贷款安全保障措施审查

1、公路收费权以外的各种收费权、经营权质押。

2、其他安全保障措施还包括:帐户质押(帐户监管协议)、股东完工担保、涉及村社贷款的三方协议等。

六、综合评价

(一)对各类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控程度。

1、政策风险;

2、市场风险;

3、担保风险;

4、关联交易风险;

5、技术风险;

6、汇率风险;

7、项目超支风险;

8、财务(现金流短缺)风险;

9、筹资风险;

10、投资风险;

11、管理(贷后管理、异地监管等)风险;

12、贷款集中到期风险或期限风险;

13、过度融资和超单一客户限额风险;

14、体制变化风险;

15、安全生产风险;

16、政府信用风险;

17、法律风险;

18、原料来源风险。

19、战争风险或国别风险;

20、……

(二)提出审查结论

1、审查意见

(1)融资金额及结构;

(2)期限(项目贷款须明确宽限期及从何时开始还款,提款期多长);

(3)利率(或收费水平)及结息方式、周期;

(4)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超过一年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要从宽限期满后实行等额还款,每半年或每季度或每月归还一次,以降低贷款集中到期的压力。确实无法做到等额还款的,要按评估测算

的结果确定分年还款计划,但也必须坚持每半年或每季度或按月还款一次,防止贷款集中到期无足够现金流量还款;

(5)担保方式。

2、控制风险措施

(1)设定必要的前提条件或提款条件,只有在满足我行贷款条件或提款条件后才能发放贷款或提款。

(2)约定必要的财务限制条款及提前还款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不利于贷款安全的变化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约定未经我行允许,合同期内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资本支出不得超过我行要求的一定数额,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未经我行同意原则上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得更改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条款,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等条款。

(3)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提出相关管理要求。

流动资金授信及贷款审查要点

企业流动资金授信及贷款审查要点 为指导和规范信贷业务审查,提高审查质量,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中国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和《中国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特编定本审查要点。 一、前置审查 (一)客户类别审查 区分客户为集团性客户还是单一客户。集团性客户原则上对集团进行统一授信,不单独对集团内单个企业授信。单一客户应进一步区分是小企业客户还是非小企业客户。 集团性客户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小企业客户的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业务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查 确认客户管理行,目前我行客户包括总行管理客户、分行管理客户及支行管理客户三类。 按照本级行转授权文件,确定该客户申请的业务是否为本级行审批权限,属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向上级行报备或备案,超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认有权审批行,并确定业务上报审批流程,具体业务审批流程执行《中国XX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内部运作资料审查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用信时除涉及要素变更需重新提供外可不提供)、统一授信审议表(授信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书(或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这两项申请贷款时提供)、调查报告、主责任人员名单及材料清单填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应注意各资料在时间顺序上是否衔接一致。 (四)存量客户附加审查情况 1、存量业务评价报告 要素是否齐全;存量业务中是否存在风险点。 2、检查底稿 是否有总分行历次检查和风险排查中的工作底稿及整改意见,如有,则应了解落实进度及具体情况。 3、存量批复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健全合规操作风险与案件防控长效管理机制,丰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引导和督促分行各机构和员工授信业务操作规范,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含处于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五条授信工作的一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实施(合同签订、

出账前审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不得违反流程开展授信工作。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实施专业审查→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分行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对分行评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分行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同意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授信项目。 (五)授信实施: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经营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所涉及主要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出账、贷款资金支付控制。 (六)授信后管理:授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以

