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之比较研究
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律 师 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4 -l 10 —5220 )334O
采纳哪种无须论辩 ; 第四, 就质证方式而言 , 是一证一质还是一组一 刑 辩 的 困境 辩护律师并无选择权, 往往是法院或者检方决定。 第五, : 就非法证 刑事辩护 中会 见难 、 取证难 、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 质 , 据的排 除而言, 辩护律师如果提出侦查阶段有 刑讯逼供或是非法取证 着刑事辩护律 师 一 方面 , 律师为被告人权 利而斗争 , 维护被告人 的 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侦诉审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 自我维 的其他行为, 往往要求律师承担着较 高的证 明义务 。 二 、 事 辩护 的 出路 刑 权 。从这个角度讲, 刑辩 律师的确属于刑事诉讼中的“ 弱势群体” 刑 , 第一 , 律师的会 见权 。在《 刑事诉讼法》 中应直接 明确 , 除涉及国 事辩护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总的来说 , 辩护律师之难 主要体现在以 家秘密的案件外, 辩护律师持委托书和执业证可直接会见在押的犯罪 下方面 : 嫌疑人 。 如上述权利未实现 , 律师可 以诉权方式行使异议权 , 由中立 , ( ) 见 难 一会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 ey S
20. 0 9 3(下 )
{占 I 缸会 ; I j
刑辩路 之困惑探究
兼 刑 事诉讼 法 改 中律 师辩护权之维护
杨 怡 敏
摘 要 近年来律师辩护率的下降发人深省, 会见难、 取证难、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着刑事辩护.本文在剖
论文题目-刑事法学院

刑诉、证据学年、毕业论文题目1.试论刑事诉讼法及其范畴2.论刑事诉讼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及其特征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作用5.从弹劾试诉讼到纠问式诉讼的演进及其历史地位6.辩论式诉讼的历史地位及评价7.职权主义结构与当事人主义结构的比较研究8.论刑事诉讼的目的及其作用9.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及其选择10.论刑事诉讼职能的划分及其依据11.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12.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13.论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14.论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15.从检察机关的性质看其职能的掌握16.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17.简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范围18.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1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保障20.论刑事诉讼中的单位当事人21.单位被告人及其诉讼程序2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比较研究23.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4.论程序法制原则25.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26.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法律地位27.论我国刑事程序法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8.论我国刑事程序法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9.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30.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评价3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理论论证32、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33.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34.论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35.刑事诉讼中的依靠群众原则新论36.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3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其利弊分析3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缺陷与完善39.论审判公开原则40.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41.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立法与实践分析43.论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44.论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必要性45.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存在的问题与完善46.试论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47.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探讨48.试论毒品案件的地区管辖49.试论我国的指定管辖50.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管辖问题刍议51.论刑事立案管辖中的几个问题52.试论合并管辖和优先管辖53.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刍议54.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55.刑事立案管辖的交叉时的解决途径56.论我国刑事回避适用情形的探讨57.对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思考58.浅议律师能否成为回避的对象59.论我国现行回避制度的改进60.对回避程序中的问题的思考61.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62.律师垄断刑事辩护的可行性分析63.试论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64.试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若干问题65.试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66.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浅析67.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能68.试论我国的指定辩护69.关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的探讨70.论辩护律师的社会角色71.试论辩护人的职责72.试论刑事代理中的几个问题73.论自诉案件中的代理7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75.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76.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77.辩护律师的职责保密义务与作证拒绝权78.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79.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80.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构建的思考81.论证据的特征82.刑事诉讼中物证的价值探究83.浅议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建立8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85.论我国自白补强规则之完善8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措施初探87.关于建构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88.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思考89.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建立90.补强证据规则研究91.论传闻证据规则在中国的构建92.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93.论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完善94.析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重要性95.我国设置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构想96.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97.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探析98.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思考99.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100.透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101.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缺失及立法完善102.论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103.论同案犯供述的刑事证据价值104.口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完善105.刑讯逼供的根源与相应对策探讨106.视听资料在诉讼证明中的运用107.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之重构108.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09.构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110.浅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111.论证人出庭作证之规范112.我国污点证人制度之构建113.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114.试析我国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115.我国证人资格的立法规定及理论探讨116.推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17.证据的效力研究118.免证事实的价值研究119.自认规则探究120.间接证据在司法证明中的价值研究121.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22.试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人权保障123.略论监视居住之改革124.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125.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反思及重构126.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27.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对策128.