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保护和噪声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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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和顶岗实习生,对于其他人员,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职工因工作环境导致的听力损害。

第四条本公司将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责任第五条公司负责制定并完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组织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听力保护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听力保护设备。

第八条上级部门负责对所辖部门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相关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听力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职工具体工作岗位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听力保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职工听力检测与评估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工的听力检测与评估工作,以了解职工的听力状况和听力损伤风险。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听力检测与评估活动,配合相关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听力检测与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记录,为改善工作环境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职工如果发现自己的听力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耳塞、耳罩等。

第十六条职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听力防护设备,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五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奖励和惩处第十八条对于积极参与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公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职业噪声暴露听力保护及其程序

职业噪声暴露听力保护及其程序
职业噪声暴露听力保护及 其程序
本演示将详细介绍职业噪声暴露的危害、源头、常见场景、对听力的影响、 法律法规、听力保护措施和程序。
职业噪声暴露的危害
1 听力受损
长期暴露于高噪声环境会导致听力下降,甚至听力损失。
2 健康问题
职业噪声暴露与心血管疾病、睡眠障碍和心理健康问题有关。
3 工作效率下降
噪声对专注力和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增加错误率。
致密的施工机械、爆破声和水泥搅拌声。
摇滚音乐会
震撼人心的音乐、大功率音箱和尖叫的歌迷。
职业噪声暴露对听力的影响
1
早期效应
临时性听力损伤和听力下降。
中期效应
2
持久性听力损伤和大范围听觉下降。
3
晚期效应
职业性耳聋和听力障碍。
职业噪声暴露的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
规定了工作场所噪声限制, 听力保护要求和测量方法。
职业噪声暴露的来源
工业设备
机械工作、电动工具 和生产线设备。
交通运输
飞机、火车、汽车和 摩托车产生的噪音。
建筑施工
爆破、挖掘和使用重 型机械。
娱乐场所
音乐会、夜总会和体 育场馆。
常见的职业噪声暴露场景
工厂车间
机器轰鸣、锤打声和金属砂轮切割声。
机场地面工作
喷气式飞机起降噪音和辅助设备声音。
建筑工地1评估暴露风险测量噪声水平,识别暴露风险。
2
制定防护计划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防护策略。
3
监测并调整
定期监测噪声水平,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行业法规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 了相应的噪声管理措施。
企业防护计划
要求雇主制定职业噪声暴露 管理计划和个体防护措施。

听力保护计划

听力保护计划

听力保护计划一、工程控制1、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2、高噪声集中布置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二、组织管理当工程措施不足以控制噪声暴露时,采取减少劳动者噪声暴露的时间或改变操作方式进行组织管理。

当噪声暴露不可避免时,减少噪声暴露人数,并为劳动者提供安静、干净、舒适的休息区,使劳动者定期远离工作场所的噪声。

三、听力保护培训工厂每年对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场所的职工会进行听力保护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a)国家针对噪声职业病危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b)工作区域的噪声危险源、噪声暴露评估情况;c)噪声职业病危害;d)单位为消除、减少噪声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管理办法;e)使用护听器的目的,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f)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g)单位和劳动者在听力保护计划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四、噪声监测企业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减少噪音对听力的损害。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检测变化情况。

五、职业健康监护1、在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 dB(A)的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按照GBZ188的规定进行上岗前听力测试,得出听力图,筛选出不适宜从事噪声作业的人员。

2、按照GBZ188规定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周期进行跟踪听力测试,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100 dB(A)的,每年做两次跟踪听力测试,得出听力图。

3、当劳动者离开噪声作业岗,应按照GBZ188规定的进行离岗听力测试,得到离岗听力图。

4、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劳动者,采取必要的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六、危害告知1、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前如实地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危害及其后果、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与员工签订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2、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警示标识,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更换。

噪声控制的途径和优先顺序及具体措施

噪声控制的途径和优先顺序及具体措施

噪声控制的途径和优先顺序及具体措施噪声是指那些不受欢迎的声音,它不仅会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干扰工作、学习和休息。