最新评级授信审查要点及参考模板

评级授信审查要点及参考模板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本要点用于规范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和业务要求,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审查报告的结构和内容作适当调整,但要确保材料完备、情况清楚、分析到位,合理判断客户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 二、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人员须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规定,依照客户、业务类别,分别选择使用单一综合法人客户及集团关联客户(含非集团关联客户)审查要点及模板。不能完全适用以上审查要点的,可在相近类型客户的审查要点基础上做适当修改。 三、单一项目法人客户审查要点及模板适用于申请核增项目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的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项目法人客户及其他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客户。对该类客户已授信项目,重点分析项目进展、贷款前提条件落实、项目后评价、贷款发放、到期、收回等情况。申请核增项目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的其他类型客户,审查报告中应包含“单一项目法人客户审查要点”中“拟建项目风险分析”部分的内容。 四、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人员应遵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尽职审查职责,保证评

级授信审查工作的全面、客观、公正,力求审查报告条理清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有力,语言简洁规范。 五、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时,应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非财务因素分析和财务因素分析相结合,注重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部分单一综合法人客户 一、客户基本情况 客户名称及演变、成立时间、所有制形式、注册(实收)资本、主要股东及投资占比、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技术认证证书、资信证书等)、主要产品及产能、产量、市场份额、营销策略、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及变化。 组织体制、资金管理体制、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主要管理者能力。 近期已(或可能)发生或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诉讼、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其他可能对客户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评级授信、融资及申请情况 (一)信用评级情况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

(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 (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 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原则上以下授信业务(不含低风险业务)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模式审批: (一)与我行首次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且担保方式采取非抵押担保方式; (二)授信金额较大、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模拟试卷A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成人教育分院2009级杭州班第二学期《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模拟试卷(A) 一、二、三题答案填入下表,否则零分处 一、单项选择题(15分) 1.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期贷款期限为() A、1年以内 B、1年至5年 C、1年至3年 D、5年以上 2.《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 A、10% B、15% C、20% D、50% 3.个人贷款信用分析最主要的是() A、个人品德 B、是否有稳定的预期收入 C、现有资产 D、其他债务及支出 4.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用来做抵押的财产有( ) A、土地所有权 B、自留山 C、宅基地 D、企业厂房

5.第一还款来源是指( ) A、借款人的资产变现收入 B、借款人正常经营所获得的现金流 C、借款人的担保变现收入 D、借款人的对外筹资 6.与贷款五级分类相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应是() A、普通准备金制度 B、专项准备金制度 C、特别准备金制度 D、一般准备金制度 7.金融机构或代理融通公司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如信用分析、催收账款、代办会计处理手续以及承担倒账风险,这种融资方式是() A、福费廷 B、出口押汇 C、保理 D、买方信贷 8.下列关于福费廷业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典型的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B、通常为大企业所采用 C、包买商对出口商不具有追索权 D、成交多为一次性,交易金额大的大型设备 9.在银团贷款中,贷款协议签订后的工作主要由()负责。 A、代理行 B、参加行 C、牵头行 D、副牵头行 10.如果借款人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但是现金流量在减少,那么其贷款档次至少为()