论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129.我国逮捕制度的缺失及完善130.我国逮捕条件的分析与重构131.对扭送制度的若干思考132.试论我国刑事拘传的立法完善133.论刑事拘留措施的完善134.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法律分析135.刑事诉讼中拘捕与羁押制度分立问题研究136.我国现行羁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137.我国刑事审前羁押制度改革与尊重和保障人权138.浅析超期羁押问题139.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40.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41.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的弊端和出路的思考142.论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14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14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14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角下的“物质损失”辨析146.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14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研究148.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149.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150.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151.论刑事诉讼的中止152.论刑事诉讼的终止153.刑事立案程序若干问题研究154.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研究155.论刑事立案条件156.论立案监督的制度保障157.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158.刑事立案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159.侦查目的论160.刑事侦查职能论161.论侦查公开162.论刑事侦查程序的基本价值163.试论侦查权的重组164.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165.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166.侦查监督制度研究167.刑事侦查构造比较研究168.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169.论诱惑侦查170.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171.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172.论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权173.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174.论检察引导侦查175.我国警检关系的完善176.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177.论我国侦查监听立法的完善178.秘密取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179.刑事辨认研究180.论司法刑事侦查权与关押权的分离181.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研究182.不起诉裁量权的完善183.公诉转变为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184。
第六讲 辩护与代理

第六讲辩护与代理一、辩护的概念辩护:指刑事被告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从实体上反驳指控(包括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以及从程序上(辩护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二、辩护的分类(一)根据内容不同,分为实体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二)根据辩护人身份的不同:律师辩护与非律师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问题:这三种人之间有什么区别?1.非律师辩护人不得从事的事项:无权介入___________阶段;不能带为申请_______________;不能_________________.2.须经批准才能从事的事项: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三)根据辩护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1.自行辩护: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2.委托辩护: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的辩护.(1)何时可以委托律师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法第33条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法第33条可以得出什么结论?(2)委托的人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_______________最多可以委托______________辩护人.同案各被告人不能委托同一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第四章 刑事辩护与代理

知识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三、调查取证权。 四、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五、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六、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七、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八、代理申诉权。 九、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十、拒绝辩护权。
第四章 刑事辩护与代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辩护人的范围、诉讼地位、权利与义务。掌握刑 事诉讼代理的种类。了解刑事诉讼代理的权限。
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与代理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 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刑事诉讼制度民主性、 人道性的的标志,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阐释了辩护权、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意 义,阐释了辩护人的范围、诉讼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刑事代理制度是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本 章阐释了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 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和附带民事 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辩护人的主要诉讼义务
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 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 行为。
刑事诉讼法原理和案例教程第九章 辩护和代理制度-文档资料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5
一、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一)辩护 辩护就不仅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
驳对其追诉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 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 除处罚的活动,也应包括那些针对警察、检察官、 法官所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追求特定的程序 性制裁之诉讼结果,而要求法院作出专门的程序性 裁判的活动。
3
第 九 章
2.王某绑架杀人一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
引 辩 护例 与 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代 理 制
起公诉。由于王某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 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律师刘某为其辩护, 但开庭后,王某当庭拒绝刘某为其辩护, 并要求人民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从而又为 其指定了律师孙某担任其辩护人。重新开 庭后,王某以孙某刚取得律师执照、缺乏 辩护经验为由,又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对 此,应当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编 陈卫东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2
第 九 章
1.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
引 辩 护例 与 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代 理 制
委托辩护人,现在张某的身边可找到这么 几位人士: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 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 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 院任审判员;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 籍;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 员。问:在他们之中谁可以接受委托做他 的辩护人?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主要内容
10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四、律师及其他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外,
辩护与代理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 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刑事诉讼法》第47条;《律师法》第36条, 第37条第1、2款) (2)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法》第33条) (3)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8条、《律师法》第34条)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 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 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 (2)代为委托; (3)受托辩护人告知。
委托辩护的限制: 其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