因此,噪声控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噪声控制的途径、优先顺序及具体措施,旨在提供一些解决噪声问题的方法。

噪声控制的途径主要包括源头控制、传播路径控制和接收端控制。

源头控制是通过减少噪声的产生量来降低噪声的强度,传播路径控制是通过改变噪声传播的路径来减少噪声的传播,接收端控制是通过降低接收端的噪声敏感度来减少噪声的影响。

在进行噪声控制时,有一定的优先顺序。

首先,应优先考虑源头控制,因为源头控制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噪声的产生。

其次,传播路径控制是一个有效的手段,通过改变噪声传播的路径,可以减少噪声的传播。

最后,接收端控制是一种后期的手段,通过降低接收端的噪声敏感度,减少噪声的影响。

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源头控制的措施:- 采用低噪声设备:在购买电器和机械设备时,选择低噪声的产品,可以减少噪声的产生。

- 减少噪声源的使用时间:合理安排使用时间,避免在噪声敏感时段使用噪声源设备,如在夜间避免使用噪声大的家电设备。

- 加装隔音设施:在噪声源设备周围加装隔音设施,如隔音门、隔音窗等,可以有效减少噪声的传播。

2. 传播路径控制的措施:- 建筑物隔音: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采用隔音材料,对建筑物进行隔音处理,减少噪声的传播。

- 绿化带和围墙:在噪声源附近建立绿化带和围墙,可以起到一定的隔音和吸音作用,减少噪声的传播。

- 减少反射:通过改变建筑物的形状和材料,降低噪声的反射,减少噪声的传播。

3. 接收端控制的措施:- 使用耳塞或耳机:在噪声较大的环境下,可以使用耳塞或耳机来降低耳膜对噪声的敏感度,减少噪声的影响。

- 选择低噪声区域:在选择居住地或办公地点时,优先选择噪声较小的区域,减少噪声的影响。

- 定期听力检查: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噪声对听力的影响,保护听力健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目录1详情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1详情· 【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 【全文】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噪声作业的职工,并对相关职工的听力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1. 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预防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2. 减少噪声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况影响;3. 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4. 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5. 推动公司噪声治理和环境改善。

三、职工听力检测1. 该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测,并建立相关档案;2. 职工入职时应进行初始听力检测,便于后续比对和评估;3. 根据职工的工作任务、职业暴露时间和噪声暴露水平,设定不同的听力检测周期;4. 职工出现听力异常症状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和评估;5. 职工离岗时,应重新进行听力检测,以保证离岗时的听力情况与入职时基本一致。

四、职工个人防护设备1. 该公司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工个人防护设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使用培训;2. 职工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保证其有效防护作用;3. 个人防护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出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更换;4. 职工离岗时,应及时归还个人防护设备。

五、噪声控制与管理1. 该公司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工作场所噪声;2. 进行噪声源管理,对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选用低噪声设备;3.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4. 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措施,如加装隔音、消音设备等;5. 严格控制噪声暴露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强度和休息间隔;6. 对新入职职工和从事特殊噪声环境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门的噪声防护培训。

六、职工培训和教育1. 该公司将组织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 对新入职职工进行系统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加强其对职业危害和防护的了解;3. 定期开展职工听力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向职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4. 建立健全职工听力保护宣传教育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效果。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噪声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定义1. 声级(dB):用于表示声音的强度水平的单位。

2. 耳塞:一种用于阻隔噪声的保护装置,可插入耳朵内。

3. 护耳器:一种用于阻隔噪声的保护装置,戴在耳朵外部。

4. 个人听力保护装置:指耳塞和护耳器。

三、听力保护管理责任1. 雇主责任1.1 雇主应根据噪声环境对工作场所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噪声危害,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2 雇主应提供适当的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向员工提供使用说明。

1.3 雇主应进行定期的噪声监测,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1.4 雇主应提供培训,教育员工关于噪声危害及其防控方法的知识。

2. 员工责任2.1 员工应正确佩戴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参与培训,提高对噪声危害的认识。