最新银行授信全流程总结

1.授信申请。借款人有授信资金需求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提出授信申请,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名称、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包括授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等),如果涉及项目授信,还应提供项目情况。 2.授信受理。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相关资料后,指定客户经理进行受理,根据借款人的情况,设计授信产品,并与借款人讨论,确定授信方案。 3.授信调查。银行在确定授信方案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授信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等,若涉及项目授信,应提供项目情况),分析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评估项目效益和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同时分析借款人担保能力,如果涉及抵(质)押物,须分析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市场价值和抵押率等,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4.授信审查。客户经理将调查报告上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授信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价,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付息能力和担保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主要风险设置相应先决条件和管理要求,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5.授信审批。有权审批人按照“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进行决策,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6.合同签订。银行与借款人应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业务,基本内容包括借款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保障等。对于保证担保授信,银行还需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授信,银行还需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等。 7.授信发放。银行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审核发放。授信发放前应确保借款人满足合同提款条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授信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监督授信用途实际使用情况。 8.授信支付。银行应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目前一般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银行将授信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确保授信按约定用途使用。 9.贷后管理。银行应监督借款人授信使用情况,跟踪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检查抵(质)押物有效性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客户经理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并了解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实际施工情况。 10.授信收回或处置。银行应在授信到期前向借款人提示到期还本付息。对于授信展期的,银行应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因借款人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授信的,银行可与借款人协商授信重组;对于不良授信,银行应按照规定采取核销或保全处置方式。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授信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授信审批管理工作中,从审批条件的设定、审批条件的落实等方面,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的约束力、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一)授信审批条件设定方面 授信审批过程中,授信审查人员为提出合理、有效的审查意见,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的基础上,设定一些先决、约束和管理要求的条件,审批人在此基础上有些授信还增加额外的条件。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每一项授信审批条件,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表述清晰、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规范落实。但由于少数审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人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的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1.设定的授信审批条件无效 一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查人员提出的“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借款人在经办行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二是审查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授信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设定的“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相当多地方的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导致无法落实。三是少数审查条件违背信贷政策,出现授信条件无效的现象。如贷款担保要求以中学的收费权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2.授信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 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需求的不断变化,授信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和产品的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依据和标准。审查人员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判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审查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定的条件过高或过严,经办行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造成贷款未能有效投放;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的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的授信效率和效果,既不利于经营部门的市场营销,也不利于实现银行效益的最大化。 3.授信审批条件设定不全面 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设定的条件要求过低、把关不严格,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如审查人员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市场状况、产品成长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一、银行授信概述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银行通常都会给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大额授信,有些授信额度甚至高得惊人,这也是强占优质客户的一种手段。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银行授信- 授信工作中的概念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二、银行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完整word版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试行) 一、程序及要件审查 (一)支行申报的业务是否属于总行审批权限范围。 (二)支行申报的业务要件是否齐全。 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及《关于规范支行信贷业务报批程序的通知》要求,支行上报业务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1、支行信贷档案资料(档案内容须填写完整)。 2、客户书面申请。 3、客户近 3 年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确实无法提供的除外),集团客户另需提供合并报表。其中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的报告期与支行上报时间原则上不得相差 3 个月。年度财 务报表须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客户授信额度在3000 万元以内 或项目法人可除外),至少包括三部分:(1)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3 )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 4、全部贷款近期的五级分类情况。 5、贷款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度测算情况。 6 、支行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7、支行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的客户在我行辖内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三)下列授信业务需事先征询总行相关部门意见:

1、涉及关系人业务的,需征询总行理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如确认为关系人贷款的,还需上报总行理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 2、涉及突破监管部门要求和总行信贷政策的,需征询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意见。 3、涉及集团统一授信,以及公司业务新品种的,需先征询总行公司金融部的意见。 4、涉及外汇信贷利率、费率确定及需要总行调剂外汇资金的,需征询总行计财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的意见。 5 、涉及客户开立帐户、结算等问题的,需征询总行运营管理总部的意见。 6、涉及法律疑难问题的,需征询合规与法律部的意见。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防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二)审查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总行信贷政策、制度或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防止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防止借款人利用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的投资。 三、综合承贷能力审查 (一)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分析其发展前景 1、分析借款人经济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1-银行授信是什么意思_银行授信业务流程