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其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
(二)辩护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便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除了正在监狱等服
刑场所服刑的人之外,还包括宣告缓刑的、监外执 行的,以及正在执行附加刑的人;
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 外没有别的职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 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案例分析题四详解3精品推荐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案例分析题四详解3精品推荐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案例分析题四详解一、案件背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与代理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一个涉及刑事案件的详细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与推理。
通过深入剖析案件的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理念。
二、案例分析1.案件细节本案涉及的是一桩盗窃案。
被告人小明在某商场内盗窃了一部贵重手机。
商场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了小明作案的过程,并且有数名目击证人作证证实了小明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对小明提起了盗窃罪的刑事诉讼。
2.辩护策略针对小明的辩护,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策略:2.1 质疑证据真实性辩护律师首先质疑商场监控摄像头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他向法庭呈交了一份专家鉴定报告,报告声称监控摄像头存在技术故障,无法准确记录小明当时的行为。
此外,辩护律师还对目击证人的证词进行了梳理,指出其中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2.2 辩护疑点突破辩护律师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疑点,即被盗手机的贵重程度。
律师辩称,由于缺乏被盗物品的准确价值评估,法庭无法确定该案属于盗窃罪还是其他较轻的偷窃罪行。
他提请法庭进一步调查被盗手机的价值以及对小明的刑事指控是否合理。
2.3 利用法律规定律师还指出,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能存在较大的影响。
他要求法庭考虑针对小明的法定和刑事判决力度进行适当调整,并保证其正当权益。
3.案件推理通过对案件细节和辩护策略的分析,我们可以进行一些推理:3.1 证据真实性问题尽管辩护律师提出了监控摄像头存在故障的鉴定报告,但法庭也应该进行技术性鉴定,确保摄像头的准确性。
同样,对目击证人的证词进行审查和梳理也是必要的。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可信度。
3.2 对罪名的准确判断被盗手机的价值是否超过了盗窃罪的罪责标准是个关键问题。
法庭应该进一步调查被盗手机的价值,并在调查结果基础上决定是否改变刑事指控。
这对于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区别

刑事诉讼中辩护⼈和诉讼代理⼈区别在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会委托律师来帮助⾃⼰,律师是辩护⼈,有的情况下⼜是诉讼代理⼈。
辩护⼈和诉讼代理⼈是不同的,那么辩护⼈和诉讼代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中辩护⼈和诉讼代理⼈的区别⼀、区别1、产⽣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被告⼈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刑事代理⼈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具有独⽴的诉讼地位,以⾃⼰名义进⾏辩护⽽不受被告⼈约束,但代理⼈不具有独⽴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的,依被代理⼈意志从事活动。
3.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和被告⼈及⾃诉案件中的被告⽽设⽴的,后者针对⾃诉⼈、被害⼈、附民事诉讼的当事⼈⽽设⽴的4.辩护⼈与诉讼代理⼈进⼊刑事诉讼的⽅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诉讼,代理⼈进⼊诉讼,是受被代理⼈委托进⼊诉讼的⼆、相同之处辩护⼈和代理⼈都是为了维护各⾃委托⼈利益⽽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
三、刑事诉讼代理⼈的责任范围1.把好收案关。
刑事⾃诉案件的⾃诉⼈委托代理⼈时,⼀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诉⼈的委托,⾸先要认真听取委托⼈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但是辩护⼈和诉讼代理⼈也是会有相同之处的,如果⼤家还有什么疑问⼩编建议⼤家可以咨询店铺。
2.办理委托⼿续。
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续。
⾸先要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法代理。
合同⼀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份,委托⼈⼀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份,承办律师⼀份。
综上所述就是店铺⼩编给⼤家带来的有关刑事诉讼中辩护⼈和诉讼代理⼈区别的相关资料,通过以上资料⾸先我们可以知道辩护⼈和诉讼代理⼈是有区别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之比较研究
刑事辩护与代理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项基本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充分保护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为了保障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
作为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就是允许第三人——律师——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所造成的非正义的结果。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代理已经成为律师业务的两个主要方面,并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很多的共通之处;然而,基于不同的诉讼目的和实现方式,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试图通过对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更好地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作用。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护制度则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实现宪法赋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
律师制度则是顺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对于辩护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律师、接受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由于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精通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也是最重要、最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即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法实践中,接受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绝大部分都是律师。
可见,律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参与诉讼,实施一定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与辩护人类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但律师代理也是刑事代理中的趋势所在,并越来越发挥更大的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联系相当密切,其中律师都是作为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辩护律师与代理律师都与案件的最终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不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而参与诉讼的;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与代理的目的都在于弥补当事人知识的不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此外,律师在参与辩护与代理时受委托时间上有相同之处,律师辩护与代理时的程序权利也大体相同。
然而,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有必要通过对二者的比较,
研究律师辩护与代理之间存在的差异之处,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与代理中的积极作用。
就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律师辩护与代理的产生根据不同
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辩护的种类分为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
其中,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协助其进行辩护。
一般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与被委托律师订立委托协议。
指定辩护则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以协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一经人民法院指定,便具有强制辩护的效力,同时律师也负有接受法院指定为被告人辩护的义务。
通过法律援助的程序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既有利于切实保障辩护的质量,同时也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协调。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
我国的指定辩护制度,基本体现了上述国际性文件
精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根据则只能是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律师辩护与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同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只能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面对强大的控诉机关的指控,只有借助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律师代理则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人双方。
律师代理时,除了在刑事附。