2.2 员工应定期接受听力检测,及早发现职业性听力损失的风险。

2.3 员工应向雇主报告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噪声问题,并配合雇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噪声控制措施1. 工程控制措施1.1 避免或减少产生噪声的过程或设备的使用。

1.2 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噪声源与员工的距离最大化。

1.3 采用隔音材料,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反射。

2. 行政控制措施2.1 增加员工轮班次数,减少个人接触噪声的时间。

2.2 安排员工进行噪声暴露的职业健康监测。

2.3 设立噪声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噪声危害。

3. 个体防护措施3.1 提供适当的个人听力保护装置。

3.2 鼓励员工正确佩戴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装置的有效性。

五、个人听力保护装置的选择和使用1. 耳塞的选择和使用1.1 硅胶耳塞适合长时间佩戴,适用于噪声较低的环境。

1.2 枕头状耳塞适合较高噪声环境,能提供更好的隔音效果。

1.3 使用耳塞时应正确插入耳朵,并确保耳朵周围无外部漏气。

2. 护耳器的选择和使用2.1 护耳器应选用合适的尺寸和型号,以确保舒适性和隔音效果。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类听力健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合力。

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听力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第四条听力保护的科学研究机构应加强听力保护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采取损害他人听力健康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六条监督与检查是保障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七条听力保护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涉及听力保护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应通过设施验收、数据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管理要点第十条各单位应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合理设置听力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制定听力保护措施和方案,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听力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听力保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各娱乐场所和嘈杂场所应加强噪音控制,采取降噪措施,保护环境噪音的影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个人违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单位违规行为,可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给他人的听力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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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1.1. 参见EHS Standard 310: Hearing Conservation and Noise Control
2. 工作场所暴露极限
2.1. 连续和间歇噪声
员工暴露在连续或间歇噪声中,八小时不得高于85 dBA 或者等同情况如下:
2.2. 冲撞和碰撞噪声
员工暴露于碰撞噪声不得高于以下暴露极限:
3. 厂区噪声评估
3.1. 由EHS部组织,每两年对工厂所有工作场所进行评估,确定潜在的噪声危害。


括所有超过80 dBA的连续和间歇噪声的A-加权声级测定和冲击和撞击噪声超过
120 dB的声压级的测定。

3.2. EHS部组织每年对超过80 dBA.的区域做一次评估。

3.3. 由于设备,工艺或控制系统改造引起的声压级提高的工作场所,必须六十天内由
EHS部重新进行噪声评估。

4. 个体噪声暴露监测
4.1. 工厂工业卫生协调员必须从可能超过工作场所暴露极限的one-half(暴露极限减去1
个倍率5 dBA)的员工中取样进行个体暴露监测。

监测必须正确的反映所有暴露员
工每日的噪声量。

4.2. 个体噪声监测必须每年进行。

从所有暴露量高于工作场所暴露极限的one-half(暴露
极限减去1个倍率5 dBA) 的员工中选择样本.
4.3. 在设备,工艺变更后,如果可能导致声级增加超过暴露极限的one-half,或者导致
听力保护设备失效。

则在变更60个工作日内进行噪声监测。

4.4. 使用工厂内两台噪声仪器进行测量(符合公司EHS标准310的4.4.4要求)。

(db307和db-4000EZ)
4.5. 噪声仪必须能覆盖80-130 dBA的声压级。

噪声仪必须设定采集 80 dBA以上的噪声,
85 dBA 是极限, 倍率为 5 dBA。

4.6. 噪声仪必须在当天使用前和后用听力校准器精确校准至±1分贝。

由制造部将听力
校准器每年送检一次。

5. 噪声监测结果报告
5.1. 所有监测结果超过作业场所限度的,由工业卫生协调员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
监测者和其主管。

通知包括监测结果,暴露极限和采取的措施。

5.2. 监测结果未超过公司标准极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传达给员工
和其主管。