银行授信是什么意思_银行授信业务流程 对于从事金融行业的童鞋们,乔布简历小编要和大家科普银行授信是什么意思?银行授信业务流程。 关键词:银行授信是什么意思,银行授信业务流程。 银行授信:授信,是指银行向其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做出保证的行为。 银行授信业务流程 1、客人先开户,开户资料囊括营业执照啊,税务证啊,开户证等等。开户过后3天账户就可以使用。 2、然后企业会联系好客户经理,和客户经理说自己的贷款需求,要多少钱,要什么产品(国际业务产品还是人民币业务产品),多少期限,自己公司业务结构怎么样,账期结构怎么样。 3、银行客户经理根据你们公司的业务情况,给你设计产品。产品很多,不一定是纯粹的1年1放的流贷,什么信用证啦,保函啦,押汇啦,国内保理(国际保理)。要根据之前客人提供的公司信息来设计,和客人沟通,敲定最终的授信方案。 4、敲定方案之后,企业一般提供一些这笔授信所需的所有项目资料,具体提供哪些要看你之前和客户经理商量敲定的是做什么方案,每种产品要求的东西都不一样,外汇授信一般提供报关单,提单,客户(你们公司的客户)的相关资料,发票,海运单,保险单,合同等等,人民币业务一般提供房产证(如果有抵押),存单(如果有质押),法人授权书,审计报告,起码3年年报+若干月报,交易合同,缴税凭证(或者报税系统打印),部分科目明细,该笔授信有关的具体的项目资料等等。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客户经理搜集齐所有资料,就开始写调查报告,期间会让客户补件,可能会多次上门拜访,会问客人一些财务和日常生产经营问题,客户要积极配合。 6、写完调查报告,上报分行待审会,审批通过或者不通过。 7、不通过的一般复议,复议再没戏,一般当年就没戏了。通过的就可以放款了。客人提供后续一些资料,到银行来做业务审批,审批过程由客户经理办理,客户最后盖章就行了。 相信大家对银行授信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祝大伙儿找工作顺利~

银监会_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银行信贷审查要点

贷款业务审查要点(银行版) 银行授信审核项目之一——企业概况 银行在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的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1、企业的历史沿革:自企业成立至今是否出现过因法律、债务等非正常因素而产生的变更。 2、企业成立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成立时间短的企业对市场的预计不足,缺乏经验,抗风险能力较差。成立时间长的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较强,了解行业的潜规则。 3、企业股权的变化:企业自成立之授信申请之日,股权是否发生重大变更,变更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否为逃废债务、转移资产等因素而非正常变更股权关系。 4、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否经过连续年检,未参加年检的原因是什么?目前所经营的业务是否在营业范围之内。 5、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可通过律师赴工商管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 6、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7、国、地税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地税登记证相关要素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 9、公司章程之规定是否完整,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制度建立是否完善,分红的有关规定及限制条款。 10、验资报告是否真实:可通过律师赴工商管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虚假验资的情况,结合企业财务报表,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11、法人代表的履历:可同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阅法人的信用记录,特别注意法人目前的个人贷款数额,若为私营企业,此部分贷款数额应同其公司债务一并计入实际负债。法人代表的从业经验及社会地位等因素同样值得关注。 银行授信审核项目之二——行业概况 银行在对企业的授信审核过程中,行业概况尤为重要。首先,世界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本国、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前提。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于不同的企业也将有利有弊,不能一概而论。其次,企业所处的行业特性是需要重点分析的。 再次,企业从事本行业的时间长短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 最后,本行业中的竞争对手,企业的市场份额都必须通过详细的数据进行分析。 银行授信审核项目之三——财务指标 在目前的风险管理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需通过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在本人看来,在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并不能对风险控制起决定性的作用。企业财务报表状况好,并不代表该企业是一家优秀的企业。财务状况差,并不代表企业实际经营状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银行授信法律审查要点

授信法律审查 授信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后,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前,对借款人主体、担保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分析、识别,提示法律风险并提出有关建议,以保证银行对客户授信合法有效的管理行为。(调查亦应遵循) 第一节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 《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借款人。 一、借款主体 (一)借款主体的种类 1、法人。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贷款通则》仅允许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成为借款主体。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2、自然人。 3、个体工商户。 4、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