5.2.1. 暴露监测结果同时给:
●厂长和相关部门主管。

●制造部(控制测定保证工程输入的地方)。

5.3. 监测结果在60天内,用登录至EEMS数据库的方式向公司工业卫生部门报告。

6. 噪声控制
6.1. 在员工暴露声压级等于或大于90 dBA的区域必须安装工程控制。

这些控制即使不
能将噪声减少至作业场所噪声暴露限制范围内,也必须将噪声最大程度地减少。

6.2. 所有新的设备和装备必须检查设计范围内所有可能的噪声危害。

可行的工程控制
必须被合并在所有存在危害性噪声的新的设备和装备中。

6.3. 当欲购买新的装备可能产生危害性噪声时,需要制定购买规格并要求供应商提供
相应材料(参见罗门哈斯EHS标准310附录1)。

6.4. 当一个项目完成时,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所有存在的噪声源和含有噪声源的环境
的影响,估测将产生的声压级。

这一估测必须被包含在项目EHS评审中。

6.5. 6.3和6.4的要求适用于任何新的或修改的程序和装备,必须在进行EHS评审时由
项目负责人提出。

6.6. 每两年对噪声控制设备的设备情况和操作的正确性检查一次,以确保对员工的保
护。

7. 听力保护
7.1. 在暴露噪声大于作业场所暴露限制范围的区域,员工必须佩带适当的听力保护设
备。

7.2. 听力保护设备必须能充分削弱噪声,使之不超过作业场所暴露限制。

(参见罗门
哈斯EHS标准310附录二:确定听力保护装置有效性的方法)
7.3. EHS部提供给员工不同种类耳塞,耳罩等听力保护设备。

8. 体检
8.1. 每年的体检提供可能暴露于以下所列的噪声中的员工听力测试:
8小时工作轮班:每轮班4小时85 dBA或大于85 dBA
12小时工作轮班:每轮班6小时82 dBA或大于82 dBA
8.2. 体检要求参见罗门哈斯EHS标准310附录3
9. 培训和告知
9.1. 对可能暴露于危害性噪声中的员工,要求他们接受听力测试,同时每年的EHS培
训计划中安排向他们提供听力保护培训。

培训必须包括:
●噪声的危害和关键噪声术语的定义
●听力保护设备的目的、正确使用和限制范围
●工程噪声控制和他们正确的使用方法
●听力测试的目的,测试步骤的解释以及总的健康监督程序
9.2. 工业卫生协调全负责将所有存在危害性噪声的区域通知员工。

所有超过作业场所
暴露限制的区域张贴存在噪声危害、需要听力保护的标志。

10. 记录保持
10.1. 证明员工暴露在噪声中的记录必须永久保存。

10.2. 在雇佣期间及以后的30年,体检听力测试必须保存在员工的体检报告中。

10.3. 证明噪声削弱装备的安装和检查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

10.4. 证明听力保存培训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

11. 标准的排定要求的摘要
11.1. 噪声评价-每2年一次
11.2. 个体监测-暴露噪声大于作业场所暴露限制一半(>50%剂量)的员工每年一次。

11.3. 噪声消除设备检查-每6个月一次。

11.4. 健康(听力测定)监督-暴露噪声大于第4.9.1章节中指定的声级的员工每年一次。

11.5. 声级计量计和噪声测定计的校准-每次使用前后。

11.6. 听力校准器的校准-每年。

11.7. 听力测定器的校准
●生物校准-每天
●听力校准-每年
●消耗校准-每两年
●听力保护培训-暴露噪声大于第4.9.1章节中指定的声级的员工每年一次
12. 参考资料
12.1. EHS标准310
12.2. 耳塞降噪性能的计算方法:
例如:一个耳塞,其公布的NRR是31,那么它的A计权值就是24(31 -7 = 24)。

24再降级除掉25%,得出的结果为18,(24 – (24 X 0.25) = 18)。

如果整个8小时工作日内的平均噪声级经确定为95 dBA,用95减去18,得出结果为77dB。

从而来确定听力保护器的作用是否足够。

因为77dB 低于WEL85 dBA,所以该耳塞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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