承包经营户,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5、其他经济组织。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二)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1、居(村)委员会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从事日常办公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并不领取《营业执照》,不能作为借款主体。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借款主体。 2、企业的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故企业借款时应当使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 3、筹建中的企业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4、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形。 5、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6、助学贷款的借款主体。 7、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8、企业集团不能作为借款主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法人借款主体的审查 (一)授信应提供的主要法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业务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 业务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 实训大纲 (金融管理和实务专业适用,72课时) 编写说明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是高等职业学院金融管理和实务专业必修课。实训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课程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教学和实践的零距离,培养学生实际动力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的重要环节。本大纲根据《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课程内容,结合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实际,针对商业银行信贷的岗位标准,安排综合实训。通过实训,增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养成学生的职业素质。 本大纲是为配合《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课程实训教学而制订的。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各种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使学生明确各种信贷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且能够较熟练地操作商业银行的基本信贷业务,最终提高学生信贷业务的分析、决策等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从事银行相关工作的基本技能。 课时分配表

实训壹贷款客户评价 壹、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能够依据贷款客户的财务资料及非财务资料,对其运营状况、信用状况、仍款能力、发展前景进行综合判断,确定贷款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发展客户、维护客户、贷款决策的依据。 二、实训内容要求 (壹)实训内容 1、根据所给资料计算相应的评级指标。 2、根据计算结果计算每个指标的得分。 3、计算该企业的总得分。 4、确定该客户的信用等级。 (二)实训要求

1、熟悉商业银行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评估的含义、分类及操作程序。 2、能够熟练准确地计算出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各项指标的具体数值。 3、每人独立完成贷款客户信用等级的计算过程及确定最终等级。 4、撰写实训报告。 5、时间要求:90分钟 实训二借款企业财务分析 壹、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借款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能力,能根据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较准确地评价借款企业的第壹仍款能力,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二、实训内容要求 (壹)实训内容 1、试对浙江雅新科技有限X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项目分析。 2、试对浙江雅新科技有限X公司的报表进行财务比率分析。 (二)实训要求 1、熟悉商业银行贷款客户财务分析的含义及内容。 2、能够熟练准确地计算出财务分析各项指标的具体数值。 3、每人独立完成贷款客户财务分析过程。 4、撰写实训报告。 5、时间要求:90分钟

最新银行授信评审部工作总结

银行授信评审部工作总结 银行授信评审部工作总结 ,总行授信评审部认真贯彻总行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我行改革和发展的现状为基点,积极推动我行经营体制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我部根据总行领导的安排,在深入研究本行实际情况、本地经济特点的基础上,借鉴他行先进的授信管理经验,尝试建立适应我行发展实际和管理体制的授信业务评审体系。同时,深刻领会总行的工作意图,落实总行制订的工作思路和方针,重塑授信管理体制,提高授信评审的专业技术水平,主动、认真地履行好部门

职能,强化授信工作的尽职监督和合规建设。 第一、构建适应我行实际、有利我行发展的授信评审体系。 改革与发展,对授信评审部的工作提出了一个迫切的命题,那就是建立一套什么样的授信评审体系,如何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授信评审部的定位问题、授信评审部每一位员工的个人素质和授信评审部的整体素质问题。 首先,我部加强与改革领导层的沟通,深刻研究和领会改革的整体思路和精神,切实明析我部在全行授信管理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能,明确内部分工,保证整个授信管理体系的严密和协调有序,为我部授信评审与管理模型和操作架构的建立打好依据基础。 其次,研究我行体制运行的整体情况和授信管理的现实情况,考察学习他行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照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集团客户授信尽职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授信管理的规定和风险指引,建立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二是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进行论证,一方面完善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另一方面使有关部门了解本部在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中的角色和作用,为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打好基础。三是进行穿行测试,调整完善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并做好与下线部门和上线部门的衔接。 再次,根据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以及我行授信管理工作的审慎性要求,细化授信评审部内部岗位分工。一是要完善内部岗位的设置,做到分工明确;二是要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做到权责明确;三是要建立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针对不同的信贷产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授信评审的重点、难点,要细化评审工作的操作流程,建立科学严谨、可操作性强、有利于业务发展,并符合审慎性要求的评

中小型企业授信审查要点

中小型企业授信审查要点 一、信审人员在审查小企业授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般情况下,小型生产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家族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对其生产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2.企业规模较小,对上下游客户定价能力不强,经营较易出现波动,抗风险能力差。3.由于管理不够规范,财务报表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与盈利状况。因此对小型生产企业授信应遵循以下不同于大中型企业授信的原则:(一)现场考察与书面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鉴于小企业授信的特殊性,信审人员应积极参与实地考察申请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股东及主要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以便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评价。信审人员参与实际调查是贴近市场,提高小企业授信审查质量的必要手段,但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 (二)遵循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侧重定性分析的原则 在小企业审查中要注重业务部门现场调查结果,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要结合申请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侧重定性分析结果。 (三)遵循第一还款来源与担保并重的原则 对小企业授信首先强调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但拥有对授信申请人具有控制能力强、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押担保条件同样非常重要。

二、小企业授信审查要点 对小企业授信,除按我行大中型企业授信审查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外,应根据小企业授信审查的基本原则,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对申请人条件的合规性、调查要素的全面性、抵(质)押物价值认定及抵(质)押率的合理性、授信方案在法律方面的合规性(非专业意见)等提出审查意见。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审查小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情况 这部分审查主要以定性审查为主。要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发展历史、个人品行、信用状况、个人资产、负债状况、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从业经验、经营管理能力、有无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家族背景进行审查、对股东个人审查判断主要基于定性判断,要求信审人员在业务部门调查结论的基础上,结合业务部们有关人员与小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往时间、结识过程、了解的深度、信审人员现场调查的感觉,做出审查评价。对于经办业务人员及相关领导与授信申请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要进行审查。 (二)审查分析授信申请人所在行业情况 申请人所处行业在当地具备明显产业集群特点的,首先要看小企业是否处于当地主流行业,该行业是否为我行支持的行业,我行对该行业中企业授信质量及授信总量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需要分析申请人在同类企业中在各项要素上的地位(盈利能力、负债水平、销售渠道、上下游关系),原则上我行支持中流以上企业。

银行授信全流程总结

银行授信全流程总结-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1.授信申请。借款人有授信资金需求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提出授信申请,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名称、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包括授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等),如果涉及项目授信,还应提供项目情况。 2.授信受理。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相关资料后,指定客户经理进行受理,根据借款人的情况,设计授信产品,并与借款人讨论,确定授信方案。 3.授信调查。银行在确定授信方案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授信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等,若涉及项目授信,应提供项目情况),分析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评估项目效益和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同时分析借款人担保能力,如果涉及抵(质)押物,须分析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市场价值和抵押率等,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4.授信审查。客户经理将调查报告上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授信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价,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付息能力和担保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主要风险设置相应先决条件和管理要求,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5.授信审批。有权审批人按照“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进行决策,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6.合同签订。银行与借款人应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业务,基本内容包括借款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保障等。对于保证担保授信,银行还需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授信,银行还需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等。 7.授信发放。银行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审核发放。授信发放前应确保借款人满足合同提款条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授信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监督授信用途实际使用情况。 8.授信支付。银行应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目前一般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银行将授信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确保授信按约定用途使用。 9.贷后管理。银行应监督借款人授信使用情况,跟踪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检查抵(质)押物有效性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客户经理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并了解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实际施工情况。10.授信收回或处置。银行应在授信到期前向借款人提示到期还本付息。对于授信展期的,银行应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因借款人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授信的,银行可与借款人协商授信重组;对于不良授信,银行应按照规定采取核销或保全处置方式。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刘经理是负责信贷的客户经理,另外这家支行行长是马行长。张行长是专门负责信贷的总行行长。小王今天去银行贷款。负责给他的贷款的是刘经理,而审贷款的是马行长,马行长审批完还要交张行长审批。完了刘经理才能放给小王。

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 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

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对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机构,上级行应限制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异地授信信息报告渠道,强化异地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四、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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